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础知识 简答题与论述题(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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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与论述题(2009海南)

四、简答题

1.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案要点]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引导人们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根据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什么? [答案要点]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3.我国公安机关与资本主义国家警察机关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答案要点](1)维护的阶级利益不同。(2)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不同。(3)宗旨目标不同。(4)对自身发展前途的认识不同。

4.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案要点](1)体现了分类管理的原则;(2)具有科学的激励竞争机制;(3)具有正常的新陈代谢机制;(4)具有勤政廉政的保障机制;(5)具有健全的法规体系。

5.什么是现场绘图,现场绘图有哪几种? [答案要点]现场绘图是运用制图学的原理和方法,用绘图的方式记录犯罪现场情况的一种记录形式。它是现场勘验记录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恢复现场和鉴别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重要依据。

现场绘图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根据现场图表现的内容和范围,可以分为现场方位图、现场全貌图和现场局部图;(2)根据绘制图原理,可以分为现场平面图、现场局部平面展开图、现场立体图、现场剖视图;(3)根据绘图方法,可以分为现场比例图、现场示意图和比例示意结合图。

6.怎样理解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含义? [答案要点]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或者甲地作案、乙地销赃、丙地藏身等行为。如在本市内跨区作案的,则不能以流窜作案论。多次作案,是指行为人作案在三次(含三次)以上,但每次作案应达到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不能计算在内。结伙作案,是指二人(含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7.怎样办理延长拘留期限的手续? [答案要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对被拘留的人需要延长拘留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24小时内制作《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延长拘留时间的,应填写《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通知看守所,并向被拘留人宣布。如果不同意延长拘留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在法定拘留期限内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不得期羁押。

8.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案要点]现场勘查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艰苦细致的工作。为了顺利地完成勘查任务,必须认真坚持和贯彻以下几点要求:

(1)及时。即接到报案后,快速反应,迅速到达现场,及时开展勘查工作。及时主要体现以下几点:其一,组织力量快;其二,到达现场快;其三,采取紧急措施快;其四,实地勘查快;其五现场访问快;其六,现场搜索快;其七,分析案情快;其八,突击讯问快。

(2)全面。即对构成犯罪现场的各要素都必须进行勘验检查,不能有任何遗漏。全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其一,凡应勘查的地方和项目都必须勘查到,不留死角;其二,凡能证明案情的证据都应全部收集,不得随意取舍;其三,凡是勘查所获取的材料都要进行认真全面的分析,不能将有些材料弃之不用。

(3)细致。即要有认真细致、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细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实地勘查中既要注意发现和提取那些明显的、常见的痕迹物品,还要注意发现和提取那

简答题与论述题(2009海南)

些不明显、非常见的痕迹物品;其二,在现场访问时,要认真查明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不放过任何细枝末节。

(4)客观。即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原则,尊重现场事实,排除主观臆断,正确地认识和反映现场的真实情况。客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其一,在现场勘查的各个阶段都不能先人为主或带框框,要正确认识和反映现场实际情况;其二,在现场访问和现场分析时,应以获取的事实料为依据进行分析,切忌主观臆断,力求符合客观实际。

9.对被盘问的对象可以转为拘传吗? [答案要点]人民警察在盘问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被盘问的对象是现行犯或通缉在逃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迫捕的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依法采取拘传的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但是,不得以盘问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因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后,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如果以盘问的形式讯问犯罪嫌疑人,在办案程序上是不合法的。

五、论述题

1.搜查中应注意些什么问题? [答案要点]搜查是一种强制性侦查措施,政策性、法律性很强。因此,在搜查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依法办事。应该办理的法律手续必须齐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手续不齐全,或者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就会直接影响到搜查的合法性和搜查结果的法律效力。

(2)搜查时要提高警惕,不要让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对被搜查人员要注意监视,防止其行凶、自杀、逃跑或者毁灭罪证、串供等。

(3)搜查工作一定要认真细致。对被搜查人的住所、人身、物品等要进行全面彻底的搜查,不能漏掉任何可能隐匿罪证的角落,不放过任何可疑的物品。

(4)在搜查中要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仅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还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既要收集与犯罪嫌疑人犯罪有关的证据,也要收集与犯罪嫌疑人犯罪无关但可能与其他犯罪活动有关的证据。

(5)在搜查时,如果发现涉及到国家秘密的文件,应严格保密,并设法使这些文件的内容不让见证人、被搜查人家属和在场的其他人知道。

(6)对搜查中发现的易燃易爆、剧毒和其他有害、危险物品,要及时妥善处理;对淫秽物品要防止传播、扩散。

(7)搜查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行凶闹事,阻碍搜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可根据法律规定使用械具,有效地予以制止。

2.用秘密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能否在庭审中出示? [答案要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经常使用有关的秘密侦查手段,获取犯罪的证据。这些证据能否在庭审中公开出示?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公安部有关文件规定,通过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在庭审中出示。因为一旦出示后,就有可能暴露公安机关的秘密侦查手段,有时甚至可能引起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之嫌。

当然在必须使用这些证据证明犯罪时,也可以采取公开转化的形式,将秘密获取的形式转化为合理合法的公开形式,转化后的证据可以在庭审中使用。例如,对于特情提供的情况,可以让其以检举人、控告人、自首者或者同案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对于以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其中属于以下两种情况的也可以在庭审中使用:一是公安机关截获的能证明犯罪的信件;二是在公共场所采取密拍、密录获取的罪证。

3.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人民检察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应如何执行? [答案要点]《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一百三

简答题与论述题(2009海南)

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

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拘留、执行逮捕的权力属于公安机关,其他机关不能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主办的人民检察院将逮捕决定书或批准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立即填发逮捕证,及时执行逮捕,并将执行逮捕的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关押的场所及时通知决定或批准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由决定或批准逮捕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经人民法院决定或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执行逮捕时,如需要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住宅、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查时,由公安机关填发搜查证,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派员共同进行搜查。

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需要依法拘留犯罪嫌疑人时,由公安机关凭经检察长批准的提请拘留报告书签发拘留证,执行拘留,并由人民检察院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他们对决定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比较熟悉,在执行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时,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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