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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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的研究

来源:www.lunwenlm.com

2010-9-14

摘要:法学专业实验室属于文科实验室。目前国家实验室建设指标体系集中于理工科和新闻、管理、金融等少数文科的实验室,法学专业实验室建设为规范实验教学所必需,应借鉴理工科实验室规范,明确法学专业实验室和实验体系的独立地位,建立独立的专业指标评估体系。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验室;理工科实验室;实验教学;指标体系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对高等院校在“十一五”期间发展的要求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进高水平的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增强高校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明确地将增强大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到了一个国家人才战略的高度,使实验教学成为中国教育改革的基本方向和目标模式。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的载体和核心的组织形式。近年来,教育部对高等院校的实验室建设推出了重大的制度性举措,2003年4月,教育部开展了“双基实验室”评审工作,对以理工科为主的高校实验室进行了初评和复评,年教育部下发《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的通知:》,评审省级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007年6月,基于国家教育规划对实验室的建设投资需求,财政部下发了《中央与地方共建实验室项目遴选的通知》,中央财政开始有计划地对高校实验室建设加以扶持。由于国家现行实验室建设的规范集中于理工科和少数经济管理、新闻类的文科专业,法学专业实验室的建设显得格外新颖而具有特色。法学专业实验室建设的迫切性和实验室自身的特点,使其与传统实验室规范之间存在着冲突和协调的必要。本文以辽宁大学法学教学综合实训中心的建设过程为例,提出法学专业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改革的相关问题的建议。 1 建设法学专业实验室的必要性

1.1法学专业的特点及与传统实验室认知的冲突

目前,大部分法学教学工作者达成的共识是:法学人才培养离不开实验教学,实验教学已不再依附于理论教学,具有独立的、第一位的教育和实训功能。但是,法学实验教学是否需要实验室这种载体形式,则在许多法学教学工作者中仍存在着含混甚至少数有否定性的认识。

传统的实验室始终是与理工科专业联系在一起的。其目的是验证某一自然规律,即验证自然规则、定理的正确性,通过物化的过程和结果,证明课堂教学的讲授知识;其特点是具有可重复再现性和稳定性。例如物理实验,是指同等条件下,都能可靠地重复出现同一物理现象的实验,在美国能做出来,在中国同样条件下也能做出来。理工科实验具有在不同地点和不同时间的再现性。通过完成实验室中的实验项目,高校理工科实验室可以培养学生从事科学实验的基本能力。理工科实验室担任着实验教学和科研创新的双重功能,其建设与成果水平是评价学校的重要标志,有人甚至认为“实验室是现代大学的重要标志,以高新技术为背景的高等教育对高水平的实验室建设的依赖性日益明显。”理工科实验室从传统走向现代,虽然现代技术导致实验技术的不断更新,但复杂的建设和运行模式业已模式化和规范化。实验室的构成要素基本上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根据国家“双基实验室”评审指标的要求,具体来说分为体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专职实验队伍、环境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6个方面,其中仪器设备、实验空间与环境属于必要的硬件,其他属于完成实验教学的软件条件。实验教学的核心是实验项目的设计、管理、实施,根据各实验项目对学生能力培养的作用和作用的递进等级,实验项目类别大体上分为基本型实验(单一学科知识的检验)、综合型

实验(多学科知识的验证)、研究创新型实验三类。

与理工科实验室方兴未艾形成反差,在属于文科的法学专业建设系统、规模化的实验室则属新奇,有人甚至形成了法学不需要实验室而只需要实验教学的观念,其论据就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全国恢复法学专业本科招生之后,各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相继建立了刑事侦查实验室和物证技术实验室,而后又都逐渐取消,现今只有专门性的公安、刑警院校还保留相关的实验室。这种现象确实存在,但它们所担负的培养一线刑侦技术专才的任务与综合性大学的本科人才培养目标,不可同日而语。例如,中国政法大学的刑侦实验室已经由本科教学性实验室变成了服务于研究生教育和刑侦技术开发的研究型机构。实验室与法学专业教学如此分离大致有如下原因。

1.1.1 法学教育显示社会科学的规律性

社会科学的研究结果具有多样性、不确定性,使其不同于自然科学的可复制性和稳定性。社会科学研究的日常情景在人们的印象中就是一支笔、几张纸、几本书,所谓先进的方法也无外乎再加一台计算机,与网络链接而已,研究总是单体的,个别的,不可验证的,因而无从产生客观的评价标准。

所谓验证,即通过实验使其得到证实,是“循因求果”,强调实验条件的严格量化,强调实验过程的绝对有序,追求实验结果的完全一致。实验的目的是对教学中某一己知原理结论进行过程性的求证,以增强接受者的感性认知,其特点在于实验条件中的一方是己知或确定的,如某一公式、某一现象、某一原理、某一样本等等。就法学来说,同一法律规则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可能产生不同的司法裁决;相同的案件事实,在不同的法官裁处中,可能产生不同的判断。虽然,法律适用应保持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平等性和司法的统一性,但是,由于法律作为人为制定的行为规则,其本身具有的不完备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不可避免。就具体实验项目来说,以法学学科中与理科实验最为相近的刑事侦查实验为例,其教学环节是“执果索因”,其目的、内容、条件、手段与过程等,都使得实验具有明显稳定的特点,但在性质上,侦查实验却属于非验证性的。仅以实验条件为例,刑事侦查实验表现为无明显的或稳定的性质、性能,定性或定量利用实验条件存在不确定性。换言之,己知的条件具有模糊性,不一定是达到预判结论的支撑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是:可疑犯罪现场;涉案嫌疑人;涉案材料等。这些前提条件所蕴涵的信息,在与刑事案件的关联性等方而都具有不确定性、模糊性、未知性,进而决定了实验组织者不能把现有的局部己知作为实验的确定条件来利用,而应视为一个问题来考量。总之,法学知识或规则所体现出的结果无法产生自然科学的稳定性和绝对一致性,法学实验不具备理工科实验的验证特质。这就成为某些学者认为法学教学不需要实验室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交叉发展,边缘学科的兴起,很大程度上改变着人文社会科学的传统研究方式,特别在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关联的应用型的社会科学领域更是如此。如西方正在兴起并且方兴未艾的实验经济学,就是借助实验的手段的仿真模拟经济运行过程和环节。以可验证的模型阐述社会经济发展的某些规律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者要自觉地适应这一潮流,创造、运用、实践方法研究,为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建立牢固的科学和实践的根基。实验室的核心功能在于情景模拟。法学实验教学利用情景模拟的原理,可以补充理论教学脱离社会实践的缺憾。这些模拟的表现形成了法学专业实验室的特点:社会环境模拟。例如,模拟法庭环境、模拟仲裁环境、模拟当事人。社会环境模拟区别于理工科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环境。模拟空间的开放性。

法学专业实验室既可以是校内的实验室,也可以是真实的社会场景,例如,社区、司法实务部门,动态性较强。实验对象的内在化和人格化。与理工科实验室的物化对象、自然规律验证不同,法学专业实验室运行的目的是学生的法学专业素养和内在的综合应用能力,法律入的养成与塑造。由此,决定了法学专业实验室建设不仅必要,而且担当着与自然科学截

然不同而又相互联系的使命,法学实验室的建设不能游离自身的主题,法学实验室的存在价值即在于能够以新的方式阐释人文社会科学的理念和特征。这就需要我们在文科实验室建设真正作出原创性,寻求法学专业实验设建设的突破口。

1.1.2法学实验教学已经初步形成了多样化的实验教学方式

法学实验教学不需要实验室的另一个理由是法学实验教学已经初步形成了多样化的实验教学方式。无需采用实验室的形式。目前法学实验教学一般形式有: (1)案例讨论。选择典型案例,根据所学的知识,就案件中某一个或几个问题展开讨论。 (2)刑事侦查实验和物证技术实验。例如,指纹提取、证据识别过程训练等,培养学生的证据意识和增强证据规则的感性认识。

(3)观摩学习。到达现场进行实地观摩,如审判观摩,是学生旁听法庭真实案件的审理,能使学生亲身体会到法庭的威严,感受庭审各阶段的进程。

(4)模拟实践教学。通过人为设计类似于现实的环境和情节,为学生提供练习的场所,如模拟法庭、模拟仲裁、模拟调解、模拟咨询等。 (5)法律诊所。作为实验教学的方式,指通过开设一个对外窗口,在指导教师的监督下,由学生直接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和有选择的办案服务。2002年9月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国内7所高校的法学院开设这种法律诊所课程。

(6)专业见习或实习。专业实习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安排和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学生到司法或实务部门工作一段时间,全面了解法律业务。这对学生专业水平、社会经验、人品以及各方面能力都是全面的考察。

1.1.3法学实验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上述实验教学方式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实践多年,确实在许多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是,相对现代法律教育人才培养的高标准要求,上述实验教学的方式在资源配置上还是低效率的,远没有达到理工科实验室建设的规范化程度。因为,上述实验教学方式是法学教学过程中自发形成的,积累一定程度之后,还没有进行规范性的整合,各学校在使用过程中还具有很大的随机性,主管部门还没有进行规范性的制度安排。存在的问题是:

(1)实验教学没有形成独立的机制,欠缺相对理论教学的独立地位。由于上述实验教学方式的自发性和随机性,在实施中被作为辅助理论教学的手段,在观念上没有形成系统的认识,在地位上完全附属于理论教学,没有被纳入法学教学改革的应有建设思路。表现为在理论教学缺少课时或被认为相对重要时,教师或主管部门通常采用随机压缩实践教学课时的办法,实践教学的效果和操作的规范性没有收到应有的重视。实验教学所需要的专门性人员、空间、物质技术、教材等条件,还主要借助理论课程的资源,而没有独立化。例如,由于每一种实验教学法方式都有使用上的局限性和作用上的有限性,要求实验教学的组织者必须理性地认识其中的规律性,实现各实验项目的有机衔接。但是,目前实验教学的基本要求、内涵以及不同实验教学对人才培养的梯次作用及相互之间的衔接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重视的是法律理论课的功能和课程之间的结构性安排。实验教学往往成为辅佐于理论课程的课内实践环节。再如,从目前的法学出版物中,很难发现专门用于实验教学、指导法学实践教学的教材,模拟法庭的操作还是使用三大诉讼法的教材和相关的理论教材或实务案例用书。如此,妨碍了实验教学的规律性探索和独立地位的理论支撑,最终影响了实验教学的可持续发展。

(2)实验教学欠缺刚性的制度支撑。长期以来文科实验教学没有被纳入独立的制度建设体系,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没有规定具体的建设标准和实施考核指标,即使是在本科教学评估中也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刚性的量化。在国家强调实践能力和素质教育的情况下,实验教学的规范仍集中作用和形成于理工科专业,对文科的推动不明显。而保障实验教学的

刚性,不受其他因素影响的可执行性,必须借助系统、完整、行之有效的规范和规程。它们包括实验教学的院校两级规划,完善的实验教学体系,教学计划与大纲、教材,实验课时与实验项目要求,实验教学模式与管理模式,仪器设备与实验环境保障制度,实验结果和实验人员的考核机制,人才队伍建设与制度、规划等。可见,实验教学如此复杂,如果没有制度安排与保障,难以保障实验教学的持续、有序运行。以法学专业最为传统的刑侦和物证技术实验室为例,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截至2006年5月15日)全国普通高校名单,在四川省共有本科院校30所,其中拥有法学本科专业的有17所。由于国家并没有对法学刑侦实验室提出基本的设置要求,在这17所院校中,有相应的实验室和设备开展了刑事侦查和物证技术实验的只有5所,仅占总体的29.4%,而模拟法庭的设置则比例较高一些。四川省开展了模拟法庭实践活动的有16所高校,占总体的94%,其中,设立专门的模拟法庭、具有相应设备的院校有所,占总体的76.4%。 1.2实验室对提升法学实践教学的作用

解决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附属性、非制度化问题,关键是要采用制度化的形式,以全新的理念构建完整的硬件和软件保障机制,使实验教学走独立性、可持续发展的规范之路。理工科的实验室教学模式为我们提供了有效的制度参照。法学实验室可以完成这一使命。法学实验室建设可以成为实践性教学的载体,通过资金的合理投入使用,人力资源的科学调配,管理的规范安排,以满足实践性教学必备条件。

1.2.1 实验室为实践性教学提供长期发展基地

尽管法律实验教学对实验室环境和实验设备要求不高,但实验室建设仍旧是必要的,不仅因为它能提供特殊的氛围,有利于提高实践教学的功效,而且开展实验仍要做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实验环境的布置、音像设备的调试和必备物品的添置等。实验室的建设必然提供了固定的实验场所和设备,改善实验条件,并且通过实验室的服务,在减轻实验教师的工作负担的同时,规范了实践教学环境,让实践教学的实效具有了可比性。实验室的存在,实现了实践教学在物质上的独立性,推进了实践教学长期的发展。

1. 2.2借鉴理科实验室的规范模式有利于法学实验教学制度的形成

实验室管理形成的规范模式,有利于将法学引入实验教学之中,形成规范化的实验教学制度性机制。在高校管理规范中,依托实验室,已经形成了长期的专职实验人员、实验技术、实验设备、实验资金、实验环境、实验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借助制度的惯性,将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程引入法学实验室,并根据法学专业的特点,由各法学院系建立自身的实验室规章制度,即可以实现实验活动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改变实验教学在可有可无的两可之间及实验内容、课时、过程的随机性。

1.2.3 实验室有利于实验教学的规范化管理

实验教学顺利开展的前提是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实验教学实施难度较大,除了需要讲授足量的理论作为实践先导,对实验教学从前期实验物质和方案的准备,到实验中进度的控制,直至实验结束后的效果评价,必须依照一定的标准进行,任何游离于标准之外的步骤都会影响教学效果。实验室在提供教学设施的同时,对实践教学进行标准化管理,通过规范实验教学步骤,制定统一考核标准等多种措施,确保实践教学发挥实效。

1.2.4 实验室为法学实验性教学积累了丰富的素材

法学是社会化的学科,与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现实生活紧密相连,因此,实验教学的素材主要选自现实案例,实验教学模式很多,法律门类更多,对案例的需求量相当大。由于我国政法部门习惯对案件情况保密,很少能从公开报道中获得案例详情,而媒体对案件的零散报道,不足以构成教学案例,而教学案例适宜与否是决定实践性教学质量的主要条件。实验室在实验教学管理中,可以利用有资金投入和人力管理的优势,通过组织专题调研、实习中收集等方式,根本上解决实验教学资料匮乏的难题。

2规范法学专业实验室建设的思考

2.1教育主管机关对于法学专业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态度从2003年教育部开展高校实验室考核评审工作开始,部分文科的应用型专业就已被国家列为实验室建设的类别,包括经济管理、传媒、综合性工程实训中心,但法学专业榜上无名。根据国家/年至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进行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也是主要针对技术基础课实验室的评审。从上述两个实验室评审中的政策定位来看,法学专业的实验室都没有列入关注的范围。由于国家、省级的评审活动具有以评促建、树立规范和样板的作用,法学专业没有明确进入评审视野,无疑不利于促进法学实验室的教学功能提升和规范化。幸运的是,辽宁大学法学教学综合实训中心参与了上述项目的省级申报,并在2006年通过了“双基”

实验室评估和省级综合实训中心的评审,2008年之初又获得国家财政部中央与地方共建实验项目的资助。根据现有资料检索,辽宁大学法学教学综合实训中心是目前全国高校中为数不多的几家获得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之一①。在辽宁大学法学教学综合实训中心的双基实验室评估和示范中心的申报过程中,辽宁省教育厅以创新的思维,积极接纳了辽宁大学法学专业的申报申请,并突破了政策上的限制,才使法学专业实验中心在省级实验室建设层面上,接受理工科标准的检验和理工科实验室专家的评价。由于国家现行的实验室规范化指标均以理工科为标准,成熟的规范体系和严格的操作规程,对法学专业的实验室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但是,文科尤其是法学专业实验室没有独立的指标体系,评审中法学专业的实验观念、实验条件等特色性与规定的评审标准产生了明显的冲突。

2.2法学专业实验室与理工科实验室条件的比较 由于专业特点的差异,法学实验室与理工科实验室相比,在同样需要进行实验教学的情况下,实验条件及其对实验教学的重要程度,具有明显的差别。 2.2. 1物质条件

理工科实验室须具备必要的实验设备和实验场地,实验的环境和设备是开展实验教学的物质保障,并且仪器设备的先进程度决定了实验教学的效果和质量。由此产生对于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一些必要的附属要求,包括投资保障、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管理、实验室面积条件、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等。由于法学专业实验室以人文、社会为主,对实验的社会环境要求较高而对实验室环境以及设备要求较低,除物证技术实验、模拟法庭之外,很少需要复杂的实验设备。法学专业实验室与理工科的实验物质化、技术化形成了明显的差别。 2.2,2实验人员

条件理工科实验教学已经达到专业化的程度,实验师、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工人等分工明晰、岗位专门化,保持着与理论教学人员的独立性。法学专业实验教学指导教师都是“两栖”人才,只有深厚的理论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兼备的人员,才有能力指导实验教学。由于体制的缘故和教学思想的导向,并非所有的法学教师都拥有实践经验,拥有实践经验的人也主要局限于从事律师业务的人员。 2.2.3 实验项目

理工科实验以验证性实验为基础,基本性实验、综合设计性实验由于都与课程讲述的原理、知识相衔接,涵盖了丰富的、大量的课内实验项目,创新性实验虽属于课程外实验项目,但创新的结果也离不开大量、复合性实验的完成。法学实验教学虽也具备与课程普遍衔接的特点,但主要集中在应用型课程,并且不同的课程可以采用同一种实验项目,如法律诊所一个实验项目可实现多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应用。如此,法学实验室的实验项目数量明显低于理工科,并且实验学时数大大少于理工科。 2.2.4 实验室的运行机制

首先,为了保证学生自主地进行实验活动,理工科实验室时间、项目和空间上要求全方

位开放,学生随时作实验,实验教师全天候服务,以便最大化地利用实验资源。法学实验室的开放在法律诊所网上咨询情况下就可以实现,而在其他实验项目中也难以达到理工科的标准;其次,实验成绩的考核,理工科学生实验教学的直接效果是实验完成的评价,成绩由3个部分组成:实验准备、实验操作过程、实验结果,学生成绩不仅在于结果,更决定于学生操作实验的准备(认真的态度)和操作过程。法学实验教学中学生成绩的考核主要集中在实验结果。最后,实验技术的地位不同。理工科实验强调实验技术不断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不断变化,实验技术能力的创新,如自制仪器设备、实验设备的研究成果和水平,都是衡量实验室和实验队伍实验教学水平的重要标志,它们与实验室的目的是一体的。而实验技术与法学的实验教学并无内在的关联。

2.3规范法学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思路

年至2005年,我国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进入建设和正式启动阶段,其主要特点是:高起点、高水平;以实验教学改革为核心,培养创新人才,实验室高度集中,规模化,投人较大,具有先进的教学技术、手段;实验室采用网络信息化教学及管理,开放程度高,队伍建设有突破,有突出成果;更加重视安全、环境的建设,有明显的特色。

如果将实验室建设作为第一个阶段,示范中心的建设成为我国基础实验教学建设、发展的第二个里程碑。法学实验教学的实验室尚处于起步甚至是需要明确和提高认识阶段,实验室建设远远滞后于理工科实验室。法学专业实验室建设必须高起点,科学规范才能迅速满足法学教育的需求。

2.3.1 选择与借鉴理工科实验实适宜的规范要求,规范法学实验室

随着各门学科间的相互交叉、渗透,文科采用理工科的实验方法、实验手段,将科学研究更多地建立在实证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研究成果的现实性和应用性,同时,理科也越来越多地运用文科的理念、组织方式和工作策略,在纯理科领域进行人文性质的调查、取证和规划。实验室就这样成为一个独特的学科交叉载体,使科学研究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了更宽广的发展领域。因此,在服务于实验教学的目的上,理工科实验室规范对法学实验室具有应用意义。选取文理共用的标准,规范法学专业实验室无疑是必要的。

第一,实验教学理念。实验教学应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

第二,管理机制。实验室应具有完善的实验教学体系和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法学实验室建制要相对独立,实行学校、中心两级管理。学校负责中心的建设,提供正常运转、维修以及仪器设备更新的经费。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实践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工作,做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三,以实验项目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运行方式。实验项目使资源利用有序化,在法学实验室项目设计中,应遵循学生实践认识的一般规律,将项目分为不同等级、多种层次,建立层次递进,目标分明的实验教学体系,最终完成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以实验项目为核心的实验教学必须设计项目的具体形式,并加以强制性的实施。如完成实验项目的相关实验教材和讲义,实验项目的课时应纳入独立的教学计划等。

第四,借鉴理工科实验过程探究化的特点,实验项目应突出学生“寻觅式”,教案设计应使学生成为实验项目的主角,通过自觉主动的实验过程,运用己知探究未知。在整个实验过程中,教师只起到实验项目组织者和协调者的作用。

2.3.2建立体现专业特点的法学实验室标准

目前,法学专业实验室没有单独的规范与评价指标,都参照理工科的标准而有所弹性。由于无法达到,难以使法学专业实验室建设形成激励,因此,教育主管部门必须建立独立的指标规范体系。

第一,法学专业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明晰实验室的硬件、软件、教学资料库的参考配置

清单和开设常规实验项目列表,使评价指标体系更具有参考性。实验教学体系应在吸收成熟的实验教学方式基础上,分清基础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研究性实验个层次。由于本科阶段的基本能力培养定位,实验项目应以基础和综合性实验为主,全部实验项目和实验课时数量应根据法学专业的教学计划独立设计。

第二,突出法学实验教学模拟环境、社会能力养成的精髓,降低不适合法学专业的实验室建设指标。例如大量建设信息港、数据库,大量地要求物化投入、仪器设备指标等。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来说,单纯的技术上的提高无法取代前期的数据采集、素材收集和社会体验。同时,应增加适合法学专业的实验教学指标要求,例如要求实验室与地方法院共建法学教学基地的数量与运行效果,使学生能够在基地审理真实案件,或到实验室进行庭审观摩,保障有稳定模拟实验的环境。

第三,法学专业实验室的建设规范应分层次适用。目前国家已经为实验中心建立了指标体系,并作为实验教学中心的整体评价指标,但是,各学校类型、层次、实验室的基础条件各不相同,用同一指标全面衡量法学实验室建设的方法并不可取。教育主管部门应允许各地区、各校根据本地区和实验室的实际,制定相应的标准体系、权重分配的方案,在对实验室进行定性定量评价时,要从实验室工作实际出发,慎重考虑,并根据法学专业的发展需要,动态更新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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