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交通违法行为的申请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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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交通违法行为的申请

卓尼县公安局:

我叫陈拉毛,临潭县羊永镇拉布村人,系甘P75882的白色起亚轿车车主。2017年5月20日,我自临潭前往合作市时,有一起超速违章,本人认为违法事实存在问题,按照公安部105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申请撤销,理由如下。

交警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为,2017年5月20日17时29分,在徐合线376公里50米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小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记6分,罚款200元。

一是记录不符。违法事实照片上记录的违法地点为S306线386km处,限速60km,行驶速度81km,照片的背景所记录的是一座桥,认定的事实和违法照片地点不符。二是违法地点前后矛盾。我们前往认定的违法地点376公里50米处,此处为红山口朝合作方向下山的位置,所设置的标志牌为取消限速40;而后又前往照片记录的违法地点386km处,此处周边均没有公路桥;又对照片上记录的地点在周边进行了寻找,无法判断准确地点。

根据公安部105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

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交警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地点不能如实反映,为此,申请撤销此次违章。

申请人:

2017

年7月31 日

交警部门上网的违法地点徐合线376公里50米处

(朝合作方向)

交警部门上网的违法地点徐合线376公里50米处

(朝临潭方向)

交警部门上网的照片(1)

交警部门上网的照片(2)

徐合线386公里处(朝合作方向)

徐合线386公里处(朝临潭方向)

交警部门上网的违法事实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pc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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