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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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4]12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03 【实施日期】2014.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4〕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杜绝秸秆违法违规露天焚烧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抓好秸秆禁烧工作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 》(国办发〔2008〕1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 1 / 2

政部《“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环境

保护部《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3〕930号)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秸秆禁烧工作,防止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确保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严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是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本地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禁烧责任落到实处,把各项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做到人员、责任、措施、奖惩“四到位”。发展改革、环保、监察、农业、公安、财政、农机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加大禁烧工作督查督办力度;发展改革、经信、农业、农机等部门要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力度,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推广;监察部门要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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