贵州省青少年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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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青少年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研究

胡月军 刘跃挺①

【内容摘要】黑恶势力犯罪队伍日益年轻化,青少年越来越多地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本文通过对近年来贵州省部分地市青少年参与黑恶势力犯罪问题的分析,以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防止青少年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青少年 黑恶势力犯罪 特点 原因 对策 近日,贵州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何俊、曾祥友、游祥炎、邹泽、白中杰(男,1993年9月26日出生,贵州省黔东南州镇远县人)抢劫、杀人团伙犯罪案件。该团伙自2010年7月12日以来在贵阳、安顺、毕节等地连续实施抢劫、杀人作案6起,杀死9人。2010年8月2日,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公安部通缉令是由公安部发布的面向全国通缉在逃人员的命令。它分为A级、B级两个等级。A级是为了缉捕公安部认为应重点通缉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命令,主要适用于情况紧急、案情重大或突发恶性案件,是最高级别。白中杰是公安部有史以来最小的A级通缉犯,尚未年满17周岁。通缉令照片上的白中杰身穿校服式运动衫,脸上带着青少年未脱的稚气。很难相信,还是孩子模样的他已经是作案6起、杀死9人的嫌疑犯。8月4日下午,该案专案组在贵阳市将白中杰成功抓获。至此,该抢劫、杀人犯罪团伙成员全部落网。

该A级通缉令一经发布,立刻被全国各大新闻媒体报道,该案将

作者简介:胡月军,男,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 刘跃挺,男,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是贵州省乃至全国青少年参与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件。

据贵州省公安机关打黑除恶重点整治和线索排查督战会的消息,经过两年打黑除恶严打整治专项行动,贵州省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战果喜人,2009年,贵州省打黑除恶战绩排名跃入全国先进行列。其中值得格外关注的是,黑恶势力犯罪队伍日益呈现年轻化,青少年越来越多地参与黑恶势力犯罪。

一、黑恶势力犯罪的概念界定

严格说来,“黑恶势力犯罪”一词,只是一个社会俗语,而非严谨的法律概念,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所谓黑恶势力犯罪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的总称。其中,我国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没有形成类似于西方国家那种真正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贵州省黑恶势力犯罪同样如此。

在我国,如何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已有法律明文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其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试图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以达到获取垄断性经济利益的,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其基本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这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经济实力特征;(3)以暴力、威胁或者

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这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特征;(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也是区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与犯罪集团的最主要特征。

目前,我国法律对恶势力犯罪仍无统一标准,使得公安、检察院、法院凭自己的理解去认定,这样难免造成司法工作中的不统一、不协调。恶势力犯罪一般指有相对固定成员,纠集人员较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并且对社会生活秩序、正常经济秩序等方面造成比较恶劣的影响,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恶势力犯罪具备以下特征:由多人组成(3人以上),有相对固定的成员;犯罪目的具有随意性以及多样性(不一定以经济利益为目的);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盗窃、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涉及黄、赌、毒等,具有多样性;在一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内,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对一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内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①

二、贵州省青少年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情况

一般认为,青少年犯罪是指14周岁至25周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性的反社会行为。

参见张雯、李雯佳:《贵州省黔西南州未成年人参与黑恶势力犯罪调查报告》,赖梁盟主编:《当代法学论坛》第23期,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第16页。

其中包含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和18—25周岁年龄段的人的犯罪。这不仅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也是我国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破坏,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青少年犯罪高峰期,之后,从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随着中国社会的全面转型,我国青少年犯罪相当严重,贵州省也不例外。

贵州省青少年犯罪情况的严重性是在70年代末期以来发展和突出起来的,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后的1976年青少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还是比较低的,并且低于1965年的情况。80年代前后出现两次违法犯罪高峰,80年代初出现的青少年违法犯罪高峰,是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十年浩劫对青少年一代的影响所产生的结果,80年代后期青少年违法犯罪高峰与改革开放的社会变革大背景相关。90年代贵州省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情况是基本遏止了青少年犯罪上升的势头,出现了趋缓的态势。贵州省青少年违法犯罪在90年代中虽然有所下降,但90年代中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人数并没有减少,仍有增多。可以说,贵州省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情况和发展,既有全国的共同性和规律,也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

近些年来,贵州省青少年团伙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甚至还相继出现了单纯由女性青少年组成的犯罪团伙。2008年3月18日至4月7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女,17岁)指使贵阳二十五中初二女生李某等人先后将该校6名初二学生从小河区骗至贵阳市市区,以暴

力、威胁等手段强迫6人分别在华城文昌酒店、柏顿酒店洗浴中心、铭都酒店洗浴中心卖淫。对此,贵州省公安厅、贵阳市委、贵阳市公安局等领导高度重视,下达了“五日内必须侦破此案”的督办令,专案组以超常规的工作措施夜以继日地开展各项工作,赴山东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捕,使专案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最终将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并解救了6名学生。

三、贵州省青少年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

贵州省黑恶势力犯罪,尤其恶势力犯罪团伙在贵州省发展很快,他们以宗族、地域、年龄为纽带形成称霸一方的恶势力团伙。青少年犯罪团伙开始参与黑恶势力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黑恶势力犯罪队伍年轻化现象明显。从2000年以来打掉的黑恶势力犯罪来看,青少年占很大比例。黑恶势力犯罪队伍年轻化,以致于他们整个犯罪呈现出疯狂、凶残、盲目、冒险的态势,他们实施犯罪活动往往气焰嚣张、行动迅速、连续作案、不计后果,造成人心惶惶、严重危害一方的社会稳定。这是黑社会“发展”的一个“节点”,老一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组织有了“接班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组织有了输入的“新鲜血液”,也使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充满“朝气”。有的恶势力犯罪活动成员平均年龄才17岁,比如兴义市的“南环12少”。在校学生也有被发展成为黑恶势力犯罪活动成员的,比如望馍县的“上院帮”有40多名在校学生。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的年龄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的未成年人,比一般犯罪的未成年人年龄更低。

在2007年兴义市一起抢劫、强制猥亵一案中,被捕时最小的刚满14岁2个月。

(二)帮派林立,深受外国以及我国港澳台非主流文化影响,作案手段恶劣。近阶段由辍学学生及部分在校单亲家庭学生纠合而成的帮派活动频繁。例如在贵阳市云岩、南明两城区,出现了“叛逆帮”、“亡命帮”、“风云帮”、“情义帮”、“鬼五帮”等少年帮派,已造成多起死伤案件。这些少年帮派刻意模仿香港电影《蛊惑仔》的装扮和作派,长期泡在网吧、录相厅、游戏室等场所,崇尚能砍能杀等暴力犯罪,下手凶狠,并希望以此扬名。

(三)现代网络技术成为青少年参与黑恶势力的重要平台。其团伙多以网吧为据点,帮派成员每人有一个或多个上网聊天的QQ号。他们在网上发布消息、互相攻击、多次组织械斗,成为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2004年,逞凶贵阳市的“阴风帮”正是在网络上形成的帮派,成员多为单亲家庭子女,他们整天沉迷于网络,通过网络相互联系。为便于“帮主”召集成员,该帮专门在网上设立了一个聊天室,只要加入该帮,便可以获得密码,进入这个聊天室,发展成为大肆持刀抢劫的青少年黑恶势力犯罪团伙。

(四)青少年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普遍文化水平偏低。青少年尤其是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时候的学历为小学和初中,文化水平低,初中人员占大部分比例,很少有人受过高中教育。调查发现,即使是上过中学的,青少年尤其是大多数未成年犯在校读书时并未认真学习,因此,其文化水平达不到一般中学生的水平。

(五)参与黑恶势力的青少年大多为无业与务农人员、留守儿童①。以贵州省黔西南州为例,对于羁押前状况而言,以农民以及无业人员居多,可以反映出,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犯贪图享乐、贪利性突出,且家庭对其的管教存在很大问题。白中杰案件就是明证,他出生在东莞后屡次成“留守儿童”,父母管教不力,他沉迷网络,进而辍学,最终走上违法犯罪这条不归路。这样的青少年几乎没有谋生能力,于是谁管饭就跟谁走,抢劫杀人也敢做,等到罪孽已经铸成,才知道那吃下去的饭是鲜血泡出来的。

(六)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比例呈现上升趋势。以贵州省黔西南州为例,2007年为25.50%,2008年为30.80%,2009年34.80%。虽然黔西南州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状况有所下降,但是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的未成年人比例每年都在上升。黑恶势力对未成年人的恶劣影响不断深入。2007年望谟县打掉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此案为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不但涉及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犯罪,整个望谟县的黄、赌、高利贷等非法活动也在其组织的操控中,其中总共34名被告,有6名为未成年人。②

(七)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参与黑恶势力所犯罪名多样化。参与黑恶势力犯罪中,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所涉及的罪名包括抢劫、盗窃、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超过十个,且未成年人犯罪暴力倾向明

学术界对“留守儿童”已经达成基本一致的界定标准,即,以父母单方或者双方外出,18周岁以及以下;儿童留守半年作为留守儿童划分指标。参见催丽娟、邹玉梅:《家庭功能缺失对留守儿童偏差行为的影响机制》,《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3期,第61页。 ②

详情可参见张雯、李雯佳:《贵州省黔西南州未成年人参与黑恶势力犯罪调查报告》,赖梁盟主编:《当代法学论坛》第23期,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第16页。

显,以暴力为后盾的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总体情况中明显,以抢劫罪、盗窃罪为主,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是由务农以及无业人员为主,他们的收入很少或者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经济条件差,在需要满足自身享乐和财产欲望时,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2004年以来,贵州安顺市出现一个犯罪团伙“双堡帮”,这股恶势力无恶不作,称霸一方,当地老百姓深受其害。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于2006年铲除了这股恶势力。 “双堡帮”涉及故意杀人等11项罪行,3年共作案90多起,杀死3人,重伤2人,伤害12起,绑架8起,抢劫10起,盗窃26起,敲诈勒索21起,毁坏他人财物5起,暴力阻碍执行公务4起,容留妇女卖淫8起。这个60多人的犯罪团伙。 团伙内部有组织者,有核心人物,有骨干,也有流动人员。团伙以西秀区双堡镇、东屯乡、杨武乡的青少年为主,还纠结了其他乡镇和外县的不法青年。核心人物有周真发、李德成、李建国、李贵宝,他们自称“双堡帮”。 “双堡帮”通过各种手段结识、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寻求保护伞。安顺市国税局干部唐俊与“双堡帮”头目周真发等人称兄道弟,参与多起犯罪。 “双堡帮”通过违法犯罪和其他手段夺取钱财,挥霍浪费。其成员以经营多个“无剪刀发廊”为据点,容留妇女卖淫,从嫖资中抽取“费用”;采取不正当手段垄断娱乐场所的酒水市场,从中获取暴利;采取寻衅滋事等手段,在安顺两城区发展了10多家娱乐场所,通过赌博、放高利贷、在赌场看场子等手段牟利。 “双堡帮”犯罪团伙覆灭了,群众拍手称快。

(八)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的青少年再犯严重。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的青少年再犯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失调现象,不仅具备一般人犯罪的所有特征,还具有更为特殊的形成原因。再犯的严重现象,对社会的危害比一般青少年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性更大。2006年以来,贵阳市清镇市的马锐积极拉拢、网罗社会闲散青少年进行打架斗殴,继而发展成为以其为首要分子,王斌、罗孟平、陈勇等人为骨干分子的青少年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长期在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红枫湖镇等地公开性大肆故意伤害他人、寻衅滋事、强行为私营企业主充当保护伞。几年时间内,该团伙犯罪事实达28起。由于手段恶劣,导致有的被害人因为害怕报复而不敢报案,甚至不敢回家居住,市民的正常生活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安全感严重降低,民愤很大。该团伙一些犯罪分子均为累犯或者再犯,后经过清镇市人民法院对“清镇市最大恶势力团伙马锐案”进行一审判决,首要分子马锐、骨干分子陈勇、魏加仑等均被判处14年半有期徒刑,其余11名犯罪分子分别被判处13年半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2009年贵州省金沙县法院审理的,在金沙当地影响恶劣的“青帮”14名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嫌疑人中,就有5人是17岁的未成年人且其以前都有过犯罪经历。

四、贵州省青少年参与黑恶势力犯罪主要原因分析

贵州省青少年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日益严重起来,通过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贵州省青少年参与黑恶势力犯罪原因大致如下: (一)失学、失业因素。贵州省是中国西部地区的“西部地区”,“欠发达,欠开发”,贵州农村地区青少年失学、失业现象严重。失

学人员、无业闲散青少年常常纠集成伙,形成恶势力,且女性犯罪应该予以关注。2007年,黔西南州兴义市某女性组织的恶势力犯罪中,参与者10人全是未成年人,其中3人是辍学人员,4人是农民,3人是在校学生。7人是男性,3名是女性。此案件中,该女性组织者辍学后,纠集社会上的朋友以及在校的3名学生,骚扰街头,惹事生非,作案次数多,除治安案件外,当其被公安机关破获时,所涉罪名包括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强奸罪,社会影响极其恶劣。①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为无业人员,即闲散未成年人。闲散未成年人又是未成年人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也是未成年人教育的一个难点。政府对闲散未成年人的就业、就学的解决不到位,失学、失业、闲散往往使得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由于管理存在漏洞,常常成为闲散未成年人相互纠集和传染陋习的场所,毋庸讳言,在娱乐场所存在不同程度黄、赌、毒现象,这些不良习气对未成年人产生的不良影响不容忽视。正如萨瑟兰所说:“犯罪是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习得的。对犯罪行为学习的主要部分发生在亲密的群体中。这种群体的主要成员是犯罪人所熟悉的伙伴、朋友等。犯罪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犯罪的技术;二是犯罪动机、驱动力、合理化和态度等特定方向。”②

(二)前科人员再犯因素,这是强制单位改造失败所产生的不良

参见张雯、李雯佳:《贵州省黔西南州未成年人参与黑恶势力犯罪调查报告》,赖梁盟主编:《当代法学论坛》第23期,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第21页。 ②

转引自杨焕宁:《犯罪发生机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3页。

影响和后遗症。“两劳”人员组织领导青少年犯罪团伙现象日益突出,案件的社会影响日益趋向严重。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后,在劳改劳教过程里,认识了很多与自己臭味相投的人称兄道弟,他们之间相互交流作案心得,部分未成年人在劳教解除后,便将其狐朋狗友组织起来,利用其经验以及人缘实施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成为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的领导者。比如,2007年破获黔西南州望谟县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该组织2003年组织成立时,其中劳动释放人员在组织最初时就已成为组织中的骨干成员,其积累的犯罪因素大为增多,逐渐演化为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①有鉴于此,全社会必须加强对两劳释放青少年的管教、监督。

(三)黑恶势力犯罪组织主动向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群体伸出罪恶的爪牙,积极发展其成为团伙骨干分子。2007年,黔西南州望谟县破获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由两兄弟组织、领导,其中,被判刑的有5位未成年人,4位成为组织中的骨干成员,他们欺压百姓,无恶不作,成为人们痛恨的对象,又成为黑恶势力的受害者,该组织以“上院帮”为主要力量,在此基础上,逐步将黑手伸向望谟县一中、三中学校发展其组织成员,诱使40多名学生加入此帮,壮大其组织声势,使得其犯罪团伙成员多达百余人,但是他们几乎都是被黑恶势力头目利用或者作为行凶工具。②

五、对策

参见张雯、李雯佳:《贵州省黔西南州未成年人参与黑恶势力犯罪调查报告》,赖梁盟主编:《当代法学论坛》第23期,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第21至22页。 ②

张雯、李雯佳:《贵州省黔西南州未成年人参与黑恶势力犯罪调查报告》,赖梁盟主编:《当代法学论坛》第23期,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第22页。

(一)在涉及青少年犯罪的判决书中,几乎所有判决书都提及青少年法制观念太淡薄甚至没有,都建议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为此,中小学校以及社会必须深入青少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尤其是必须大力加强向未成年人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贵州省近年来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真实案件讲解未成年人犯罪对自己今后整个人生的影响。

(二)防范青少年犯罪尤其是参与黑恶势力犯罪,家庭是基础。在贵州省贫困农村地区,特别是那些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人员家庭,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监护状态的,必须完善委托监督制度。对于已年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人,父母也应当加强监督。必须大力向广大青少年家长们呼吁,全社会行动起来,实施“家庭细胞”健康工程。纵观近年来的青少年犯罪,受环境的影响很大,而家庭的因素更是不可忽视。希望家长们能“管好自家的孩子,看好自家的门”,抓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源头建设”,通过家长的身教言传培养青少年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避免青少年被社会黑恶势力组织煽动和利用,给社会和家庭造成危害。 (三)十五六岁在心理学上被称为少年的‘心理断乳期’。这一时期是青少年身心急剧发展、心理冲突最多、最不稳定的时期。学校应当配备健康辅导员,有针对性地开展生理、心理健康辅导和社会生活指导。尤其那些农村留守儿童,没有温馨滋养的孩子,内心是冷漠的,冷漠的心灵一旦被邪恶点拨刺激,就会冷酷甚至残忍起来,就离违法犯罪甚至参与黑恶势力犯罪不太遥远了。

(四)净化青少年网络利用环境。这可谓任重而道远,白中杰就 是青少年“沉迷网络——辍学——违法犯罪不归路”的典型。减少类似的青少年犯罪需要整个社会行动起来,并建立长效的治理机制。比如,迅速立法,建立长效净化机制;各电信运营商等必须加强自律,认真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加大传播淫秽暴力信息的处罚力度等。 (五)加强对失学、无业闲散未成年人的管理,加强义务教育与就业培训工作力度。失学人员、无业闲散青少年纠集成伙,往往形成青少年犯罪团伙,进而变恶变黑或者被黑恶势力头目利用或者作为行凶工具。失学是青少年犯罪一大因素,为此,父母不得放任、迫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另外,加强对闲散未成年人的管理很有必要,这样的管理需要协调社会各方力量,比如居委会、社区、学校等,而且各级部门都应该开展对闲散未成年人教育和犯罪预防的研究,这样才能更好的对闲散未成年人的惩治以及预防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不可以顾此失彼的是,全社会必须加强义务教育与就业培训工作力度。

结语

一言以蔽之,从近些年来贵州省青少年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情况看,这是贵州省乃至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新趋势,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特别是青少年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系统工程,单靠司法机关努力根本不够,必须依靠全党全社会长期不泄的共同努力,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必须建立

全方位的防范体系,建立以学校为主的家庭、学校、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管理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法律意识等方面教育,实行综合治理才能有所成效。

作者简介:胡月军,男,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通讯地址:贵阳市西湖路梭石巷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邮编:550002。

联系方式:huyuejun1983@126.com.电话:151 8084 0346。

刘跃挺,男,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联系方式: ziqiu20040809@163.com.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sc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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