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 - 四个账户概念介绍 -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更新时间:2024-01-27 00:5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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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受托人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记录,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 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 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二) 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三) 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 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五) 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六) 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七)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 (八)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账户管理人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是指受受托人委托,并根据受托人提供的计划规划规则为企

业和职工建立账户、记录缴费与投资运营收益、计算待遇支付和提供信息查询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1账户管理人的条件

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账户管理人的职责

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2)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3)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 (4)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5)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6)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7)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 (8)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企业年金托管人

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什么是企业年金托管人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 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 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 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 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 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四) 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 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 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七) 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八) 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 (九) 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

(十)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15年;

(十一)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 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 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二) 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三) 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四) 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五) 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

(六)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且与托管人不的相互出资,持有股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qs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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