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讲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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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讲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讲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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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不真实。分为有意的不真实(真意保留、戏谑行为、虚伪表示、隐藏行为)与无意的不真实(重大误解)。所谓“有意的不真实”,指表意人于表意时知道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反之,表意人于表意时不知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的,则为“无意的不真实”。

1.真意保留

又称单独虚伪表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真意保留的构成要件为:①须有意思表示;②表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③须表意人明知其表示与真意不符。真意保留的效力:①原则:有效。②例外:其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者,无效(注意:此点对结婚不适用)。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1】乙提出以300万元购买甲的A房屋,甲心想怎么可能?为了戏弄乙,甲提出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甲将A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①若乙不知道甲为真意保留,乙的交易安全优先受到保护,甲、乙的买卖合同有效。②若乙知道甲真意保留,乙不值得保护,甲、乙的合同买卖合同(因真意保留)无效。③真意保留被称为“恶意的玩笑”。

【例2】甲、乙兄弟二人都是古画爱好者,根据甲父所立遗嘱,甲父收藏的全部古画均由甲继承,甲、乙因此失和,兄弟相煎。某日,甲母病危,甲母央求甲将继承的古画分一半给乙,甲打死都不愿意,为了暂时安慰老母,假意同意,对乙表示将一半古画赠与乙,乙表示接受,并于甲母病榻前交付。①甲的行为构成真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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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②若乙不知甲真意保留,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受让古画的所有权。③若乙明知甲真意保留,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古画的所有权。

2.戏谑行为

谐谑行为是真意保留的一个变种,但法律效果截然不同。戏谑行为的要件:①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属于真意保留;②表意人有理由期待,其不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至于被对方误解(即:有正当的理由期待对方正确理解自己的意思,明了自己内心的真意)。戏谑行为的法律效力:①戏谑行为的意思表示一律无效(无论相对人是否信以为真)。②若相对人对戏谑行为信以为真,戏谑者(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有义务不迟延地向对方澄清误会,避免对方遭受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

【例3】甲攒了10年钱,攒了15万元,又找人借了9万元,买了一辆新款“Passat”轿车,第二天开车出门时碰见邻居乙(乙颇知甲买车之艰辛历程)。乙对该车赞不绝口,甲于是对乙说:“送给你吧!”,乙立马回道:“我要了,多谢哥哥!”①甲的意思表示属于戏谑行为。②无论乙是否对甲的话信以为真,甲的意思表示(赠与的要约)都是无效的。③戏谑行为被称为“善意的玩笑”。

3.虚伪表示

又称“双方虚假行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虚伪表示要件:①须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形成“通谋”);②须表示与真意不符;③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所谓“通谋”,指表意人与相对人互相故意为非真意的表示。虚伪行为的效力:①在当事人间,因当事人无受其拘束的意思(无法效意思),故虚伪表示无效。换言之,虚伪表示之当事人一致的意思就是该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当然应无效。②虚伪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4】甲为了避免自己的债权人对其房屋强制执行,找乙帮忙。甲、乙最终约定,甲假装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双方签订了虚假的买卖合同,并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②因买卖合同无效,虽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乙不能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

【例5】甲在茫茫人海中捞一未婚妻,可叹“万事具备,只欠婚房”。未来的丈母娘多次表示:“敢裸婚,就把你们俩送到月球上去!”在“地王”公司担任售楼经理的朋友乙,给根本不具备购楼能力的甲出了个主意。很快,在乙的襄助下,甲与“地王”公司签订了一份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各种手续一应俱全。(合同约定,房屋面积212平米,2年后交付房屋)。甲凭着该购房合同办理了结婚证,举行了婚礼。半年后,甲赌马发了大财,加之房价又翻了两番。手持购房合同,前往“地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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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后者履行交房义务。①甲与“地王”公司的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②双方虚假行为无效。

4.隐藏行为

指隐藏于虚伪表示中依其真意所欲发生的法律行为。隐藏行为必须与虚伪表示如影随形。隐藏行为的要件:①表意人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②表意人另外作成虚伪行为;③以虚伪行为隐藏真实的意思表示。隐藏行为的效力:①虚伪行为无效。②被隐藏行为不因被隐藏的事实而无效,其是否有效,应适用关于该行为的规定。

【例6】甲将一辆汽车赠与乙,双方达成一致。为了防止甲的亲戚嫉妒,节外生枝,甲、乙又假装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该辆汽车以3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①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②赠与合同属于隐藏行为。该赠与合同不因曾经被隐蔽过而无效。③依照现行法,赠与合同无效力瑕疵,有效。

【例7】甲公司和乙公司暗中约定,甲公司借给乙公司1亿元,借期一年,利息10%。因甲公司并非金融机构,为了达到借款目的,甲、乙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泸州老窖1573”5万瓶,甲公司支付预付款1亿元。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交货,应支付违约金1千万元。①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②借款合同属于隐藏行为,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无效。

【例8】甲出售房屋,乙同意购买。为了少缴纳税款,双方约定,房屋价款600万元,但双方签订的书面买卖合同写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后乙支付了600万元房款,甲也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不久,税务机关查知此事。对此,有关甲、乙房屋买卖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甲、乙间价款为600万元的买卖合同无效

B.甲、乙间价款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

D.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BC。价款为200万元的书面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价款为600万元的买卖合同为隐藏行为,无效力瑕疵,有效。

5.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亦称错误,指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时,不知道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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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

71.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1)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重大误解(例如: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均为重大误解,而不是鸡毛蒜皮、无关宏旨的误解);②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③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特别提示】关于标的物错误,须注意两点:①对于标的物的错误须为“性质错误”而不能是“价值错误”。(a)性质,指标的物具有的,对价值具有影响力的事实上、法律上的特征及关系。对于决定价值之成因的性质错误(若属重大)构成重大误解(见【例9】)。(b)价值并非性质,而是性质产生的结果。对于标的物价值的错误属于风险,不构成重大误解(见【例10】)。②对标的物性质的错误,限于“法律行为作出时”发生的错误,对于未来发生情况的错误认识,属于投机的范围,不构成重大误解(见【例11】)。

【例9】甲收藏有一幅署名“张大千”的画。甲以为是仿真度较高的赝品,就以3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并交付。事后才知,该画乃张大千的真迹,价值约300万元。①甲对画的品种发生误认(系对标的物的性质发生错误),且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②甲可撤销与乙的买卖合同,但(一般而言)甲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例10】甲收藏了一副署名张大千的画,经权威鉴定为真迹。甲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并交付。乙购买时认为该画的市场价格应为1000万元,其实市场价格约为510万元。①乙的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因其错误属于价值错误而非性质错误),甲不享有撤销权。②现在,大家明白了,《民通意见》第71条为什么没有出现“价格”这个词。看来,1986年我国的民法学者就很有几把刷子。

【例11】甲有一栋房屋闲置多年,用处不大,甲即以5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已经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半年后,政府将该房屋所在地规划为“酒吧一条街”,新修马路,政府出钱免费统一装修,致使该房屋的市价猛增至400万元。①合同订立后,房屋性质发生了非甲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到的变化(由生活资料变更为生产资料),但由于甲作出意思表示之时对房屋的性质并不存在错误认识,故不构成重大误解,甲不享有撤销权。②若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甲可以依照《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解除买卖合同;否则,甲只能眼睁睁地看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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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释先行于错误”的规则。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①“解释先行于错误”,先解释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再判断经由解释的意思表示之客观含义与其内心真意之间是否发生重大误解(见【例12】)。②“误载不害真意” (Falsa Demonstrationon Nocet)。若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仅仅用错了词,不属于重大误解,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确定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效力。“误载不害真意”系“解释先行予错误”规则的延伸(见【例13】和【例14】)。③经过解释认定,当事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在下列两种情形,仍应排除表意人的撤销权(见【例15】和【例16】)。法律 敎育 网

【例12】(根据2007年试卷三第1题改写)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问:关某应按标价付款还是应按照市场价格付款?①酒店(标价陈列洋酒)系发出了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关某(饮用洋酒的行为)系作出赠与的承诺。②若不遵循“解释先行于错误”的规则,就会得出酒店与关某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无论买卖合同还是赠与合同均未成立的结论。这样一来,就和重大误解没有关联了。但这是错误的操作方法。③在此,应遵循“解释先行于错误”的规则,其操作流程是:(a)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应对关某饮用洋酒的行为作客观主义的解释,探求其行为的规范意思(即一个理性的意思表示相对人对关某的行为作何解释)。结论自然是,关某饮用洋酒的行为被解释为对买卖合同的承诺。如此,在关某与酒店间成立以标价为内容的洋酒买卖合同。(b)为了保护关某的意思自治,关某的内心意思(赠与的承诺)与经由解释的客观意思(买卖的承诺)不一致,关某对行为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且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故关某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③关某撤销合同后,应对酒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即关某须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例13】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鲸鱼肉100吨。双方签订的合同载明:“甲向乙出售 Haakjoringskod 100吨。”“Haakjoringskod”是挪威语,意思是“鲨鱼肉”,但甲、乙订立合同时都以为这个词的意思是“鲸鱼肉”。由于鲨鱼肉昂贵很多,乙得知情况后,要求甲向自己交付“鲨鱼肉”。①甲、乙一致的意思表示是甲向乙出售鲸鱼肉,仅仅用错了词。“误载不害真意”,甲、乙间成立有效的鲸鱼肉买卖合同。②乙无权请求甲交付鲨鱼肉100吨,乙只能请求甲交付鲸鱼肉100吨。

【例14】甲有A车(帕沙特)与B车(迈腾),甲欲出售A车。乙到甲家详细查看A车后,愿意出价18万元购买。甲提出,为了慎重其事,双方订立书面买卖合同,让乙先回去,甲拟定好合同后快递给乙。不久,乙收到甲快递的书面合同,但甲因为疏忽大意,将A车(帕沙特)写成B车(迈腾),乙知道甲的意思是出售A车,遂未作理会,在合同书上签名后,将其中一份回寄给甲。①“误载不害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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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已经就买卖A车达成一致,仅仅在合同书商错写成B车,不构成重大误解。②甲、乙间就以18万元出售A车成立有效的买卖合同。当然,这里首先有个一解释的问题。

【例15】甲有一辆Passat轿车,欲以11万元的价格出售。甲于是给乙发出要约,因甲的疏忽,甲在要约中将售价写成12万元。乙随即向甲承诺,愿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半月后,该型号二手汽车的市场价格涨至13万元,甲欲反悔。问:甲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①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表示,不得撤销。②甲的意思表示确有错误,但该错误有利于甲,乙不知而承诺的,甲不得援用重大误解撤销该买卖合同。

【例16】甲有一辆Passat轿车,欲以11万元的价格出售。甲于是给乙发出要约,因甲的疏忽,甲在要约中将售价写成10万元。乙随即向甲承诺,愿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甲发现自己的错误后,立即电话告知乙,售价是11万元而非10万元,乙立即回复愿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半月后,该型号二手汽车的市场价格涨至13万元,甲欲反悔。问:甲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①甲发出要约时确有错误,但乙愿意接受甲之内心所欲(售价11万元),排除甲的撤销权。②结论:甲、乙间成立售价为11万元的买卖合同,甲不享有撤销权。

(3)“狭义的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须为对法律行为所形成之法律关系的要素错误(即对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发生错误),如果意思表示的内容并无错误,仅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发生错误,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见【例17】)。

【例17】甲为了增进与女友乙的感情,花28888元购买了一枚3克拉的钻戒。甲将钻戒交给乙时,乙正告甲曰:“你误会了!我已经结婚了,只是出来玩玩。我老公也没意见。”①甲发生的错误可不小。但甲对钻戒买卖合同的主体、内容、客体(买卖合同的要素)均未发生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甲无权撤销钻戒买卖合同。②甲的错误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动机错误是私法的禁忌”。甲的动机错误并无法律上的意义。③甲欲使其动机产生法律意义,可将动机约定为合同的内容。比如甲可将该动机约定为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甲可与商场约定:“若我和女友乙结婚,则该买卖合同生效。”或者约定:“若我和女友乙确定不结婚,则该买卖合同失去效力。”

(4)关于重大误解还须强调几个问题:①表意人利用使者为意思表示的,若使者因过失传达错误,可构成重大误解;反之,若使者故意传达错误,该意思表示不能生效,表意人就不会构成重大误解(见【例18】)。②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不构成重大误解(见【例19】)。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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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错误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分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a)隐藏计算错误(见【例20】);(b)公开的计算错误(见【例21】)。

【例18】甲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甲请丙给乙带口信,丙故意告诉乙:“甲欲将他的那辆汽车以10万元的价款出售给你。”乙于是给甲发了一个邮件,载明:“同意你的要约。”①丙是甲的使者,丙故意错误传递甲的意思表示,甲对乙的意思表示未发生效力,甲、乙间买卖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甲因重大误解撤销的问题。应由丙对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②若丙因过失错误传递甲的意思表示,可构成重大误解,甲有权撤销与乙的买卖合同。

【例19】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由丙提供保证,丙签订保证合同时以为甲的信用状况良好,事实上甲欠缺支付能力。①债务人甲欠缺支付能力,系保证人丙应承担的典型危险,保证就是干这个的。②丙不构成重大误解。

【例20】甲装修房屋,约定由乙粉刷墙壁。乙内心决定每M2收费100元,因乙误将1000 M2粉刷面积误估为990 M2,乙对甲表示:“全部粉刷费用为99000元。”甲表示同意。①乙内心的计算基础未成为思表示的内容,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②乙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

【例21】甲装修房屋,约定由乙粉刷墙壁。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粉刷面积共1000 M2,每M2粉刷费用100元。甲应向乙支付粉刷费共计99000元。”①甲、乙间就粉刷费的计算标准已经达成合意(粉刷面积共1000 M2,每M2粉刷费用100元),仅在汇总时出现计算错误。②这种错误系“公开的计算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应按照前述“误载不害真意”规则处理。即解释为“甲应向乙支付粉刷费共计10万元。”

(5)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因重大误解实施的(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54条;《民法通则》

第59条)。

【真题研习】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012年试卷三第3题)

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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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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