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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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1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

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清末法律变革的指导思想 清末变法的经过 清末的“预备立宪”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 清末刑律的修订

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 变法修律的特点及影响

【重点难点归纳】

一、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1.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

(1)“盛世”过后,潜藏在君主专制集权体制内部的种种矛盾,开始不断发展、激化,使清朝社会从18世纪中叶开始走上迅速衰败的道路。

(2)与此同时,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取得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却呈

法律

度的变

现出蒸蒸日上的发展态势。当时政治经济相对落后的中国成为西方列强侵略的目标。

(3)清政府一直奉行“闭关锁国”的封闭政策,西方国家为了打开中国的大门,一直通过非正当的途径向中国大量倾销鸦片,以达到掠夺中国财富,进而摧毁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力量的目的。

迫于各种社会压力和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清朝政府在广东实施禁烟、销烟,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这一行为导致了“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与英国签订《中英南京条约》、《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其税则》、《虎门条约》等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

(4)中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出现了以推翻帝制、建立民主共和制度为宗旨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和以“排满兴汉”为口号的民族解放运动。

在内外压力下,当时的统治集团希望在保持政权统治的前提下,进行某种程度的法律改革,以期通过外交途径收回领事裁判权和压制国内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因此,自20世纪初叶开始,清政府被迫宣布进行政治改革,希望通过建立君主立宪制政体,实行法律改革,废除野蛮、残酷的刑罚制度,来继续维持清朝皇帝统治。

2.清末法律变革的指导思想

“清末变法”主要是指20世纪初叶,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之下,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达到废除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目的,被迫推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重大法律变革。

基于满足列强需要,废除领事裁判权与维护专制统治的考虑,清朝政府在变法修律过程中提出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务期中外通行”为基本目标,并以“中国法律与各国参考互证”作为修订法律的基本方法。但在实际上,修订法律的重心仍然落在维护“三纲五常”等伦常观念及相应的伦理秩序上。

3.清末变法的经过

(1)1901年1月29日,慈禧太后用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上谕,提出“考酌中西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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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新政。4月21日,清政府下令成立了以庆亲王奕诉为首的“督办政务处”,作为筹划推行“新政”的专门机构。

(2)随后,清政府开始采取一系列的政治、经济、社会、教育以及法律改革措施:

①筹饷练兵,停止武科科举考试,建立新军。

②振兴商务,奖励实业,颁布一系列工商业规章和奖励实业办法。

③废科举,育才兴学,办学堂,派留学。

④改革官制、整顿吏治。

(3)为了了解西方宪政的基本情况,进行预备宪政,清政府实施了如下改革:

①仿照日本“明治维新”设立考察政治馆的先例,设立“宪政编查馆”,专责从事宪政准备工作。

②进行官制改革,“更定官制”以为立宪的基础。

③l907年,清廷谕令设立资政院,作为正式议院的基础,令各省筹设咨议局并预筹设立州县理事会。

④l908年,慈禧颁布规定国家政治体制的《钦定宪法大纲》,实行九年立宪期限,规定了“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

(4)在进行宪政改革的同时,清政府也在积极进行修改法律的准备。

①l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②l907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律大臣,设立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民刑法典。

③l910年,清廷颁布实施了变法时期的过渡性法典——《大清现行刑律》。

④清政府在修订法律馆的主持下,还先后草拟了《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新刑律》、《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草案》等近代法律草案。

1911年,由于武昌起义的爆发,清政府统治被推翻,预备立宪和变法修律并没有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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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效果,但是,在中国近代历史上导致了传统法的转型。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1.清末的“预备立宪”

(1)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预备立宪”是清朝政府在1906年以后推行的一场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进行的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活动。

①l905年,清朝廷派遣以载泽为首的“五大臣”出国,赴日本、欧洲“考察宪政”,史称“五大臣出洋”。

②慈禧太后于1906年9月1日以光绪皇帝的名义发布“宣布预备立宪”上谕,强调预备立宪应该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原则,即立宪的根本,在于巩固朝廷既有的一切统治大权,给予“舆论”即社会大众讨论的仅是“庶政”。

③清政府于l906年开始推行“官制改革”,并着手草拟《资政院院章》和《咨议局章程》及起草《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陆续公布上述三项宪法性文件。

④1909年在各省设立“谘议局”,l910年在中央设立“资政院”。l911年10月,在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以后,清政府又匆匆抛出《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但这些丝毫未能改变清王朝崩溃的命运。随着清王朝的覆灭,“预备立宪”的政治改良也自然收场。

(2)《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在清末“预备立宪”活动中,产生了两个重要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运动与《十九信条》。

①《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由“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宪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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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公布“宪法大纲”是清朝政府“预备立宪”活动的一个重要步骤。《钦定宪法大纲》也就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宪法”字样的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与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它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其制定与颁布,再次明白地表露出清朝统治集团以仿行西方君主立宪制,维护自己专制集权统治的本质。

可见,《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并没有能够满足各个政治派别的需求。该《大纲》公布以后,立即遭到社会各界的强烈批评与反对。

②《十九信条》

《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于武昌起义爆发以后抛出的一个应付时局、挽救自身统治的应急性宪法文件,也是清朝统治集团颁布的最后一个宪法性文件。

a.从总体上看,《十九信条》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议会及政府总理的职权。不过,《十九信条》仍强调“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十九信条》完全着眼于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关系,并没有触及保障人民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b.从制定的背景和实际内容看,《十九信条》是清朝政府在政权崩溃前夕抛出的“急就章”,并没有取得其希望获得的效果。

(3)“谘议局”和“资政院”

①谘议局

“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l908年7月,宪政编查馆草拟了《谘议局章程》及《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经奏准朝廷后公布。

依照这两个章程的规定,谘议局的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税收、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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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但谘议局所议定事项,决定权全在本省督抚。可见,谘议局并不具备资本主义制度下地方议会的性质。

②资政院

“资政院”是清朝政府在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于1910年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l909年8月23日,清政府公布包含近七十条条文的《资政院院章》。

该《院章》规定资政院可以“议决”国家的预决算、税法及公债,议定宪法以外的新法典及法律修改事件及其他“奉特旨交议事件”。但是,资政院的一切决议,须会同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具奏,“请旨裁夺”。而且,皇帝可以以特旨谕令的形式令资政院停会,乃至解散。

可见,“资政院”只不过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而根本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议会。

2.“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

(1)“官制改革”

“官制改革”是清朝政府在20世纪初宣布“变法”、实行“新政”后推动的一项行政改革措施。

从宏观上看,此次“官制改革”,仅是对清朝原有行政体制做一些表面上的形式改动。其主要内容实际上仅涉及中央一些部、院等行政机构的改名、合并或调整,以及官员称呼的改变,对原有的封建行政体制并没有实质性的触动。

(2)单行行政法规

在清朝政权存在的最后几年,为了加强对全社会的控制,清政府陆续颁布了《结社集会律》、《违警律》、《户口管理规则》、《暂定京师调查户口规则》、《调查户口执行法》、《各学堂管理通则》等单行法规,企图运用这些法规来限制集会、结社等对清朝统治构成威胁的行为。

从清政府公布的此类单行法规的内容看,在清政府存续的最后几年中,在“变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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