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解读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版)与(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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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读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版)与(2018版)区别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2018年版)

(征求意见稿)

第九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办法,制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事项清单,有计划地把日常监督工作融入动态监管工作中。除每两季度开展一次(2016版为一季度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动态监管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进行动态监管记分: (一)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记分的;

(二)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的; (三)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项目责任人在任职期间记分值达到下列分值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组织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项目监理部总监和总监代表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对因故(个人原因或设区市没有举办)没有参加设区市集中教育培训的人员,项目监管部门应通知其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项目部人员集中教育培训。

(一)单个季度内记分累计值达50分的;

(二)记分累计值达100分的。(2016版80分)

第二十四条 责任单位年度周期记分值达40分及其以上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批组织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2016版30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按下列分值给责任单位记分,该记分值记分周期与其所对应的工程项目相同。 (一)所属工程项目历任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50分及以上的,记5分。(2016版120分)

(二)责任单位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记1分。(2016版5分) (三)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包括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改正)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3分;监理单位没有制止或施工单位强行复工也未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2分。(2016版5分)

(四)逾期或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进行改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3分;监理单位没有督促整改或施工单位拒绝改正也不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2分。(2016版5分) (五)施工企业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或施工企业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施工企业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每发现一份记1分。(2016版5分) (六)项目经理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或项目经理执业注册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每人记1分。(2016版5分) (七)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1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论证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1分。(2018版新增内容)

注:1、几处扣分点相比较2016版本有所减少,放宽了一些。 2、增加危险性较大的施工签字及论证签字扣分点。 3、原先的1季度检查一次改为2季度检查一次。

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新增内容:

1.1管理人员到位

1.1.3 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记3分;项目部在岗人员少于备案人数中应在岗人数2/3的的,记(3)分。(无故不在现场,有事先或临时通知检查未在现场,没有请假资料。)

1.2日常管理检查

1.2.2 施工企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在“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上填报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增加监管系统填报)

1.2.7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每发现一份记3分。(代签字问题)

1.2.8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未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月对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或自评弄虚作假的,记8分。(千万不可逾期或弄虚作假)

2.1地基、桩基工程

2.1.3 ......;因桩位偏差造成设计对桩基或基础进行处理(如进行补桩、改变承台或基础梁尺寸等处理)的,每影响到一个承台(一根基础梁)记1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3分(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相较之下比2016版更加细化)

2.2结构工程

2.2.4砼试块留置。砼标养或同条件试块留置频率不符合要求的,每少一组记1分。(相较之下比2016版更加细化)

2.2.17现浇混凝土质量缺陷。经检测机构检测(鉴定),主要受力构件内部存在疏松、孔洞、离析等质量缺陷的,每出现一处记3(3)分。(注意所出具的检测报告)

2.2.18 现浇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框架柱、剪力墙上下错位达20mm及以上的,每出现1处记3(3)分;框架柱、剪力墙或楼板(梯板)截面尺寸负偏差达10mm及以上的,每发现1个构件记3(3)分。(相较之下比2016版更加细化)

2.3主要使用功能

2.3.1防渗漏节点做法。外墙梁下顶砌、外窗节点、卫生间管根、屋面伸缩缝、屋面管根等做法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3)分。(做法按标准图集)

2.3.5外窗。外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开启方向或永久性标识,或外窗采用的玻璃品种、规格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批次记5(5)分。(相较之下比2016版更加细化)

3.1基坑支护工程

3.1.3 基坑监测。基坑监测项目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记5(5)分。(施工时需按设计或规范要求)

3.1.4 上下通道。基坑人员上下无专用通道,扣3(3)分。(增加员工通道扣分项) 3.2建筑边坡

3.2.3施工排水。未按设计或专项方案要求设置截、排水措施的,记3分。 3.2.4 边坡监测。边坡监测项目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记5(5)分。 (施工时需按设计或规范要求)

3.3模板及支撑体系

3.3.6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无验收资料的,每发现一个检验批记3(3)分。(需要在内业资料体现)

3.4外脚手架

3.4.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鉴定或验收的合格证书。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无住建部组织鉴定或验收的合格证书的,记8(8)分。

3.4.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装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采用防坠落、防倾覆和同步升降控制装置的,每少一个记5(5)分。

3.4.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构造。架体高度大于5倍楼层高的,记5(5)分;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大于2m或大于跨度的1/2,记5(5)分;架体的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2/5或大于6m,记5(5)分;架体全高与支撑跨度的乘积大于110m2的,记5(5)分。

3.4.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附墙支座。未按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个楼层设置一道附墙支座的,记3(3)分;使用工况未将竖向主框架与附墙支座固定的,记3(3)分。

3.4.12 拆除审批。外脚手架拆除前未报项目经理审批的,记3分。

注:外脚手架增加较多,关系质量安全的外脚手架2016版内容就多,2018版继续增加,扣分点多,所以在外架施工时需要特别注意!!!

3.5塔式起重机

3.5.2标准节使用。使用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不同生产厂家、不同型号规格标准节混装使用的,记5(5分);标准节杆件出现焊缝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的,记5(5)分。

3.5.13起升机构钢丝绳。使用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的,记5(5)分。 (以上内容按要求做即可) 3.6施工升降机

3.6.2标准节使用。使用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不同生产厂家、不同型号规格标准节混装使用的,记5(5分);标准节杆件出现焊缝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的,记5(5)分。

3.6.13 安全防护门。楼层安全门未紧闭或门锁装在建筑物内侧的,每发现1处记1分。

3.6.14 配重钢丝绳。使用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的,记5(5)分。 (以上内容按要求做即可) 3.9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

3.9.2 高处作业。通道口未按规定搭设安全防护棚的或最小边长超过500mm的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未进行安全防护的,每发现1处记1分。 3.9.3 临边防护。基坑边、楼梯段、楼层边未做防护的,每少1处记1分。

3.9.4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帽或安全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1人记1分。

(以上内容按要求做即可)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qo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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