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工作守则心得体会

更新时间:2023-03-31 00:37:01 阅读量: 心得体会精选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第1篇:学习《公职人员规范化服务守则》(试行)心得体会

学习《公职人员规范化服务守则》王卜庄镇东孟中心小学 20xx年度各种福利折价不得超过人民币6000元。各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等名义增加福利待遇的按共同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一切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一切通过职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公开透明,任何国民均有权通过自由查阅的方式知晓。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由全国人大负责制订,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根据《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公职人员财产的申报

第二十六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公开透明,为了公众有效监督公职人员的廉正状况,国家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廉正清明的为政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申报财产状况;

第二十八条

应当申报财产状况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十九条 接受申报的机构:接受财产申报的机构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国家各级检察机关。公职人员中的党员还应向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申报。

第三十条 应当申报财产类型:

1、房地产;

2、生产、生活用的交通工具;

3、单件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各类物品;

4、人民币和外汇存款;

5、投资入股(包括各种投资及股票)、债券、债权、债务;

6、知识产权;

7、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其它财产。

第三十一条 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表》,便于公职人员填写。

第三十二条 申报财产的时间和期限:申报财产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申报基准日为上年度最后一日。

第三十三条

财产状况的公布和信息披露:普通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乡镇副乡镇长、乡党委副书记(包括享受同等级别待遇)以上级别的公职人员本人和家庭财产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在各廉政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

第三十四条

申报真实性的核实: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

第三十五条 拒绝申报的责任:公职人员拒绝申报财产的,应当开除公职。

第三十六条

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党员中的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国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附带对公职人员的财产合法性和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谎报、漏报、迟报财产,但涉及的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虚报部分的财产为不合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其他事项:担任公职以来以赠与等形式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财产也应当如实申报;担任公职以来接受的一切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赠与均应当申报。

第四章 公职人员收入的申报

第三十八条 为了便于国民对公职人员收入合法性的监督,确保公职人员的收入状况公开透明,国家实行公职人员全部收入的申报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廉正清明的为政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国家廉政机关申报收入状况;

第四十条 应当申报收入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四十一条 接受申报的机构:接受收入申报的机构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各级检察机关。公务员中的党员还应向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申报。

第四十二条

申报范围(即需要申报的收入的范围):本法规定应当申报收入的人员应当向廉政机关申报的收入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其他一切可以以金钱估价的财产性收入、人民币300元以上的金钱和单件价值在人民币300元以上的物品的馈赠。

第四十三条 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收入申报表》,便于公职人员填写。

第四十四条 收入申报的时间:每月1-10日申报上月份的收入。

第四十五条

收入信息的公布和信息披露:普通公职人员的收入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乡镇副乡镇长、乡党委副书记以上(含同等待遇)公职人员的收入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在各廉正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

第四十六条 申报真实性的核实: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

第四十七条 拒绝申报的责任:公职人员拒绝申报收入的,应当开除公职。

第四十八条

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申报收入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党员中的公职人员申报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国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附带对公职人员的收入合法性和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谎报、漏报、迟报,但涉及的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虚报部分的财产为非法收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事项:收入申报时应当附带填报申报时段接受礼品、接受馈赠、接受宴请、接受娱乐安排、接受其他各类免费服务和其他利益或好处的信息。

第3篇:公职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公职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近期,街道集中开展党风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大家一起收看了多部警示教育片,看完警示片感触颇深。几乎是每一位违纪违法的干部,最初都是怀着一颗赤子之心走上工作岗位的,最终却与自己当初的理想抱负背道而驰。

作为一名街道的工作人员,我认为必须要以一名公职人员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全面深入学习党章党史,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唯有时刻牢记纪律底线,正确使用手中权力,才能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今年5月28日,我们春江街道举办了“二董”清廉文化节,新建村二董纪念馆正式开馆了,董诰、董邦达父子是富阳的历史名人,也是我们富春董氏的骄傲,他们二人在为官期间勤政奉公、节俭守正的精神是我们学习的典范。董诰曾题训“古今来几许世家无非积德额,天地间第一件事还是读书”。我作为董氏后人,更是要秉承先祖风范,传承优良品行,倡导读书进取的永恒精神,牢记勤政清廉的工作作风,提倡勤俭持家的传统风尚,从各个方面提升自己的思想意识,以先人为典范,以当代使命为责任,践行“不忘初心,

1 牢记使命”的新时代要求。

2

第4篇:借鉴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完善我国公职人员行为标准

借鉴《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完善我国公职

人员行为标准

赵建文

? 20xx年第

1、2期)

摘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制定和实施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并要求“酌情考虑”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中国应当通过借鉴《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来完善公职人员行为标准,促进公职人员树立应有的最高忠诚、工作标准及其相应的价值观,正确处理可能与公职发生的利益冲突。

关键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 利益冲突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8条,为了预防腐败的需要,缔约国应当制定和实施公职人员“履行公务的行为守则或者标准”,并要求缔约国制定此类守则时“酌情考虑”“联合国大会1996年12月12日第51/59号决议附件所载《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 (以下简称“《守则》”)。联合国大会在通过该守则的决议的序言中 “建议会员国将守则用作指导反腐败工作的工具”。本文认为,《守则》对完善我国反腐败相关制度是有明显的借鉴价值的。

一、公职的性质和公职人员应有的最高忠诚问题

《守则》第1条规定:“根据国内法的定义,公职为信托的职位(a public office is a position of trust),意味着从公共利益出发行事的责任(duty)。因此,公职人员的最高忠诚(the ultimate loyalty))应当是忠诚于本国的从政府的民主制度体现出的公共利益。”

(一)公职是信托的职位

“公职为信托的职位”。这是当今国际社会,无论何种政治制度、经济发展程度和历史文化类型的国家,普遍认同的政治常识。无论是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还是通过选拔或任命而任职的公职人员,都是受人民之托担任公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12条第3项关于公务员应当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的规定,蕴含着公职是人民所托付的职位的意思。《公务员法》通过先规定公务员的义务、后规定公务员的权利的安排,体现了控制权力的理念,间接地体现出了人民主权、公民权利理念。外国公务员法,如德国,对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安排也是如此。

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里,虽然有“以民为本”或“民为邦本”的开明政治主张和相关的实践,但从总体上讲,封建官僚没有“公职是信托的职位”的意识。许多封建官僚“做官当老爷”,以“牧民”者自居,把手中权力作为榨取民脂民膏的工具。有些朝代甚至推行“愚民”政策。即使是“清官”,也是“为民做主”意识所主导。

在当代中国,公职人员都应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的意识”,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然而,在当今社会的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腐败分子,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树立起“受人民之托”的意识,骨子里还是旧时代的“官本位”意识,手中的权力成为升官发财的腐败的工具。他们也许高喊“做人民公仆”、“为人民服务”,实际上是利用手中权力把自己变成主人,让人民为他们服务。这些公职人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与上级领导的关系被严重扭曲。他们将自己看成高于普通公民的权贵,履行职责不是向人民负责,而是只对上级领导负责,甚至对上级领导者表现出“依附”关系。要使公职人员普遍树立“公职是信托的职位”的观念,还需要较长的过程,需要人事任免制度的相应改革。

(二)公职人员应忠诚于公共利益

在中国封建社会,官吏都必须忠于皇帝。这与封建王朝是皇帝的家天下分不开。在当今,公职人员应忠于公共利益。这是民主的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从公职的信托职位性质引申出来的。公共利益是超越利益集团利益、私人利益的国家或社会的整体利益。公职不是利益集团的职位,也不是私人职位。公职人员为公共利益服务才是公职的应有含义。

中国宪法和法律有关公共利益的规定,表明了公共利益的神圣地位。根据《宪法》第10条第3款和第13条第2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国很多法律都有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例如,《行政许可法》第1条、《政府采购法》第1条、《证券法》第1条都把保护“公共利益”作为立法目的对待;《外资企业法》第5条、《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6条、《专利法》第49条、《法官法》第7条第3款和《检察官法》第8条第4款都表明,公共利益是公共权力行使的正当依据;《信托法》第60条将公共利益目的规定为公益信托的成立要件,表明公共利益是公益活动的依据;《著作权法》第4条第2款、《合同法》第7条、《物权法》第7条将公共利益规定为私人权利的界限。

公职人员忠于公共利益,就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行使权力,运用权力促进和维护公共利益。《公务员法》中没有直接提及“公共利益”,但该法第12条第4款有关于公务员应当履行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的规定。国家的安全、国家的荣誉和国家的利益属于《守则》第1条中所指的“公共利益”的主要部分。

中国宪法和法律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和《守则》的一致性,说明中国宪法和法律对公务员的个人品质和价值观的要求不是空洞的口号,也不是党派政治倾向的先进或落后的问题,而是“国际”的或各国的共同要求。

(三)公职人员的行为准则实质上是法律化的道德标准

公职是信托职位,公职人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收入来自纳税人。他们应当是道德的楷模。他们的行为符合全体国民都应当遵守的法律的要求是远远不够的。他们应当有不同于或高于非公职人员的行为标准。对于非公职人员属于道德规范的标准可以作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上的行为标准。公职人员行为准则不要求非公职人员遵守,例如非公职人员不需要申报和公开财产状况。这是许多国家的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常常冠以“道德准则”的名称的重要缘由。

例如,美国的公职人员行为守则的名称大都有“道德”字样。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政府工作人员道德准则》,为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公职人员制定了道德标准。1972年“水门事件”后,美国加强了公职人员道德准则的制定和实施。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政府道德法》,规定在联邦政府各系统内建立个人财产状况申报制度,并对政府官员离职后的从业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并且根据该法,美国联邦政府设立了道德署。1989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政府道德改革法》,将官员离职后从业行为受限的范围扩大到国会议员和国会高级官员,对行政部门官员离职后行为规定了更多限制,还规定中下级官员也要申报个人及亲属的财产状况。1992年,联邦政府道德署修改、颁布《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该准则细化了前两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对礼品、利益冲突、滥用职权、兼职、职务外活动等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此外,美国还有各类公职人员群体的行为准则也冠以“道德准则”的名称,如《众议院议员和雇员道德准则》等。

二、公职人员应有的工作标准及其相应的价值观问题

公职人员的本职工作是履行公职。工作标准是核心问题。《守则》将工作标准放在总则的位置加以规定,凸显其重要性。公职人员的工作标准以外的行为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证工作标准的实现而确立的。工作标准达不到,其他再好也不是合格公职人员。

(一)追求效率、实效和廉正,实现最佳业绩

《守则》第2条规定:“公职人员应保证根据法律或管理政策有效率地、有实效地和廉洁正直地履行其责任和职能。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应努力保证其所负责的公共资源以最有实效和效率的方式得到管理。”

《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根据《公务员法》第33条,对公务员要进行德、能、勤、绩、廉的全面考核,重点是工作实绩。在正常情况下,公职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是有效率和有成效的。消极怠工,效率低下、人浮于事,碌碌无为是消极腐败现象或者是腐败的结果。

廉洁正直是正常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是取信于民的保证。但不幸的是,我们国家的有些公职人员,有贪腐受贿、买官卖官以及化公为私的“三公”消费等腐败行为,不断地透支着人民对公权力的信任。这是当前反腐败工作面临的巨大挑战。

(二)务求专心、公正和无偏倚,避免渎职行为

《守则》第3条规定:“公职人员在履行其职能方面,尤其是在与公众的关系方面,应当是专心的、公正的和无偏倚的。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应给予任何集团或个人任何不应有的优惠待遇或任何集团或个人不适当的差别对待,或以其他方式滥用赋予他们的权力和权威。”

公职人员应当用自己的全部精力,兢兢业业、专心致志地工作;应当公正和无偏私的工作。三心二意、办事不公、立场偏袒是腐败渎职行为,是权力滥用行为。公职人员利用其掌握的公共资源给任何群体或个人不应有的优惠或利用手中的权力给任何群体或个人不应有的差别对待,都有失公职的公正性,都可能是以权谋私。

《公务员法》第12条第

1、

2、

5、

7、8款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这与《守则》第2和第3条的要求是一致的。

以上工作标准或守则,都是公职人员的应有价值观的体现。正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序言第1段所指出的,腐败行为破坏“价值观、道德观和正义”。坚持上述守则或行为标准和坚持相应的价值观是一致的。

三、正确处理可能与公职发生的利益冲突和回避问题

利益冲突是一个特定的反腐败或廉政用语,是指“公职人员的公共职务与其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其中公职人员的私人利益影响了他们的公共职务和责任的履行。 利益冲突是一种客观现象,本身并不是腐败。如果公职人员不能正确处理利益冲突,利益冲突就会导致腐败。例如,湖南郴州公职人员入股投资经营其职权下的煤矿的窝案,铁道部长刘志军在其管辖的范围内直接提拔任用其亲属的腐败现象。为了防止利益冲突导致腐败,《守则》要求:

(一)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

《守则》第4条规定:“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权限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谋取不当的私人利益或经济利益。若与其公务、职能和职责及其履行不相符合,公职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交易、取得任何职位或职能或拥有任何经济、商业或其他类似的利益。”例如,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到有关单位演讲,收取演讲费,给有关单位谋取一定利益,就属于不得从事的“交易”。

《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仅仅规定公务员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是不够的。公职人员的私人利益与职责的利益冲突是多方面的,应当参照《守则》作出更加全面和详尽的规定。

(二)公布可能的利益冲突活动并采取减少或消除的措施

《守则》第5条规定:“公职人员,视本人职务的要求,应根据法律和管理政策,公布可能会引起利益冲突的业务、商业和经济利益或为经济盈利而从事的活动,在可能产生或已觉察到公职人员的职责与个人利益间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他们应遵守为减少或消除这类利益冲突而确定的措施。”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位高级税务官在处理与其妻所办的公司相关一个税收案件的过程中,没有申报存在这种利益冲突情况,没有采取回避措施或其他措施。虽然后经审计认定他在办案中并没有偏袒其妻利益,最后香港政府还是终止了他的人事合同。

根据《公务员法》第70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如有涉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的,应当回避。《守则》第5条所规定的“为减少或消除这类利益冲突而确定的措施”比公职人员个人的回避要广泛得多。

(三)不得利用公共资源从事与公职无关的活动

《守则》第6条规定:“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得不正当地利用在履行公职责任过程中取得的或由于其公职责任而得到的公款、公共财产、服务或信息来从事与其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人民群众对公车的使用、公费出国和公款招待有意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存在将公共资源用到与公职无关的活动的现象。

(四)不得卸职后不正当地利用原先的职位

《守则》第7条规定:“公职人员应遵守根据法律或管理政策所制定的措施,以免卸下公职后不正当地利用其原先的职位。”

公职人员有可能以离职后得到有关单位的回报为条件,在职期间为有关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该规定而又不接受改正责令者,可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并对接受单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这里仅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公职人员本人的任职和盈利性活动,是不全面的。在外国,有卸职公职人员安排其子女任职或从事盈利性活动的腐败现象。

经验表明,腐败的滋生是私欲与权力、机会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诸多因素中,利益冲突相当于一种触发机制。现实生活中的许多腐败现象的背后都有利益冲突。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反腐败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着利益冲突问题建立起来的。反腐败不仅要依靠事后惩罚,而且更重要的是要依靠预防。申报利益冲突事项,采取防止措施就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方法之一。加拿大制定了专门用于防止利益冲突的法规,即《公务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法》。作为一种预防腐败的制度,规制利益冲突事项有助于铲除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土壤,使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相分离,形成不想、不敢和不能腐败的有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财产状况的申报和公开问题

《守则》第8条规定:“公职人员应视其职务并根据法律和管理政策的许可或要求,按要求公布或披露其本人的,并且,如果可能,其配偶和/或其他受扶养者的私人资产和负债。”

到底哪些公职人员应当申报和公开财产状况?像申报和公开财产状况这样的牵一发动全身的廉政建设举措,需要有可操作的法律,需要进行严格的制度设计。这方面零打碎敲是难以奏效的,应当全面推开,不能仅仅是基层公职人员申报和公开财产状况。仅仅申报公职人员个人的财产状况也是不够的,还应申报其近亲属的财产状况。美国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申报要求申报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状况。美国的父母子女等家庭关系与中国有所不同,在中国限于未成年子女是不行的。20xx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申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的财产状况。“共同生活”标准是否妥当?这不会没有争议。中共河北省委原书记程维高纵容其儿子非法经商、江西省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利用职权为其儿子开办公司牟利、江苏省苏州市副市长姜人杰利用其主管城建的便利条件为其儿子经商提供方便。这几个腐败分子和其子之间不一定存在共同生活关系。“共同生活”标准很可能为腐败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公职人员应当申报和公开的财产范围如何掌握?从理论上讲,他们及其近亲属的财产及负债都应当申报和公开。199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第3条规定:“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1.工资;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应情况的不断变化,20xx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4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这些规定如能得到切实执行,一定能取得反腐败的成效。但是这些规定是否科学严密,是否满足反腐败的需要,还有待实践的检验,需要通过实践的检验来逐步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申报和公开制度。

在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申报和公开过程中应防止公职人员隐私事项的泄露。

五、正确处理礼品、机密和职务外活动问题

(一)约束接受礼物和其他受馈赠的行为,防止影响履行公职

《守则》第9条规定:“公职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行使职能、履行其职责或其裁判的礼品或其他馈赠。”

当代各国都约束公职人员的受礼行为。在德国,根据《联邦政府官员法》,政府官员收礼是违法行为,价值超过15欧元的礼品或酬劳必须上交。20xx年元旦,德国央行行长韦尔特克接受德累斯顿银行邀请,到柏林出席 “欧元货币面世”庆祝活动时,带家属住豪华酒店花去了主办方德累斯顿银行7000多欧元,等于间接或变相收礼或受贿。在被曝光后韦尔特克迅速偿还了家属所用的3000多欧元,但老百姓对此并不满意。最后他不得不宣布辞职。

我国许多省市出台了禁止公职人员接受礼品礼金的规定。例如,根据江苏省关于严禁公职人员收受礼金礼品的若干规定,礼金或礼品不论数额或价值大小一律登记上交。但是对《守则》所规定的“间接”地接受礼品或其他馈赠的情况缺乏规定。

(二)保守机密,不利用所知机密谋取私利

《守则》第10条规定:“公职人员对于拥有的带有机密性质的材料应保守机密,但因国家立法,履行职责或司法需要而严格限定的不予保密的情况除外。这些限制也应适用于已离职的公职人员。”

1.《公务员法》与《守则》关于保守机密的规定基本一致

《公务员法》第12条第6款规定:公务员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守则》要求保守的秘密是公职人员“拥有的带有机密性质的材料”,没有区分“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例如,尚未公布的或不准公布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的事项。根据《公务员法》,公职人员除应保守国家秘密以外,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公职人员的工作秘密和国家秘密是有一定联系的。有的国家秘密是由一系列工作秘密组成的,泄露了工作秘密,就间接地泄露了国家秘密。

2.《守则》关于保守秘密的例外的规定

之所以允许保守秘密的例外,是为了保护国家的更重要的利益。根据《守则》,这种例外因“国家立法,履行职责或司法需要”而产生,并有严格限定。中国法律中没有“例外”的规定。当现实需要这种例外时,将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

3.《守则》关于已离职人员仍有保守秘密义务的规定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38条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这里关于“脱密期”的规定,不如“已离职的公职人员”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的规定严密。实际上,有些国家秘密事项如果达不到解密条件,有可能需要公职人员长期甚至终生保密。

(三)约束职务以外活动,防止影响公信力

在今天各国的政治体制下,如果任由公职人员从事职务外的政治活动或其他活动,就可能影响其公务的履行。《守则》第11条规定:“公职人员职务范围之外的政治活动或其他活动应根据法律和管理政策,不在任何方面影响到公众对其不偏倚的履行职能和职责的信任。”公职人员参与职务范围以外的政治活动或其他活动的条件是依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进行,不得影响公职人员的公信力。

综上所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8条明确地要求各缔约国履行在本国公共部门提倡廉正的义务,为此要求各缔约国努力在本国的体制和法律制度范围内适用正确、诚实和妥善履行公务的行为守则或标准。许多国家的反腐败的成功经验表明,让公职人员了解并接受各项行为标准或守则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协商程序而非自上而下的办法制定公职人员行为标准或守则并把它附在聘用合同之后对达到这一目是很有帮助的。这类行为标准或守则有助于提高行为的可预测性,有助于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公约》建议各国酌情考虑的《守则》,是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被冠以“国际”行为守则的名称,表明了它的普遍意义。参照《守则》完善我国公职人员行为守则或标准,对于更好地预防和打击腐败是十分必要的。

To Improve the Code of Conduct for Public Officials of China in the Light of the Standards Propos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Zhao Jiamwen

Abstract: The United State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requires states parties to enact and implement code of conduct for public officials, and “take note of”the International Code of Conduct for public officials adopt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embly, China should improve its code of conduct for public officials in the Light of the Standards Propos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in order to facilitate the public officials establish the neceary ultimate loyalty, working standards and corresponding Values, and properly deal with conflict of interests.

Key Worde: United State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International Code of Conduct for public officials; conflict of interests

第5篇:学习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心得体会

学习《商州区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心得体会

商州区电化教育中心 魏勇峰

今天我们中心在赵主任的组织下,认真学习了《商州区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商州区教体系统纪律作风十条规定》等文件。规范分为七章三十一条,主要围绕五个面内容规范公职人员行为。

1、政治行为规范;

2、工作行为规范;

3、文明礼仪规范。

4、廉政行为规范。

5、责任追究。下面就

2、3两项简单谈下自己学习的心得。

人们常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商州区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出台非常及时,既规范了我们的工作行为,又使我们的工作更加得心应手。虽然我们是事业单位人员不是公务员,但我们拿的是国家、人民的俸禄,因此我们就必须时时刻刻按照《商州区公职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严格按照规范的三十一条来约束自己。努力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上班期间不串岗溜岗出外办私事、上班不聊天、不电脑购物、看小说、电影,听音乐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参加会议要早到,期间不接听电话玩手机,不交头接耳、随

1

意走动;对待基础教师热情周到,文明待人、高效办事;下班及时关掉电脑等公用设备;遵守工作保密条例,做到不泄密。

文明礼仪就是尊重别人需要的仪式。礼仪所体现的不仅是个人有礼貌的简单层次、更是反映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有自己的爱好和行为习惯,有人说这是不能改变的,我认为不是不能改而是你有没有信心去改,我想为了提高国民素质,每个人都应该尽心尽责,努力改变自己的不良习惯和行为。教师是学生的良好表率。身为教师,礼仪尤为重要,孩子天性好模仿,他们学习说话,待人接物,往往都是从模仿开始的。作为孩子的教师自然是他们学习的榜样。首先是教师的形象礼仪。一个人气质、自信、涵养往往从他的姿态中就能表现出来。作为塑造人类灵魂工程师的老师,更要注意自己在各种场合的行为举止,做到大方、得体、自然、不虚假。因此作为电教人员,首先更要注重形象礼仪,做到仪表衣着文明。教师的着装应符合身份——简洁、端庄。日常工作中,我重视对自身的要求。首先是发型,简洁利落。其次是衣着,保持得干净整洁,另外,服装的式样做到朴素大方,协调得体。其次是教师的举止礼仪。它包括坐立行的姿势,以及表情动作行为习惯等。如果教师注重了自己的着装,但在坐立行方面却做出一些不得体的行为,也是非常难看的。好的教师不仅通过在课堂上讲课实施教育,而且在日常生活中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以良好的道德风范,对学生实施教育,通过自己的存在,自己的人格,对学

2

生发挥影响。因为“身教重于言教,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孔子曾说过:“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身正”是教书育人、指导教师工作的先决条件,教师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必须身体力行,要求学生相信的,自己必须坚信不移;不允许学生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在学生面前做到的,在学生不在时也必须做到。再次是教师的语言礼仪。语言是人们在交往过程中表情达意的工具,是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使用的最主要的手段。动中使用的最主要的手段。俗话说“言为心声”,语言的美与否,直接关系到思想感情的表达、交流的完美与否。教师的语言是一种技术更是一种艺术。这要求教师的语言要规范纯洁,准确鲜明,生动幽默,要善于运用语言的力量启动学生的求知欲。教师的语言还要情理结合。让学生知晓做人的基本道理,让学生在思想上认同以后再加以行为上的引导,使他们在思想、行为上不断积累加强自己的人格素质。语言礼仪还要求说话要恳切、谦逊、亲切。“修辞立其诚”。只有真诚的话语才能感动人,才能架起感情的桥梁,沟通彼此的心灵。同时,语气要亲切和气,这样才容易使人接受,并从中受到启迪、感染。在生活中,同是一句话,语气不同,效果迥异,人人都有体验。

第6篇:学习《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心得体会

学习《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心得体会

近日,我校组织全体教师深入学习了《公职人员行为规范》,我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照检查,简单谈一下自己学习的心得:

人们常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出台非常及时,既规范了我们的工作行为,又使我们的工作更加得心应手。虽然我们是事业单位人员不是公务员,但我们拿的是国家、人民的俸禄,因此我们就必须时时刻刻按照《公职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严格按照规范的三十一条来约束自己。努力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上班期间不串岗溜岗出外办私事、上班不聊天、不电脑购物、看小说、电影,听音乐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参加会议要早到,期间不接听电话玩手机,不交头接耳、随意走动;对同事热情,文明待人;下班及时关掉电脑等公用设备。

文明礼仪就是尊重别人需要的仪式。礼仪所体现的不仅是个人有礼貌的简单层次、更是反映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有自己的爱好和行为习惯,有人说这是不能改变的,我认为不是不能改而是你有没有信心去改,我想为了提高国民素质,每个人都应该尽心尽责,努力改变自己的不良习惯和行为。教师是学生的良好表率。身为教师,礼仪尤为重要,孩子天性好模仿,他们学习说话,待人接物,往往都是从模仿开始的。作为孩子的教师自然是他们学习的榜样。

首先是教师的形象礼仪。一个人气质、自信、涵养往往从他的姿态中就能表现出来。作为塑造人类灵魂工程师的老师,更要注意自己在各种场合的行为举止,做到大方、得体、自然、不虚假。因此作为人民教师,首先更要注重形象礼仪,做到仪表衣着文明。教师的着装应符合身份——简洁、端庄。日常工作中,我重视对自身的要求。首先是发型,简洁利落。

其次是衣着,保持得干净整洁,另外,服装的式样做到朴素大方,协调得体。

再次是教师的举止礼仪。它包括坐立行的姿势,以及表情动作行为习惯等。如果教师注重了自己的着装,但在坐立行方面却做出一些不得体的行为,也是非常难看的。好的教师不仅通过在课堂上讲课实施教育,而且在日常生活中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以良好的道德风范,对学生实施教育,通过自己的存在,自己的人格,对学生发挥影响。因为“身教重于言教,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孔子曾说过:“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身正”是教书育人、指导教师工作的先决条件,教师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必须身体力行,要求学生相信的,自己必须坚信不移;不允许学生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在学生面前做到的,在学生不在时也必须做到。

最后是教师的语言礼仪。语言是人们在交往过程中表情达意的工具,是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使用的最主要的手段。 动中使用的最主要的手段。俗话说“言为心声”,语言的美与否,直接关系到思想感情的表达、交流的完美与否。教师的语言是一种技术更是一种艺术。这

要求教师的语言要规范纯洁,准确鲜明,生动幽默,要善于运用语言的力量启动学生的求知欲。教师的语言还要情理结合。让学生知晓做人的基本道理,让学生在思想上认同以后再加以行为上的引导,使他们在思想、行为上不断积累加强自己的人格素质。语言礼仪还要求说话要恳切、谦逊、亲切。“修辞立其诚”。只有真诚的话语才能感动人,才能架起感情的桥梁,沟通彼此的心灵。同时,语气要亲切和气,这样才容易使人接受,并从中受到启迪、感染。在生活中,同是一句话,语气不同,效果迥异,人人都有体验。

为了更好的努力工作今后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 .爱岗敬业,热爱学校;遵纪守法,依法执教;弘扬师德,积极工作;热爱学生,诲人不倦;积极进取,勇于创新。严谨治学,追求真理;关心集体,团结协作; 讲究文明,以身作则。

我坚信:从今以后,一定给学生树立一个良好的楷模;在不同的场合用不同的礼仪行为,让我自身良好形象影响着我身边的每一个人,我们的校园将会真正和谐融洽,社会将会变得更加和谐美好!

第7篇: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学习心得体会

近一段时间仔细学习了《公务员行为规范读本》,感受很深。作为国家公务员不但要有极高的思想意识、政治意识、廉政意识。同时更应该具有非凡的职业道德。因为国家公务员其地位和作用以及职业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不仅要模范遵守一般群众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而且还必须践行与其从事的工作性质密切相关的更高层次的职业道德规范,这本书对这些方面做了详尽而深刻的阐述,使我收益匪浅。

基层的公务员更应该从职业道德方面严格要求自己。

公务员职业道德最基本的原则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所以应该是“公而忘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务真求实’,“两袖清风、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这样才能做到与群众保持血肉联系。

公而忘私、公道正派。就要求公务员要真正做到“一心为公”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作为一切言行都以合乎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高目标的公务员,个人利益必须服从于人民利益,只有在保障人民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个人利益与人民利益的统一。这是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中处理利益取舍问题时最起码、最经常的要求。而在个人利益和人民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自觉地无条件地服从于人民利益,在人民需要的时候,为了人民的利益勇于牺牲个人利益甚至自己的生命,则是公务员职业道德原则最重要的归宿,也是衡量一个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高低的尺度。在这方面,我们有许多榜样,60年代的焦裕禄和90年代的孔繁森就是典范。公务员的职业性质决定了不管他头上有没有“帽”,手中总会有点“权”。要使公务员能够正确行使权力,切实保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变,就必须具备执政为民、用权为公、奉法理、正直无私、公事公办等职业道德规范。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处理问题,秉公办事;解决问题,主持公道;遇到干扰,铁面无私。从而杜绝“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腐败现象。

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这是公务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力,执行公务时必须遵循的又一主要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邓小平同志指出:“实事求是,是无产阶级世界观的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基础。公务员肩负着上传下达以及管理政务的重任,要使政策“从群众中来又到群众中去”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首要的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忠于事实,尊重客观规律。只有这样才能从中得出事物中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规律性,才能制定出合乎实际的政策,否则就会贻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损害人民的利益。敢说实话的公务员往往敢于面对现实,不回避现实,不哄骗上级,不欺骗人民群众,勇于道出事实的真象.在这方面,彭德怀同志以其对党和人民无比忠诚老实、不讲假话的崇高的道德品质,为广大公务员树立了学习榜样。办实事,是要求公务员尤其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出发点,想方设法为人民多办实事,真正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切戒那种为了摆花架子、做表面文章而不惜劳民伤财的投机取巧行为。那种“干部出数字,数字出干部”的虚报浮夸、弄虚

两袖清风、清正廉洁。就是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洁身自好,不贪财,不利用职务和工作的便利中饱私囊,不利用职权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规范既是公务员公正无私执行公务的需要,也是消除政府机构腐败现象的重要保证。公务员的职能是执行公务,职责是代表国家依法组织和管理国家的事务,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公务员要真正做到以一心为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标准去执行公务,就必须保持洁身自好、清正廉洁,因为只有遵守清正廉洁的行为规范,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才能理直气壮,公道正派。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清正廉洁行为规范,是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循的关于廉洁从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清正廉洁行为规范是政府内部的行为规则,它是有关廉洁清白,不贪污受贿的各种制度、命令、政策、法律、纪律的总和,是各级公务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清正廉洁行为规范为公务员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培养廉政品质的言论和行动提供了标准。清正廉洁行为规范也是国家制约和监督公务员的权力和行为,使其办事不偏不私、公平正直,执政拒腐蚀、不贪污,是实现政府机关廉政建设的有力手段。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生活上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奢侈和浪费,这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美德,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因此,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理所当然应该是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公务员应该成为人民群众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表率。众所周知,现阶段我们国家经济实力已经处于中等国家水平,但是发展不均衡的现实依然存在,贫富差距依然很大。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还没有实现。因此,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是一天一日的事,而是长期的政治任务。要使人民群众的认识取得一致并自觉做到这一点,公务员必须做出表率,带头做到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人们常说的“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也正是这个道理。另一方面,我们党的性质和肩负的历史使命决定了作为人民公仆的公务员必须具备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证公务员用好人民给予的权力,从而精打细算,把有限的财力和物力真正用到为人民谋福利的刀刃上,不浪费一分钱,不白耗一颗米。有了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这个“法宝”,就能使公务员保持“两袖清风”的淡泊之节,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就能使我们的政府永远是人民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总之,国家公务员和干部应在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在作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要保持人民公仆本色,才能真正为人民群众服务。才能真正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8篇:公职人员保持党的纯洁性学习心得体会

公职人员保持党的纯洁性学习心得体会

十七届中纪委七次全会,胡锦涛总书记深刻的阐述了保持党的纯洁性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强调全党要不断增强党的意识、政治意思、危机意识、党性意识,要大力保持党员干部队伍纯洁、大力保持党员干部队的作风纯洁性、大力保持党员干部清正廉洁,大力加强监督和严明纪律,把党建设成为坚强有力的马克思主义的执政党。

一、为政要加强道德、政德、官德的自我修养

政策和法律是我们每个人做事的底线;

道德是做人的底线;

政德是每个国家公职人员办公的底线;

官德是每个干部从事工作的底线。

简而言之一句话:道德是一个底线,是做人、做事的基本要求。据媒体透露:浙江省在20xx年市县乡换届考察中就开展了官德的正反双向选择,其中有44名干部因“德考”不过关而被取消提名资格;有79名干部因德的评价不高受到诫勉谈话、调离原岗位或免职。反映了选拔任用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政德包含廉政、勤政、善政三个方面,在时下经济观念超强,经济杠杆反映突出的社会,一方面要干部个人通过自身修炼养成,另一方面又要靠制度、机制和环境的规范约束

形成。既要继承中国传统的从政道德元素,又要根据当今中国和世界的现实与时俱进。政德建设对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作风,保持党的纯洁性,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是逐步营造政德建设的良好制度氛围,把道德建设从无形向有形转化,从软性向硬性转化,从而形成软硬结合、柔中有刚的规范力量。二是逐步打造政德的良好外部体制环境,把干部的德放在首位,看是否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是否确立了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是否真抓实干、敢于负责锐意进取,是否作风正派、清正廉洁、情趣健康。三是逐步建立制度化的政德规范体系。从作风建设讲,加强干部道德修养,要求做到实事求是、求实务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乐于奉献、艰苦奋斗、自强不息;民主平等、公平、公正,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从党内规章讲,作为干部必须具有下列政德要求:具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讲真话、干实事、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单位的工作结合实际的贯彻落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工作能力和扎实的专业知识水平。工作中自查、自省、自警、自勉,并卓有成效。

在官德建设中,推崇“廉政是一种孝道”。廉洁自律、奉公守法,是对父母的一种精神赡养,让父母安心、放心、

舒心。

二、校正世界观,突出党的纯洁性建设的“四关”

世界观是人生的“总开关”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要进一步改造主观世界。否则,失去健康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态度,就会失去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人生就会迷茫,就必然会走向堕落,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纯洁性,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首先就是要抓好世界观的改造,就是让人们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校正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就、价值观、权力观。其次是勇于担当、舍得放弃、甘于奉献。心中有大家,大家心中才有我,真正体现出“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价值所在,这也是一种大局观,大世界观的体现,更是让付出的人,实现价值,让大家认同价值的真谛所在。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爱岗敬业,忠实履行职责,让自身价值得到真正的体现与实现。在这里重点是阐述保持党的纯洁性充分实现公职人员的价值观,要注重的“四关”

一是强化理想信念教育,严守思想关。当前一些党员干部为贪求一己私利,最终堕落成腐败分子,根本原因就在于世界观的改变,导致理想信念发生动摇。少数党员干部信仰缺失也是滋生腐败现象的总根源。这也说明,在中国一党执政治国,少数党员干部手握重权后,自觉或不自觉的放弃了自己世界观的改造,背弃了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把党和

人民赋予的权利,变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既损害的党的形象与党的事业,也葬送了自己。深入开展党员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党风党纪党性教育,让党员干部把确定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放在事业和人生的首位,把加强理论学习作为坚定理想信念的必行之路,把注重世界观的改造作为理想信念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始终力行共产主义道德,培育和弘扬高尚的人格品质,实现政治坚定性与道德纯洁性、理论学习与人格完善的统一,牢固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长城。

二是强化监督机制的建全,严守用权关。权力观是考量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纯洁性的重要尺度,高尚的人格是正当行使权力的基础。权力能使人高尚,也能使人堕落;能成就一个人,也能毁掉一个人。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使之用来为人民服务,而非当作满足个人私欲的工具。用权关的把握,一方面要强化权力的监督,完善权力运行的监督体系,强化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积极深入党务、政务、财务“三公开”,推进“三重一大”进入民主决策,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在权力运行中,主动将权力置于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另一方面要坚持惩治的高压志势。针对当前经济社会经济杠杆使用错综复杂的特殊时期,坚持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跟踪到哪里。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形成监管合力。

三是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严守名利关。只有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站稳脚跟,在金钱、物质、美色的诱惑下,才能不乱方寸,方能得到广大群众拥护和爱戴。要关注民生、善待百姓,尊重社会发展规律,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把政德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一致起来。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正确处理奉献精神与利益原则的关系,决不能用等价交换的方式来处理个人与组织,党员与群众之间的关系,始终把保持好、实现好、发展好群众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是强化廉洁自律,严守节操关。增强自律意识,守住党员干部的节操观,事关党员干部的个人形象,也事关党的干部队伍形象。一方面要突出对《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法的学习,通过教育进一步明确那些能做那些不能做,增勤政廉政意识,严把纪律界线。另一方面通过“十个全覆盖”工作,抓苗头、早提本醒;抓现象、早纠偏;抓事例、早防范。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完善“一岗四责”的工作机制。

三、着力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履职的“五种能力”

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反对消极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作为重要的奋斗目标,无论是在武装斗争时期、社会主义建设、还是时下的改革开放时期,坚持严惩腐败,激浊扬清,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根本宗旨,为进一步

巩固执政党的地位,必须始终保持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对党员队伍、干部队伍加强宣传教育,不断营造廉荣贪耻的社会风尚,推进党员干部队伍的“五种能力”提高:

一是着力提升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能力。正确的思想路线确立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思想有多远,我们就能走多远”。学习政治理论,提高党性修养;学习方针政策,提高落实力、执行力;学习党规党法,提高表率意识;学习干部的行为标准,提高道德水准。

二是着力提升党员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能力。作风是能力和素质的体现,什么样的作风就有什么样的落实效果,作为党员干部要自觉反思自律意识,促进自律观念提升;反思履职状态,促进工作效能提升;反思进取精神,促进创新能力提升;反思群众观念,促进服务水品提升。

三是着力提升党员干部队伍的自律能力。在广大党员干部队伍中积极开展“比知识,争做研究性干部;比操守,争做坚持原则型干部;比干劲,争做奉献型干部;比敬业,争做勤勉型干部;比作风,争做服务型干部;比创新,争做开拓型干部”的实践活动。

四是着力提升党员干部队的权力阳光运行能力。推进公共权力阳光运行是一场自我革命,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更是对党员干部领导艺术、管理能力、服务水平的考验。坚持慎重用权、规范用权、阳光用权,防止权力失控。坚持民主决

策、科学决策、阳光决策。坚持“三重一大”事项一律进入集体研究、集体决策、集体运作,以此确保公共权力在阳光下、在法治的轨道上、在群众的监督下健康、高效运行。

五是着力提升党员干部队伍的政德能力。党管干部部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坚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真正把人民的利益置于心中最高位置,用自身的行动充分体现高度的道德自觉性。政德建设,一方面靠党员干部的个人修养、自律来实现。另一方面更需要靠法律和制度等措施来促进、推动和保障。政德建设能力提升要处理好“从政道德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权力运行与道德制约之间的关系、发扬与舍弃之间的关系、党员干部的党性与德性之间的关系。”通过四个关系的正确处理,推进党员干部的政德能力有效提升,更好的服务群众、服务“三农”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r0l.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