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钟秀勇民法模拟题(钟秀勇201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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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钟秀勇民法模拟题

下列每一个题目均为不定项选择题(如此可增加题目难度和提高训练效果),有一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多选或不选均不能得分。题目序号按编独立排列,每编重新排列序号。

第一编 民法总则

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

1.下列假设的案件中,若甲(或者甲的继承人)起诉乙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院应予支持的是:( )

A.乙火锅店未及时清理餐厅地面上的油污,到乙店借用厕所的甲因地面的油污跌倒,甲佩戴的价值8万元的玉镯摔碎

B.乙砍伐自留地的大树时操作不慎,大树倒下时砸坏甲的屋顶。半个小时后,甲的房屋因地震倒塌

C.乙旅行社的导游因疏忽未告知参与蹦极项目的注意事项,随团的游客甲于蹦极时因心脏病突发死亡

D.乙驾车不慎撞死流浪汉丙,因查找不到丙的近亲属,事故发生地的甲民政局欲代死者丙主张权利

【答案】ABC

【考点】安全保障义务、因果关系、不作为侵权、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解析】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乙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且对甲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害”具有过错,因对甲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A选项正确。②甲的屋顶遭受损害有两个原因:地震系假设原因,乙伐树的行为系真实原因,假设原因的存在不否定乙的行为与甲之屋顶遭受的损害之间成立因果关系,仅对乙的赔偿范围有影响。故B选项当选。③《旅游纠纷解释》第8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选项正确。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政局不属于法定授权的机构,故D选项错误。

2. 下列哪种情形可以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

A.甲公司的卡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交通堵塞,被堵塞的驾车人丙为赶时间驱车绕道从马路旁的绿化带驱车前行,损坏花草若干,导致绿化带的管理人乙园林局经济损失5000余元

B.甲、乙口头约定,乙次日一早免费搭乘甲的便车进城,结果第二天甲忘记此事,导致乙未能按时进城

C.甲、乙口头约定,如果甲通过司法考试,就将甲所有的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全部送给乙

D.甲、乙书面约定2012年8月8日领取结婚证,海枯石烂,永不变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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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因果关系;好意施惠关系;附条件的合同;婚约 【解析】①甲导致交通肇事的行为虽为丙损害乙的必要条件,但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与乙受到损害之间不具有相当性,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与乙的损失之间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甲、乙之间不成立侵权之债。乙遭受的损害应当由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A选项错误。②甲、乙关于乙搭乘便车的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不成立合同关系,甲忘记此事导致乙未能按时进城,不构成违约;同时,甲的行为也不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加损害于他人,甲、乙之间也不成立侵权之债,B选项错误。③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条件成就前合同虽未生效,但合同已经成立,乙享有的期待权已受法律保护,甲、乙之间成立了合同关系,C选项正确。④甲、乙的约定属于婚约,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甲、乙间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D选项错误。

3.以下事实中,不能在甲、乙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甲开车不慎发生交通事故,撞断丙电网公司的输电线,致使某小区停电数小时,该小区的业主乙因停电不能营业造成利润损失1000元 B.甲赌博时输给乙2万元并当场给付

C.甲、乙约定某日在白玫瑰大酒店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D.甲向乙问路,乙欣然指路,但因乙疏忽而指错方向 【答案】ABD

【考点】纯粹经济损失;因不法原因给付;预约;好意施惠关系

【解析】①A选项中。甲给乙造成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乙既不能向甲主张违约,也不能向甲主张侵权。故A选项当选。②B选项中,甲因不法原因而给付,虽构成不当得利,但排除甲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故B选项当选。③C选项中,甲、乙签订了预约,合同已经成立。故C选项不当选。④D选项中,甲、乙的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故D选项当选。

4. 下列哪一情形,能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

A. 甲公司的运油船发生原油泄漏,导致大面积环境污染,海岸上的乙海餐厅因游客锐减月纯收入损失高达30万元

B. 甲、乙发生口角,乙女打了甲男一耳光,不料甲患有先天性疾病(鸡蛋壳头盖骨),这一耳光使甲的头部遭受重伤

C. 甲服毒后昏迷不醒,被送往乙医院救治,乙医院的医生因疏忽大意当成中暑治疗,甲因中毒死亡。后经鉴定,因甲中毒太深,即使乙医院诊断正确,也无力回天

D. 乙明知丙乃有妇之夫,仍与丙同居。现丙的妻子甲起诉与丙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答案】B

【考点】纯粹经济损失;因果关系;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解析】①A选项中,甲公司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侵权,但甲公司给乙餐厅造成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甲、乙之间不成立侵权之债。A选项错误,不当选。②B选项中,甲打乙耳光的行为通常不会导致乙的头部遭受严重损害的后果,但乙具有特殊体质,甲的行为偶然造成了该损害后果。但根据通说观点,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故甲、乙间成立侵权之债。B选项正确,当选。③C选项中,乙医院虽有诊断错误的过失行为,但该过失行为与甲的死亡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甲、乙间不成立侵权之债。C选项错误,不当选。④D选项中,乙的行为虽然侵害了甲的配偶权,但根据《婚姻法》以及司法考试的答题标准,第三者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故甲、乙间不成立侵权债。D选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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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15岁)在乙经营的车行购买了一辆价值50万元的跑车,乙向甲交付了汽车,但甲一直未支付价款。后甲、乙因购车款发生争执,甲动手将乙打伤。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有哪些?( )

A.甲的父母对该汽车买卖合同的追认是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B.针对乙的付款请求,若甲主张自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付款义务,甲的主张属于行使抗辩权的行为

C.甲对其父母对该汽车买卖合同的追认享有期待权

D.乙请求甲对自己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行使人身权的行为 【答案】BCD

【考点】民事权利的分类

【解析】①形成权,指依照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直接引起权利变动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甲、乙的汽车买卖合同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经甲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自始有效。甲的父母享有的追认权属于形成权。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②所谓抗辩权,指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暂时或者永久阻碍请求权行使的权利。须注意:凡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没有成立,或者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已经消灭的主张属于否认权(狭义的抗辩),不是抗辩权。B选项中,甲主张自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己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前,乙对自己不享有有效的债权请求权,属于行使狭义抗辩的行为,不属于行使抗辩权的行为。故B选项错误;当选。③期待权,指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仅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公认的期待权有两种:(a)约定条件成就前,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利益;(b)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前,附生效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C选项中甲期待其父母追认的指望并不受法律保护,不具有权利的属性,不是期待权,故C选项错误;当选。④人身权,指直接支配一定的人格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D选项中,乙在人身遭受损害后,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属于财产权、请求权。不是人身权、支配权。故D选项错误;当选。

6.关于民事权利的行使期间,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的手机被乙盗窃,乙以自己的名义按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甲应自手机被盗之日起2年内请求丙返还该手机 B.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租赁期间甲将房屋以200万元出卖给丙,甲通知了乙,乙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C.甲将房屋出卖给乙,双方按照约定办理了预告登记,乙应当自能够办理过户登记之日起3个月提出登记申请

D.甲、乙订立合同后,甲向乙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乙认为甲不享有解除权,准备起诉请求法院确认甲、乙间的合同未被解除,因甲、乙未约定乙提出异议的期间,乙应当自接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 【答案】BC

【考点】民事权利的行使期间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甲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丙之日起2年内对丙行使回复请求权。故A选项错误。②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B选项正确。③根据《物权法》第20条,C选项正确。④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乙应自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起诉。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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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甲公司有一批货物存放在乙公司的仓库,后来丙公司声称甲公司拖欠其15万元货款未归还,便强行将该批货物拉走抵债。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有权要求丙返还货物,该权利存续期间为两年 B. 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货物,该权利的存续期间为两年 C. 丙的行为属于行使留置权 D. 丙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 【答案】ABCD

【考点】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留置权;自助

【解析】①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第34条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该权利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故A选项错误,当选。②乙作为有权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占时,有权依照《物权法》第245条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该权利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故B选项错误,当选。③根据《物权法》第230条的规定,留置权的客体只能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丙以侵权方式取得占有的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故C选项错误,当选。④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第一,须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第二,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并且如果不实施自助势必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第三,不超过必要的限度;第四,事后及时请求国家机关处理。丙的行为与自助行为显有违背,故D选项错误,当选。

第二章 自然人

8. 甲、乙携带未成年儿子丙旅游途中发生车祸,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经查,甲唯一的亲人为哥哥A,乙唯一的亲人为姐姐B。甲生前投保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保险金100万元。此外,甲有婚前房屋一套;乙有婚前汽车一辆。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 甲的房屋由A继承 B. 乙的汽车由B继承

C. 100万元保险金由B继承 D. 100万元保险金由A继承 【答案】C

【考点】死亡推定

【解析】①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应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丙先死亡,甲、乙辈份相同,推定甲、乙同时死亡,彼此不继承。故甲的房屋由A继承,乙的汽车由B继承,A选项正确,不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②根据《保险法》第42条,受益人与投保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应推定受益人先死亡。故应推定乙先于甲死亡,100万元保险金就应认定为甲的遗产,由A继承。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正确,不当选。

9.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仅自然人享有继承权

B.仅自然人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C.仅自然人享有人格权 D.仅自然人可作为代理人 【答案】A

【考点】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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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①只有自然人享有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国家、集体、法人、其他组织只能享有受遗赠权,不能享有继承权。故A选项正确。②法人不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故B选项错误。③法人、其他组织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等人格权。故C选项错误。④法人既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故D选项错误。

第三章 人格权

10.孙大娃被招为上门女婿(入赘)与宋翠花结婚,婚后生子宋二娃。宋二娃与孔菜花结婚后生子宋三娃,宋三娃2岁时父亲因拐卖被判20年有期徒刑,孔菜花无力抚养幼子,宋三娃由独身的表叔蒋公英抚养成人。三娃暗恋本村的第一个大学生邻家女孩木子美。宋三娃20岁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姓名的申请。下列假设的四个申请中,公安机关可以准许的是:( )

A.随祖父孙大娃姓,更名为“孙立德” B.随母亲孔菜花姓,更名为“孔立功” C.随表叔蒋公英姓,更名为“蒋中正” D.随邻居木子美姓,更名为“木立言” 【答案】AB 【考点】姓名权

【解析】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法通则》第99条和《婚姻法》第22条的解释》规定,公民行使姓名权决定或者变更其姓名,受三方面限制:第一,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第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第三,在行使选取上,原则上应当依照《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仅在下列三种情形,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a)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b)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c)由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②A选项中,选取直系长辈血亲祖父的姓氏姓“孙”,可以,故A选项当选。③B选项中,选取母亲的姓氏姓“孔”,可以,故B选项当选。④C选项中,选取法定之外的扶养人表叔的姓氏姓“蒋”,没有问题,但取名为“蒋中正”,有违公序良俗,不允许。故C选项不当选。⑤D选项中,选取邻居的姓氏姓“木”,并无正当理由,不允许。故D选项不当选。

11.甲、乙是大学同窗。一日,甲上网时破解了乙邮箱的密码,点开乙的邮箱,看到美国某名牌大学刚刚给乙发送了一份录取的Offer,才知乙一直在暗中申请赴美留学事宜。出于妒意,甲以乙的名义回绝了该Offer。乙因此未能于当年出国留学,而甲及其他同学则纷纷出国留学,乙因此受到他人耻笑。关于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何种民事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名誉权 B.姓名权 C.荣誉权 D.隐私权 【答案】BD 【考点】人格权

【解析】①甲并未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甲未侵犯乙的名誉权。故A选项错误。②甲的行为构成盗用乙的姓名,侵犯了乙的姓名权。故B选项正确。③侵犯荣誉权的前提条件是他人获得荣誉称号。此点并不具备,故甲未侵犯乙的荣誉权。故C选项错误。④甲擅自进入他人的邮箱,侵犯了乙的隐私权。故D选项正确。

12.甲在市场上购买了一幅乙创作的国画后,将乙的署名刮去,签上自己的艺名并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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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印章后,将该画悬挂于自家客厅鉴赏,往来客人对甲的创作水准赞口不绝。甲侵害了乙的哪一个权利?( )

A.姓名权 B.署名权 C.名誉权 D.改编权 【答案】B

【考点】姓名权、署名权、著作权 【解析】①《民法通则》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甲的行为不属于干涉、盗用、假冒乙的姓名,没有侵犯乙的姓名权。A选项错误。②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署名权,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甲的行为侵犯了乙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B选项正确。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需要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这里不存在这种情况。C选项错误。④改编权,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甲的行为不属于未经允许对原作品进行改变的行为。D选项错误。

13.女车模乙在“优衣库”试衣间试穿内衣时,甲强行与乙发生性关系,并对整个过程自拍录像(可清晰辨别乙的面部特征)。后甲将录像传至微信朋友圈炫耀。乙因此诉至法院,下列关于乙有权请求甲承担之民事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侵犯性自主权的责任 B.乙有权请求甲承担侵犯身体权的责任 C.乙有权请求甲承担侵犯肖像权的责任 D.乙有权请求甲承担侵犯隐私权的责任 【答案】D

【考点】人格权法定、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

【解析】①根据司法考试所采的答题标准,人格权采法定主义,参见(12年·卷三·22题)。迄今为止,我国尚未有法定规定自然人享有“性自主权”。故A选项错误。须注意:2015年之后的出题人之一的李永军教授在其所著《民法总论》一书中不赞成人格权法定主义。但目前,还是按照此前遵循的答题标准把握。②身体权保护的客体,系身体的身体的完整性。故B选项错误。③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侵犯肖像权须乙营利为目的,而甲擅自使用乙的肖像时,不具有营利的目的,故C选项错误。④甲擅自对公众公开乙的隐私信息,侵犯了乙的隐私权。故D选项正确。

第四章 法 人

14. 经有关部门批准,甲出资5000万元设立了名为“贰基金”的基金会法人,章程规定“贰基金”以经营所得利润资助、奖励成绩优异的学生。章程还规定甲的妻子乙担任理事长,甲、乙任理事。后乙决定将5000万元全部投入股市购买房地产股,年获利6000万元。关于“贰基金”的法律属性,下列表述错误有:( ) A.“贰基金”为公益法人 B.“贰基金”属于财团法人 C.“贰基金”属于社会团体法人 D.“贰基金”属于营利法人 【答案】D

【考点】法人的分类 【解析】①营利法人,指以取得营利并将营利分配给其成员为设立目的的法人,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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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利法人所谓的“营利”,重在强调设立法人的目的在于“为其成员营利”,有此目的即可,法人是否当真营利,在所不问。公益法人,指以公益为其设立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机构、中国法学会等。公益法人并非不能从事营利活动,而是不能以将营利分配给成员为设立法人的目的。据此,“贰基金”属于公益法人。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②财团法人,指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私法人。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寺院为财团法人。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③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经批准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如工会、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在中国,基金会法人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④营利法人,指以将经营所得分配给成员为设立目的的法人。“贰基金”所需从事营利活动,但不以将营利所得分配给成员为目的,属于公益法人。故D选项错误;当选。

15.“时代”公司的董事长章某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以“时代”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浪琴”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时代”公司将公司办公楼以2亿元出售给“浪琴”公司。此后,“时代”公司与“华纳”公司合并成“时代?华纳”公司。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时代”公司与“浪琴”公司的办公楼买卖合同有效 B.董事长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C. “时代”公司与“华纳”公司的合并属于吸收合并

D. “时代?华纳”承受“时代”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的义务需经对方当事人“浪琴”公司的同意

【答案】BCD

【考点】表见代表;企业合并的分类;债的法定移转 【解析】①《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因相对人“浪琴”公司不知章某超越权限,章某超越权限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表见代表的合同,有效。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②董事长属于法人机关,董事长依法执行职务时无独立人格,章某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故B选项错误,当选。③企业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时代”公司与“华纳”公司的合并属于新设合并,故C选项错误,当选。④根据《合同法》第90条,公司合并后,“时代”公司与“浪琴”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由“时代?华纳”法定承受,无须经过对方当事人“浪琴”公司的同意。通知或者公告后,该法定承受对“浪琴”公司发生效力。故D选项错误,当选。

16.“三元”是一家国有食品公司,对于下列“三元”的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中,“三元”无须对丁承担责任的是哪一个?

A.总经理甲超越权限以“三元”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丁订立的价值2000万元的食用油买卖合同

B.总经理甲超越经营范围以“三元”的名义与知情的丁订立的价值2000万元的景泰蓝买卖合同

C.业务经理乙超越权限以“三元”的名义与知情的丁订立的价值2000万元的面粉买卖合同

D.业务副经理丙违反“八项规定”陪同“三元”的客户自驾旅游途中,因丙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丁 【答案】C 【考点】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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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①《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A选项中,法定代表人甲超越权限与丁订立的合同有效。故A选项不当选。②根据《公司法解释(一)》第10条,B选项中,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只要不属于禁止经营、特许经营或者限制经营,合同不因为超越经营范围无效。故B选项不当选。③C选项中,业务经理超越权限范围订立的合同属于因无权代理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故C选项当选。④D选项中,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丙虽然超出单位授权、指示范围,但其表现形式系执行工作任务,“三元”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对丁遭受的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故D选项不当选。

第五章 法律行为

一、意思表示理论

17.甲法学本科毕业后克服重重困难成为商业巨子,在毕业10周年的同学聚会上,甲受到了当年同班同学的热烈拥戴。甲的同学乙是一家法律图书公司的业务员,十分希望甲能够购买一套公司即将出版的价值12000万元的精装法学大全图书。舞会上,乙来到被同学团团围住的甲身边,将图书的订单和钢笔递给甲,甲以为乙是因为崇拜自己而索要签名,便在订单上签下自己的姓名。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甲和图书公司之间的图书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经甲追认后生效

B.甲和图书公司之间的图书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为甲属于重大误解 C.甲和图书公司之间的图书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甲没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D.甲和图书公司之间的图书买卖合同不成立,甲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C

【考点】意思表示

【解析】①对于意思表示的要素,司法考试采用老理论。即意思表示的要素包括表示行为和内在意思。内在意思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缺一不能成立意思表示。②甲虽有签名的行为,但缺乏表示意思,故甲的签名不构成意思表示,图书买卖合同未成立。③综上,本题唯一正确答案是C选项。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8.甲有A车和B车,甲欲出售A车。乙到甲家详细查看A车后,愿意以10万元购买A车,甲表示同意。为了郑重其事,甲提出就A车的买卖订立书面合同。甲拟定了两份书面合同并签名后,将合同邮寄给乙,乙发现甲因疏忽大意将A车写成了B车,但乙未作理会,在两份合同上签名,将其中一份回寄给甲。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甲、乙就A车成立买卖合同,但构成重大误解 B. 甲、乙就A车成立买卖合同,不构成重大误解 C. 甲、乙就B车成立买卖合同,但构成重大误解 D. 甲、乙就B车成立买卖合同,不构成重大误解 【答案】B

【考点】重大误解

【解析】误载不害真意。甲、乙就A车的买卖已经达成一致,仅在合同中用错了词,不构成重大误解。甲、乙就A车成立买卖合同,且不构成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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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下列合同,甲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的是:( )

A.甲遇乞讨的乙。甲欲赠乙10元,因灯光昏暗,误取一张100元钞票给乙 B.甲误以为放在枕头下的Ihpone6丢失,遂在乙处购买一部新Iphone6s

C.甲误以为乙收藏的国画“马震图”价值在500万元以上,遂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 D.甲欲将一头牛以5000元出卖给乙,请丙给乙带口信,丙故意告诉乙:“甲将他的那头牛以2000元出卖给你。”乙又请丙给甲带口信:“同意购买” 【答案】A

【考点】重大误解

【解析】①A选项中,甲赠与时,对标的物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并因此遭受较大损失(判读“是否遭受较大损失”,不能脱离具体的交易而为判断),成立重大误解。故A选项当选。②B选项中,甲发生的错误系“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成立重大误解。故B选项不当选。③C选项中,甲并未对“标的物的性质”发生错误,仅对“标的物的价值”发生错误,不成立重大误解。故C选项不当选。④关于D选项,仅在传达人“过失传递错误”时,方可成立重大误解,传达人“故意传递错误”时,意思表示未生效,合同未成立,无重大误解问题。故D选项不当选。

20.关于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

A.甲公司的业务员乙实施欺诈手段,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若甲公司在合同成立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乙实施的欺诈行为,则丙公司不享有撤销权

B.丙公司对甲公司的业务员乙实施胁迫行为,迫使乙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受欺诈人乙享有撤销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撤销甲、丙间的买卖合同

C.甲公司的业务员乙谎称世界末日将至(届时所有电器失灵),丙信以为真,因此购买了两箱甲公司生产的蜡烛。丙有权以欺诈为由撤销与甲公司的蜡烛买卖合同

D.甲公司的业务员乙酒后驾车将丙撞伤,给丙造成损失约3万元。丙威胁乙,若不同意赔偿3万元,就打电话报警。乙害怕丙报警,与丙签订了赔偿丙3万元的协议。乙有权以胁迫为由撤销与丙的赔偿协议 【答案】C

【考点】法律行为的效力

【解析】①A选项中,代理人乙对相对人丙公司实施欺诈行为的,视为被代理人甲公司对丙实施欺诈行为。乙的欺诈行为不属于第三人欺诈。即使甲在合同成立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乙的欺诈行为,受欺诈的丙均享有撤销权。故A选项错误。②B选项中,相对人丙公司对甲公司的代理人乙实施胁迫行为,撤销权应由被代理人甲公司享有,代理人乙不享有撤销权。故B选项错误。③C选项中,乙实施欺诈行为,致使丙陷入动机错误,并因动机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乙的行为构成欺诈。丙有权撤销与甲公司的蜡烛买卖合同。故C选项当选。④D选项中,丙的胁迫行为具有正当性,不属于胁迫。乙不享有撤销该赔偿协议的权利。故D选项不当选。

21.关于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

A.甲收藏了一幅署名王羲之的书法作品,“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十个大字力透纸背、吞云吐雾。甲以一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羲之书法爱好者乙。乙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

B.甲将一个瓷盘出卖给乙,声称系清代雍正年间制品,乙见瓷盘底部印刷有“微波炉专用”五个字,感觉很合算,遂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乙有权以欺诈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 C.甲因生病急需用钱,乙提出购买甲的结婚钻戒,因结婚钻戒有独特的纪念意义(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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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花费15万元购买),甲不欲出卖。最终,为了治病,甲仍以市场价格将钻戒出卖给乙(20万元)。甲有权以乘人之危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

D.甲欲以50万元的价格将一块玉石放在自己经营的珠宝商店出售,在给玉石标价时,甲因疏忽大意误写成“5万元”。甲雇佣的店员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顾客丙。甲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 【答案】D

【考点】法律行为的效力

【解析】①A选项中,王羲之书法爱好者乙对标的物的性质不至于发生错误认识。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故A选项错误。②B选项中,甲虽实施了欺诈行为,但乙不至于陷入错误认识。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故B选项错误。③C选项中,乙的行为未严重损害甲的利益,不符合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故C选项错误。④D选项中,甲的行为属于表示错误,构成重大误解。故D选项正确。

22.关于意思表示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甲请丙给乙带口信,丙故意告诉乙:“甲欲将他的那辆汽车以10万元的价款出售给你。”乙于是给甲发了一个邮件,载明:“同意你的要约。”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但甲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 B.甲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乙一家三口(乙、乙妻、乙的儿子)居住,订立租赁合同时,甲以为乙的儿子系在校大学生,出租后甲才知乙的儿子以前曾多次因盗窃被判刑,甲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租赁合同

C.甲将一清代花瓶以2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乙购买时以为该清代花瓶价值50万元,事实上该花瓶的市价约为19万元。乙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

D.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由丙提供保证,丙签订保证合同时以为甲的信用状况良好,事实上甲欠缺支付能力。丙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保证合同 【答案】B

【考点】重大误解

【解析】①A选项中,丙是甲的使者。根据民法理论,使者故意错误传递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未生效。所以,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未成立。故A选项错误。②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订立合同时对当事人的特征发生重大错误,并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构成重大误解。B选项中甲构成重大误解,甲有权依照《合同法》第54条撤销该租赁合同。③对标的物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的,才可能构成重大误解。若对标的物的性质无错误认识,仅对标的物的价值出现错误认识,属于市场风险问题,不构成重大误解。故C选项中乙不构成重大误解,乙不享有撤销权,C选项错误。④在保证合同中,债务人欠缺履行债务的信用属于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保证对此的认识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故D选项中,丙属于重大误解,丙不享有撤销权。故D选项错误。

23.下列哪一个合同属于因重大误解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A.甲误以为自己的Iphone5丢失,遂花5000元在乙处购买Iphone5S一部 B.甲请丙给乙传个话:“甲将一个Iphone5以5000元出卖给乙。”丙故意告诉乙:“甲让我告诉你,甲将他的那个Iphone5以500元出卖给你。”乙对甲作出承诺 C.甲欲赠与天桥上的乞丐乙100元,误取人民银行新发行的10000元大钞给乙。第二天,甲发现其事

D.甲将一和田玉以15万元的市场价格出卖给乙,乙认识这是和田玉,但因误以为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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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稍低于市场价格)。”三年后,甲、乙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以及租金的支付发生争执。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甲 B.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乙 C.甲有权请求乙支付租金 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租金 【答案】AC

【考点】法律行为的效力

【解析】①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所以,虽然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因买卖合同无效,故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仍归甲。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②甲、乙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属于隐藏行为,不因被隐藏而无效。该房屋租赁合同并无无效事由,故该租赁合同有效。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36.阎芙蓉限男友宋公明于3个月内购买结婚住房,否则分手。宋公明无力购买,十分苦恼。朋友武松在Soho地产公司任售楼经理,为宋公明设计了一个万全之策:让宋公明和Soho公司签一个假的购房合同,骗阎芙蓉领取结婚证,则木已成舟,覆水难收。宋公明依计行事,经武松之手和Soho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迅即和阎芙蓉领了结婚证。结婚10个月后,宋公明买彩票中奖400万元,加之一年内房屋的价格翻了一番,于是翻出这份假合同,要求Soho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Soho公司有权拒绝履行交房义务 B.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Soho公司享有撤销权

C.因结婚未满一年,阎芙蓉有权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婚姻 D.即使结婚已满一年,阎芙蓉依然有权请求法院宣告该婚姻无效 【答案】A

【考点】双方虚假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可撤销的婚姻

【解析】①根据民法理论,虚假的意思表示无效。宋江和Soho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该无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②可撤销婚姻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1条仅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因欺诈结婚的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可以主张离婚)。C选项错误。③同样,婚姻无效的事由必须法定,《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不包括因欺诈结婚的情形。D选项错误。

六、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37.下列关于甲、乙间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甲每月初向乙批发一种服装,约定每月底结算货款,未售出者退还甲。甲、乙的买卖合同附生效条件

B.2020年4月1日,甲、乙约定:“张家口举办冬奥会开幕式前一周将一套房屋借给乙住30天。”甲、乙的借用合同为附期限的合同 C.甲与14岁的乙约定:“乙成年时,甲赠与乙BMW汽车一辆。”甲、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期限的合同 D.甲、乙约定:“甲赠与乙2万元,其中1万元须用于支付司法考试辅导班的费用。”甲、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 【答案】A

【考点】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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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①所附条件,究为生效条件,还是失效条件,有争议时需经解释。A选项中,甲、乙的服装买卖合同附条件,衡诸于当事人的意思应解释为:“甲出售所批发的某一件服装之时,甲、乙对此件服装的买卖合同因条件成就而生效,甲始对乙负担支付价金的义务。”应认定为系生效条件,而非时效条件。故A选项正确。②期限与条件的区别在于,期限系未来确定发生的事实;条件则为未来是否发生不确定的事实。B选项中作为合同附款的事实“张家口举办冬奥会开幕式”具有不发生的可能性,系条件,而非期限。故B选项错误。C选项中的“乙成年”也是是否发生不确定的未来实施,属于条件,而不是期限。故C选项错误。③D选项中“其中1万元须用于支付司法考试辅导班的费用”,是受赠人乙基于赠与合同应当负担的合同义务,它不影响甲、乙赠与合同的效力,属于“负担”,而不是条件。故D选项错误。

38.下列关于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乙签订中外合作勘探开采自然资源合同,约定:“本合同自有关机关批准时生效。”该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B.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09年3月1日开始负有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义务,乙于2009年6月1日开始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该合同为附始期的合同。 C.甲、乙签订的赠与合同约定:“甲向乙赠与BMW汽车一辆。该合同自甲死亡时生效。”该合同属于附不确定期限的合同

D.甲、乙约定:“甲将一辆汽车出卖给乙,乙分期支付价款,但在乙支付全部价款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该买卖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答案】C

【考点】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解析】①条件须为约定,而不能是法定的。法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属于法定前提,不是生效条件。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规定,中外合作勘探开采自然资源的合同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时生效。A选项中的合同不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故A选项错误。②附始期的合同,指约定以未来确定事实的发生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B选项中的约定是关于甲、乙履行期限的约定,该合同自成立时已经生效,不属于附始期的合同。故B选项错误。③C选项中,甲、乙的合同属于“死因赠与”,不是遗嘱(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在该赠与合同中,甲、乙约定赠与合同已经成立,自甲死亡时赠与合同生效。该赠与合同属于附期限的合同、附始期的合同、附不确定期限的合同。故C选项正确。④D选项属于保留所有权买卖。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卖合同并未附条件,仅买受人取得所有权附条件。故D选项错误。

39.甲乙订立的赠与合同约定:“若乙通过司法考试,甲将一辆去年购买的BMW汽车赠与乙。”甲、乙为该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为此,乙花4万元订购了一个停车位。一个月后,甲将该BMW汽车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向丙交付了汽车,但未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三个月后,乙通过司法考试。关于甲、乙、丙间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有权请求甲交付该BMW汽车 B.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请求丙交付该BMW汽车 D.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

【考点】附条件法律行为之期待利益保护 【解析】①台湾“民法”第100条规定:“附条件之法律行为当事人,于条件成否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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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若有损害相对人因条件成就所应得利益之行为者,负赔偿损害之责任。”这是对附条件法律行为之权利人,于所负条件成就前之期待保护之规定。我国民法尚无此规定,构成法律漏洞,可经由法律漏洞填补之作业,援引台湾民法前述规定,填补该漏洞。②甲、乙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手续,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甲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甲、乙赠与合同附生效条件,在所附条件成就前,甲将约定将赠与乙的汽车出卖给丙,并向丙交付,买卖合同有效,丙取得汽车所有权。赠与合同所附生效条件成就时(乙通过司法考试),甲、乙赠与合同生效,但赠与汽车已经由丙取得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110条,甲对乙所负交付赠与汽车之义务陷于履行不能,乙不得请求甲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故A选项错误。乙可以期待利益遭受侵害为由对甲主张损害赔偿。故B选项正确。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乙无权请求赠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丙交付赠与的汽车。故C选项错误。④丙对乙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无故错,乙无权请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D选项错误。

第六章 代 理

40.下列乙的行为中,属于代理的是哪一个?( )

A.甲须出差一个月,委托邻居乙代为照看自己饲养的狗一个月 B.甲口述遗嘱内容,乙代书,丙、丁见证

C.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其配偶丙虐待,甲的父亲乙将自己变更为甲的监护人后,乙以甲的名义起诉与丙离婚

D.甲(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配偶丙的离婚诉讼中,甲因病不能出庭,甲亲笔书写决定与丙离婚意见后,甲的代理律师乙当庭宣读甲书写的离婚意见 【答案】C 【考点】代理 【解析】①《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只与法律行为有关。A选项中,乙的行为属于代为处理他人事物,属于委托,而非代理。故A选项不当选。②遗嘱不得代理。B选项中,甲订立代书遗嘱,乙的代书行为不构成代理(本质上属于使者)。故B选项不当选。③《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C选项当选。④D选项中,甲自己形成了与配偶丙离婚的意思,甲的律师乙仅仅代为宣读,乙未独立作出意思表示,乙的法律地位属于使者,而非代理人。故D选项不当选。

41.下列关于代理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

A.甲因一批过时的服装无法脱手而遭受巨大损失,乙是丙商场的服装采购员,为了使甲免遭损失,乙以丙商场的名义,按照服装过时前的市场价格购买了甲的这批服装。甲、丙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经丙的追认后生效。

B.甲公司欲购买一办公楼,委托乙为代理人。丙公司有一办公楼欲出售,也委托乙为代理人。乙拟订了一份丙将该房屋以市价出售给甲的买卖合同,并以双方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书上签名。甲、丙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经甲或者丙追认后生效。

C.甲公司授权乙律师清理甲公司的往来债权债务,并约定甲公司为此向乙支付报酬50万元,于2012年3月1日支付。此前,乙因购买甲的房屋尚欠甲60万元未支付。2012年4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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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乙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自己订立抵销协议,将乙欠甲的60万元抵销50万元。甲、乙间的抵销合同有效。

D.甲公司欲组建一婚庆车队,委托乙经纪行购买一辆市价约40万元的二手奥迪A6汽车(来源不限),报酬5000元。乙经纪行正好有一辆这样的汽车,乙随即以甲的名义与自己订立了以40万元出售该辆汽车的买卖合同。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有权请求甲支付价款40万元,但无权请求甲支付报酬5000元。 【答案】C

【考点】代理权滥用

【解析】①A选项。《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三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同时,根据民法理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甲、丙间的买卖合同系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故A选项错误。②B选项。甲、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双方代理,效力待定,须经被代理人甲和丙的双重追认才能生效。故B选项错误。③C选项。乙以甲的名义与自己订立的抵销合同属于自己代理。原则上因自己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须经被代理人追认后生效。但在下列两种例外情形下,因自己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无须被代理人追认:(a)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自己代理;(b)专为履行债务的自己代理。C选项中,该自己代理的合同属于专为履行债务的自己代理,有效。故C选项正确。④D选项。《合同法》第419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这是关于行纪人介入权的规定。故D选项错误。

42.甲委托乙购买一辆悍马汽车,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乙与丙签订买卖汽车的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购车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的委托的情况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丙有权要求甲支付购车款

B. 丙请求甲支付购车款不能获得清偿时,可以要求乙支付购车款 C. 丙只能要求乙支付购车款 D. 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考点】间接代理

【解析】①乙受甲的委托,为了甲的计算,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丙订立合同,订立合同时,丙不知道乙与甲之间的代理关系,乙的行为构成隐名的间接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二款的规定,受托人乙因委托人甲的原因对第三人丙不履行义务,乙应当向第三人丙披露委托人甲,丙可以选择委托人甲或者受托人乙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②丙的选择权属于形成权,丙一经选定相对人,不得变更。如果丙要求甲支付购车款,意味着丙以推定的方式选择甲作为合同的相对人,丙就只能要求甲支付购车款,不得变更相对人,故B选项错误。丙不得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错误。

第七章 诉讼时效

43.关于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

A.甲过人行道时被驾车闯红灯的乙撞伤,乙事后逃逸,三年后才破案。甲对乙享有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甲受伤之日起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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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甲、乙离婚5年后,甲发现乙隐匿了不少夫妻共同财产,甲仍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被乙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自甲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次日起两年

C.产品侵权,若不存在明示的质量保证期,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10年

D.甲向乙借款1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21年后,甲请求乙返还借款。甲请求乙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 【答案】D

【考点】诉讼时效 【解析】①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能够行使债权之日起计算,即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遭受人身损害且知道加害人之日起起算。故A选项错误。②《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故B选项错误。③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2条,产品侵权的,若无明示的质量保证期,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10年。故C选项错误。④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被侵害且知道加害人之日起计算。D选项中,甲向乙借款10万元,但未约定还款期限,甲的债权一直未遭受侵害,无论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还是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均未开始计算。故D选项正确。

44.甲欠乙100万元,丙提供保证,约定丙在甲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丙承担保证责任。此后,因故致使甲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但丙对乙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乙请求甲履行还款义务,甲请求延期1年支付,乙表示同意。乙于是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对此,表示正确的是:( )

A.丙有权援用甲对乙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B.若丙未援用甲对乙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对甲无追偿权 C.丙有权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D.若丙未主张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对甲无追偿权 【答案】AC

【考点】诉讼时效;保证人的抗辩 【解析】①《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抗辩权。”甲已经放弃了对乙的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但这丝毫不影响保证人丙援用甲享有的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故A选项正确。②根据《担保法》第20条,丙有权援用甲享有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因为甲已经放弃时效利益,主债务的范围并未缩减,丙也可以不援用甲的抗辩权,丙承担担保责任后,丙对甲的追偿权不受影响。故B选项错误。③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在乙对甲强制执行完毕无效果之前,丙可对乙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故C选项正确。④若丙未行使先诉抗辩权,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对甲的追偿权不受影响。故D选项错误。

45.甲和乙二人因合伙经营不善共同欠丙10万元,乙对丙表示无力一次偿还,希望能够分期偿还,丙同意,对此,甲并不知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丙对甲、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B. 丙对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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