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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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生态保护红线概念、特征与管控要求.......................3

5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原则...................................5

6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流程...............................6

7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识别...............................9

8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法..................................10

9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确定..............................12

10 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核定.................................15

11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17

12 总体保护要求.........................................18

附表1 安徽省各市生态保护红线(不含禁止开发区)划定情况附件 附图

安徽省禁止开发区域名录

安徽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红线和生态敏感区红线

附表2 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登记表

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导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全省和区域生态安全,依据环保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和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

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

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

46号)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

《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 2008年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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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2008〕92号)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环发 》

〔2010〕106号)

《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水利部公告

2006年第 2号)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

《第四次中国荒漠化和沙化状况公报》(2011)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13号) 》

《全国生态环境十年变化(2000-2010年)调查评估报告》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5.5)

GB/T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HJ/T33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CH/T9005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 SL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和其他相关文件,界定如下术语:

重点生态功能区:指生态系统十分重要,关系全国或区域生态安全,生态系统有所退化,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以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区域,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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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包括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防风固沙区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区。

生态敏感区:指对外界干扰和环境变化具有特殊敏感性或潜在自然灾害影响,极易受到人为的不当开发活动影响而产生负面生态效应的区域。

生态脆弱区:指生态系统组成结构稳定性较差,抵抗外在干扰和维持自身稳定的能力较弱,易于发生生态退化且难以自我修复的区域。

禁止开发区: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以

及其他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需要特殊保护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生态安全:指在国家或区域尺度上,生态系统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格局稳定,并能够为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提供生态服务的状态,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4 生态保护红线概念、特征与管控要求

4.1 概念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

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于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功能、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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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基本特征

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其属性特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生态保护的关键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是维系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是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生态区域。

(2)空间不可替代性:生态保护红线具有显著的区域特定性,其保护对象和空间边界相对固定。

(3)经济社会支撑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最终目标是在保护重要自然生态空间的同时,实现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支撑作用。

(4)管理严格性:生态保护红线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空间保护线,应实施最为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理措施。

(5)生态安全格局的基础框架:生态保护红线区是保障国家和地方生态安全的基本空间要素,是构建生态安全格局的关键组分。

4.3 管控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须依据生态服务功能类型和管理严格程度实施分类分区管理,做到“一线一策”。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应满足以下管控要求:

(1)性质不转换: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自然生态用地不可转换为非生态用地,生态保护的主体对象保持相对稳定。

(2)功能不降低: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自然生态系统功能能够持续稳定发挥,退化生态系统功能得到不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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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面积不减少:生态保护红线区边界保持相对固定,区域面

积规模不可随意减少。

(4)责任不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林地、草地、湿地、荒漠等自然生态系统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类管理,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红线区共同履行监管职责。

5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原则

5.1 强制性原则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应在事关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

的重点

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以及其他重要的生态区域内,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

5.2 合理性原则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在科学评估识别关键区域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与管理可行性,合理确定生态保护红线方案。

5.3 协调性原则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区划、规划相协调,共同形成合力,增强生态保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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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可行性原则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空间,切合实际确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规模并落到实地。

5.5 动态性原则

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可随生产力提高、生态保护能力增强逐步优化调整,不断增加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6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流程

6.1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识别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生态、

功能区划》《全国生态 、

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安徽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安徽省生态功能区划》、等国家和地方文件及相关空间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识别生态保护的重点区域,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重点范围。

6.2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估

依据生态保护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方法,对生态保护区域进行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估和生态敏感性评估,明确生态保护目标与重点,确定生态保护重要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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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确定

对不同类型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空间叠加,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建议方案。根据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与管理政策,土地利用与经济发展现状与规划,综合分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最终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6.4 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核定

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开展地面调查,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地块分布范围,勘定生态红线边界走向和实地拐点坐标,核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调查生态保护红线区各类基础信息,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勘测定界图,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勘界文本和登记表等。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流程参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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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识别

重点 生态 功能 区

生态 敏感 区/ 脆弱 区 禁 止 开 发 区 其 他 区 域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估

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 生态敏感性 水 源 涵 养

生 多 保 育 洪 水 调 蓄 文 化 遗 产 产 品 提 供 土 壤 侵 蚀 酸 雨 地 质 灾 害 水 污 染 盐 渍 化 水资源

规划协调性

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政策相符性

叠加分析 综合制图 红线命名

地面勘查 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核定 定界成图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

图件 文本 登记表

图 1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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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识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在以下生态保护区域进行划定。

7.1 重点生态功能区

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包括《安徽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各类国家级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还包括《安徽省生态功能区划》的各类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区。

7.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主要包括《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和《安徽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各类生态脆弱区,还包括《安徽省生态功能区划》的各类生态环境敏感区。

7.3 禁止开发区

禁止开发区主要包括《安徽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各类禁止开发区,具体包括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世界、国家和省地质公园、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蓄滞(行)洪区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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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其他区域

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

8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法

8.1 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红线

基于NPP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快速评估方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附录A),对安徽省生物多样性维持、水资源保护、洪水调蓄、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水源涵养和生态系统产品提供的重要性评价,进行标准化赋分,设定指标权重,加权计算服务功能综合重要性。总值按重要性分值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 5个重要性级别,即不重要、较重要、重要、高度重要、极重要。将其中极重要区域划定为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红线范围。

8.2 生态敏感区保护红线

根据《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的附件C 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附录B,进行安徽省土壤侵蚀、土壤盐渍化、酸雨、水环境污染、水资源胁迫和地质灾害等的生态过程敏感性评价,进行标准化赋分,设定指标权重,加权计算生态环境综合敏感性。总值按敏感性分值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 5个敏感性级别,即不敏感、轻度敏感、中度敏感、高度敏感和极敏感,将其中极敏感区域划为生态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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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保护红线范围。 8.3 禁止开发区

(1)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全省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7个,面积1392.21km2;省级自然保护区29个,面积2807.44km2,涵盖林业、环保、农业等部门的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等类型的保护区。

(2)自然文化遗产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省有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1处,世界文化遗产1处,面积167.90km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30处,面积约931.72km2;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计708处。

(3)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全省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0处,

面积1790.11km2;省级风景名胜区31处,面积1478.46km2。

(4)国家重要湿地、湿地公园。全省有国家重要湿地5处,面

积1140.56km2;国家湿地公园12处,面积512.01km2。

(5)国家、省级森林公园。全省有国家森林公园29 处,面积

1035.98km2;省级森林公园37处,面积441.06km2。

(6)世界、国家、省地质公园。全省有世界地质公园2处,面

积289.12km2;国家地质公园 9处,面积1106.12km2;省级地质公园

5处,面积240.29km2。

(7)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省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19处,面积549.26km2。

(8)蓄滞(行)洪区。全省有蓄滞(行)洪区共有23处,面积

3986.94k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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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清水通道维护区。指具有重要水源输送和水质保护功能的河

流、运河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予以保护的区域,以及向重要水源地供水的骨干河道。

(10)饮用水源保护区。日供水万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备用水源地。

8.4 其他区域

对于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以及生态极敏感/极脆弱的地区,各地可自行制定原则与方法,结合地方实际综合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9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确定

在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叠加分析和综合制图,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建议方案,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区划、规划相衔接,最终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9.1 叠加分析

采用地理信息系统空间分析技术,在统一空间参考系统下,对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红线、生态敏感区保护红线、禁止开发区保护红线进行空间叠加与综合分析,形成包含各类红线的空间分布图。当两种以上生态保护红线类型重叠时,须进一步明确主导生态功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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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生态功能。

9.2 综合制图生态保护红线制图是开展边界核定的基本前提和依据。以基

础年

的高精度遥感影像和土地利用数据为底图,将评估结果图与底图进行叠合,采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进行图斑聚合处理,扣除独立细小图斑和人工用地。为保证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完整性和连续性,红线斑块最小上图面积原则为 1km2。根据实际土地利用类型和影像地物分布

进行遥感判读与补充勾绘,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界线,形成边界清晰、 切合实际、生态完整性好的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 9.2.1数据准备与资料收集

(1)专题图件

1:5万安徽省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土地调查及变更数据、基本农田界线图、安徽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有明确边界的保护地分布矢量图(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2)遥感影像

指数字正射影像图(简称DOM),包括高分辨率卫星遥感DOM

(如快鸟(QuickBird)、资源 3号、高分1号、高分 2号(GF-1、GF-2)等)或航空DOM,影像空间分辨率在5m以内。

(3)相关规划和区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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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资源开发规划、旅游发展 规划等。

9.2.2数据预处理

(1)数据聚合利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将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和生态敏感性评

估数据转换为Shape格式,通过聚合工具将相对聚集或邻近的图斑聚合为相对完整连片图斑,聚合距离为250m,最小孔洞大小为1km2。各行政区可根据图斑的破碎化程度和行政区面积适当调整聚合的距 离。

(2)破碎斑块扣除

一般将评估所得的面积在1km2以下的独立图斑删除(若细小斑块为重要物种栖息地或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须予以保 留),减少红线区的破碎化程度。独立图斑删除的面积阈值可根据评估结果和行政区面积大小进行适当调整。

(3)人工用地剔除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规划图等资料,扣除聚合后图斑内的大型

建设用地和集中连片农田。其中,建设用地重点考虑城镇、工业开发、矿产开发等类型(扣除在产大规模采矿用地,对于废弃的采矿用地根据保持生态完整性需要,可予以保留并进行生态修复)。为了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区完整性,面积较小的村庄、农田、采矿废弃地等地块可予以保留,单个生态保护红线区块内的可保留人工用地面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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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边界调整与确定

对于经过上述处理后,仍较为破碎的红线区,可根据高分辨率DOM 影像和土地调查数据,采用人机交互方式,补充勾绘出红线区。对于一些暂时无法确定的未知类型,先进行标记,再通过实地勘查进行确认,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斑块的最终边界。

9.2.4专题图件制作生态保护红线图件制作要求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下数字化成图,

采用地图学规范方法表示,层次清晰,图式、图例、注记齐全。底图应包括行政区域界线、地表主要水系、水库、湖泊、交通线路、重要城镇等要素。

9.3 红线命名

生态保护红线可采取分层次命名的方法。对于区域性生态保护红线,采取“自然地理单元+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命名方式。

对于具体生态保护红线地块,采取“自然地理单元+主导生态功能+

红线区”的命名方式。当生态保护红线区兼具两种以上重要生态功能时,命名中采取“主导生态功能+辅助生态功能”的命名方式。

10 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核定

10.1 边界核定原则

(1)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现状及规划、区域生态保护相关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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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红线斑块连续成片,尽可能避免破碎化,有利于实际管理;

(3)尽可能保持已建各类保护区边界,与各部门管理边界相衔接;

(4)结合山脉、河流、地貌单元、植被等要素保留自然地理边界,保持森林、草地、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10.2 边界核定与基础信息采集

10.2.1地面勘查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开展实地勘查,调查生态保护红线区各

类基础信息,进一步查明图上难以明确界定或具有争议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块边界走向,确定红线边界拐点地理坐标。 生态保护红线区须调查与收集以下特征信息:

(1)分布、面积与范围:包括所处行政区域和地理位置,红线区面积(以公顷为单位表示)、红线区拐点坐标等。

(2)自然环境状况:包括自然地理特征和自然资源状况、生态系统类型等。

(3)经济社会状况:包括区内人口、社区数量与分布、土地利用状况与权属、所在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类型、产业结构与布局,以及其他人类活动特征等。

(4)主要生态问题:包括现存的主要生态问题、潜在的生态风险、社会经济问题及其成因。

(5)管控措施: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禁止和限制行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需开展的恢复治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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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定界成图

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地面勘查结果,在图上修正生态保护红线区块边界,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勘测定界图。

11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包括图件、文本与登记表。 11.1 生态保护红线图件

生态保护红线图件数据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统,1985 国家高程基准;省级层面基本比例尺不小于1:5万,勘测定界图基本比例尺与当地土地利用图件保持一致。生态保护红线图件应包括但不限于:

(1)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估系列图

(2)生态敏感性评估系列图

(3)不同类型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

(4)生态保护红线分布总图

(5)生态保护红线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11.2 生态保护红线文本以文字报告形式表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主要内容。 11.3 生态保护红线区块登记表

生态保护红线区块登记表是文本的配套材料,与文本具有同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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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登记表内容应涵盖地面勘查所得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各类基础信息 与专题信息,满足管理需求。登记表格式参见附表2。

12 总体保护要求在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

禁止矿

产资源开发,禁止建设破坏主要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的工程项目,禁止改变区域生态用地,确保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用地性质不改变,资源使用不超限。生态保护红线内,确需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民生工程、生态旅游开发等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经科

学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制定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

补偿标准,明确接受生态补偿的责任

主体,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导致合法利益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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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mb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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