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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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

Codes for accessibility design

GB 50763—201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O 1 2 年 9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1354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无障碍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63—2012,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7.3(3、5)、4.4.5、6.2.4(5)、6.2.7(4)、8.1.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3月30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不同地区近年来无障碍建设的实践经验,认真研究分析了无障碍建设的现状和发展,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并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位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历史文物保护建筑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建筑没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邮政编码:10004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上海市市政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园林古建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焦舰 孙蕾 刘杰 杨旻 刘思达 聂大华 段铁铮 朱胜跃 赵林 祝长康 汪原平 吕建强 褚波 郭景 易晓峰 廖远涛 王静奎 郭平 杨宏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周文麟 马国馨 顾放 张东旺 吴秋风 刘秋君 殷波 王奎宝 陈育军 张薇 胡正芳 王可瀛

1 总 则

1.0.1 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的社会生活质量,确保有需求的人能够安全地、方便地使用各种设施,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历史文物保护建筑等。本规范未涉及的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建筑类型或有无障碍需求的设计宜按本规范中相似类型的要求执行。农村道路及公共服务设施宜按本规范执行。

1.0.3 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以及水运交通相关设施的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相关行业的有关无障碍设计的规定。

1.0.4 城市无障碍设计在执行本规范时尚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城市的总体发展要求,应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城市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缘石坡道 curb ramp

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为了避免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行人进入人行道的一种坡道。

2.0.2 盲道 tactile ground surface indicator 在人行道上或其他场所铺设的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觉障碍者产生盲杖触觉及脚感,引导视觉障碍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3 行进盲道 directional indicator

表面呈条状形,使视觉障碍者通过盲杖的触觉和脚感,指引视觉障碍者可直接向正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2.0.4 提示盲道 warning indicator

表面呈圆点形,用在盲道的起点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位置以及提示视觉障碍者前方将有不安全或危险状态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2.0.5 无障碍出入口 accessible entrance

在坡度、宽度、高度上以及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方便行动障碍者通行的出入口。

2.O.6 平坡出入口 ramp entrance

地面坡度不大于1:20且不设扶手的出入口。

2.0.7 轮椅回转空间 wheelchair turning space 为方便乘轮椅者旋转以改变方向而设置的空间。

2.0.8 轮椅坡道 wheelchair ramp

在坡度、宽度、高度、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方便乘轮椅者通行的坡道。

2.0.9 无障碍通道 accessible route

在坡度、宽度、高度、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方便行动障碍者通行的通道。

2.0.10 轮椅通道 wheelchair accessible path/lane 在检票口或结算口等处为方便乘轮椅者设置的通道。

2.O.11 无障碍楼梯 accessible stairway

在楼梯形式、宽度、踏步、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方便行动及视觉障碍者使用的楼梯。

2.0.12 无障碍电梯 wheelchair accessible elevator 适合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进出和使用的电梯。

2.0.13 升降平台 wheelchair platform lift and stair lift 方便乘轮椅者进行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2.0.14 安全抓杆 grab bar

在无障碍厕位、厕所、浴间内,方便行动障碍者安全移动和支撑的一种设施。

2.0.15 无障碍厕位 water closet compartment for wheelchair us—ers

公共厕所内设置的带坐便器及安全抓杆且方便行动障碍者进出和使用的带隔间的厕位。

2.0.16 无障碍厕所individual washroom for wheelchair users 出入口、室内空间及地面材质等方面方便行动障碍者使用且无障碍设施齐全的小型无性别厕所。

2.0.17 无障碍洗手盆 accessible wash basin 方便行动障碍者使用的带安全抓杆的洗手盆。

2.0.18 无障碍小便器 accessible urinal 方便行动障碍者使用的带安全抓杆的小便器。

2.0.19 无障碍盆浴间 accessible bathtub 无障碍设施齐全的盆浴间。

2.0.20 无障碍淋浴间 accessible shower stall 无障碍设施齐全的淋浴间。

2.0.21 浴间坐台 shower seat 洗浴时使用的固定坐台或活动坐板。

2.0.22 无障碍客房 accessible guest room

出入口、通道、通信、家具和卫生间等均设有无障碍设施,房间的空间尺度方便行动障碍者安全活动的客房。

2.0.23 无障碍住房 accessible housing

出入口、通道、通信、家具、厨房和卫生间等均设有无障碍设施,房间的空间尺度方便行动障碍者安全活动的住房。

2.0.24 轮椅席位 wheelchair accessible seat

在观众厅、报告厅、阅览室及教室等设有固定席位的场所内,供乘轮椅者使用的位置。

2.0.25 陪护席位 seats for accompanying persons

设置于轮椅席位附近,方便陪伴者照顾乘轮椅者使用的席位。

2.0.26 安全阻挡措施 edge protection

控制轮椅小轮和拐杖不会侧向滑出坡道、踏步以及平台边界的设施。

2.0.27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accessible vehicle parking lot 方便行动障碍者使用的机动车停车位。

2.0.28 盲文地图 braille map

供视觉障碍者用手触摸的有立体感的位置图或平面图及自文说明。

2.0.29 盲文站牌 bus-stop braille board

采用盲文标识,告知视觉障碍者公交候车站的站名、公交车线路和终点站名等的车站站牌。

2.0.30 盲文铭牌 braille signboard

安装在无障碍设施上或设施附近固定部位上,采用盲文标识以告知信息的铭牌。

2.0.31 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audible pedestrian signals for street crossing 通过语音提示系统引导视觉障碍者安全通行的音响装置。

3 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

3.1 缘石坡道

3.1.1 缘石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

2 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宜没有高差;当有高差时,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应大于10mm;

3 宜优先选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

3.1.2 缘石坡道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2 三面坡缘石坡道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12; 3 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度均不应大于l:12。

3.1.3 缘石坡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宽度应与人行道宽度相同; 2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3 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口宽度均不应小于1.50m。

3.2 盲 道

3.2.1 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道按其使用功能可分为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2 盲道的纹路应凸出路面4mm高;

3 盲道铺设应连续,应避开树木(穴)、电线杆、拉线等障碍物,其他设施不得占用盲道;

4 盲道的颜色宜与相邻的人行道铺面的颜色形成对比,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宜采用中黄色;

5 盲道型材表面应防滑。

3.2.2 行进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进盲道应与人行道的走向一致; 2 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250mm~500mm;

3 行进盲道宜在距围墙、花台、绿化带250mm~500mm处设置;

4 行进盲道宜在距树池边缘250mm~500mm处设置;如无树池,行进盲道与路缘石上沿在同一水平面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500mm,行进盲道比路缘石上沿低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250mm;盲道应避开非机动车停放的位置; 5 行进盲道的触感条规格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行进盲道的触感条规格 部位 面宽 底宽 高度 中心距

3.2.3 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进盲道在起点、终点、转弯处及其他有需要处应设提示盲道,当盲道的宽度不大于300mm时,提示盲道的宽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2 提示盲道的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 提示盲道的触感圆点规格 部位 表面直径 底面直径 圆点高度 圆点中心距

3.3 无障碍出入口

3.3.1 无障碍出入口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 平坡出入口;

2 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 3 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

3.3.2 无障碍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出人口的地面应平整、防滑;

2 室外地面滤水箅子的孔洞宽度不应大于15mm;

3 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宜只应用于受场地限制无法改造坡道的工程。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7.3条的有关规定;

4 除平坡出入口外,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1.50m;

5 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厅、过厅如设置两道门,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

尺寸要求(mm) 25 35 4 50 尺寸要求(mm) 25 35 4 62~75 距不应小于1.50m;

6 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棚。

3.3.3 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及平坡出入口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20,当场地条件比较好时,不宜大于1:30;

2 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轮椅坡道的坡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的有关规定。

3.4 轮椅坡道

3.4.1 轮椅坡道宜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

3.4.2 轮椅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3.4.3 轮椅坡道的高度超过300mm且坡度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扶手应符合本规范第3.8节的相关规定。

3.4.4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表3.4.4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20 0.90 0.75 0.60 0.30 水平长度(m) 24.00 14.40 9.00 6.00 2.40 注:其他坡度可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3.4.5 轮椅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

3.4.6 轮椅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3.4.7 轮椅坡道临空侧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3.4.8 轮椅坡道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3.5 无障碍通道、门

3.5.1 无障碍通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走道不应小于1.20m,人流较多或较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室内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80m;

2 室外通道不宜小于1.80m;

3 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不应小于900mm。

3.5.2 无障碍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通道应连续,其地面应平整、防滑、反光小或无反光,并不宜设置厚地毯;

2 无障碍通道上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3 室外通道上的雨水箅子的孔洞宽度不应大于15mm;

4 固定在无障碍通道的墙、立柱上的物体或标牌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OOm;如小于2.OOm时,探出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lOOmm;如突出部分大于lOOmm,则其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600mm;

5 斜向的自动扶梯、楼梯等下部空间可以进入时,应设置安全挡牌。

3.5.3 门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并不宜采用弹簧门、玻璃门;当采用玻璃门时,应有醒目的提示标志;

2 自动门开启后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OOm;

3 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有条件时,不宜小于900mm;

4 在门扇内外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5 在单扇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设宽度不小于400mm的墙面;

6 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扇应设距地900mm的把手,宜设视线观察玻璃,并宜在距地350mm范围内安装护门板;

7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 8 无障碍通道上的门扇应便于开关;

9 宜与周围墙面有一定的色彩反差,方便识别。

3.6 无障碍楼梯、台阶

3.6.1 无障碍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直线形楼梯;

2 公共建筑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280m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60mm;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m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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