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岗位职业操作规程(2016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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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 布 通 告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

监总局令第49号)、《山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晋政办字[2010]91号)的有关要求,规范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切实保障全体从业人员人身安全

和健康,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对2015年制定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不断提高我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工作,现将修订版正式颁布下发各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经理(签字):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山西中煤******有限公司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汇编

二〇一六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1 第二章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 7

第四章 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8 第五章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1 第六章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2

第七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3 第八章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16 第九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 18 第十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9

???????????????????20

第十一章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21 第十三章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 ???????????? 24 第十四章 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 28 第十五章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管理制度 ?????????????????? 29 第十六章 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 ??????????????????????? 29 第十七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制度 ???????????????????????? 30 第十八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 31 第十九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 33 第二十章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4 第二十一章 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 39 第二十二章 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40 第二十三章 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41 第二十四章 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42

第一章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制定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负责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的认定、查处工作,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负责指导建立职业健康预评价体系。

第三条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单位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第四条 公司安监部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职业健康监测机构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会同人力资源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负责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的岗位调整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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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按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落实公司和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按规定监督本单位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的佩戴;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负责本单位的作业现场警示标识的建立和职业危害的宣传工作;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第二章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七条 内容及职责

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2、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总负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主要职能部门对本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考核负责。

3、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八条 机构与管理

1、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调配岗位,员工职业卫生培训,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2、资产财务部:负责确保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生产技术部:负责岗位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日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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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简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第三十八条 具体要求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1、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关的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3、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措施,不得使用。 4、建立技术档案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1) 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 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 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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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6、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三十九条 设备设施操作者应具备“三好”(即管好、用好、修好设备设施)、“四会”(即会操作、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设备故障)、“四项要求”(即整齐、清洁、润滑、安全)、“五项纪律”(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经常保持设备清洁;遵守交接班制度;管好工具、附件,不得丢失;发现故障立即停车,自己不能处理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检查)的基本技能和设备管理意识,在开机前应认真做好重点设备的日常点检工作。

第四十条 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不得无故停用或擅自拆除,凡因故停用的设备设施应办理停用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条 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1、设备设施的日常使用应做到:

1)班前认真检查设备,按规定做好设备的点检工作和润滑工作; 2)班中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 3)班后做好设备清扫、润滑工作。

2、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应与工艺装备一并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 1)设备设施的定期保养工作按规定的时间进行,设备设施的定保以设备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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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为主,维修人员进行指导和配合,按设备设施定保标准进行。

2)设备设施维修人员按设备设施定检内容进行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并做好定检记录。

3、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故障管理

1)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关闭电源,防止故障扩大,通知有关人员按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及时组织处理。必要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抢修。

2)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必须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

3)设备设施故障排除后,设备操作者应对设备进行认可,并和维修人员填写《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设备设施停运、维修记录单》。

第四十二条 设备设施的报废与更新管理

1、设备设施报废的条件:设备设施经更新改造后,性能仍不能满足职业危害因素防治防护设计要求和保证处理后作业点排放达标的防治设备设施。

2、设备设施报废的审批程序:凡符合报废条件的防治设备,填写《设备设施报废申请表》,按照公司设备报废流程执行。

3、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报废后应及时进行更新,按公司设备购置流程执行。

4、使用单位应配备人员做好设备技术资料收集和资料归档工作,以满足设备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对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进行有效的改造,从而减少职业危害的发生,对于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违反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规程,不遵守劳动纪律或者工作不负责任者,按公司有关奖惩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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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安监部、人力资源部、企业规划部、生产技术部在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时充分考虑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的需求;人力资源部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伤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公司要为员工按规定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需进行职业病防护的员工要按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八条 配发规定

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人员范围:凡在公司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外包人员、劳务派遣工)

2、人力资源部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制定本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标准,根据设计要求为从业人员制定采购计划,由采购部负责采购。

3、人力资源部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发放、更换标准,建立劳动防护用品个人发放及领取台账,并设专人管理。

4、劳动防护用品未经人力资源部批准,不得擅自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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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7、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8、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9、新增加工种或个别工种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后,另行发放。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等按《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山西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使用规定

1、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项防护措施,按照工种需要供给,不能视为福利。

2、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标准发放,凡丢失者不予补发(因生产中发生突发事故而损坏的除外)。

3、劳动防护用品标准中没有规定,因工作中特殊需要的物品由各单位提出,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发放。

4、根据需要,临时性或一次性防护用品,由各单位提出,报主管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发放。

5、职工应根据要求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因出于个人原因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伤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各单位应督促检查职工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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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动工建设。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7、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施工。

8、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9、 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10、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1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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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2、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3、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1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15、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卫生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1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

第十三章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与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职业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志。

第七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并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七十三条 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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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安监部对职业病危害生产区域内劳动者的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者应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七十五条 劳动者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和辨别警示标识的含义和应对措施。

第七十六条 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七十七条 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1、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2、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害的图形文字符号;

3、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5、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第七十八条 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蓝色圆形;

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5、提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第七十九条 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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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3、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4、可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

5、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6、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

7、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8、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9、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第八十条 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第八十一条 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第八十二条 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第八十三条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1、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附近,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在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2、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3、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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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治疗、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域内。

第八十四条 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八十五条 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八十六条 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编写,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的内容。

第八十七条 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八十八条 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第九十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九十一条 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九十二条 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作探伤等实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

第九十三条 在可能突然泄露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

第九十四条 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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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n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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