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秦法家文化
更新时间:2023-03-08 05:12:32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论先秦时期法家的产生和发展
引言
以周平王东迁为起点,中国历史进入了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之
际是中国古代社会剧烈变动的时代,是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这种社会性质的转变最初体现为生产力的显著提高,经济的快速发展,然后便是新的思想观念的萌发。概括的说就是经济上由井田制到私有制的转变,政治上由分封制到集权制的转变,思想文化上由礼治到法治的转变。当时的情形正如庄子所描述的那样,”天下大乱,圣贤不明,道德不一,天下多得一察焉以自好。譬如耳目鼻口,皆有所明,不能相通。犹百家众枝也,皆有所长,时有所用。虽然,不该不遍,一曲之士也”这就为法家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一、法的起源
1.“法”字释义
关于中文法字的来源,古代曾有神兽决狱的传说:相传在很久很
久以前,有一个部落联盟生息在黄河流域。该部落联盟首领舜委任皋陶为司法官。皋陶正直无私,执法公正,非常受人爱戴。他在处理案件时,若有疑难,就令人牵出一头神兽,该神兽名廌,又名獬豸。《异物志》说:“东北荒中,有兽名獬,一角,性忠,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汉代王充《论衡?是应》说:“鹿者,一角之羊也,情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此兽似羊非羊,似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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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牛,似鹿非鹿,也有人说它同麒麟想象。它的头上长着一支独角,锋利无比,故又俗称独角兽。獬豸有分别罪与非罪的本能,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见人争斗时,用它的一只角向无理、有罪的一方触去,是非曲直,立见分晓。这就是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所谓神明裁判,就是借助于神的力量和方式来考验考察当事人,以确定其人是非曲直,判定有罪或无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神明裁判使诉讼裁决及其形式披上神圣的外衣,使人诚心信服。
中文法字,在西周金文中写作“灋”,与其它汉字一样,是一个绝妙的意象丰富的象形文字。汉代许慎《说文解字》说:“灋,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灋由三部分组成:氵、廌、去。氵,平坦之如水,一说喻示法象水一样平,是为公平、公正;一说将人犯置于水面凛去。廌(音zhi),神兽。《说文解字》说:“解廌,兽也。似山羊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象形从豸者。凡廌之属,皆从廌。”《后汉书?舆服志》说:“獬豸神羊,能别曲直。”在这里,廌为图腾动物,一角之圣兽,代表正直、正义、公正,或说是正义之神(性直恶曲),具有审判功能、职能,能为人分清是非曲直、对错,助狱为验。去,“人相违也”。去即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一说判决把人驱逐出去,从原来的部落、氏族中驱逐出去,于水上凛去(古代之流刑),或交由神明判决,由神兽“触不直者去之。”由此可知,(1)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行为)规范,是正义的、公平的。(2)法律是一种活动,是当人们相互间发生争执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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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决时,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种审判活动;是当人们的行为不端、不公正时,由圣兽行使处罚的惩罚活动。(3)法律的产生、实施离不开廌这一圣兽,它是社会权威力量的代名词,是社会强制力的代表,没有圣兽作为切实保障机制,法律没有神圣性,无法发挥出它的功能、威力。 在古代文献中,称法为刑,法与刑通用。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汤刑、周朝之吕刑,春秋战国时期有刑书、刑鼎、竹刑。魏相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改刑为法。“刑,常也,法也。”“法,刑也。”这里的刑,原为,出于井田,含有模范、秩序之意。因此,以刑释法,表明模范遵守法律(秩序)。刑,又指刑罚。《盐铁论》:“法者,刑罚也,所以禁暴止奸也。”
古代中国法又往往与律通用,“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不也。”(《唐律疏义》)据史籍记载,商鞅变法,改法为律。从此“律”字广泛使用,其频率高于法,我国古代法典大都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魏律、晋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称刑统,元朝称典章。《说文解字》说:“律,均布也”。段玉裁注疏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管子说:“律也,定分止争也。”律原为音乐之音律,音乐只有遵守音律,才能和谐,否则杂乱无章。均布是古代调整音律的工具,以正六音,木制,长七尺。律后来引申为规则、有序,范天下之不一而一,成为规范所有人及其行为的准则,即规范天下千差万别的所有人所有事而趋于整齐划一(统一、协调)。《史记?律书》说:“王者制事立法,物度有轨,壹于六律,六律为万事之根本焉。”丘浚说:“臣按律之名??凡度之长短、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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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轻重、量之多寡,莫不于此取止,律以着法,所以裁判群情,断定诸罪。”(《大学衍义补》第120卷)最早把“法”、“律”二字联在一起使用的是春秋时期的管仲,他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又据《史记》记载,秦始皇灭六国,“法令由一统”,二世用赵高,早法令,“更为法律”。(始皇本记)后来汉代晁错曾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后汉书》有“皋陶造法律”等说法。但总的说来,“法”、“律”两字是分开使用的,直到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
除了上述几字与法字有关外,古代作为社会规范的“礼”,也是法律,与法有一定的联系。当然,礼不是诉诸刑罚的。
古代汉语中的法的含义是复杂的多样的,其中最为主要的意义是:(1)法象征着公正、正直、普遍、统一,是一种规范、规则、常规、模范、秩序。(2)法具有公平的意义,是公平断讼的标准和基础。(3)法是刑,是惩罚性的,是以刑罚为后盾的。
在西方语言中,含有法、法律的语义的词更为复杂。从语源来说,西方的“法”一词都来自拉丁文。拉丁文的jus和lex,德文的recht和gesetz,法文的droit和loi,等等,其中jus、recht、droit均可翻译为法,同时又有权利、正义、公平、或规律、规则等内涵。英语有law、norm、rule、act等词,其中law有规则、规律双重含义,加定冠词又有不同含义,A law指单个法律,The- law指整体法。总的来说,西方法的词意的核心是正义(公平、公正),是正义的化身,其次是权利,再次是规则,人的权利之规则。法律既保护人们正当权利,同时也惩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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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行为的。法律及其行使与暴力有关,但很显然,暴力本身不是法,暴力必须受制于法。
作为文化符号的语言,富有民族性。中外法的词意的大异其趣,是不同的法律理念、精神、价值的体现,反映了中西民族精神的差异,反映了不同的法律文化及其传统。
2﹒古籍中关于法的起源的记载
法源于天说。此说最早见于儒家经典<尚书>“天讨有罪,五刑五用
哉”这就是儒家学者们受天命神权观的影响,把法说成是上天的意志,以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对广大人民的威慑作用。
法源于礼说。王国维认为,所谓礼,最初就是“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礼亦”礼最早的含义是祭祀仪式,远古人们在举行这种仪式时,出于对先祖们的尊重和敬畏,对参加仪式的人们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规定和要求的范围越来越大,影响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于是就具有了法的性质和作用。即所谓“礼仪生而制法度”。 法源于兵说。刑即法,实行刑罚,兵指的是战争。古人经常兵刑并提。古籍载有:“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具,其次用凿据,薄刑用鞭朴,以威民也”这反映了古代统治者对兵刑“以威民也”的暴力作用的认识。
二、法家诞生的社会根源和历史背景
1.社会根源
井田制的瓦解,宗法分封制动摇,礼治的经济基础和血缘亲属基到严重削弱,要建立一种适应新的社会形式发展的统治秩序,只有寻求另一种方式和途径。古代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社会,土地不仅是最基本的劳动对象,也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空间,更是农业社会形态下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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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政权赖以存在的基础。西周的制度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天子自称是全国土地的最 大所有者,自然是全国土地的最高主宰者。有了普天之下王土的经济基础,才能控制率土之滨王臣的政治局面。周初的大分制就是在周初控制全国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实行的分封。但是自西周后期开始,周王室统治的经济基础井田制就开始动摇。春秋后期,农业生产已开始使用铁制农具,铁农具的使用,使生产力有了显著的提高。人们利用先进的工具大量开垦荒田,而这批新开垦的田地,相对于井田来说是私田。对于这些私田,开垦的人们即私田主拥有大小不一的自主权,收货物由自己支配。同时还可以用来交换。因此春秋时代的中原各国出现了老百姓不肯尽力耕种公田的现象,公田上野草丛生,一派破败景象。
公田上农业生产的逐渐没落是井田制瓦解的外在现象。而井田制瓦解的实质是各国相继进行了赋税制度的改革。随着私田的发展和公田的没落,原来只向公田主征收赋税的国君日益感到其收入不能满足他的奢侈生活的需求,于是就把私田主作为新的征税目标,但这首先要承认私田主私田的合法性。春秋时期赋税制度的改革,如管仲的“相地而衰征”,鲁行的“初税亩”和郑国子产的“作丘赋”等,都是对私田合法性的公开承认。这样,井田制由“公田不治”的生产没落现象到赋税制度变革的实质,最终完成了它的瓦解过程,永远退出了历史舞台。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经济关系的变化必然导致政治关系的变化。与井田制密切相关的并以井田制为基础的宗法分封制制此时也出现了动摇。
在春秋以前,西周的宗法分封制还有很强的政治生命力,因为井田制仍然顽强存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进入春秋战国以来,周天子和原先分封的诸侯子弟都一代一代往下世袭,血缘关系就越来越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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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亲亲”的原则就成为空中楼阁,同时,作为经济基础的井田制已摇摇欲坠,以期掌握土地的所用权来控制诸侯的希望也将落空,“尊尊”原则成了镜花水月,宗法分封制就越来越失去了再存在的理由。
2.历史背景
井田制的瓦解,分封制的动摇,二者的合力促成了“礼崩乐坏”局面的出现。本以为周天子将永享天命,可是进入春秋战国, “礼崩乐坏”的惨剧一再出现。礼乐征伐由自天子出转变到自诸侯出自大夫出,甚至陪臣执国命。自周郑交恶,周天子威望一落千丈,此后,周王室日益衰落。周天子失去了天下共主的整正意义,不在拥有对诸侯的绝对权威。春秋五霸的迭兴乃是礼乐征伐诸侯出的现象,而战国七雄的争夺就是礼乐征伐自大夫出的说明。
新型地主阶级夺取政权后,为避免重蹈前任的覆辙,着力巩固自己的统治,也寻求新的统治方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法家诞生的社会根源和历史背景:春秋战国战国时期,由于经济关系的变革导致了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的混乱。但是的社会矛盾主要是私田主、国君与公田主之间的经济关系矛盾;国君的集权与重臣擅权的政治关系矛盾;在制度上是实行井田制和宗分封制,还是实行私田制和君主集权制的矛盾。在这种局面下,纷纷提出自己治国平天下的主张,开始了先秦诸子“百家争鸣”,但是对当时社会变革影响最大而又最切实际的还是法家了。
三、战国时法家思想的渊源
1.春秋时期改革家的思想对法家的影响
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渊源最早可追溯到春秋时期的管仲、邓析等改革家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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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又称管夷吾、管敬中。帮助齐桓公成就霸主地位,管仲的思想和业绩在当时有很大的影响,后来即为儒家所褒扬,也为法家所推崇。管仲主张“天道”与法律相结合,改革旧礼,创立新法,以法统政,礼法并用,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及商业政策,促进富国强兵。管仲所言旧礼包括西周的礼制和刑罚制度,是一个广泛的概念。他重视“礼”在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过他虽重视礼仪,但他注重的是礼仪的强制作用而非教化作用,他还十分重视法律的作用,“法者,所以兴功俱暴也,律者,所以定纷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①他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开了后世法家加强君主集权的先河。管仲还认为,君主立法,就要了解民心之好恶,因势利导,为己所用,立法符合了民众的愿望,就会得到民众的拥护,巩固自己的统治。这也就是后世所说的“因人情”。
邓析,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邓析是先秦明辨思潮的创始人。主张刑法改革,为自己制订了一部“竹刑”,用以对抗子产制定的具有礼治色彩的刑书。邓析在春秋时期天与人,礼与法的思想对抗中,不谈天命,抵制旧礼,反对改良,表现出很强的与时俱进的法治意识,因而荀子说他“不法先王,不是礼义②。这种改革精神后来成了法家人物为变法而不惧的精神支柱。’’
2.儒墨道三家思想对法家的影响
法家人物吸取了其他各家学派之所长,柔和了自己的观点,根据形势
的需要提出自己的治国主张的。他们思想的来源除了上述春期时期改革家外,还吸取了儒墨道三家的思想。
前期法家主要是三晋法家,代表人物是李愧,吴起,商鞅及慎到。开三
① 张珏.《荀子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第357页 ② 荀子.《荀子论》北京东方出版社.1997第4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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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法家之先河的是孔子的高足之一子夏,李愧和吴起都师从过子夏,吴起还师从过曾子。后期法家韩非和李斯俱师从过荀子。因此,先秦法家不管是前期法家还是后期法家,他们的思想都不可避免的带有儒家思想的印记。如吴起就主张国之安危“再德不在险”。
此外,法家之思想渊源还有墨家的“尚同说”,墨家尚同实为君主集权和专制的滥殇。还有道家或黄老说,以及刑名之术,这些在司马迁的著作中都有反映。
四、法家的主要思想和观点
1.重农抑商和好战尚武
重农抑商和好战尚武是法家们富国强兵的途径和统一天下的手段。 农业是整个古代社会决定性的生产部么。它在古代既是国家财富的主要来源又是一个政权发展的物质基础。正因为如此,古代的圣贤君主们就对农业发展极为重视。同时农业的重要性还表现为在 国家强大的军事力量,必须以农业生产的发展为基础,并且国家的兵源也主要来自农民。春秋战国时期的思想家政治家,尤其主张富国强兵加强中央集权的法家,大都深刻认识到农业的重要性。因为在列国群雄并起的时代,诸侯国想在兼并中取胜,必须具备两个重要条件:粮食和武装。因此他们都认为农业生产不仅是富国的根本途径,而且是强兵的主要条件。农业生产的发展不仅可以使国家富强,为战争提供物质基础,更重要的是,农业生产本身就是培养战士的学校。商鞅就注意到了农和战的密切联系。他认为拥有一支强大的军事力量,一要有充备的粮食备战,二要有能服从命令的士兵。只有农业生产发展了才能做到“兵出,粮给而财有余。”而淳朴的农民则是最好的兵源。因此商鞅农战并重,“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管子〉也认为发展农业生产是富国强兵的一个重要措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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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农,则田垦,栗多则国富,国富者兵强,兵强者战胜。③”而耕与战之间又是可以相互转换,相互促进,相互联系的。
韩非认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军事力量的强大是封建国家的两大支柱,国家的强盛与否,主要取决于它的政治经济军事实力,而农业生产和军事则是政治经济实力的象征,只要把农业生产和军事这两件事做好,国家就可以富强了,而君王也就离成就霸业不远了。
与重农相伴随的就抑商。重农和抑商是中国古代社会统治者巩固其政权采取的两大经济措施。
经济上的统治地位决定了政治上的统治地位,统治者非常明白这个道理。大批商人的出现只是在交换领域,不可能使社会财富绝对值增加,因为他们根本不参与生产,但是他们能使社会财富很快集中到自己手里。这不论是对奴隶主阶级还是对封建阶级来说都是一个很大的威胁。统治者需要控制国家的经济命脉,如果听从大商大贾的发展,势必会影响财政收入,削弱统治者对国家经济命脉的控制力,这是统治者所不愿看到的。而巨大的商业利润吸引了大批劳动力,从而减少了劳动力在农业生产上的投入,农业生产的减少必然会导致粮食的减产。从事工商业的人太多了,造成了农业的废弛,势必会削弱国家的实力。为了增强国家的实力,保证耕战有足够的人力,战国时期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都不同程度的提出了抑制商业发展的主张,采取了抑制商业发展的措施。
管仲认为富商大贾“非君之所赖,君之所与。故为人君而不审起号令,则中一国而二君二王也。”并且历行“官山海”,首开抑商之端。战国初期的李愧在魏国行“平籴法”,对投机商进行打击。商鞅在秦国变法时采取了两项抑制商人的政策:一是禁止粮食私人买卖,防止商人囤
③梁启超著:《先秦政治思想史》.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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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居集,减少游食者,二是提高对商人的赋税,甚至限制其人身自由。韩非子也提出限制商人的思想,认为商人是五虫之一。
好战尚武是法家的传统作风也是兵家的本性,这也很正常。因为在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激战,在硝烟弥漫的时代,法家的好战尚武是他们使自己所处的国家求的生存以至发展壮大的方式。到战国后期,随着统一趋势的的日益明显,这就成了他们实现平治天下政治抱负所必须的手段了。
法家人物中大多兼是兵家,如李愧,吴起等人。古籍中记载吴起征战几乎是战必胜,吴起在哪国,那个国家就能取得军事胜利。世人对吴起的评价也非常的高。吴起的军事思想带有儒家德礼的色彩,认为争取民心至关重要,,这与他曾师从过子夏,曾子有很大的关系。而商鞅征战,其目表主要是魏国。商入秦不久,秦孝公就在他的建议下是魏国降。商鞅也因此被封为“商君”
法家人物倡导重农抑商,行好战尚武之事,实在是由不自觉到自觉为天下统一的政治抱负服务。春秋战国之际,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被打破之后,中华大地上不再存在一个强有力的政权,各国之间战斗不休。由于连年战争,统治阶级内部也出现了反战情绪,新兴地主阶级希望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权来统一天下。饱受战争之苦经常过着颠沛流离生活的人民更是厌战情绪高涨,他们迫切希望在统一的政权下过着安定的生活。于是,统一的思想在社会各个阶层涌现,但由谁来实现统一,却是历史的选择。关于这个问题,李斯有很深的认识,并且很快付之于行动。他通过比较得出,秦必将统一天下,他帮嬴政分析了利与弊,提出并六国,一同天下,得到了嬴政的宠信,从此,秦国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开始了统一中国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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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君主集权和专制
君主专制和集权是法家所探讨的一个问题。先秦法家论君主集权,不同人物有不同的侧重点,商鞅重法,慎到尚势,申不害贵术,韩非则集前期法家之大成,融合法势术为一体,构成自己庞杂的法治思想大厦。
商鞅重法,要求君主必须带头遵守国家法令制度,做到“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同时,为了确立法令的权威性,他提出“故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④”的观点。可见商鞅对法的重视,法的权威不但高于官吏而且高于君主,君主也应服从法令。
慎到的思想主要概括为尊君,商势,和重法,但他把权势放在首位,强掉权势就是尊君和重法的基础。他认为法令的制定是君主,执法的关键也是君主,只有尊君 才能使法令统一和得到贯彻。慎到的思想中最独到的是对君主权势的讨论。他认为,实行法治的关键不是君主品德的高低或才能的低劣,而取决于君主权势的大小。君主只有握有权势,不论品德高低才能低劣,都能制服臣民。由此可知,慎到的尚势和重法实际上也是用法令制度来维护他所提倡的君主集权政体。
韩非所设想的君主集权政体形式是“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⑤为了建立和维护这种君主专制,他主张以法为主,法术势相结合。坚决反对儒家的德治和尚贤,认为如果把治国的希望放在贤人身上,难免发生社会动乱,如果按法律办事,国有常法,即使是能平平的人也可以治国。势,是君主之所以能够君临臣民的根本条件,有势与无势,是君臣的根本差别所在。还认为,法是用来通知全体人民的工具,而术的对象则是群臣百官,是君主驾驭群臣,考察群臣的手段。由此可知“术”对维护君主专制反对臣下擅权的重要性。
④商鞅.《商君书.》.长沙岳麓书社.1990.第293页 ⑤韩非.《韩非子》.长沙岳麓书社.1992.第3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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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最大的共同点之一就是主张君主集权和专制,为此,他们提出一系列如法术势等加强君权的手段。不过我们应该看到法家们主张的是集权和专制,而不是万事独裁或垄断。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都强调将强君主的权力和提高君主的地位,但是其程度显然不一样。在法家看来,君主集权专制仍是法大于君,而君主独裁则是君主凌驾于法令制度之上。这是不一样的。
1.倡导重刑主义,主张严刑峻法镇压人民的反抗
法家的重刑主义源于春秋时期的子产“宽猛并用,以猛为的思想,主要打击守旧势力镇压人民的反抗,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是法家经常推行的政策。其中以商鞅和韩非的重刑言论最多。
商鞅是第一个系统提出人性“好利恶害”观点的人,又是最早提出重刑论的思想家。实际上法家的重刑主义是以“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为基础的。商鞅的重刑观点为:根据以刑去刑的逻辑,他认为,刑虽重是可以的,用重型去处置轻罪的人,轻罪者将要被处以死刑,那么重罪就不会出现。因而,商鞅认为,国家有了法律还有犯罪的人,一定是由于刑太轻的缘故,轻刑等于无刑。在主张轻罪重刑的同时,商鞅还认为专制国家在执法过程中应该刑将于过,即对于那些没有犯罪事实,仅有犯罪动机的人实行惩罚,在他看来,如果仅仅把刑罚施于犯罪之后,则不能制止犯罪现象的发生,如果专制国家只是知道用赏赐奖励那些符合道义的行为,民众就将永远不会免于过错。因此,商鞅认为,应该是只要发现犯罪苗头就动用刑罚,而对于告奸的人则应该实行重赏。
而韩非则继承了商鞅的“重刑论”和“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并有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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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重刑主义,实际上是一种片面夸大暴力作用的思想表现,当然这也反映了处于当时矛盾重重而又复杂的变革社会中的新兴地主阶级急于巩固自己统治维护自己经济利益的迫切心情。这一重刑主义也成为后来秦王朝推行严刑峻法的理论基础。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度,刑法治乱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但是重刑镇压却未必,相反还会走向反面。这也是秦朝速亡的原因之一。
五、法家人物的个人悲剧与其思想主张的矛盾冲突
1.商鞅车裂——行为与主张相悖
商鞅改革成果不小,贡献挺大,但是最终也未能逃脱死的命运。他的个人悲剧乃是自己行为与主张相悖的结果:首先他主张君主独裁却自己擅权。这一思想是不容大臣商量的,可是商鞅相秦十年,其权势已过秦王。其次,“法治”尚法不尚贤,但商君又提出论贤举能。加上商鞅不畏权贵,在变法过程中得罪了不少旧贵族势力,再加上小人的谗言,商鞅周围可谓是随时面临着被杀的危险。可以说,他的死是既偶然也包含着必然。
2.韩非遭鸠杀——法家人物内部斗争的结果
本是韩国贵族的韩非,虽然口吃,但善属文。韩非生活的韩国国力非常的弱小经常败北,于是他欲实行法治,但不得任用,但是其才华被嬴政所赏识。后来韩非遭到李斯、姚贾谗言,被下狱鸠杀。韩非虽死,但他的思想却成为嬴政、李斯治理国家,灭六国,一天下,建立一系列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但有学者认为,李斯是商鞅学派的最后一位人物,为法家的务实派,在秦国当政多年。并且商鞅学派对秦地政局有极大地影响力。而初来乍到精通理论但不谙世事的韩非子却还书生气十足的批评秦政及商学派思想,而在百家异说的时代,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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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争斗导致人身攻击甚至于肉体消灭并不足为怪。因妒才而起,到政见不合,加之当时李斯韩非两人政治地位的悬殊,嬴政对李斯的宠信,和他灭六国一天下不容有人阻碍的急切心情,李斯和要贾的谗言就成为韩非遭鸠杀的导火索。还非之死还与他倡言法术有关。 纵观法家人物的个人悲剧我们可以得出两点:
第一:法家人物的变法,是代表新兴地主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向旧贵族夺权,目的是废除旧制度,建立新秩序,以巩固新兴地主阶级政权。这就必然要损害旧势力的各种利益,也就必然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由于旧贵族势力还很强大,他们不愿失去已有的权利,总是伺机报复,一有机会绝不放过,而肉体的消灭是人类最直接最彻底的报复方式。 第二:法家之立法,是代新兴地主阶级总头目国君而立法。而国君为了自己的利益,总是把所有所有的人看成是欲捕的对象法家人物当然也不能游离之外。法网一设,法家个人便不能控制,当自己的行为违背了国君或当权者的利益时,就被利用来反捕自己,这样法家人物的悲剧便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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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文献:
1. 梁启超著:《先秦政治思想史》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
2. 司马迁著:《史记》.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 3. 班固著:《汉书》.长沙岳麓书社。1993年版 4. 王国维著:《观堂集林》.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版 5. 郭沫若著:《十批判书》.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 6. 朱熹著:《四书集注》.长沙岳麓书社。1997年版 7. 胡适著:《中国哲学史大纲》.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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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感谢三年以来老师的孜孜不倦的教诲,使我掌握了较好的专业知识,为我将来成为一名教师打下基础,感谢三年以来同学的热心帮助,使我团结进步,积极向上,谢谢他们在论文写作上给我提出的建议,让我改掉很多的错误,在理论上又有了更深的认识,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赫兴无,感谢他在百忙之中为我修改论文,一步一步,非常认真,他的认真和负责感染者我,激励着我。转眼即将毕业,祝愿我的老师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天天都有好心情,祝愿对我的同学将来都能找到自己心仪的好工作,最后,祝福我的爸爸妈妈身体健康,平安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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