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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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通知(鄂办发[2003]1号) 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 文件 鄂办发[2003]1号
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现就加快实施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实施工作人员聘用制度的必要性
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必然要求,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的转变。各地、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推行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精神为基本依据,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努力在事业单位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促进“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建设。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坚持党管干部、政事(事企)分开、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事业单位(包括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原则上适用于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其中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实行聘任制,也可实行委任制。
事业单位所创办的经济实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实行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不再纳入事业单位进行管
理。
三、聘用制度的基本内容
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人事关系和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设臵与管理、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管理、收入分配、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具体制度。 加强岗位设臵与管理。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以本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为依据,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臵岗位。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和行政性收费的事业单位,设臵的岗位数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乡镇事业单位的岗位设臵要按鄂办发?2002?27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在设臵岗位的同时,应明确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精神明确岗位的薪酬待遇。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明确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的规定。
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事业单位凡出现岗位空缺,除涉密岗位和接收国家当年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择优聘用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应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规范聘用合同制度。聘用合同是个人与单位具有人事关系及其工作岗位关系的法律依据。聘用合同以岗位为基础和前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
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实行聘用制度要严格按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的聘用程序和合同内容签订聘用合同,并经人事部门鉴证。
改革完善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任用制度。对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任用,要大力推行聘任制,有条件的,可将聘任与聘用并轨。可以采取民主推荐、考试考核、选举等多种途径选拔领导人员。聘任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无论是委任制还是聘任制,均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一般3至4年,可以连任。所任职务及待遇在任期内有效。需要连任的,任职期满,须重新任命或聘任。 建立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多种分配形式。对于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既允许单位将国家规定的工资中活的部分与工作业绩直接挂钩,拉开档次重新分配(实行财政统发的工资中活的部分可只到单位,固定部分直达到个人),也允许将国家规定的工资中活的部分与单位创收中可用于分配的部分,捆在一起重新分配;对于基础条件好的事业单位,允许将现行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在工资总额框架下,自行制定分配办法;对于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允许单位自主决定分配结构和方式。事业单位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要以岗位和业绩为主要依据,建立职工工资分配随岗位变化的机制,做到岗变薪变,绩优薪优,适当拉开关键岗位与一般岗位、贡献突出与完成一般岗位目标职工之间的收
入差距。对比较突出的拔尖人才,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参照市场价位高薪聘请;有些关键岗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对有重大科技发明或突出贡献的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实行重奖。同时,鼓励事业单位积极探索技术、管理、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实现形式,允许对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其工作性质、特点、目标、责任和风险等情况,单独确定收入分配方式和办法。
具有创收能力、经济效益好的事业单位,在搞活内部分配制度的同时,可建立工资储备资金和社会保险准备资金制度,保证单位效益下降时的工资发放和为建立社会保险创造条件。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实际所在岗位享受相应待遇。从岗位变化的下月起,按新的岗位重新确定其工资标准,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按新岗位调整工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和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实行任职资格的评审与岗位聘用分离。任职资格根据其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确定,聘用由事业单位根据其岗位等情况自主决定。聘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允许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工勤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允许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资质的工勤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竞聘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按实际聘用岗位享受工资待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不上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也可以竞聘工勤岗位。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原委任的职务高于退休时的职务,且在原职务上工作满5年以上、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的,按
原职务享受退休待遇;聘用的最高职务高于原委任的职务,且任职满5年以上、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均在合格以上的,可按聘用的最高职务享受退休待遇;工勤人员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其退休年龄可按国家规定的干部退休年龄掌握。在工勤岗位的,按工人退休年龄掌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按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完善考核制度。考核是聘用制度的基础,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考核标准,改进考核方法。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重新确定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原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规范辞聘解聘制度。聘用合同订立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认真做好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为妥善处理人员聘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聘用单位应建立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对发生的争议,可先由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机构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分别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或申诉。申请仲裁的,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四、推行聘用制度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实行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要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周密部署,缜密实施。全省总体安排是,今年上半年,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培训工作骨干,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工作计划。尚未开展聘用制度改革的地区和单位,今年下半年要完成试点,2004年基本完成实施聘用制度工作;正在实施聘用制度的地区和单位,要在2004年上半年以前基本完成实施工作;已完成实施聘用制度的地区和单位,要按照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要求进行规范,推进配套改革,为全省提供经验。2005年前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建立起正常、规范的人员聘用制度。
要突出工作重点。教育、科研、卫生以及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行业的事业单位,要加大推行聘用制度的力度,率先实现聘用制度。要把省直事业单位作为推行聘用制度的重点,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对进展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加强检查和督促,保证按时完成推行聘用制度的工作任务。
要突破难点。要用与时俱进、锐意改革的精神指导聘用制实施工作,着力解决长期困扰事业单位的人员能进不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高不能低的问题。对实行公开招聘后未竞聘上岗的事业单位原有的固定制职工,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保证其基本生活。要采取多种途径解决未聘人员的安臵问题,有的可在本系统、本行业内调剂安排,同时鼓励他们进入市场,自主择业。从2003年3月1日起,全省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一律实行合同聘用,取消身份管理,实行岗位管理和人事代理,并逐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企业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同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解决企业计发办法与事业单位计发办法带来的退休人员待遇差距。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要尽快研究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问题的解决办法,为畅通事业单位人员出口创造条件。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抓紧制定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行政领导人员聘任管理办法、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和管理办法、未聘人员安臵管理办法以及搞活内部分配指导意见等配套措施。
要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涉及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臵方案、公开招聘方案、分配改革方案、未聘人员安臵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要坚持原
则,防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县以上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的领导,如有必要可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要问题,保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平稳健康地进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1月3 日
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鄂办发[2008]1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臵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精神,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稳步推进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推动工作顺利开展。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的部署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意见?及相关行业岗位设臵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事厅。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月16日
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工作,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范围
1、本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臵的工作岗位。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臵岗位。
2、本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现主要承担行政职能或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事业编制范围内设臵岗位。
3、经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的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
能人员,以及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臵管理。 岗位设臵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范围。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综合确定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其中: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行业岗位设臵管理指导意见对结构比例有具体规定的,按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臵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臵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8、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省直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臵,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臵,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职员岗位设臵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2、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其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再按规定确定其管理岗位的设臵。
13、事业单位中的群团组织,除国家和省里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臵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产生。
1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逐步规范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的管理。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6、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应控制在1:3:6的范围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所占比例,最高应控制在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5%以内。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和省直各部门根据本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臵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1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执行如下控制标准: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其中,首次岗位设臵时,二级岗位控制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以内,三级岗位控制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5%以内。
19、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及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9、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 (鄂办发?2003?1号)和本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把实施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在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基础上,抓紧进行岗位设臵,组织岗位聘用,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已实行聘用制度和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臵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合同文本要执行国家规范。
40、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41、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臵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过渡期内,现有人员结构超过核定的岗位总量20%的单位,一般不开展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等逐年逐步到位。
七、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4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除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或“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和重大突破,为促进我省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其他业内公认的,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4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全省统一控制和管理,其任职人员按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市(州)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门;
(2)市(州)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省人事厅;
(3)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后,报省政府审批。 八、组织实施
44、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全省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由省人事厅规定。 45、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的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臵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臵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臵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臵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臵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6、根据国家相关行业岗位设臵的指导意见,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省具体的行业岗位设臵指导意见。有行业指导意见的,各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
好岗位设臵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臵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臵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的精神执行。
47、规模小、人数少、较为分散的事业单位岗位设臵,其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管理。具体办法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
48、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臵、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臵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49、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岗位设臵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50、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臵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臵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1、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和省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本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报省人事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52、省内已出台的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53、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1.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略) 2.事业单位岗位设臵审核表(略)
3.事业单位岗位设臵审核汇总表(略)
关于做好全省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全省党群系统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人[2008]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部门:
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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