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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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用人单位(部门)劳动政策法规的学习及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部门)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配套措施,自觉遵守和执行各项劳动政策法规。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员工与用人单位(部门)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自用工之日起,配合公司办公室依法与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采用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

第六条 用人单位(部门)招用员工时要有具体的书面录用条件及客观的考核标准,并告知应聘者。

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由员工本人签署,签字后并在签字处加印右手食指指印;公司办公室应验证员工签名与身份证相一致。劳动合同加盖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员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 退休返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就其返聘期间有关报酬、福利待遇签订返聘协议。

第十条 凡用人单位(部门)违反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赔偿等连带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在遵守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特点和需要按下述原则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保证管理、业务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 (一)引进的高、中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等人才,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

(二)主要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应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新聘用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可签2~3年劳动合同期。合同期满,对经考评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员,经与本人协商一致,可续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书中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空值,应填写起止年、月、日,或注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书具体内容以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为准,应主要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书中所有需要填写约定内容,而双方没有约定或未填写内同的空白处,应用斜

线予以封闭,不得留有空白处。岗位聘任书中约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长于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各用人单位(部门)对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选拔聘任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奖惩条例、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职位说明书、聘任书等应为劳

动合同附件。劳动合同附件应按文件名称据实填写。

用人单位(部门)要求员工阅读学习上述规定,并在合同中注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规定乙方已知悉并认可”。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制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劳动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培训服务协议。对公司支付专项培训经费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在培训前与其签订不少于二年的服务期培训服务协议。培训协议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培训服务协议应明确培训费包括的具体项目和违约赔偿计算办法。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二)保密协议。对掌握经营、管理、技术等保密信息的员工,在其从事该工作第一个工作日前,应与其协商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相关保守用人单位经营生产、技术等秘密的内容。 (三)竞业禁止协议。对在经营、管理、技术重要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应在其入职或工作岗位变动时约定离职竞业禁止内容和期限,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应约定竞业禁止补偿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并约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竞业禁止补偿金时此合同生效”。

(四)其他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形。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因工作(生产)需要,员工职务或岗位或工种等发生变动,用人单位(部门)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部门)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或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明确变更劳动合同的提出方。用人单位(部门)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持一份。员工变更劳动合同申请签名应手签并加盖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无效。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部门)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征求意见,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员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续签劳动合同办理,并办理续订手续;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而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的,应由员工出具书面申请,签名并加盖本人食指指印后予以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职工在试用期间提出而又必须给予休假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当向员工发放试用期中止通知书,保证用人单位(部门)对员工试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工作绩效进行认真考评,应根据考评成绩慎重研究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篇二: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xxxxxxx公司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 合同签署权限

一、 董事会负责与其直接任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主任代表公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 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 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分。主件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为因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签订的有关协议书等。 第五条、 签订时间

一、 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签订《试用协议》(附件一)。试用期通常为3至6个月,根据试用期间工作表现,试用期可提前结束。

二、 根据岗位性质差异,试用采用在岗试用和项目试用两种形式。其中,项目试用是指由拟被聘用人员直接参与到公司的项目中去,在项目中对其能力等进行直接的先期考察,尽量避免公司的雇佣风险。

三、 在员工被批准转为正式员工后,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书》(附件二)。 四、 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试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第六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 对于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1年期合同;对于技术、市场等高级技术管理岗位员工,可签订2-3年期合同期;对于董事会直接任命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由董事会确定。 二、 续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与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公司每月3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上月工资,员工工资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按岗取酬,岗变薪变。

第九条、 公司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 第十条、 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招聘录用、试用考核及离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附:

1、试用协议 2、劳动合同书

附件一: 试用协议篇三: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企业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管理局、分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山东省、中

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管理遵循“依法签订,于法有据,严格管理,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劳动合同由管理局、分公司劳资(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局劳动工资处(分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全油田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劳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局、分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以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全日制用工(以下简称劳动者)。局控股公司中与管理局签订劳动合同的全日制用工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管理局、分公司对用工实行计划管理,管理局、分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局控股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须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 管理局、分公司与新招(聘)用、安臵或调入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或报到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招聘花名册、安臵花名册和调入介绍信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 第七条 劳动合同签订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签订前,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劳动者认真阅读劳动合同文本,并如实告知用人单位个人情况,确保双方在真实客观的条件下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可在用工之前签订,也可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

第八条 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和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二级单位、管理局及分公司机关处(室)、局直属单位的行政正职作为代理人,按管理局、分公司有关规定代表“甲方”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事宜。 第九条 劳动合同经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管理局、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 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按照岗位的不同,区别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临时性岗位签订一年及以内期限的劳动合同,长设一般性岗位可签订二至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二年;高技术含量的岗位或一类一线队岗位可签订六至九年期限的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八年(农民工六年)。

第十二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一)管理局、分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劳动者与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除上述情形外,管理局、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需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须报经管理局、分公司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三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单位可对阶段性、季节性的工作,与劳动者协商订立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包括以下条款:(一)管理局、分公司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内容;(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以上必备条款外,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还可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对企业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岗位合同等协议,作为附件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加以约定。

第十五条 管理局、分公司新招(聘)用、安臵(不含转业、退役军人)和调入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以自然月计算。

同一劳动者在管理局、分公司范围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六条 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

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订立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约定服务期的违约金数额为向劳动者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支付的违约金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七条 对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或者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保密事项包括生产技巧、化学配方、工艺方案、工艺流程、技术秘诀、技术专利、设计图纸、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信息等内容。约定的具体事项由其上一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与科技和经营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原二级单位按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除退回单位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外,应向原二级单位支付违约金。

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数额视保密事项价值由双方约定,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约定不超过二年。

第十九条 管理局、分公司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对劳动者分别实行定时、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等工作制度。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oo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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