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重点学习笔记

更新时间:2024-01-06 21:5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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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消防基础知识 第一章燃烧基础知识 第一节燃烧条件

1.燃烧的必要条件-点火三角形-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引火源(温度)。 2.燃烧的必要条件-点火四面体-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引火源(温度)、链式反应自由基。

3.直接引火源包括:明火、电弧、电火花、雷击,高温、自燃引火源不属于直接引火源。

第二节燃烧类型

4.燃烧分为两种,着火和爆炸,点燃和自燃都属于着火。

5.闪点是判断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对可燃性液体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闪点<28℃的为甲类,28℃≤闪点<60℃的为乙类,闪点≥60℃为丙类。

6.对于液体、气体可燃物,其自燃点受压力、氧浓度、催化、容器的材质和表面积与体积比等因素的影响。而固体可燃物的自燃点,则受受热熔融、挥发物的数量、固体的颗粒度、受热时间等因素的影响。

第三节燃烧方式及其特点

7.气体燃烧分为扩散燃烧与预混燃烧。 8.液体燃烧分为闪燃、沸溢、喷溅三个阶段。

9.固体燃烧分为蒸发燃烧、表面燃烧、分解燃烧、熏烟燃烧(阴燃)、动力燃烧(爆炸)。

第二章火灾基础知识 第一节火灾的定义、分类与危害

10.火灾的定义: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11.按照燃烧对象的性质火灾分为: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B类火灾(液体

或可溶化固体物质火灾)、C类火灾(气体火灾)、D类火灾(金属火灾)、E类火灾(带电火灾)、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火灾)。 12.按照火灾事故所造成的灾害损失程度火灾可以分为:

死亡人数 一般火灾 3 重伤人数 损失财产 10 1000万 较大火灾 10 50 5000万 重大火灾 30 100 1亿 特别重大火灾 只上不下,取小于号时带等于号 13.火灾的危害:危害生命安全、造成经济损失、破坏文明成果、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节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

14.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电气、吸烟、生活用火不慎、生产作业不慎、设备故障、玩火、放火、纵火。 第三节建筑火灾蔓延的机理与途径

15.建筑火灾蔓延的传热基础为:热传导、热对流、热辐射。

16.延期的扩散路线:着火房间→走廊→楼梯间→上不各楼层→室外;着火房间→室外;着火房间→相邻上层房间→室外。

17.烟气流动的驱动力:烟囱效应、火风压、外界风的作用。

18.烟气蔓延的途径:孔洞开口蔓延、穿越墙壁的管线和缝隙、闷顶内蔓延、外墙面的蔓延。

19.建筑火灾发展的三个阶段:初期增长阶段、充分发展阶段、衰减阶段。 第四节灭火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20.灭火的基本原理:冷却灭火、隔离灭火、窒息灭火、化学抑制灭火。

第三章爆炸基础知识 第一节爆炸的概念以及分类

21.爆炸:由于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反应产生温度、压力增加或者两者同时增加的现象。

22.爆炸分为:物理爆炸、化学爆炸、核爆炸。 23.化学爆炸包括:炸药爆炸、气体爆炸、粉尘爆炸等。

第二节爆炸极限

24.气体和液体蒸汽的爆炸极限通常用体积分数(%)表示,通常,在氧气中的爆炸极限要比空气中的爆炸极限范围宽。

25.可燃粉尘的爆炸极限通常用单位体积重粉尘的质量(g/m3)表示。 26.爆炸极限是评定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大小的依据,爆炸范围越大,下限越低,火灾危险性就越大。

第三节爆炸危险源

27.引起爆炸的直接原因:物料原因、作业行为原因、生产设备原因、生产工艺原因、人的故意破坏、自然灾害。

28.常见爆炸引火源有:机械火源、热火源(高温表面、日光照射)、电火源(电火花、静电火花、雷击)、化学火源。

29.最小点火能量: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每一种气体爆炸混合物的起爆最小点火能量,目前都采用毫焦(mj)作为最小点火能量的单位。

第四章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知识

第一节爆炸品

30.爆炸品的分类:整体爆炸、喷射爆炸、局部爆炸、局限爆炸、不敏感不爆炸、无危险爆炸。

第二节易燃气体

31.易燃气体的分级:

I级 爆炸下限<10% 爆炸极限范围≥12个百分点 II级 10%≤爆炸下限<13% 爆炸极限范围<12个百分点 32.易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表现在:易燃易爆性、扩散性、压缩性和膨胀性、带

电性、腐蚀性、毒害性。

33.可燃气体的气体静电荷产生和杂质与流速有关。

第三节易燃液体

34.易燃液体的分级

I级 初沸点≤35℃ II级 闪点<23℃,且初沸点>35℃ III级 闪点≥23℃且≤35℃,且初沸点>35℃ 闪点>35℃且≤60℃,初沸点>35℃ 35.易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表现在:易燃性、爆炸性、受热膨胀性、流动性、带电性、毒害性。

第四节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36.易燃固体:燃点高于300℃的固体称为可燃固体,燃点低于300℃的固体称为易燃固体。

第二篇建筑防火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建筑火灾的原因

37.建筑火灾的原因主要有电气火灾、生产作业类火灾、生活用火不慎、吸烟、玩火、放火和自燃、雷击、静电等原因引起的火灾。

第二节建筑火灾的危害

38.建筑火灾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危害人员生命、造成经济损失、破坏文明成果、影响社会稳定。

第三节建筑火灾的原理和技术方法

39.建筑火灾预防的技术方法有:总平面布置、建筑结构防火、建筑材料防火、防火分区分隔、安全疏散、防排烟、建筑防爆和电气防火。

40.建筑总平布置中,要从建筑周围环境、地势条件、主导风向等方面综合考虑。 41.建筑结构防火常用的方法:适当增加构件的截面积;对钢筋混凝土上构件增

加保护层厚度;在构件表面涂覆防火涂料做耐火保护层;对钢梁、钢屋架以及木结构做耐火吊顶和防火保护层包覆等。

42.建筑材料防火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是:控制建筑材料中可燃物的数量,受条件限制或装修特殊要求必须使用可燃材料的,应当对材料进行阻燃处理;与电气线路或发热物体接触的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进行阻燃处理;楼梯间、管道井等竖向通道和供人员疏散的走道内应当采用不燃材料;

43.防火分区包括水平防火分区和竖向防火分区。水平防火分区是指在同一水平面上,利用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以及防火水幕等分隔物,将建筑平面分为若干个防火分区;竖向防火分区指上下层分别用耐火的楼板等构件进行分割。 44.防排烟系统分为排烟系统和防烟系统。排烟系统是指利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外;防烟系统是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以及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的系统。 45.建筑主动防火的措施包括:灭火器材、消防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疏散系统等;

46.建筑被动防火的措施包括:防火间距、防火构造、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分隔、安全疏散措施。

47.建筑内可燃物分析时,应着重分析:1.潜在的引火源;2.可燃物的种类以及燃烧性能;3.可燃物的分布情况;4.可燃物的火灾荷载密度。

第二章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48.爆炸极限和自燃点是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气体的比重和扩散性、化学性质活泼性、带电性以及受热膨胀性等也都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其火灾危险性。

49.闪点是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评定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最直接的

指标是蒸汽压,蒸汽压越高,越易挥发,闪点越低)。液体的爆炸温度极限,受热蒸发性、流动扩散性和带电性也是衡量液体火灾危险性的标志。

50.对于绝大多数固体来说,熔点和燃点是评定其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标志参数。另外,还应从其反应危险性、燃烧危险性、毒害性、腐蚀性以及放射性等方面进行分析。

51.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52.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以及举例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特征 甲类 生产物质:1.闪点小于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既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遇水能引起燃烧的物质 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乙类 生产物质:1.闪点大于或等于28℃且小于60℃的液 体;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助燃气体;5.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6.闪点大于或等于60℃的液体雾滴以及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 生产物质:1.闪点大于或等于60℃的液体;2.可燃固体。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难燃物品的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丙类 丁类 戊类 53.上述分类中,甲乙丙类液体分类,以闪点为基准。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基准定为小于28℃,乙类定为大于等于28℃并小于60℃,丙类定为大于60℃,这样划分甲乙丙是以汽油、煤油、柴油的闪点为基准的。

54.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主要是看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是否有引起火灾

的可能性,并按其中最危险的物质确定,主要考虑:生产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质;生产中操作条件的变化是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生产中产生的全部中间产物的性质;生产中最终产品以及副产物的性质。

第二节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55.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生产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一致,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种,但是要注意,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的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1/2时,应按丙类确定。

第三章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第一节建筑分类

56.建筑分类按照使用性质分类分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 57.民用建筑按照功能和建筑高度分类,主要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或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和单、多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 二类 建筑高度大于27米,但建筑高度不大于27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住是不大于54米的住宅建米的住宅建筑(包括住宅建筑 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点的住宅建筑) 的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公共建筑;2.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1.建筑高度大于24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除住宅建筑和一类高层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公共建筑 功能组合的建筑;3.医疗公共建筑以外的其他高2.建筑高度不大于建筑、重要公共建筑;4.层民用建筑 24米的其他民用建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筑 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一类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58.工业建筑分为加工、生产类厂房和仓储类库房两大类。

59.建筑分类按照建筑高度分类分为:单层、多层建筑(27米以下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和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

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建筑)。

第二节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以及分级

60.建筑材料以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分为四级:A/B1/B2/B3。

燃烧性能等级 A B1 名称 不燃材料 难燃材料 燃烧性能等级 B2 B3 名称 可燃材料 易燃材料 第三节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61.耐火极限是指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62.影响耐候极限的因素:1.材料本身的属性;2.构配件的结构特性;3.材料与结构件的构造方式;4.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条件;5.材料的老化性能;6.火灾种类和使用环境要求。

63.建筑材料对火灾的影响有四个方面:一是影响点燃和轰然的速度;二是火焰的连续蔓延;三是助长了火灾的热温度;四是产生浓烟以及有毒气体。 64.根据火灾的统计数据来看,88%的火灾可在1.5h之内扑灭,80%的火灾可在1h之内扑灭,因此将一级建筑物楼板的耐火极限定为1.5h,二级建筑物楼板的耐火极限定为1h,以下级别的则相应降低要求。在建筑中起主要支撑作用的柱子,其耐火极限值要求相对较高,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要求3.0h,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要求2.5h。

第四节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

65.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 防火墙 承重墙 墙 楼梯间、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 柱 耐火等级 一级 不燃3小时 不燃3小时 不燃2小时 不燃1小时 不燃3小时 二级 不燃3小时 不燃2.5小时 不燃2小时 不燃1小时 不燃2.5小时 三级 不燃3小时 不燃2小时 四级 不燃3小时 难燃0.5小时 不燃1.5小时 难燃0.5小时 不燃0.5小时 难燃0.5小时 不燃2小时 难燃0.5小时 不燃0.75小时 不燃0.5小时 难燃0.5小时 难燃0.25小时 梁 楼板 屋顶承重构件 疏散楼梯 吊顶 不燃2小时 不燃1.5小时 不燃1.5小时 不燃1.5小时 不燃1.5小时 不燃1小时 不燃1小时 不燃1小时 不燃1小时 不燃0.75时 难燃0.5小时 不燃0.75时 难燃0.15时 难燃0.5小时 难燃0.5小时 可燃性 可燃性 可燃性 不燃0.25小时 难燃0.25时 66.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 防火墙 承重墙 墙 楼梯间、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 柱 梁 楼板 屋顶承重构件 疏散楼梯 吊顶 耐火等级 一级 不燃3小时 不燃3小时 不燃2小时 不燃1小时 不燃3小时 不燃2小时 不燃1.5小时 不燃1.5小时 不燃1.5小时 二级 不燃3小时 不燃2.5小时 不燃2小时 不燃1小时 不燃2.5小时 不燃1.5小时 不燃1小时 不燃1小时 不燃1小时 三级 不燃3小时 不燃2小时 四级 不燃3小时 不燃0.5小时 不燃1.5小时 难燃0.5小时 不燃0.5小时 难燃0.5小时 不燃2小时 不燃1小时 不燃0.5时 可燃0.5小时 不燃0.5时 难燃0.15时 难燃0.5小时 难燃0.5小时 可燃 可燃性 可燃性 可燃性 不燃0.75小时 不燃0.5小时 难燃0.5小时 难燃0.25小时 不燃0.25小时 难燃0.25时 67.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几项规定: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8.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小时,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小时和1小时。

69.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屋面防水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70.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小时,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房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小时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小时的不燃性墙体。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71.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三级耐火等级

的医疗建筑、中小学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小时;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72.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第四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局 第一节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73.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74.甲乙丙类的液体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避免火灾对周围环境造成威胁;若布置在地势高处,则应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乙炔站等遇水产生可燃性气体容易发生火灾爆炸的企业,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的地方。 75.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和可燃粉尘的车间、装置等,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独立设置。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76.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防止火灾蔓延、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节约土地资源,防火间距的计算。

77.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低层建筑,保持6-10米的防火间距;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6米;其他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基础上有所增加。

78.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建,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79.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米。

80.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以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照规定减小2米,单多层戊类厂房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规定为一二级10米,三级12米,四级14米。

81.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照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

8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米。

83.两座丙丁戊类厂房(或厂房与仓库)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照规定减少25%。

84.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或厂房与仓库),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面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时,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设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水幕,或设置防火卷帘时,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丙丁戊类厂房(或厂房与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米。

85.发电厂的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以按照单台确定。

86.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米。

87.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小于规定的距离,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

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88.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米,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89.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米。(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既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遇水能引起燃烧的物质))(1.闪点小于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6.受撞击摩擦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发生爆炸的物质)

90.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根据一二级,三级,四级的防火间距分别为10米,12米,14米,可以按照此间距减少2米。

91.乙丙丁戊类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是丙类不应小于6米,丁戊类不应小于4米,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的规定,其防火间距不限。 92.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与甲相同。

93.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3 9 11 14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9 6 7 9 三级 11 7 8 10 四级 14 9 9 12 94.相邻两座单、多层民用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照规定减少25%。

95.两座民用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处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米以及以下范围内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96.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民用建筑,都是一二级耐火等级,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97.相邻两座民用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米,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米。

98.相邻两座民用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处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米以及以下范围内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防火分隔水幕或规范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米,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米。

99.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民用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照四级确定。 100.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允许减小条件是,仍不能减少。

101.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机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在设置防火墙时,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扑救,切忌盲目,顾此失彼。

第三节建筑平面布置

102.建筑布置原则:1.建筑内部某部位着火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在(或通过)建筑内部和外部蔓延,并未人员疏散、消防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保护;2.建筑

物内部某处发生火灾时,减少对邻近(上下层、水平相邻空间)分隔区域受到强辐射热和烟气的影响;3.消防人员能方便进行救援、利用灭火设施进行作战活动;4.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建筑设备设置部位,能防止对人员和贵重设备造成影响或危害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火灾或爆炸,及时控制灾害的蔓延扩大。 103.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宜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布置,不应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104.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三层,当常压燃气锅炉距离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米时,可设置在屋顶上。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做燃料,采用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 105.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米的窗槛墙。 106.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107.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的方式,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108.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109.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110.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111.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112.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与建筑规模匹配的灭火设施。

113.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114.柴油发电机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以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以及以下,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丙类柴油作为燃料。

115.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16.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小时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组隔开的方式;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17.柴油发电房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与之匹配的灭火设施。 118.消防控制室宜单独建造,且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19.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20.消防控制室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121.消防控制室不应在电磁场干扰较强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的设备用房附近。

122.消防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物内,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以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米的楼层;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取甲级防火门;电梯机房应与普通电梯机房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分开。

123.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

三层;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124.歌舞厅等游艺场所应布置在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段,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这里的一个厅室是指场所内一个相互分隔的独立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防火门。

125.歌舞厅等游艺场所设置在非首层或二三层的其他楼层时,应满足1.不应设置的地下二层以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

126.歌舞厅等游艺场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

127.歌舞厅等游艺场所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可以设置一个出口。

128.歌舞厅等游艺场所应该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防排烟设施等。

129.电影院、剧场等不宜设置在住宅楼、仓库、古建筑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或二层,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

130.老年人建筑以及儿童活动场所等应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当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或二层;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

131.医院的病房附设在人防工程中时,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以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米。人防工程内

设置的病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且疏散楼梯不得与其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

132.医院的病房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二层;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

133.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134.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果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35.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136.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果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37.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38.厂房内设置不超过一昼夜需要量的甲乙类中间仓库时,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139.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第五章防火防烟分区与分隔

第一节防火分区

140.防火分区是指采用具有较高耐火极限的墙和楼板等构件作为一个区域的边界构件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阻止火势向同一建筑的其他区域蔓延的防火单元。

141.甲类生产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疏散和救援困难,因此,甲类厂房除因生产工艺需要外,应尽量采用单层建筑。

142.除甲类厂房外,规范允许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应根据其生产的火灾危险类别、厂房和层数和厂房的耐火等级因素确定。

143.对于不同层数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生产的火灾危厂房的耐火最多允许单层厂多层厂高层厂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含地下险性级别 等级 层数 房 房 房 或半地下室) 甲 乙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丙 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丁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戊 三级 四级 宜采用单4000 层 3000 不限 6 不限 不限 2 不限 3 1 不限 3 1 5000 4000 不限 8000 3000 不限 4000 1000 不限 5000 1500 3000 2000 500 500 1000 1000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4000 2000 3000 1500 6000 3000 4000 2000 2000 2000 3000 不限 4000 不限 6000 144.对于一些特殊的工业建筑,防火分区的面积可适当扩大,但必须满足规范规定的相关要求。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145.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以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布局面积的1倍计算。

146.除了对仓库总的占地面积进行限制外,库房防火分区之间的水平分隔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不能采用其他分隔方式替代。甲、乙类物品着火后蔓延快、火势猛烈,甚至可能发生爆炸,因此甲乙类仓库应采用单层结构,对于丙丁戊类仓库,在实际使用中确因物流等用途需要开口的部位,采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 147.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上表规定增加1倍。 148.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的按照耐火等级的规定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级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1500 2500 1200 600 500 备注 对于体院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以适当的增加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 149.当民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上表的规定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的1倍计算。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150.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具体规定为:①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②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③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151.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商业厅,应采用无门窗洞口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楼板分隔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相邻区域的确实需要布局水平或竖向联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

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等方式进行连通。

152.建筑高度不大于18米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办公建筑或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

153.民用建筑,丁戊类厂房(仓库)可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非承重墙和房间隔墙应采用难燃性材料,耐火等级分别为0.75小时和0.5小时。 154.附设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等火灾危险性较大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小时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分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 155.采用木质结构的自用车库面积不宜大于60㎡。

156.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业疏散通道、通风机房以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型隧道分隔。隧道内敷设的地下设备用房,占地面积大,人员较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

第二节防火分隔

157.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相互分隔的独立房间。当其布置在地下或四层以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即使设置自动喷火灭火系统,面积也不能增加,以便将火灾现在该房间内。厅、室之间以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小时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约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单元之间或其他场所之间的分隔构件上无任何门窗洞口。

158.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布置在四层以及以上楼层时,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且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幕布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159.剧场、电影院、礼堂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民用建筑内时,应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割。设置在四层以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以及以上楼层;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以及下楼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该面积也不得增加。 160.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161.住宅建筑和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以下规定:①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小时的不燃性楼板和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相接处设置高度不小于1.2米的防火挑檐,或相接触上下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4米。②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③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

16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于其他部分分隔,设置在丁戊类厂房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0.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分分隔。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物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63.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必须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164.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分隔,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6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间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

16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167.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于其他部分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分隔,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168.中庭应与周围相连通的空间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采用防火玻璃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采用防火玻璃时,防火玻璃与其固定部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但采用C类防火玻璃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小时,并应符合规范的相关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169.对于不设窗间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高度不低于1.2米的不燃性实体墙或防火玻璃墙;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部分墙体的高度不应小于0.8米。

170.为了阻止火灾时幕墙和楼板、隔墙之间的洞隙蔓延火灾,幕墙与每层楼板交

界处的水平缝隙和隔墙处的垂直缝隙应该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填实。

171.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以阻止火灾通过幕墙与墙体之间的空隙蔓延。

172.需要注意的是,当玻璃幕墙遇到防火墙时,应遵循防火墙的设置要求,防火墙不应于玻璃直接连接,而应与其框架连接。

173.电梯井应单独设置,进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井无关的电缆与电线。

174.电梯井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性墙体。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175.电缆井、管道井应该单独布置,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不燃性墙体。墙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高度不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进应每隔2、3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性墙体做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物,应该每层作防火分隔。

176.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吊顶、走道灯相连通的孔洞,应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填实。

177.为防止因建筑变形破坏管线而引发火灾并使烟气通过变形缝扩散,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三节防火分隔设施与措施

178.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框架上,防火墙应截断可燃性墙体或难燃性墙体的屋顶结构,且应高出不燃性墙体屋面不小于40cm,高出可燃性墙体或难燃性墙体屋面不小于50cm。

179.防火墙中心距天窗断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米,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焰蔓延的措施。

180.建筑物外墙如为难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突出墙的外表面40cm,或防火墙带的宽度,从防火墙中心线起每侧不应小于2米。

181.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防火封堵材料将缝隙紧密填塞。

182.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如设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米,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183.设计防火墙时,应考虑防火墙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184.防火卷帘按照重量分为轻型(厚度0.5-0.6mm),重型适用于防火墙和防火隔墙(厚度1.5-1.6mm),楼梯间或电动扶梯的隔墙型(厚度为0.8-1.5mm)。 185.防火卷帘分为上卷和侧卷,上卷的宽度可达10米,耐火极限4小时,侧卷的宽度为80-100米,转弯大于等于90℃,耐火极限4.3小时。

186.普通钢质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可以达到1.5小时、2小时;复合型钢质中间加隔热材料的防火卷帘耐火极限可以达到2.5h、3小时,4小时。

187.代替防火墙的防火卷帘应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或在其两侧设冷却水幕,计算水量时,其火灾延续时间按不小于3小时考虑。

188.设在疏散走道和前室的防火卷帘应具有延时下降功能。在卷帘两侧设置启动装置,并应能电动和手动控制。

189.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190.防火卷帘应设防火防烟密封措施,两侧压差为20Pa时,漏烟量小于0.2m3/(㎡*min)。

191.一般不采用侧卷式防火卷帘。

192.为保证安全,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米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米,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米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cm。

193.按耐火极限,防火门分为甲乙丙三级,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1.5小时,1小时和0.5小时,对应的分别应用于防火墙,疏散楼梯门和竖井检查门。 194.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一侧手动开启。

195.用于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能自动关闭;双扇和多扇防火门,应设置顺序闭门器。

196.为保证分区间的相互独立,设在变形缝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防止烟火通过变形缝蔓延。 197.防火门平时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198.防火窗按照安装方法可以分为固定窗扇与活动窗扇两种,固定窗扇防火窗不能开启,平时可以采光,遮挡风雨。发生火灾时可以阻止火势蔓延;活动窗扇防火窗能够开启和关闭,起火时可以自动关闭,阻止火势蔓延,开启后可以排除烟气,平时还可以采光和通风。

199.防火分隔水幕可以起到防火墙的作用,在某些需要设置防火墙或其他防火分隔物无法设置的情况下,可采用防火水幕进行分隔。宜采用雨淋式水幕喷头,水幕喷头的排列不少于3排,水幕宽度不宜小于6米,供水强度不应小于2L/(S*M)。 200.防火阀设置的部位:穿越防火分区处。。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穿越防火分隔出的变形缝两侧。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物内的每个防火分区通风、空调系统独立设置时,可以不设置。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公称温度为70℃的防

火阀,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201.防火阀两侧各2米范围内的风管以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第四节防烟分区

202.防烟分区不宜大于2000㎡,长边不应大于60米,当室内高度超过6米,且具有对流条件时,长边不应大于75米。

203.防烟分区满足的要求: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结构梁等划分。每个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规范要求。采用隔墙等形成封闭的分隔空间时,该空间宜作为一个防烟分区。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应保证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由计算确定。有特殊用途的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烟分区。

204.挡烟垂壁是用不燃材料制成的,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横梁或吊顶下,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的蓄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其从顶棚下垂的高度一般应距离顶棚面50cm以上。

205.当建筑横梁的高度超过50cm时,此横梁何以当挡烟垂壁使用。

第六章安全疏散 第一节安全疏散基本参数

206.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1人/㎡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0.5人/㎡计算。 207.百人宽度指标?Nb,其中AtN为疏散人数(即100人);t为允许疏散的时间(min);

A为单股人流通行能力(平坡地面为43人/min,阶梯地面为37人/min);b为单股人流宽度,取0.55。

208.厂房内疏散出口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米,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1.4米,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米。

209.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外门,走道和楼梯的各自宽度,应按1米/百人计算确定,公共建筑内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

210.电影院、礼堂、剧场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百人不小于0.6米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1米,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米。

211.电影院、礼堂、剧场在布置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米,可增加一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减少一半。

212.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1米计算。 213.办公建筑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米,高度不应小于2.1米。

214.当建筑物使用人数不多,其安全出口的宽度经计算数值又很小时,为便于人员疏散,首层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应该满足:建筑内疏散走道和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一侧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宽度可不小于1米,高层住宅建筑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米。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米。

215.高层医院疗养院的病房部分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大于24米,位于袋型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不大于12米;高层旅馆,展览建筑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大于30米,位于袋型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不大于15米。

216.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

大于30米;当该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米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第二节安全出口与疏散出口

217.疏散楼梯的布置要求:疏散楼梯宜设置在标准层的两端,以便于为人们提供两个不同方向的疏散路线。疏散楼梯宜靠近电梯设置。疏散楼梯宜靠外墙设置。 218.疏散楼梯竖向布置,应保持上下畅通,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平屋顶;应避免不同的人流路线相互交叉。高层部分的疏散楼梯不应和低层的裙房等疏散楼梯交叉使用。

219.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但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扇门的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

220.民用建筑以及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但丙丁戊类厂房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卷帘门或推拉门。 221.公共建筑安全出口的门应设置在火灾时从内部易于开启的门,人员密集的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疏散出口不宜设置门槛,从门扇开启至90°的门边处向外1.4米不设置踏步,疏散门应为推门式外开门。

222.高层建筑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米的防火挑檐。

223.每座建筑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每个防火分区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每个房间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22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少于2个,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少于1个。

225.除托儿所、幼儿园、歌舞娱乐场所以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人数不超

过50人的单层建筑或多层建筑的首层可以设置1个安全出口。

226.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以及托儿所、幼儿园、歌舞娱乐场所以外,符合下表则可以设置1个安全出口。

最多每层最大建筑面积(㎡) 人数 层数 第2层和第3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一、二级 3 200 人 第2层和第3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三级 3 200 人 四级 2 200 第2层人数不超过15人 耐火等级 227.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歌舞娱乐场所以外,当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一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设置一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228.除歌舞娱乐场所以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除地下室外,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规范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倍的公共建筑,可以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229.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

230.住宅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但是,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且任一套房的房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15米时可以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另外,建筑高度大于27米且不大于54米,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每个单元设置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可以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同时,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多单元建筑,每个单元任

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每个单元设置一座通向房顶的疏散楼梯,54米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的疏散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相连通可以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231.厂房、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1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232.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地下或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不超过50㎡,且经常停留的人数不超过15人;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或防火分区的面积不超过100㎡;地下或半地下仓库或地下、半地下仓库的面积不超过100㎡。这么多的情况下,可以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233.民用建筑疏散门设置要求: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设置,并应符合相应疏散要求;公共建筑内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房间相邻的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234.民用建筑中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下列条件符合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型走道两侧的房间,对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米,或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米,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疏散门净宽度不小于1.4米。歌舞娱乐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或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

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

235.对于一些人员密集的场所,如剧场、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为保证安全疏散,应控制通过每个安全出口的人数:即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部分,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236.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出口数目应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

237.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第三节疏散走道与避难走道

238.疏散走道的设置要求:走道应简捷,并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灯和诱导灯。在1.8米高度内不宜设置管道,门垛等突出物,走道中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尽量避免设置袋形走道。疏散走道的宽度应符合要求。办公建筑的走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走道长度≤40米,单面布局为1.3米,双面布局为1.5米;走道长度>40米,单面布局为1.5米,双面布局为1.8米。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239.避难走道的设置要求:走道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小时。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走道仅与1个防火分区相同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

线电话。

第四节疏散楼梯与楼梯间

240.疏散楼梯间的一般要求: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以及合用前室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米。楼梯间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或其他障碍物。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穿越甲乙丙液体管道,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或穿越可燃气体管道。居住建筑楼梯间内不宜敷设或穿越可燃气体管道,不宜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当必须设置时,应采用金属配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装置等保护措施。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中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工作的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其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或利用净宽度不小于0.9米,倾斜角度不大于60°的金属梯。疏散用的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必须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高度大于10米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6米,且宜从距地面3米高处设置。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与地上部分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有明显标志。

241.封闭楼梯间是指设有能阻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或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有墙和门与走道分隔,比敞开楼梯间安全。但因其只设有一道门,在火灾情况下人员进行疏散时难以保证不使烟气进入楼梯间,所以应对封闭楼梯间的适

用范围进行限制。

242.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具体如下: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设置歌舞娱乐场所的建筑,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以及6层以上的其他建筑。高层建筑的裙房,建筑高度不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1米且不大于33米的住宅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住宅建筑的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243.封闭楼梯间的设置要求:封闭楼梯间应靠外墙设置,并设可开启的外窗排烟,当不能天然采光或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建筑设计中为方便通行,常把首层的楼梯间敞开在大厅中,此时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除楼梯间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的房间门窗以及管道井、电缆井的门窗检查口。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244.防烟楼梯间是指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前室或阳台,凹廊和楼梯间的门均应采取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防烟楼梯间设有两道防火门和防排烟设置,发生火灾时能作为安全疏散通道是指高层建筑中常用的楼梯间形式。

245.防烟楼梯间一种为带开敞阳台或凹廊的防烟楼梯间的特点是以阳台或凹廊作为前室,疏散人员须通过开敞的前室和两道防火门才能进入楼梯间内。一种是带前室的防烟楼梯间。

246.防烟楼梯间在发生火灾时,能够保障所在楼层人员安全疏散,是高层和地下建筑中常用的楼梯间形式。在下列情况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247.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要求:①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应按照规定

设置防烟设施,并应设置应急照明设施;②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前室可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③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以及高层仓库不应小于10㎡,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④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⑤除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以及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248.室外疏散楼梯的适用范围:①甲乙丙类厂房;②建筑高度大于32米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丁戊类高层厂房;③辅助防烟楼梯。

249.室外疏散楼梯的构造要求: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米;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2、倾斜角不应大于45度;3、楼梯和疏散出口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小时;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门开启时,不得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米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其他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针对楼梯段。高度大于10米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6米,且宜从距离地面3米的高处设置。

第五节避难层(间)

250.避难层的设置条件: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251.避难层的面积指标: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的人数避难的要求,可按5人/㎡计算。

252.从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能大于50米,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45米。

253.避难层的防火构造要求:1.楼板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小时;2.避难层在底部楼板上宜设置隔热层;3.避难层四周的墙体以及隔墙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且隔墙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54.避难层可与设备层结合布置,在设计时应注意的是:各种设备、管道竖井应集中布置,分隔成间,既方便设备的维护管理,又可使避难层的面积完整。易燃,可燃液体或气管道、排烟管道应集中布置,应采用防火与避难去分隔;管道井、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

255.避难层应设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小时,照度不低于1.00lx。除避难间外,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256.避难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C类防火窗。

257.为了扑救超高层建筑以及避难层的火灾,在避难层应配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还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258.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病房楼,应在2层以及2层以上各楼层设置避难间。 259.避难间的使用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0㎡。

260.当电梯前室内有1部以及1部以上病床梯兼做消防电梯时可利用电梯前室作为避难间。

第六节逃生疏散辅助设施

261.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除单层、多层住宅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很多部位,应设置疏散应急照明灯具。

262.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1.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4条规定;2.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263.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场所:1.公共建筑以及其他一些高层民用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以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2.很多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

爆等防火分隔物,以防止火灾通过风管到蔓延扩大到建筑的其他部分。 343.民用建筑内存放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房间,设置排风设备时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以防止易燃易爆物质或发生的火灾通过风道扩散到其他房间,此外,其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通向安全地点进行泄放。 344.排除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和空气的混合物时,其排风管道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以防止在管道内局部积聚而形成有爆炸危险的高浓度气体。 345.排风口设置的位置应根据可燃气体、蒸汽的密度不同而有所区别,比空气轻者,应设在房间的顶部,比空气重者,则应设在房间的下部,以利于及时排出易燃易爆气体。进风口的位置应布置在上风方向,并尽可能远离排气口,保证吸入新鲜空气中,不再含有从房间排出的易燃,易爆气体或物质。

346.可燃气体的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房,也不应沿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以防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火情沿着通风管道蔓延扩散。

347.含有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进行净化处理,以防止浓度较大的爆炸危险粉尘直接进入排风机,遇到火花发生事故;或者在排风管道内逐渐积聚下来自燃起火和助长火势蔓延。

348.有爆炸危险粉尘的排风机、除尘器应与其他一般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且应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这是因为不同性质的粉尘在一个系统中,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349.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之外的独立建筑内,且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以免粉尘一旦爆炸波及厂房扩大火灾危险损失。

35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分分隔。1.有

连续清尘设备。2.风量不超过15000m3/h,且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的定期清灰的除尘器和过滤器。

351.含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和管道,均应设有泄压装置,以防一旦发生爆炸造成更大的损害。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以避免其在正压段上漏风而引起事故。 352.甲乙丙类生产厂房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以防止火灾在起火层通过管道向相邻层蔓延扩散。但进入厂房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道设有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353.排出有燃烧、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易于导除静电的金属管道,应明装不应安设,不得穿越其他房间,且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尽量远离明火和人员通过或停留的地方,以防止管道渗漏发生事故时造成更大影响。

354.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不燃性楼板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设防火阀;在防火墙两侧各2米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并不应穿过防火墙和车间隔墙。

355.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和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356.含有易燃、易爆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以防止除尘器工作过程中产生火花引起粉尘碎屑燃烧或爆炸。对于湿爆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

357.排除、输送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并设有导除静电的装置。其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内,以防止有爆炸危险的蒸汽和粉尘等物质的积聚。

358.排除、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容易起火的碎屑的管道,与

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应保持不小于150m的间隙,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性材料隔热,以防止填塞物与构件因受这些高温管道的影响而导致火灾。当管道互为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359.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道上应设置防火阀的地方:1.送、回风总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主要防止防火分区或不同防火分区之间的火灾蔓延;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以及重要的房间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以及楼板处的送、回风管道,以防机房的火灾通过风管蔓延到建筑物的其他房间,或者防止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发生火灾时经通风管道蔓延到机房或其他部位。3.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以防止火灾穿过楼板蔓延扩大。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4.穿越变形缝的两侧风管上各设一个防火阀,已使防火阀在一定时间内达到耐火完整性和耐火稳定性要求,起到有效阻隔烟气阻火的作用。

360.防火阀设置应符合的规定:1.有熔断器的防火阀,其动作温度宜为70℃;2.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3.防火阀安装时,可以明装也可暗装,当防火阀暗装时,应在暗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口;4.为保证宝活法能在火灾条件下发挥作用,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米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具备足够的刚性和抗变形能力,穿越处的空隙应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填实。

361.防火阀的易熔片或其他感温、感烟等控制设备一经动作,应能顺气流方向自行严密关闭,并应设有单独支吊架等防止风管变形而影响关闭的措施。其他感温元件应安装在容易感温的部位,其作用温度应比通风系统正常工作时的最高温度高出约25℃,一般可采用70℃。

362.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风机等设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接触腐

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体育馆、展览馆、候机等大空建筑,办公楼和丙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当风管按防火分区设置且设置了防烟防火阀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或等于25的难燃材料。

363.公共建筑的厨房、浴室、卫生间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设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公共建筑的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以免影响平时厨房操作中的排烟。

364.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以及粘接剂,宜采用不燃烧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或等于50的难燃材料,以减少火灾蔓延。

365.燃油、燃气锅炉房在使用过程中存在逸漏或挥发可燃性气体,要在燃油、燃气锅炉内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使遗漏或挥发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气体的浓度能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小时确定。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小时确定,事故通风量应为通常通风量的2倍。 366.电影院的放映机室宜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当需要合并设置时,通向放映机室的管道应设置防火阀。

367.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因灭火后产生大量气体,人员进入之前需将这些气体排出,应设置能排除废气的排风装置;为了不使灭火后产生的气体扩散到其他房间,与该房间连通的风管应设置自动阀门,火灾发生时,阀门应自动关闭。 368.车库的通风、空调系统的设计规范:1.设置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应和其他建筑的通风系统混设,以防止积聚油蒸汽而引起爆炸事故。2.喷漆间、蓄电池间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

国家相关规定。3.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外,还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动作温度为70℃。4.风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穿过防火墙的风管,其位于防火墙两侧各2米范围内的保温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第三节燃油、燃气设施防火防爆

369.柴油发电机机房的防火防爆措施: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柴油发电机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取甲级防火门。3.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分隔;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5.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也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设置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机房,其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相关规定。

370.直燃式制冷机组的基本原理是通过燃油或燃气直接提供热源,制取5℃以下的冷水和70℃以下热水的冷热水机组。

371.直燃式制冷机组的防火防爆措施:直燃机房的安全核心是防止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泄漏,不发生爆炸。1.直燃机组在设计和制造上的质量,应符合产品本身质量保证要求。2.机组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燃油直燃机组房间的储油量不大于1m3,并应设在耐候极限不低于二级的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直燃机房人员疏散的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至少应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从机房最远点到安全出口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n7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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