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共危机治理中非营利组织和政府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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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公共危机治理中非营利组织和政府的合作

作者:甘先明 铁脚拉乐

来源:《科教导刊》2009年第29期

摘要要实现更好的公共危机治理,市场、政府、非盈利组织三者都是必不可少的。必须将三者的作用联合起来,加强非营利组织在危机治理中的参与才能更好地实现公共危机治理的目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危机治理政府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

1 公共危机治理中非营利组织和政府合作的现状及问题

(1)在公共危机的预测预防中,非营利组织缺乏与政府的沟通,没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政策选择。面对公共危机,非营利组织想要发挥作用就必需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环境和一定程度上人财物的支持。由于非盈利组织一直处于政府的管理之下,缺乏足够的参与政策选择的机会,造成许多政策无法保证非营利组织的作用在危机治理中的发挥,甚至限制了非营利组织的作用。较高的“准入制度”就限制了很多距离公共危机事发地点较近的基层民众自发组织的非营利组织的成立,以致发挥不到应有的作用。而这些组织地处公共危机的发生地点,对危机的实际情况有更加切实的了解,能对危机治理产生很实际的积极影响。

(2)在公共危机的控制和处理中,非营利组织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缺乏独立性。非营利组织对政府的依赖主要体现在资金来源方面依赖政府部门。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政府的拨款和补贴,社会捐赠和自己的营业收入很少。在应对公共危机的时候,往往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导致非营利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更加严重。有的非营利组织甚至因为得不到政府的拨款或者补贴而无法正常运转。

(3)在公共危机治理的整个过程中,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双重管制政策,限制了其在公共危机治理中作用的发挥。双重管理体制,始于1989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在1998年修改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新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得到强化。对这一体制更为准确的描述应该是“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这就要求要合法登记的社团,必须首先找到一个业务主管部门。该业务主管部门也一定要是一个官方组织。只有当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获得合法身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l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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