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钢铁材料测试中心-钢研纳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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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S/D CT02:2013

国家钢铁材料测试中心 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化 学 分 析 委 托 单 合同号:

单位名称: 委托方 联系人: 电话/手机: 传真: 邮寄报告地址: 邮编: 检测依据: 估计 元 样 品 中心编号 分包项目 样品名称 含量 素 样品原号 送样日期 样品数量 样品状态 分析元素 及要求 第一联:中心留存 1) 周期: 正常; 加急 ;特急。 2)取报告方式: 取; 邮寄; 传真; 电话 3)剩余样品:无;由中心保存3个月销毁;中心保存期内取回;邮寄。 以上内容,除“样品中心编号”外,通常由委托方填写,选择时双击复选框或在复选框内划×。以下内容,通常由本中心填写,双方联系人签字确认。 制样要求 常量组 痕量组 检测费用 备 注 重要提示:请您仔细阅读本单背面的技术服务合同,您的签字或盖章表示理解并同意技术服务合同及本单记载的全部内容。

2014年5月5日实施

制 样 人 制样日期 气 体 其 它 分析元素 分 组 NCS/D CT02:2013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委托方是委托检测服务单位进行检测并支付检测费用的单位或个人,本合同所称委托方是委托单中的“委托方”。 受托方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承担检测服务义务,并收取相应检测费用的单位,本合同所称受托方是钢研纳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为明确检测服务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方和受托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委托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 合作范围和方式:

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双方约定项目的检测服务,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对样品进行检测,具体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检测期限见委托单。

第三条 委托方按照委托单中的约定向受托方支付检测费用,受托方的收款信息如下:

1.收款单位:钢研纳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新街口支行 3.账号:0200002919200020637

第四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受托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双方约定的测试标准;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受托方以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供可靠的报告。

第五条 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方利用受托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

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受托方所有。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受托方将依据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钢铁材料测试中心(NACIS)方法进行检测。

3.委托方在获取报告后15日内对报告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检,受托方视情况作出复检安排,复检结果无问题的收取检验费,有问题的不收取费用。委托方取走样品后,不能再对测试结果提出复检要求。

4.受托方仅对来样的检测结果负责,委托方对样品及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由于委托方指定方法本身缺陷造成

检测结果失准,受托方不负责。

5.未经受托方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得将检测报告用于不当宣传、不得部分复制检测报告(全部复制除外)。 6.检测周期将按照受托方的相关规定执行。加急服务,加收50%费用;特急服务,加收100%费用。

第六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依法向受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

诉。

第七条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友好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代表签字/盖章: 受托方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电话Tel:86-10-62182643 传真Fax:86-10-62182266 86-10-62182643-9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甲13号钢研纳克楼100081

Address: No. A13 Gaoliangqiao Xiejie, 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081

网址Web Site: www.nacis-cn.com, www.ncschina.com 邮箱E-mail: lab@ncschina.com

2014年5月5日实施

NCS/D CT02:2013

国家钢铁材料测试中心 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化 学 分 析 委 托 单 合同号:

单位名称: 委托方 联系人: 电话/手机: 传真: 邮寄报告地址: 邮编: 检测依据: 估计 元 样 品 中心编号 分包项目 样品名称 含量 素 样品原号 送样日期 样品数量 样品状态 分析元素 及要求 第二联:档案室存档 2) 周期: 正常; 加急 ;特急。 2)取报告方式: 取; 邮寄; 传真; 电话 3)剩余样品:无;由中心保存3个月销毁;中心保存期内取回;邮寄。 以上内容,除“样品中心编号”外,通常由委托方填写,选择时双击复选框或在复选框内划×。以下内容,通常由本中心填写,双方联系人签字确认。 制样要求 常量组 痕量组 检测费用 备 注 重要提示:请您仔细阅读本单背面的技术服务合同,您的签字或盖章表示理解并同意技术服务合同及本单记载的全部内容。

2014年5月5日实施

制 样 人 制样日期 气 体 其 它 分析元素 分 组 NCS/D CT02:2013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委托方是委托检测服务单位进行检测并支付检测费用的单位或个人,本合同所称委托方是委托单中的“委托方”。 受托方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承担检测服务义务,并收取相应检测费用的单位,本合同所称受托方是钢研纳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为明确检测服务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方和受托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委托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 合作范围和方式:

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双方约定项目的检测服务,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对样品进行检测,具体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检测期限见委托单。

第三条 委托方按照委托单中的约定向受托方支付检测费用,受托方的收款信息如下:

1.收款单位:钢研纳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新街口支行 3.账号:0200002919200020637

第四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受托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双方约定的测试标准;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受托方以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供可靠的报告。

第五条 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方利用受托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

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受托方所有。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受托方将依据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钢铁材料测试中心(NACIS)方法进行检测。

3.委托方在获取报告后15日内对报告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检,受托方视情况作出复检安排,复检结果无问题的收取检验费,有问题的不收取费用。委托方取走样品后,不能再对测试结果提出复检要求。

4.受托方仅对来样的检测结果负责,委托方对样品及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由于委托方指定方法本身缺陷造成

检测结果失准,受托方不负责。

5.未经受托方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得将检测报告用于不当宣传、不得部分复制检测报告(全部复制除外)。 6.检测周期将按照受托方的相关规定执行。加急服务,加收50%费用;特急服务,加收100%费用。

第六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依法向受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

诉。

第七条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友好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代表签字/盖章: 受托方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电话Tel:86-10-62182643 传真Fax:86-10-62182266 86-10-62182643-9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甲13号钢研纳克楼100081

Address: No. A13 Gaoliangqiao Xiejie, 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081

网址Web Site: www.nacis-cn.com, www.ncschina.com 邮箱E-mail: lab@ncschina.com

2014年5月5日实施

NCS/D CT02:2013

国家钢铁材料测试中心 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化 学 分 析 委 托 单 合同号:

单位名称: 委托方 联系人: 电话/手机: 传真: 邮寄报告地址: 邮编: 检测依据: 估计 元 样 品 中心编号 分包项目 样品名称 含量 素 样品原号 送样日期 样品数量 样品状态 分析元素 及要求 第三联:客户留存 3) 周期: 正常; 加急 ;特急。 2)取报告方式: 取; 邮寄; 传真; 电话 3)剩余样品:无;由中心保存3个月销毁;中心保存期内取回;邮寄。 以上内容,除“样品中心编号”外,通常由委托方填写,选择时双击复选框或在复选框内划×。以下内容,通常由本中心填写,双方联系人签字确认。 制样要求 常量组 痕量组 检测费用 备 注 重要提示:请您仔细阅读本单背面的技术服务合同,您的签字或盖章表示理解并同意技术服务合同及本单记载的全部内容。

2014年5月5日实施

制 样 人 制样日期 气 体 其 它 分析元素 分 组 NCS/D CT02:2013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委托方是委托检测服务单位进行检测并支付检测费用的单位或个人,本合同所称委托方是委托单中的“委托方”。 受托方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承担检测服务义务,并收取相应检测费用的单位,本合同所称受托方是钢研纳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为明确检测服务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方和受托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委托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 合作范围和方式:

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双方约定项目的检测服务,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对样品进行检测,具体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检测期限见委托单。

第三条 委托方按照委托单中的约定向受托方支付检测费用,受托方的收款信息如下:

1.收款单位:钢研纳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新街口支行 3.账号:0200002919200020637

第四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受托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双方约定的测试标准;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受托方以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供可靠的报告。

第五条 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方利用受托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

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受托方所有。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受托方将依据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钢铁材料测试中心(NACIS)方法进行检测。

3.委托方在获取报告后15日内对报告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检,受托方视情况作出复检安排,复检结果无问题的收取检验费,有问题的不收取费用。委托方取走样品后,不能再对测试结果提出复检要求。

4.受托方仅对来样的检测结果负责,委托方对样品及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由于委托方指定方法本身缺陷造成

检测结果失准,受托方不负责。

5.未经受托方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得将检测报告用于不当宣传、不得部分复制检测报告(全部复制除外)。 6.检测周期将按照受托方的相关规定执行。加急服务,加收50%费用;特急服务,加收100%费用。

第六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依法向受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

诉。

第七条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友好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代表签字/盖章: 受托方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电话Tel:86-10-62182643 传真Fax:86-10-62182266 86-10-621826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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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5日实施

NCS/D CT02:2013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委托方是委托检测服务单位进行检测并支付检测费用的单位或个人,本合同所称委托方是委托单中的“委托方”。 受托方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承担检测服务义务,并收取相应检测费用的单位,本合同所称受托方是钢研纳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为明确检测服务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方和受托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委托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 合作范围和方式:

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双方约定项目的检测服务,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对样品进行检测,具体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检测期限见委托单。

第三条 委托方按照委托单中的约定向受托方支付检测费用,受托方的收款信息如下:

1.收款单位:钢研纳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新街口支行 3.账号:0200002919200020637

第四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受托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双方约定的测试标准;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受托方以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供可靠的报告。

第五条 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方利用受托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

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受托方所有。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受托方将依据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钢铁材料测试中心(NACIS)方法进行检测。

3.委托方在获取报告后15日内对报告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检,受托方视情况作出复检安排,复检结果无问题的收取检验费,有问题的不收取费用。委托方取走样品后,不能再对测试结果提出复检要求。

4.受托方仅对来样的检测结果负责,委托方对样品及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由于委托方指定方法本身缺陷造成

检测结果失准,受托方不负责。

5.未经受托方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得将检测报告用于不当宣传、不得部分复制检测报告(全部复制除外)。 6.检测周期将按照受托方的相关规定执行。加急服务,加收50%费用;特急服务,加收100%费用。

第六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依法向受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

诉。

第七条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友好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代表签字/盖章: 受托方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电话Tel:86-10-62182643 传真Fax:86-10-62182266 86-10-62182643-9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甲13号钢研纳克楼100081

Address: No. A13 Gaoliangqiao Xiejie, 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081

网址Web Site: www.nacis-cn.com, www.ncschina.com 邮箱E-mail: lab@ncschina.com

2014年5月5日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q8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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