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代用车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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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代用车使用合同

甲方: 地址: 办公电话:

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签订本服务代用车使用合同。 一、

服务代用车的状况(详见本合同的附件《PDI检查单》及《维修接车单》)。

,车型:

,VIN:

年 月

日星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

车号:宁 发动机号: 二、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服务代用车辆的所有权;

2、向乙方提供的服务代用车辆技术良好,保证提供服务代用车辆的行驶证、养路费证等相关证件齐全有效;

3、不承担服务代用车辆在代用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4、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随时随地地收回所提供的代用车辆,已收取的所有款项不予退回,并追究乙方所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⑴、乙方利用甲方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⑵、乙方利用甲方车辆转借、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⑶、从事其他有损车辆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⑷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连续拖延还车超过48小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使用服务代用车期间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交通法规,承担使用期间违法、违章、违纪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服务代用车辆的使用权属乙方。

3、承担使用期内人为损坏、车辆燃油费、路桥费等行车或派车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4、请阅悉并谨慎遵守《租车须知》。发现车辆问题必须先通知甲方,并在甲方指定的修理厂定点维修。遇特殊情况,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自行修理(费用由责任方负担)。使用时间超过一月以上,服务代用车辆每月必须回公司进行例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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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乙方不履行保养义务,则承担因不保养车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指定维修厂家: 地址: 四、保险条款

1、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乙方为受益人的车损、盗抢和第三者责任险,若乙方要求增保其他险种,甲方可代办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使用服务代用车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他形式的损坏,乙方应负担车辆事故发生之日起至甲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的车辆租金的40%。

3、发生交通事故后,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及当地交通部门和车辆保险部门并保护好现场。同时提供全部相关证明,如耽误时间及擅自离开现场,造成保险公司拒赔,乙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承担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并承担保险公司付赔甲方后不足部分或拒绝赔偿的经济责任。

4、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乙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额。加速折旧费视车辆的损坏程度不同而按不同细则收取,一般性损坏(指不影响车辆机械性能),收取加速折旧费的数额相当于本次事故总损失额的20%;严重性损坏(指造成车身变形、发动机、变速箱、底盘等重要部件的损坏以至影响车辆机械性能),收取加速折旧费的余额相当于本次事故总损失额的50%。 五、违约责任

1、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乙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均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余额总数20%的违约金。

2、乙方应按规定及时交还服务代用车辆,每逾期一个小时交还,需加收25元延时费。车辆以24小时为一个租车日,平均每日可使用160公里,超驶部分按照5元/公里收取超驶费。 六、重大事故的处理

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产、合并、分立、破产或丧失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能力等情况,必须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立即采取本合同第五条款规定的违约措施。 七、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公司所在当地法院或仲裁机构起诉。 八、合同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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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代用车申请表》、《PDI检查单》、《维修接车单》、《租车须知》、乙方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均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可有效。 2、乙方欲续租车辆,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使用期满前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

3、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属

甲方签章:

委托人签章:

第 3 页 共 12 页 公司 乙方签章: 委托人签章:

服务代用车申请表申请人单位名称申请人姓名单位地址申请人抵押车辆信息栏车 牌 号发动机号领证日期车 型底盘号行驶里程抵押车辆发生问题描述联系电话用户申请使用时间服务站建议给予代用使用时间服务站意见: 天 天第 4 页 共 12 页

租 车 须 知

关键词——服务代用车:服务代用车是指用户以在修的车辆作为抵押,租借服务站的车辆作为代步工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申请人员使用条件

1、 公司服务代用车优先保证克莱斯勒用户的维修代用。

2、用户的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到 进行维修作业。 3、用户必须以在修的车辆作为抵押物,车辆维修或事件处理完毕后,用户应及时归还车辆。

第二条:

4、 公司提供的服务代用车,要求为以 公司自用车为主。

5、 公司提供的服务代用车,以二十四小时为一个基本租车日,平均每日行驶160公里,每超过一公里或超过一小时按不同的车种加收一定的费用(具体价格由 公司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超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 第三条:

服务代用车的所有权属当地 公司。 第二章:申请手续

第四条: 使用申请

用户在用车前,先填写《服务代用车申请表》,然后交到维修用户车辆的 公司行政部,待两小时内收到 公司的通知后,持下列证件和通知书到行政部签订《服务代用车使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一)单位车辆

1、《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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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介绍信; 4、行驶证正、副本;

5、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6、约定驾驶员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准驾车种与所租车辆相同)。 (二) 私人车辆 1、身份证复印件; 2、行驶证正副本;

3、约定驾驶员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准驾车种与所租车辆相同); 第五条: 收费标准:

1、用户的轿车在 公司进行正常项目的维修时,如果维

修时间超过预定交车时间五天,超出时间用户可申请免费使用服务代用车, 公司应无偿提供服务代用车,直至用户车辆维修完毕交车。

2、正常维修项目在五天之内全部解决的或车辆肇事等特殊维修项目,不提供免费代用车。用户可自行付费申请代用服务,租用价格参照当地同等车型租赁费用标准,销售服务店可做适当的优惠。 签定合同 :

1、用户接到 公司同意使用代用车的通知后,尽快到 公司行政部办理《服务代用车使用合同》,否则视为取消服务代用车使用申请。

2、由于事故,失窃等不属于 公司责任而不能提供指定的服务代用车时,可以使用与预约不同的其他车辆替代。 第六条: 办理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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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代用车使用合同》办理完毕后,用户持合同到行政部开单,办理车辆抵押手续后,方可提车。抵押单位和使用人不一致时应附上抵押单位的证明。 2、用户车辆问题处理完毕后, 公司应提前通知用户归还车辆,归还时间以 公司通知用户还车时间计算,若用户迟交,按租赁用车计算,每迟交一天,租赁收费标准上浮2%。超过二十天不交租金者, 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所用车辆并没收押金。

3、合同期内,如因政策因素或有关部门对车辆管理有变动时, 公司有权对车辆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服务代用车辆 第七条:

公司根据签订的《服务代用车使用合同》,按时提供技术性能良好,设备齐全、证件有效齐全的车辆。 第八条:

使用人接车时,须与 公司工作人员共同验车后填写《PDI检查单》、《维修接车单》,确认后则视为接收完毕。如接收的汽车或替代车辆与使用人要求不符,可取消用车。 第四章:责 任

第九条:

车辆正常维修、保养、年审和保险由 公司负责。服务代用车由 公司每月安排一天时间定期检查保养;每年有二天时间安排年审。因用户使用延误车辆的保养或年审,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户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

在使用期内,用户要按《车辆使用手册》操作及日常保养。在出车前,必须作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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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检查,如机油、刹车油、冷凝液、轮胎气压和灯光等,若发现问题,须速送 公司维修,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户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用户在使用期内,有义务妥善保管好、使用好 公司的服务代用车辆及其有关证件,保持车身清洁直到归还 公司为止。证件如有遗失应立即通知 公司。 第十二条:

用户在使用期内,不允许有损害 公司服务代用车所有权的行为。

1、对使用的车辆不得转让、转租、销售、抵押及投资等任何侵犯 公司所有权的行为。

2、不得将使用的车辆进行营运、体育、军事、竞赛等,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3、不得用车辆进行任何违法乱纪活动。

4、 用户因经营不善关闭、停产、被兼并或破产时,除 公司外,其他债权人无权处理 公司租出的车辆。 5、未经 公司书面同意,用户不得改变服务代用车的车身颜色、形状,不得改装或加装车内结构。 第十三条:

属用户的责任,引致发生事故、损伤、死亡、遗失及被盗等事件时,用户应向 公司如实报告并支持营业补偿费和损害赔偿金,规定如下:

1、车辆的证件及资料如有缺损、丢失,由用户负全部责任和费用,同时还须承担自丢失证件之日起至补证完毕之日的全部租金。

2、用户对发生事故的赔偿,用户承担保险公司规定不予赔付的而实际需支出的费用,并承担因事故引起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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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车辆被盗、被抢时,用户要承担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金额赔偿给 公司;用户还须承担失车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该期间50%的租赁费用;办理索赔时用户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的单据,如实填写机动车出险报告单等证明。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后,用户必须马上通知有关部门和 公司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五条:

用户自行负担服务代用车的燃油、过桥费、保管费等消耗费用。 第十六条:

用户在用车期间,服务代用车发生事故时,无论事故大小,都要马上向 公司报告事故的情况,并提供有关所需的资料证据。 第十七条:

服务代用车的修理如无特别的理由,必须在 公司进行,否则,用户按所拆零件价的2~3倍赔款,同时须归还所拆原零部件,而且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五章:服务代用车发生故障的处理

第十八条:

用户在用车期内,发现车辆异常或故障时应马上停止驾驶,并通知 公司。同时,还应遵从 公司的指示。 第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造成服务代用车的损失,用户则应马上通知 公司并将汽车送到 公司修理。 第二十条:

公司因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不能提供服务代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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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提供代租车辆时, 公司应立即通知用户, 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章:保 险

第二十一条:

所有服务代用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盗抢险。 1、按照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汽车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实行限额赔偿,用户须承担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所有费用。

2、如属用户擅离事故现场,造成 公司无法向监理部门备案及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其一切费用由用户承担。

3、 公司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仅限于 公司所允许的驾驶员。

4、全车丢失,用户须赔偿保险公司免赔部分,并负担失车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该期间的租费的50%费用。

5、索赔时,用户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如实填写机动车辆出险报告单。

6、用户承诺并承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除上述险种外用户可根据需要自行增购其他险种。 第七章:合同的续约或终止

第二十三条:

按约定条款履行合同完毕,合同自动终止。同时 公司将退还抵押车辆给用户。用户不能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 第二十四条:

用户如需延长车辆使用服务,要提前同 公司申请。 公司根据代用情况合理调度车辆,并有权拒绝用户租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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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归还车辆

第二十五条:

用户须按时归还车辆。做到:

1、保持车内外的清洁,否则将收取30元的清洁费。 2、负责将燃油装满至接车时油量,否则将按用油量计收费用。

3、将车开到 公司指定的地点,如不按约定地点交车,用户须对此负全部责任和费用。

4、交车时,合同双方在场,除正常的磨损外,按交付给用户时确认的状态归还。如有缺损由用户照价赔偿,并填写《维修接车单》。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归还车辆后发现遗留物品将不负责任。 第九章:配置司机

第二十七条:

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可在《服务代用车申请表》上明确是否需要 公司配置司机的要求,经 公司认可后在《服务代用车使用合同》上注明。 第二十八条:

用户配置的司机保证向 公司提供良好的驾车服务,注意行车安全,保持车辆的清洁。

第十章:其 它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实施有关规定时,有权另行制定其它的细则。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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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属 公司,如有合同的纠纷,由 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如租用的是当地租赁公司的车辆,其所有有关条款按照租 第 12 页 共 12 页

公司

赁公司的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mr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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