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金融精准扶贫实施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3-11-24 21:2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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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法】丰都县金融精准扶贫实施办法(试行)

金融精准扶贫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坚决限时打赢扶贫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丰委发〔2018〕16号)和《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通知》(丰都府办发〔2018〕138号)精神,为扎实推进金融精准扶贫工作,加快贫困地区减贫脱贫步伐,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政府+银行+担保+保险”的互联融合发展模式,引导金融资金投入贫困地区和贫困户,支持创业就业和产业发展,确保我县如期完成脱贫摘帽任务。

第三条 丰都县境内金融精准扶贫贷款范围、办理流程、政策支持、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贷款范围及对象。从事创业就业、危旧房改造、高山生态搬迁建房的建卡贫困户;吸纳建卡贫困户就业或与建卡贫困户建立利益链接关系从事种养殖业、加工业、乡村旅游等产业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大户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第五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如下:

(一)建卡贫困户。1.户籍在本县,并有自有住房;2.有完全劳动能力,身体健康、诚实守信;3.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4.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1.与5户以上建卡贫困户建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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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利益链接关系;2.有固定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服务)有市场、有效益;3.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4.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个体工商户除外)。

(三)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金额。建卡贫困户单户贷款不超过5万元;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按与建卡贫困户建立了利益链接关系的户数乘以5万元的比例贷款,单个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满足建卡贫困户创业就业、危旧房改造、高山生态搬迁建房及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求,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借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转借他人。 第八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到期后按期偿还本息者可申请再贷款1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对建卡贫困户的信用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按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鼓励金融机构本着保本微利、让利于农的原则,对贫困户贷款给予利率优惠。

第十条 还款方式。本金由借款人分期或一次性偿还;财政贴息部分由县财政局按季划拨给承贷银行,其余利息部分由承贷银行与借款人自行约定。

第十一条 信贷额度及承贷机构。县域辖区内6家涉农商业银行安排3亿元的信贷额度,对建卡贫困户及与建卡贫困户建立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q0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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