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管理1
更新时间:2023-05-27 09:46: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认定及管理
第一部分 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管理
第二部分 辅导期企业管理
第一部分 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管理一、修订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背景及原则
第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贯彻落实新增值税条例的需要 第三,完善税制的需要 第四,规范、完善税收管理的需要
修订遵循的原则
突出修订重点,作为条例的有效补充 规范法律程序,体现税收法规的严谨 公平税收负担,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彰显权利义务,优化对纳税人的服务 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提高 管理效率
二、新旧认定办法的差异(一)应税销售额及期间确认项目 旧办法 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 销售额,区局规定,全部销 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 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新办法 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 计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免税 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 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销售额。 经营期:在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 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销售额
经营期
经营期:一年公历年度或开 业满一年(新开业)
认定时 间
纳税人次年一月底前申请
纳税人申请或在超标月份申报期结 束后40日内申请
(二)应税销售额标准项目 旧办法 新办法
销售额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 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 税人,销售应税货物 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 额在100万元以下; 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 售的纳税人,年销售 额在180万元以下。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 劳务的给税人,以及以从事货 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 并兼营货物或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在50万元 (含)以的;②除此以外的纳 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 以下。③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 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 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 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 比重在50%以上。
(三)办理时限及认定时间 在旧办法中对税务机关在办理一般纳 税人的各个环节中应完成的时间,没有明 确和系统的规定,也没有规定一般纳税人 资格生效时间,在新办法中均进行了明确。
三、《认定办法》基本规定(一)管理内容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后的资格管理 (二)认定范围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 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符合不办理一 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的,应当申请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新开业的纳 税人,可以申请认定。
3.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⑴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⑵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 位; ⑶选
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 应税行为的企业。
四、认定条件(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 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 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稽 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 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 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二)销售额未超标及新办企业对提出申请并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主 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认定手续: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帐簿,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 料。
(三)不办理资格认定的纳税人1.其他个人—自然人 2.非企业性单位—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 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3.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单位—非增 值税纳税人
(三)不办理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应注意几个问题: 1.非企业性单位是否认定应把握公平原则 2.已认定的非企业性单位是否可以取消资 格 3.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标准应当是偶发 的、不以经营为目的的行为,如处置财产 等。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殊规定 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 》(货便函〔2010〕11号 )的规定 (1)考虑到新疆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对生产粘土 实心砖、瓦的纳税人可暂缓认定一般纳税人。 (2)对个体工商户暂采取自愿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原 则,同时做好定额的调整和发票管理工作。 (3)对暂缓认定的纳税人,由地州局审批,报区局 备案。经过审批的事项,在执法系统或其他管理 系统中发生的过错指标,应给予申辩调整。 (4)按照总局《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从2010年3 月20日起计算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按照规定程 序认定一般纳税人。
五、认定程序一般规定: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认定申请。 注意: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 分两类情况表述:第一类,纳税人主动申请认定的 1.纳税人应在超标月份申报期结束后的40日(工作 日,下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表》,申 请认定。 2.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工作。
查验内容: ⑴法人、财务人员身份是否真实 ⑵财务人员从业资质审核 ⑶通过征管系统非正常户查询模块核实法人是否有 违规记录 ⑷生产经营场所与产权证明、租赁资料是否相符 ⑸会计账簿及财务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⑹是否具备保管发票、专用设备的条件 ⑺
其他查验内容 ⑻出具查验结论,包括是否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 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3.制作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确认时间或 者哪些具体事项不符合规定,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直至 纳税人整改并报送上述资料后,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批准方可停止执行。 注意:⑴确认时间一般应把握的原则:提前告知、 从某月1日起执行。 ⑵这里所述企业不包括一般情况下的新办企 业。 ⑶在认定工作中应确保纳税人权益,做好纳 税服务和辅导工作。
第二类,纳税人不主动申请认定的 适用情形:属超标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 请认定的纳税人。 规定期限—在超标月份申报期结束后40日。 1.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主管税 务机关应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 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通知书》内容:⑴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 定标准;
⑵在收到本通知书的10日内报送《申请认定 表》或《不申请认定表》; ⑶逾期不报送的,从ⅩⅩ年Ⅹ月1日起,按适 用税率征税,不得使用专用发票,不得抵 扣进项税额; ⑷上述征税方式直至纳税人报送《申请认定 表》且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停止执 行。 注意:经请示总局,此时纳税人的身份仍为 小规模纳税人,依据为增值税细则第三十 四条。不认定的纳税人为被动申请?
超标企业认定流 程图
(二)未超标及新办企业1.纳税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⑴《申请认定表》、《税务登记证》副本 ⑵法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身份证明及 复印件 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与中介机构签 订的代理记帐协议及复印件 ⑷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 使用场地证明及复印件 ⑸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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