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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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代收付业务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代收付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机构及邮政代理机构(简称邮储银行机构,下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付事宜的业务。

第三条 客户可通过邮储银行机构的网点柜台、自助渠道

(ATM、POS、商易通、自助终端)、电子渠道(网上银行、电视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三个渠道办理代收付业务。 第四条 代收付业务手续费收益须遵循“谁经办,谁受益”的原则,在各经办单位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如有具体规定,则按规定执行:

(一)如委托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手续费支付方案有明确的指向,按协议执行;

(二)如集团总公司或总行有具体分配方案,则按集团总公司或总行的分配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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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省公司与省分行有具体分配方案,则以金融协议文件为准执行。

第五条 代收付业务应严格按照与客户签订的委托代收付业务协议的约定内容办理,银行不得垫付资金(国家或政府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或银行与企业的相关的利益约定除外)。

第六条 银行开办代收付业务,只负责为企业提供资金代收或代付服务,不参与客户任何一方的生产经营,不负责处理客户间任何经济纠纷。

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及邮政代理机构。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八条 代收付业务经办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网点。管理机构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各市(州)分行、一级支行。

第九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各级管理机构及营业网点业务管理职责如下: (一)省分行

1. 负责落实总行代收付业务规章制度;

2. 负责落实总行代收付业务手续费政策,制定和指导辖内代收付业务手续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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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负责制定辖内代收付业务发展规划与经营策略; 4. 负责与省公司(包括省代理业务局、省电子商务局)协调沟通,并组织业务规章制度、业务发展规划、业务经营策略等实施,推动业务发展。

5.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管理和指导; 6.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经营管理; 7.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市场营销;

8.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的对外宣传与公告; 9.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审批与报备管理;

10. 负责代收付业务账户开立、账务核对、资金结算和差错处理;

11.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风险管理; 12.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授权管理; 13.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培训; 14. 与省分行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二)各市、州分行

1. 负责贯彻落实代收付业务规章制度; 2. 负责贯彻落实代收付业务手续费标准;

3. 负责贯彻执行代收付业务发展规划与经营策略; 4. 负责与市、州邮政企业(代理业务局、电子商务局等)协调沟通,推进业务发展;

5.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管理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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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经营管理; 7.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市场营销;

8.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的对外宣传与公告;

9. 负责代收付业务账户开立、账务核对、资金结算和差错处理;

10.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风险管理; 11.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授权管理; 12.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培训;

13. 与各市、州分行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三)一级支行

1. 负责贯彻落实代收付业务规章制度; 2. 负责贯彻落实代收付业务手续费标准; 3.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管理和指导;

4. 负责与邮政局就业务的开办、推进进行沟通协调; 5.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经营管理; 6.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市场营销;

7.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的对外宣传与公告;

8. 负责代收付业务账户开立、账务核对、资金结算和差错处理;

9.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风险管理; 10.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授权管理; 11.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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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培训; 13. 与一级支行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四)营业网点

1. 严格执行上级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开展要求;

2. 负责网点前台的代收付业务办理;

3. 负责营业窗口代收付业务的介绍、宣传、营销; 4. 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5. 负责代收付业务窗口风险控制; 6. 发现差错,及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7. 与营业网点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级管理机构应设臵相应人员负责代收付业务营销及管理工作。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个人金融部职责

侧重于公共事业(水、电、气)、新农保、社保类、第三方支付等个人客户代收付服务的业务以及POS、商易通、银联前臵等,由省分行个人金融部(个人金融部为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业务的审批准入、业务开发、业务上线及业务推进、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业务部职责

侧重于大型行业客户资金归集、非税收缴、财政集中支付、资金监管、缴税等侧重公司客户代收付服务的新业务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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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由各级公司业务部(省分行公司业务部为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业务的审批准入、业务开发、业务上线及业务推进、管理等工作。

(三)信用卡部职责

侧重于社保卡、ETC、IC卡、公务卡、信用卡等个人客户代收付服务的业务,由各级信用卡管理部门(省分行信用卡部为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业务的审批准入、业务开发、业务上线及业务推进、管理等工作。 (四)国际业务部职责

在办理外资企业代收付业务时,由各级国际业务管理部门(省分行国际业务部为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营销及管理。

各级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与当地邮政企业商定辖内业务手续费分配方案。

(五)会计与营运部

各级会计与营运部负责账户开立、结算参数维护、账户关联、账务核对、资金结算、批量文件上传及入账、差错处理及重要单证管理等工作。

(六)计划财务部

各级计划财务部门负责与委托单位结算手续费收入,并负责手续费的划分。

(七)风险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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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代收付业务各环节风险管理工作,以及风险点的指导及防范措施。

(八)法律与合规部

各级法律与合规部门负责代收付业务内控合规检查,包括合作协议的风险审核。

第十一条 主办行是指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的邮储银行机构(如果签的三方协议,邮储银行为主办行)。主要职责包括:

1. 负责该项代收付业务的管理工作; 2. 负责委托单位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3. 负责委托单位的账户开立、账务核对、资金结算和差错调整工作;

4. 负责与委托单位结算代收付业务手续费; 5. 负责代收付业务办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当邮政企业为营销或代理方时,企业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该项代收付业务的管理工作;

2.负责委托单位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3.负责与委托单位的数据交接、业务交易明细核对; 4.负责与委托单位结算代收付业务手续费; 5.负责对委托单位及客户维护的工作; 6.负责代收付业务办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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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中间业务平台人员包括管理机构操作员和网点柜员。管理机构操作员由中间业务平台管理,网点柜员由储蓄系统和公司系统分别管理。

中间业务管理机构操作员在省分行、各市(州)分行、一级支行分别设臵,分为综合类、业务类、会计类、技术类四(详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综合类人员包括综合主管、综合管理员。综合类人员的修改、新增须向上级行业务管理部门上报《柜员信息维护申请表》(附件1),批准后执行。综合类管理人员省分行只在个人金融部设臵;各市、州分行只在个人金融部设臵。其余各类管理人员信息的变动须向同级机构人员管理部门(个人金融管理部门)提交《柜员信息维护申请表》,批准后执行。

业务查询员可查询各类代收付交易的统计报表,主要为邮政企业代理管理机构设臵。

文件管理员在一级支行设臵,由邮政企业代理金融业务的管理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代理金融网点批量文件上传和回盘文件下载。

不相容岗位及有权限制约关系的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同级主管与非主管人员不得兼任,会计类人员、业务类人员、技术类人员不得兼任。

各级机构作操员要保管好自己的密码,不得随意给他人使用,如给他人使用须授权,授权人与被授权人在系统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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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岗位须相容岗位及没有权限制约关系,并做好授权登记(见附件2),《操作员授权登记簿》由专人负责登记管理。

第三章 业务审批

第十三条 开办代收付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利于提高我行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促进个人业务、公司业务和国际业务发展,具有良好经济效益;

(二)具备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与委托单位签订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 邮储银行机构开办代收付业务,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在省分行辖内办理的代收付业务,应由省分行审批;需跨省分行办理的业务,应由总行审批。省分行主管部门原则上应于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邮储银行机构开办的手工批量代付业务,无需报批或报备。对于需要通过贷记卡账户办理的代收付业务,应经省分行信用卡业务管理部门报总行信用卡中心审批。

第十六条 中间业务平台新增业务是指中间业务平台暂无法实现且需重新开发系统功能的业务。各市、州分行(包括省分行本级业务主办部门)涉及重新开发功能的业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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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申请材料,新业务开发按照《关于中间业务平台新业务申请及开发流程有关事宜的通知》川邮银发?2012?955号执行。

第十七条 经审批进行开发的代收付业务,在开发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原因终止的,由主办行逐级书面报告至省分行,省分行上报到总行。如由省分行本级业务主办开发的业务,由主办部门直接报总行。报告内容应包括原计划、终止原因等。

第十八条 经审批的代收付业务需停办的,由主办行逐级书面报告至省分行。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情况、停办原因、停办时间等。

第四章 协议管理

第十九条 代收付业务开办前,应由主办行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主办行的协议签订主体须为县(市)及县(市)以上分支机构,协议需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有合同专用章的须使用合同专用章),且须在协议每页加盖双方的骑缝章。有权签字人应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若协议双方任意一方的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人或代理人发生变更时,发生变更方应重新进行书面授权。主办行的书面授权书、授权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应由专人专项保管,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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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关资料进行审核。签约成功后由客户与委托单位接洽,告知签约关系内容。

(三)公司客户签约关系处理:公司客户在办理代收付业务时,与我行签订委托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在开户行办理公司账户签约、解约、修改信息等。公司客户提出业务办理申请,提供公司客户的单位结算账号、预留印鉴等信息,以及公司法人的有效实名证件。代理人办理时,应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实名证件和委托授权书。开户行应认真审核委托代收付业务协议(付款单位委托扣款协议书),审核单位公章、银行预留印鉴、法人签章的授权书及经办人有效实名证件,授权书应记载经办人姓名、单位任职部门、有效实名证件号码和授权办理的具体内容。经公司业务柜员审核无误后,进入中间业务平台办理签约手续。签约行(开户行)须留存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出具的业务授权书、经办人填写的委托授权书等资料,于日终一并上缴事后监督。

(四)个人客户、公司客户解约处理:根据合作协议到期不再继续合作或是合作终止:对签约(E平台批量签约)的个人客户,原主办的邮储银行机构,应及时将这些委托单位的个人客户信息做业务解约处理后,再做业务停办处理;对在柜面签约的个人客户、公司客户,应由他们至柜面填写(附件11)作信息解约申请。

第二十八条 代收类业务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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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类业务根据处理方式,可分为网点柜面缴费、自助渠道缴费、预存代扣。

(一)网点柜面缴费

1.客户到开办代收业务网点以现金、卡/折或支票交纳费用时,柜员应根据客户提供的账号、缴费种类、客户号(如手机号码、电表卡号、气表卡号、个人社保编码等)为其办理代收业务。用卡或折缴费的客户,由客户输入卡/折密码确认,并根据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要求,为客户打印代收业务专用发票或凭证。

2.缴费当日营业日终结束前发现缴费金额、客户号有误,造成错误缴费,可在原缴费网点为客户办理缴费取消。办理取消业务时,应将原缴费打印的所有凭证(包括通用凭证、收据、发票等)收回,并在原凭证上打印或加盖“作废”字样,从新打印业务取消交易凭证,交客户确认签字;在柜面缴费后打印收据或发票等凭证时,出现断电或打印机故障等情况,可进行收据或发票等凭证重打。

(二)自助及电子渠道缴费

自助渠道缴费包括ATM、POS、商易通终端、自助终端缴费等;电子渠道缴费包括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视银行缴费等。客户通过自助及电子渠道办理缴费业务时,可根据操作提示,输入账号、缴费种类、客户号等项目,完成缴费。缴费成功后,客户索取专用发票或收据可根据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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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签订的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办理,自助及电子渠道缴费成功后不可取消,如须取消,原则上应由客户找委托单位协商处理。

(三)预存代扣

1.由邮储银行机构发起的扣款:在取得结算账户所有人授权后,邮储银行机构可根据协议约定、委托单位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已授权的结算账户中扣款办理代收业务。扣款成功后,客户索取专用发票或收据可根据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办理。

2.由委托单位发起的扣款:委托方应与邮储银行签订代理协议,同时个人客户应与委托单位、银行签订两两或三方委托扣款授权协议。委托单位只能对签订了委托扣款授权协议的客户发起扣款。

第二十九条 代付类业务处理方式

代付类业务根据处理方式可分为指定账号代付、按址汇款代付。

(一)指定账号代付

办理代发工资、代发社保、新农保等代付业务时,如委托单位仅限于个人客户客户号(工号、社保编号)、卡号/存折账号、姓名作为代付依据,对于客户号、账号、户名等基本信息不全的,不得办理代付业务;如委托单位不仅限于个人客户客户号、卡号/存折账号、姓名、证件号等作为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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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对于如客户号、账号、户名、证件号等基本信息不全的,不得办理代付业务。在代付系统处理时,须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基本信息是否匹配进行校验,校验出信息不符的,不得立即办理代付,必须将信息不符(如户名不符、证件号不符等)的客户反馈回委托单位,经委托单位核实码正确后通知处理再办理。如果办理了个人客户签约关系,代付时必须校验签约关系,且只对签约关系客户进行代付。

(二)按址汇款代付

因收款人地域偏远等原因,委托单位需要通过按址汇款方式办理代付业务时,应要求委托单位提供收款人姓名、邮编、具体地址等信息,由主办行指定网点进行汇款处理,并将汇款结果返回给委托单位。

第三十条 批量处理基本规定

(一)办理代收付业务时,邮储银行机构可按协议约定,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批量文件,从指定的结算账户上进行批量扣款,或将委托单位的代付款项批量存入指定的收款人账户。

(二)基本批量业务(凡是由委托单位提供电子数据,由邮储机构发起批量账务处理的业务),委托单位须到委托的邮储机构辖内任一营业网点申请批量处理密钥,提供的电子数据文档必须由是委托单位使用离线转换器加密生成。全国中间业务平台处理系统对加密电子数据文件自动解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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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代收或代付。各邮储机构须教会委托单位相关经办人员使用离线转换器,须告之在文件加密处理生成加密电子数据文档前,根据不同的需要,选择加上个人信息校验标志,对各个人客户信息正确与否进行校验。对个人信息校验不仅可降低业务操作风险,也加强资金安全风险的防控。

(三)任何部门或个人应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处理批量业务,未经委托单位许可,不得修改或删除委托单位提交的批数据文档信息,不得擅自解密委托方电子数据文件,也不得受理未加密或不符合银行规范的数据文件,不得代委托单位加密。

(四)办理手工逐笔录入批量业务。手工逐笔录入批量业务是指从柜面录入客户信息,交易明细记录在100笔以下(含100笔)交易,且委托单位只提供纸字明细清单的批量业务。邮储银行机构应指定网点集中办理。办理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数据在录入过程中真实、准确。

(五)根据对批量处理方式不同,可分为由委托单位直接发起的联机批量业务,以及邮储银行机构行内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电子数据发起的批量业务。

(六)办理行内发起的批量业务,委托单位须提供与电子数据介质所记录的内容一致且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字的纸质明细清单或汇总清单。委托与代理双方应进行当面交接,并在《批量代收(代付)业务交接登记簿》(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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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

在邮储银行机构办理代收付业务的委托单位,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在邮储银行公司业务系统中开立单位结算账户。

在邮储银行机构办理代发业务的委托单位,原则上需在邮储银行公司业务系统中开立一个单位结算账户,账户类型账户可为基本存款户、一般存款户、临时存款户或代发资金专用存款户,原则上开立基本存款户。

第三十五条 内部账户的开立及撤销

(一)在邮储银行机构办理代收付业务的委托单位,均需在我行公司系统开立内部账户。对于办理代付业务的委托单位,确实无法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经省分行会计与营运部批后,可通过邮储银行的内部账户进行资金结算。

(二)内部账户按委托单位开立。对于既办理代收又办理代付业务的同一委托单位,需分别开立代收和代付业务内部账户。根据业务种类,委托单位需在新中间业务平台开立一一对应的内部账户。

(三)会计人员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代收付业务内部账户开户申请》(附件17),填制《会计业务审批单》(附件18),报省分行会计与营运部审批,同意开户后交指定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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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会计人员开立内部账户。对于确实在我行无法开立结算账户办理代付业务的委托单位,业务部门须在《代收付业务内部账户开户申请》上注明原因,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由市分行会计与营运部上报省分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开立内部账户。

原则上,内部账户名称须与委托单位名称保持一致。如委托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可协商确定,但必须有委托单位出具的纸质说明(说明须加盖公章)。此说明由业务部门提供,在进行内部账户开户及户名修改时一并提供同级会计部门。

(四)内部账户销户

因协议到期或业务停办不再办理代收付业务时,经办的邮储银行机构业务部门需及时填制《代收付业务内部账户销户申请》(附件19),交同级会计部门。会计人员收到《代收付业务内部账户销户申请》,进入中间业务平台系统,核实内部账户资金是否已经结清不零,如已结清,则会计人员填制《会计业务审批单(销户)》(附件20),经省分行会计与营运部审批同意后,登录会计处理平台做内部账户销户;如未为零,则应及时通知业务部门协助处理,待账户资金结清为零,省分行审批同意后,再将绑定的内部账户进行撤销。业务部门必须在内部账户销户后再停该业务或注销该单位。

第七章 资金结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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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邮储银行各级机构在办理代收付业务时,应遵循“银行不垫款”原则。代收业务须先向客户收款、后向委托单位入账;代付业务须先向委托单位收款、后向客户入账。

第三十七条 资金结算必须在对账相符的前提下与委托单位进行。出现对账不符时,相关业务部门应配合会计部门查明原因,在保证邮储银行机构和客户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完成资金结算。

第三十八条 资金结算模式分为自动结算和手工结算。 自动结算:由中间业务平台根据系统设定的结算周期、结算金额等参数,在满足参数条件时,中间业务平台向公司业务系统自动发起对委托单位的资金划转。

手工结算:委托单位采用不固定周期、不固定金额的方式进行资金结算。会计人员根据业务部门出具的《代收付业务划(退)款通知单》,在中间业务平台中进行手工划款。划款成功后,打印《委托单位付款通知单》三份。会计签字盖章后留存一份;交业务人员两份,其中一份交客户作为付款凭证。原则上,不得直接通过会计处理平台对内部账户资金进行支付操作。

第八章 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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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会计部门按时进行账务核对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出现对账不符,相关业务部门应配合会计部门查找原因。

第四十条 系统对账是指中间业务平台采用系统自动核对交易明细、人工核查汇总对账结果的方式进行对账。包括中间业务平台与委托单位系统间的对账和中间业务平台与行内业务系统的对账。

(一)中间业务平台与委托单位系统间的对账 以委托单位为准的对账:中间业务平台收到委托单位的对账文件后,系统根据对账文件自动完成交易明细的逐笔勾对,系统对账成功后自动生成日切不符数据、待调差错数据、结余明细核查数据。会计人员根据人工核查对账结果,确认数据的准确性后,进行差错调整或资金结算。

以邮储银行为准的对账:由中间业务平台每日生成对账文件自动发送至委托单位系统中,核对工作由委托单位自行完成。业务部门负责为委托单位提供汇总数据,便于委托单位进行人工汇总对账。

(二) 中间业务平台与行内业务系统的对账

中间业务平台收到行内业务系统的对账文件后,系统自动完成交易明细逐笔勾挑核对。系统对账成功后自动生成日切不符数据、待调差错数据、结余明细核查数据。中间业务会计应每个工作日查询“会计平台中间业务内部账户余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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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表-联机查询”和“储蓄系统中间业务内部账户余额对账表-联机查询”这两张清算报表。看资金清算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及时与上级机构反映,协助查明原因并解决。

中间业务会计还应定期查询“委托单位付款通知单查询”交易,监控与委托单位自动扣款或手工付款的交易是否成功,交易状态有异常的,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九章 差错调整

第四十一条 经办机构会计人员应及时核查差错交易的原因,并根据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进行相应的差错调整。差错调整应确保银行不存在资金风险。

差错交易的调整工作要求在T+1日(T日为工作日)完成。差错调整前须核实中间业务平台、会计处理平台、公司业务系统或储蓄系统的交易状态,确认为差错交易后再进行差错调整处理,避免错调整、重复调整的情况发生。

各市县会计人员要每个工作日通过“清算管理-报表-差错交易登记簿”交易查询本机构或辖内是否存在差错。如有差错,会计人员应当日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间业务系统差错记录单》(见附件21),签章后交同级业务部门核实交易明细,业务部门须当日将核实处理结果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部门章后返还会计部门,如不符问题仍未解决,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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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调阅档案的,应经业务主管人员批准,登记“调(查)阅档案记录簿”,详细记录查阅日期、查阅单位和人员、查阅事由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 代收付业务档案的整理装订、保管、销毁等应参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邮银发?2011?62号)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会计制度(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代收付业务档案应每月整理装订一次。代收付凭证的装订以月份为单位,按业务发生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整理,每月订成一册或若干册,并归档管理。

(二)在清理和销毁代收付业务档案时,业务、法律与合规部、安保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各个环节管理,注意防范风险。有关人员要亲临现场监销,待销毁现场清理完毕后方可撤离。对在清理和销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并上报主管部门。代收付业务档案销毁工作结束,参加人员须在清单上签字证明,销毁清单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四章 业务数据管理

第六十条 业务数据包括签约数据、交易流水、交易明细及生产报表等电子数据。生产报表指业务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日间随机报表和日终批处理报表、对账文件等。

第六十一条 业务数据保存时限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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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约数据保存时限为6年(含6年); (二)业务流水保存时限为6年(含6年); (三)交易明细保存时限为6年(含6年); (四)随机报表和日终批处理报表、对账文件的保存时限为6年(含6年)。

第六十二条 业务数据联机查询时限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一)签约数据联机查询时限为1年(含1年); (二)业务流水联机查询时限为1年(含1年); (三)交易明细联机查询时限为1年(含1年); (四)随机报表和日终批处理报表、对账文件的联机查询时限为3年(含3年)。

第六十三条 超过联机查询时限的业务数据,如需查询,应由各二级分行向省分行提出书面申请,省分行主管部门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六十四条 超过保存时限的业务数据可销毁,但重要

业务数据须及时备份,备份数据应妥善保管,方便事后查询。

第六十五条 业务数据保存须具备良好的环境,保证安全,防止丢失、泄露及损坏。为妥善保管业务数据及电子档案的保存,业务部门应配备较大容量的储存器或刻制成光盘用于数据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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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风险控制

第六十六条 外部风险控制

(一)邮储银行机构发展代收付业务应遵循资源共享、平等互利、双赢发展的原则,与客户签订委托代收付业务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商定解决客户纠纷的基本方法,并对客户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

(二)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时,协议内容应要求委托单位确保代收付业务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合规。因提供的材料虚假或有误所产生的法律风险及经济损失,由委托单位承担。

(三)客户办理签约、解约、修改信息等业务时,受理人员须认真审核客户的账户性质、有效实名证件、申请或协议内容等资料,并根据规定留存相关资料。

第六十七条 内部风险控制

(一)加强制度建设,邮储银行机构应根据代收付业务特点,制定实施细则、操作规范、会计核算办法、数据维护等规章制度。

(二)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操作流程。不定期组织检查,确保业务操作各环节相互制约,堵塞漏洞;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增强合规意识,有效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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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对系统软件的维护、开发与完善,加大对日常业务的监控和跟踪力度,及时发现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解决。

(四)批量代收付业务操作风险控制

为规范批量代收付业务操作,防范资金风险,批量代收付业务操作权限设臵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业务人员在批量代收付业务处理过程中主要负责与委托单位联系协调等相关的工作,具体包括:

⑴负责与委托单位批量代收、批量代付、批量解止付扣款等电子介质数据及相关纸字单据的交接工作。

⑵负责将委托单位提供的电子介质数据及相关纸质单据提交会计人员进行核实,将系统处理结果和委托单位纸字单据所列内容进行复核,将系统处理结果反馈委托单位。

⑶在系统内具备批量代收付业务的各类查询权限,包括:批量总控资料查询、批量明细交易查询等配套交易。

2.会计人员在批量代收付业务处理过程中主要负责代收付业务资金的账务处理和查询等工作,具体包括:

⑴负责核实业务人员提交的电子介质数据、单据等资料,确认无误后将电子介质数据导入中间业务平台,完成批量代收付业务账务处理。

⑵对代收付业务定期开展对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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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在系统内具备批量代收付业务的各类查询权限,包括:批量总控资料查询、批量明细交易查询等配套交易。

(五)业务处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授权管理,严格执行双人操作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可设臵专用的批量业务操作间,并为批量操作间安装视频监控。柜员应妥善保管并定期修改密码,不得随意借予他人使用。柜员密码应至少每月修改一次。

(六)邮储银行机构应建立代收付业务事后监督机制,以“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开展日常监督工作,根据代收付业务处理凭证,检查业务合规性及账务真实性,防控操作风险。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各业务、会计、法律与合规等部门应对代收付业务进行及时有效管理,定期进行检查,严格防范业务风险。

第六十九条 各级邮政储蓄银行与同级邮储代理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本着邮银和谐、共同发展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制定、修改和解释。各市、州邮政代理业务局和各市、州分行可比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落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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