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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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试行)
二〇一七年十月
目 录
(试行) ................................................................................................. 1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掘进 ........................................................................................... 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2 第二节 锚喷支护 .................................................................................................. 3 第三节 砌碹支护 .................................................................................................. 4 第四节 架棚支护 .................................................................................................. 5 第五节 井筒 .......................................................................................................... 5 第六节 主要巷道及硐室 ...................................................................................... 7 第七节 特殊条件下的顶板管理 ........................................................................ 7 第八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 8
第三章 回 采 ....................................................................................... 1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10 第二节 支 护 ...................................................................................................... 10 第三节 切眼支护、工作面安装与初采 ............................................................ 13 第四节 工作面末采及拆除 ................................................................................ 14 第五节 特殊条件下的顶板管理 ...................................................................... 14 第六节 冲击地压 ................................................................................................ 15 第七节 其它 ........................................................................................................ 17
第四章 监 测 ....................................................................................... 1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19 第二节 掘进 ........................................................................................................ 20 第三节 回采 ........................................................................................................ 20
第五章 应急救援 ................................................................................. 2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22 第二节 安全避险 ................................................................................................ 22 第三节 救援装备与灾害处理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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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煤炭工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相应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负责顶板管理工作、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
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分析掌握本单位顶板活动规律、变化动态,组织推广学习顶板管理先进经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从事采掘作业及井下其它生产活动的员工应熟练掌握,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 煤矿顶板管理工作实行群众监督,作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包含顶板管理内容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顶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八条 煤矿发生顶板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九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完善的作业规程,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组织对作业规程的学习、考试,所有作业人员要在学习记录表上签字,未经作业规程学习并考试合格,不得安排作业。 第十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全方位的顶板监测、巡查制度。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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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掘进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井巷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并组织会审。在编制作业规程时,应根据地质条件选择合理的支护形式。巷道掘进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进行施工,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停止掘进,待重新确定支护形式后再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 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并且实行单头作业,保持停掘工作面支护完好和通风正常。贯通时,必须由专人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十三条 严格按正规循环作业,禁止超循环作业。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要把好支护材料质量关,所用产品必须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其中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规格要求的支护材料,确保巷道支护质量。
第十五条 掘进前应查明工作面的地质构造、应力情况、顶板岩性、煤层特征、上下层对照关系及四周开采情况,水、火、瓦斯、煤尘情况。
第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掘进巷道遇断层、褶皱、陷落柱等特殊地质构造时,必须编写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巷道开口、分岔、拐弯段、三角区及贯通时必须采取措施加强支护,并避开构造及应力集中区。
第二十条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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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新掘巷道及硐室,应优先选择锚网喷支护,当存在有围岩破
碎、过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带等锚网喷支护不能发挥正常支护效用的地段,可采用其它支护形式。 第二十二条
矿井主要井巷工程开工前,所编制的支护设计必须由煤矿企
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论证并审批。 第二十三条
所有支护支架要接顶严实。架棚巷道的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
隙必须塞紧背实;砌碹巷道的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填密实。 第二十四条 支护方式。
严禁采用木棚或木支柱支护,严禁使用其它国家明令禁止的
第二节 锚喷支护
第二十五条
岩石巷道或半煤岩巷道优先采用综掘或光面爆破,爆破后的
巷道要成形规整,轮廓尺寸基本符合设计要求。一次支护采用锚网索喷支护,后期视顶板情况进行二次支护。 第二十六条 线垂直。 第二十七条
锚杆锚索的施工工艺必须按锚杆支护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结锚固形式应根据围岩条件合理选择。锚杆应与井巷轮廓线切
束,由当班的验收员进行验收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锚喷支护工作面必须有可靠有效的临时支护。
煤矿必须按要求进行锚杆拉拔试验,锚杆的拉拔力试验必须
有安全措施并在永久支护下进行,防止因锚杆杆体断裂或失效造成伤人。 第三十条 锚喷巷道喷射混凝土前应检查帮、顶,撬掉浮石,并用水冲洗煤(岩)面,严格掌握混凝土配比和速凝剂的掺入量,喷层的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第三十一条 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二条
大断面巷道、硐室、交叉点需尽可能布置在稳定煤岩层中,锚杆、钻孔、药卷直径要“三径”匹配合理,保证锚固力达
保证锚固端锚入稳定岩层。同时,尽可能避开地质构造、应力集中等区域。 第三十三条
锚杆(索)的安装必须按要求进行,锚固剂、锚杆(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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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不得中止作业。撤换支架的工作应当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
维修锚网井巷时,施工地点必须有临时支护和防止失修范围扩大的措施。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当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当先加固邻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当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七十四条
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
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必须留泄水孔。 第七十七条 标明,归档备查。 第七十八条
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报废的井巷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
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平硐)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一座砖、石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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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回 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九条
开采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顶板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
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八十条 回采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 第八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
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段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采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处理。 第八十二条
不同煤层或同一煤层的临近区域内同时进行采掘作业,必须
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避免造成应力叠加。
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
第二节 支 护
第八十三条
回采工作面支护形式应与顶板条件相适应,并在作业规程中
对支护强度进行校验。液压支架的支护参数应与工作面采高和顶板条件相适应。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有效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有效支护高度。 第八十四条
工作面基本架应选用同一型号压支架,不同型号的液压支架
不应在一个工作面混用。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
煤柱或者冒顶区等,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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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加强采煤工作面巷道日常巡查,发现顶板破碎、支护失效、
底鼓、两帮回缩等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安全生产,以及影响行人、设备安全间距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回采工作面进行卧底、刷帮、更换支护等维修作业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十八条
工作面上下端头处三角区(工作面煤壁与巷道交叉处)必须
采取措施进行支护,并在作业规程明确规定;工作面上下端头隅角区应在切顶线支设密集支柱,严禁超前回柱。 第八十九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工作面设计中明确矿山压力的监测和控制措施。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制定包括顶板管理内容在内的工作面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三)工作面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应当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者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六)当采高超过3m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应有防片帮措施。当采高超过4.5m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
(七)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者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八)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九)在工作面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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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
(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
(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
(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
(五)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六)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
分层开采工作面必须合理确定分层高度,严禁超高回采。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
铺设完好并搭接严密。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浆或者注水。注浆或者注水的具体要求,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九十三条
厚煤层工作面禁止采用分层同采,近距离煤层上下同采时必
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避开应力集中区,并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四条
采用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上一
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内进行回采。 第九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
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对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者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第九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时: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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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严禁在空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者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第九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
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 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九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因片帮造成最大控顶距超过规定距离时要采取
安全措施,防止顶板大面积垮落。 第九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两巷使用单体柱支护时,支护密度必须符合作业
规程规定,初撑力满足要求。液压支柱必须打设牢固,并采取防倒措施。倾斜巷道中要掌握好支柱迎山角。底板松软时支柱要穿柱鞋,钻底量小于100mm。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
第三节 切眼支护、工作面安装与初采
第一百条 必须对切眼的顶板情况进行监测、分析,顶板异常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一百零一条 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时要制定专项措施,并成立以生产矿长为组长的初采、初放领导小组。初采、初放前,要组织有关人员现场会审,在确认现场条件符合要求时,方可按措施进行初采、初放。初采、初放期间必须做好全过程的顶板动态监测。下分层工作面、切眼曾大面积冒顶的工作面、大倾角等特殊条件工作面初次放顶前要上报煤矿企业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 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支柱等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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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规定》与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不
一致时,执行国家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试行。
条款中出现的“必须”“严禁”“应当”“可以”等说明如
下: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一般用“必须”,反面词用“严禁”;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一般用“应当”,反面词一般用“不应或不得”;表示允许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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