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规150-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附图)

更新时间:2023-07-24 18:35: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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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日照要求的相关条款,进一步提高居住生活环境条件,规范并完善日照分析工作,结合厦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就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多、高层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规划多、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以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

第三条 日照分析对象包括:

(一)居住类:包括一类住宅、普通住宅(包括单元式农居),老人公寓,独立式及连排式农居,集体宿舍,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

(二)文教卫生类:包括中、小学校教室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的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第四条 因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 满足以下日照要求的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一)受遮挡的住宅建筑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二)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四)医院病房楼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五)旧区改建项目、新建住宅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

(六)传统风貌街区、历史街区、危旧房原址改建等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区域或地块内,当含上述建筑功能时其日照标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非住宅用地上的建筑(酒店式公寓等)不作日照要求。

第六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

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第七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在高层建筑有效日照时间段内的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按拟建高层高度

2倍的扇型阴影范围确定,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200米半径扇型阴影范围(见附图一)。

(二)在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三)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第八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结合拟建高层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应以200米为半径作出扇型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见附图二)。

(二)在上述范围内采用第六条提出的规则,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

(三)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设项目,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四)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五)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第九条 日照分析次序、方法具体要求如下:

(一)日照分析时,应先调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明确遮挡影响。

(二)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高层建筑和拟建项目周围原有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进行叠加分析,叠加分析的先后次序以设计方案的批准日期为准。

(三)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一套住宅只确定一个主朝向)。

新建住宅至少有一个方向获得日照,此方向即为主要朝向。

现状住宅一般以南向(或偏南向)为主要朝向;当无南向居室时,以主要卧室朝向或卧室较多的朝向为建筑主要朝向。

(三)分析方式:基本以沿线分析为主,结合单点分析、窗户分析等。

第十条 日照分析具体参数要求如下:

(一)地理位置:厦门市区,东经118°06′,北纬24°27′。

(二)有效时间段:大寒日北京时8:00-16:00。

冬至日北京时9:00-15:00。

(三)时间统计方式:采用累计日照,最小连续时间不得小于10分钟。

(四)采样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

(五)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

第十一条 窗户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端点为计算基准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0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0米的,按2.0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0米为计算范围(见附图三)。

计算高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四、五):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作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五)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阳台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第十二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包括:

(一)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由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数字地形图。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提供,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四)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五)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在建或已批未建建筑的资料。

(六)本条第3、4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5款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受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

数、高度、位置等);

3、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

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的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四)日照分析结论

1、沿线分析: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客体建筑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所能达到的日照时数;

2、窗户分析: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间数;并类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位置。

3、附图

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3)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1000)。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拟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少量住户达不到日照标准时,建设单位经征得该部分受影响住户同意的,可予以规划许可。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厦门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8年11月15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rn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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