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信号维护规则(最新版)(1)
更新时间:2024-01-21 15:2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铁路信号维护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满足铁路运输生产的需要,确保铁路信号设备的正常运用,加强信号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特制定《铁路信号维护规则》。
第2条 铁路信号设备是指挥列车运行,保证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改善行车组织方式,实现行车指挥现代化的关键设施。电务部门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坚持以运输生产为中心,做好维护管理工作,保证信号设备处于良好运用状态(原为:正常运用)。 第3条 铁路信号维护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涉及运输安全。信号工是铁路主要行车工种。信号维护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铁路有关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法制观念,认真执行标准化作业,保证行车、设备及人身安全。
第4条 铁路信号设备技术密集、科技含量高,具有点多线长、设置分散、布局成网、不间断运用、结合部多、易受外界影响等特点。其维护工作技术要求高,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因此,各级电务部门必须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电务职工队伍素质。参加信号工作的新职工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纪律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5条 信号维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预防与整修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良好。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器材、新工艺,提高信号设备的可靠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优化维护作业方式方法,推进修程修制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要全面落实责任制,完善考核制度,提高维护管理水平。
第6条《铁路信号维护规则》是做好信号维护工作的基本规则,电务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细则、标准、办法等,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管 理 第一节 通 则
(全部内容进行修改、增加)
第7条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由维修、中修、大修三部分组成,测试工作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包含在维修、中修、大修之中。
第8条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应贯彻按期大修、强化中修、确保维修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安全和质量为主的原则,依据设备技术状态变化规律和磨损程度做好大修、中修和维修工作,保证信号设备符合技术标准,在规定的寿命期内性能良好、质量稳定、安全可靠地运用。
第9条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应在提高设备可靠性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检(监〉测系统和设备,提高设备自动检(监)测水平,不断推进修制修程改革,逐步实现以状态修为主的维修模式。
第10条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质量验收制,以计划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和成本管理为重点,以安全管理为核心,以现代化管理为手段,形成科学的管理体系,安全、优质、高效地组织生产。 第11条 铁路信号维护工作必须树立全程全网的观念,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制度,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不断提高维护管理水平。
第12条 电务部门应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强化专业技术管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认真落实标准化作业程序,保证行车、设备及人身安全。
第13条 电务部门要经常交流、推广先进的维护经验,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器材、新工艺,不断提高信号设备运用质量,推进信号维护工作技术进步。
第14条 铁路局(公司)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信号维修及中修(材料消耗、维修费用、工时)定额,作为电务段预算管理的基础。
第15条 信号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招标采购应坚持有利于安全可靠运用,有利于现场维护管理,有利于电务技术进步的原则,严格执行电务技术装备政策,做到制式统一,标准统一,接口统一,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统一管理。
第16条 结合部管理是信号维护工作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着信号设备的运用质量。铁路局(公司)应制定电务与车务、机务、工务、供电、信息等部门相关联设备的结合部管理标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联合整治,加强考核;电务部门还应做好跨局、跨段运用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17条 信号设备、器材实行寿命管理。已达到寿命期的信号设备和器材不得继续使用,主要设备和器材实行统一回收、集中销毁制度。 第18条 信号维护工作指标体系见表1。 第二节 机构与职责 (全部增加内容)
第19条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实行铁路局(公司)、电务段分级管理。电务段实行段、车间、工区三级管理。
第20条 电务处应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及专业管理需要设置专业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在电务检测所内设置电务试验室、TDCS/CTC检修室、大修设计室等。
第21条 电务段应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及专业管理需要设置专业科室。根据测试工作需要设电务试验室。
第22条 电务段根据维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现场车间、专业车间。车间设置原则: 1.现场车间应按照管理跨度适度、人员数量适中、设备数量适当,有利于现场控制和故障处理,并兼顾其他因素的原则设置。复线区段管辖里程一般应在100km左右;单线区段管辖里程一般应在150km左右;枢纽地区车间设置以设备数量为依据,管辖设备数量一般应不少于1200组换算道岔;路网性和区域性编组站,可单独设立驼峰车间。车间人数原则上100人以上(沿线车间70人以上)。
2.电务段根据维护工作需要和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可设信号检修、电子设备、信号中修等专业车间,实现信号设备检修专业化、规模化。
3.车间设主任、副主任(按生产、技术、安全职责分工),设负责维修、施工、安全、技术、联锁、职教管理及质量验收、监测分析、应急抢修等专业技术人员。 4.车间应配置必要的交通工具、应急抢修设备、测试仪器仪表、检修工装机具等。 第23条 电务段根据维护工作需要和管理区域在车间管内设信号工区、专业工区。编组(区段)以上车站应分设值班工区和检修工区,实行值班与检修分开。其他有条件的,也可分设值班工区和检修工区。
第24条 电务处是铁路局(公司)电务专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铁路信号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局(公司)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技术管理标准、设备质量标准和技术作业标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和专业规章制度。
2.负责对本系统实施专业监督、检查和指导,定期检查管内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考核评价电务段安全生产情况。
3.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电务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指挥设备故障处理和应急抢修;参与调查处理电务事故,对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专项整治。
4。负责信号设备大修、中修、维修和更新改造管理,并结合大修、中修、维修和更新改造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器材、新工艺和先进的检测手段。
5.参与电务安全技术装备开发、研制、试验、审查工作,并组织安排好上道试验工作。 6.负责信号联锁管理、电务检修基地建设和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管理。
7.负责电务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及信息管理工作。实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做到信息畅通,反映迅速;定期进行故障信息统计分析,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8.参与铁路工程建设信号技术方案论证、审查、设备选型及竣工验收。
9.负责电务施工安全管理,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审核施工计划和施工安全措施,加强施工检查指导,对施工实施有效监控。
10.按照铁道部有关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规定,把好产品上道关,建立健全设备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设备采购和使用情况。 11.负责组织新技术培训,指导电务段技术业务培训工作。
12.参与涉及本系统安全监察、计划、财务、劳资、人事、建设、物资、职工教育等业务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沟通协调、解决本系统安全生产问题。 13.向铁路局(公司)安委会报告本系统安全工作,落实安委会各项工作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结合部存在的问题。
14.指导、检查和监督合资、地方铁路信号安全工作。 第25条 电务段信号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铁道部和铁路局(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管理细则等,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和专业规章制度。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质量验收制度,全面完成维修、中修、大修及测试任务。合理使用维修费用,保证设备投入,防止设备失修。减少设备故障,压缩故障延时,提高设备运用质量,保证安全可靠运用。
3.建立健全段、车间、工区三级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作业纪律,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强化现场作业控制,杜绝违章作业,确保行车、设备和人身安全。 4.以规章制度和典型事故案例为重点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干部职工遵章守纪和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提高职工安全作业互控、自控能力。
5.落实段、车间、工区三级设备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解决存在的问题。 6.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实行调度昼夜值班制度,随时掌握安全生产信息和设备运用状况,定期进行故障信息统计和安全生产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解决和制定整改措施。
7.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建立应急抢修组织并定期进行演练,组织指挥事故抢险及故障处理。
8.落实施工安全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对其他施工单位在管内的施工负监管责任。
9.负责信号联锁管理和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编制工作。
10.规范和加强车间专业技术管理,配齐专业技术人员,赋予车间相应的管理权责,充分发挥车间管理作用,建设自管型车间。
11.加强工区管理,严格落实标准化作业程序和安全卡控措施,严格考核作业纪律和技术纪律,建设自控型班组。
12.负责职工培训和教育工作,加强培训基地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应知应会、实作技能、标准化作业程序和故障处理等为重点的实用性培训,不断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理能力。
1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科室、车间、班组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开展管内设备质量互检活动,总结交流维护经验,促进设备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26条 现场车间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铁路局(公司〉、电务段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认真落实专业管理职责。
2.负责管内生产组织工作,参加管内天窗修,指导、检查工区检修工作质量,全面完成维修等生产任务,保证设备安全可靠正常运用。
3.负责车间安全管理、技术管理、计划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施工管理、材料管理、生产调度以及其他工作。
4.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实行干部昼夜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信息,定期进行故障信息统计和安全生产分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负责微机监测信息分析工作,掌握设备特性变化规律,有针对性地组织维修,预防设备故障。
6.负责管内年度联锁关系检查试验和车间组织的施工联锁关系检查试验。参加车间管内基建、更新改造、大修、中修等工程联锁关系检查试验工作。
7.负责组织设备质量鉴定,针对设备质量状况,提出并落实设备质量提高计划,及时克服设备缺点。
8.负责组织和参加管内设备故障处理和应急抢险。
9.落实设备检查制度,每季对管内主要设备进行一次检查,每月对正线设备检查一次,及时解决设备存在的问题。车间无法解决的,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上报电务段。 10.落实施工安全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对其他施工单位在管内的施工负监管责任。
11.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作业纪律,强化现场作业控制,杜绝违章作业,确保行车、设备和人身安全。
12.每季组织开展一次互检活动,总结交流维修经验,促进设备质量提高。 13.监督、检查工区管理工作,每月对工区进行考核。
14.组织职工业务学习,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突出反违章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27条 专业车间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铁路局(公司)、电务段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和专业管理职责。
2.负责全段信号设备入所修、中修及入厂修工作,并对周期内设备检修质量负责。 3.负责车间安全管理、技术管理、计划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施工管理、材料管理以及其他工作。
4.根据设备中修周期、入所修周期和管内设备、器材状况,组织编制中修计划、入所修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负责编制检修作业程序、检修工艺规程,经电务段批准后执行。 6.负责新购设备、器材质量测试、检查和验收工作。
7.定期检查人所修设备质量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组织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 8.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杜绝违章作业,防止行车、人身伤亡事故。
9.组织职工业务学习,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 10.学习先进管理经验,运用现代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节 规 章 制 度
第28条 按照分层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对规章制度实行行政领导、总工程师负责制,由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应及时进行归档、清理和修订,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29条 基本规章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审批、颁布及修改、补充、废止应严格按权限和程序办理。下级制定的各类规章和管理制度不得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30条 铁路局(公司)应建立以下基本规章和管理制度:
1.信号维修实施办法2.信号联锁管理办法3.信号大修管理办法4.信号中修管理办法5.电气特性测试管理办法6.信号天窗修管理办法
7.电务施工管理办法8.信息设备维护管理办法9.结合部管理办法10.电务安全质量考核办法11.信号设备检修标准化作业程序
1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3.安全信息管理制度14.干部添乘和设备检查制度15.应急抢险预案
第31条 电务处应根据铁道部、铁路局(公司〉有关规章和管理制度,指导电务段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 第四节 计 划 管 理
第32条 计划管理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的基础,应按照“分级管理,责权对应”的原则,切实做好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检查、考核等各环节管理工作。 第33条 计划编制应科学合理,结合实际,保证重点,体现发展。 第34条 维护工作应编制下列计划:
1.年(月)度维修工作计划2.年度信号中修工作计划3.年度信号大修工作计划4.信号设备、器材报废计划5.年度生产财务计划
第35条 电务段每年应根据设备质量状况、年度重点工作、维修天窗作业计划、财务预算和上级要求,组织车间、工区按本规则要求编制年(月)度维修工作计划表(简称计表,电信维表1-1、1-2)年度信号器材人所检修、修配计划表(电信维表2-2〉。年度维修工作计划、轮修工作计划经信号技术科审核,段长批准后执行。 第36条 年(月〉度维修工作计划表编制的基本要求:
1.根据管内设备类型、分布及人员技术水平等情况,合理分工,做到每项设备(包括备用)均有人负责。
2.应充分利用天窗时间,合理安排集中检修作业项目,并考虑配合中修、测试和临时性工作。
3.工时定额按铁路局(公司)规定执行,没有工时定额的项目,由电务段自定。为适应天窗检修需要,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4.信号工区工长应掌握管内全部信号设备的运用状况,除对管内设备跟表检查外,还应担当一定的计表任务。
5.工区生产会议、技术业务学习以及民主管理的工时按铁路局〈公司)规定执行。 第37条 电务段应按规定的信号中修周期,结合管内设备质量状态和运输生产需要编制信号中修周期计划表(电信中表1),经段长审核,报铁路局(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38条 电务段组织信号中修车间、工区,根据信号中修周期计划表编制年(月)度信号中修工作计划表(电信中表2、电信中表4),年度中修工作计划经信号科审核、段长批准后执行。根据年度信号中修工作计划表和信号中修工作量调查表(附件:4)、重点工作编制中修预算、信号中修工作明细表(电信中表3),经段长审核,报电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39条 中修工作计划编制原则:
1.根据中修周期、设备质量状况,按站(场)、区间、台(机车〉、处(道口)等编制中修周期表,做到年度工作量平衡。
2。年度中修工作计划表应严格按中修周期计划表编制,做到月度工作量平衡。 3。信号中修相关定额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40条 年度信号大修工作计划是进行信号设备大修的主要依据。电务段应根据规定的大修周期、条件、范围,向铁路局(公司)提报次年信号大修建议计划,由铁路局(公司)统筹安排。
第41条 电务段应根据信号设备、器材寿命管理有关规定,向铁路局(公司〉提报信号设备、器材报废计划。
第42条 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应严肃认真执行。如需变更,应按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第43条 铁路局(公司)、电务段应及时掌握大修、中修和维修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和质量状况,定期统计分析,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五节 质 量 管 理
第44条 质量管理是围绕信号设备质量而开展的组织、计划、实施、检查和监督等活动的总和。各级组织应运用系统的管理理念、先进的管理手段、科学的管理方法,通过持续的管理活动,求得设备质量、工作质量、运用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45条 设备质量是指设备及电路达到应具备的技术条件和质量标准;工作质量是反映维修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具有的技术水平、工作态度和执行作业标准的认真程度;运用质量是指信号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具有的效果。设备质量、工作质量是运用质量的基础;运用质量是设备质量与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
第46条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质量分析是保证设备质量、工作质量、运用质量稳定受控、持续改进的重要手段。电务处、电务段应制定设备质量检查及分析制度,定期开展质量检查活动,分析设备运用状况,并充分发挥检(监)测系统的作用,提高设备检(监)测水平。
1.电务处应每年组织电务段进行春季设备质量检查和秋季设备质量鉴定工作。 2.电务处、电务段、车间应有计划地开展设备质量互检活动。电务处每年、电务段每半年、车间每季不少于一次。
3.电务处、电务段应定期添乘机车,重点检查信号显示、机车信号、电缆径路、各种信号标志、沿线施工情况等。
4.电务段半年、车间每季对信号机、联锁道岔、轨道电路、机车信号、驼峰设备、道口信号、电缆线路和信息设备等主要行车设备的运用质量与工作质量进行全面检查。 5.电务段应建立设备监测信息分析制度,加强监测信息分析,实时掌握设备运用状态,及时解决设备存在的问题。
第47条 动态检查是掌握设备运用质量的有效手段。铁路局(公司)应定期用电务检测车对管内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进行检查。
第48条 加强信号设备质量源头控制,实行设备召回制度和赔偿办法。存在制造缺陷的设备由生产厂家召回;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供应商(生产厂家)负责更换或维修。并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49条 建立产品质量通报制度。电务处、电务段应及时统计分析信号设备、器材质量问题,逐级上报产品质量统计分析报告一及电信统表13。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每半年对信号产品质量进行通报。
第50条 年度设备质量鉴定是对信号维护工作进行综合评定的主要手段,是制定信号设备大修、中修、维修计划和专项整治的重要依据。质量鉴定有关规定如下: 1.铁路局(公司)应参照本规则附件2制定“信号设备质量鉴定细目表”。
2.电务段应按照本规则技术标准和“信号设备质量鉴定细目表”规定的项目,从设备质量、运用质量、工作质量三个方面考核信号设备维护质量。
3.质量评定办法:以单项设备为单位,按电信鉴表内容逐条对标,不符合标准的填入扣分数,按扣分总数给出单项设备质量评语。累计扣分零分的为良好;累计扣分小于等于9分(联锁道岔小于等于14分)的为合格;累计扣分大于等于10分(联锁道岔大于等于15分)的为不合格。
4.质量鉴定综合评价按信号维护工作指标体系表(表1)中的公式计算。
5.信号设备质量鉴定由电务处组织电务段每年进行一次。鉴定结束后,电务段应对鉴定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填写信号设备质量鉴定报告表(电信统表1〉、信号联锁关系试验报告表(电信统表2〉及信号显示报告表(电信统表3-1、3-2),于11月底前上报电务处,电务处于年底前汇总上报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
第51条 广泛开展质量管理活动。针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活动计划,开展攻关活动。电务段应定期举行质量管理成果发表会,评选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并逐级上报。 第六节 技 术 管 理
第52条 电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部颁技术标准及规章制度。铁路局(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53条 信号联锁管理是信号技术管理的重点,信号设备维护及各类工程改造,必须严格执行联锁管理有关规定,严禁擅自改变电路结构、联锁软件等。设备开通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彻底试验,试验正确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54条 信号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或鉴定。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应提供完整的设计图纸。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55条 凡列入“铁路运输安全设备产品目录”或《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的产品、器材,须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可上道使用。
第56条 电务安全技术装备开发、研制以及上道试验,必须回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新电路、新设备、新器材必须经过上道试验,通过技术审查,按管理权限取得批准后,方可正式上道使用。.
第57条 未经铁道部批准,不得在信号设备上添装其他设备。
第58条 各种信号设备、器材均应设置相应的标识,以满足设备检修、测试、故障处理时的识别需要。标识的设置应符合铁道部有关规定,铁道部未规定的,由铁路局(公司)确定。
第59条 设备和器材技人使用前,电务段必须按标准对产品技术性能、技术指标及外观等进行检查、测试,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60条 提高信号设备雷电防护能力是保证信号设备安全运用的基础工作。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信号设备雷电及电磁兼容综合防护实施指导意见》,采用综合防雷系统,定期对防雷装置、元件进行检查、测试和整治。
第61条 产品和系统投入使用前,供应商应向设备维护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提供正式的维护手册、使用手册、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数量不少于6份。技术资料应规范、完整并装订成册。施工单位应向设备维护管理单位提供成套竣工图纸,数量不少于6份。 第62条 电务部门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台账和技术档案,及时修订技术资料和图纸,保证图纸完整、图实相符,并积极采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管理。现场信号技术图纸应适时更新。
第63条 信号设备维护报表除电信统表外,其他可参照附件1由铁路局(公司)制定。 第64条 电务部门各级机构应具备的技术图表及资料见表2。图表资料与实际设备相符,并妥善保管。 第七节 设 备 管 理
第65条 信号设备、器材以及为保证维护需要所配备的检测车、仪器仪表、工装设备、交通工具等是电务部门的重要资产,必须依据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实物资产的严格管理。各级应建立设备管理制度,采用现代管理手段,加强设备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66条 信号系统包括联锁、闭塞、机车信号、列车运行控制、驼峰控制、调度指挥、道口信号、微机监测等;信号设备、器材包括控制台〈显示器〉、电源屏、计算机终端、信号机、轨道电路发送和接收、转辙机、机车信号主机、变压器、继电器等。 第67条 铁路信号维护工作中,高价互换配件是为信号设备修理而储备〈备用)、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可反复修理使用的互换设备或器材。高价互换配件在购入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在预计可使用年限内按类别计提折旧。 第68条 信号设备、器材必须逐台建立台账。设备台账应准确反映设备类型、数量、安装位置、使用年限、更换时间、生产厂商、出厂时间及编号等信息。
第69条 铁路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是全面反映铁路信号设备、器材状况的基础台账。铁路局(公司)、电务段应指定专人负责铁路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管理工作,设备变化后应及时订正,保证准确完整。铁路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按机密资料保管。
铁路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及有关图表每年修订一次。电务段于1月底前编制一式两份报电务处,电务处审核、汇总后,于2月底前报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
第70条 为保证信号设备轮修(互换修)的正常进行和满足应急抢修的需要,必须针对管内运用设备情况,在电务段、车间、工区备用适量的信号设备和器材(含高价互换配件)。 备用数量规定如下:
1.轮修(互换修)的设备、器材,按其运用设备、器材总数的5%备用;驼峰道岔转换设备按运用数量的30%备用。
2.实行故障修和人厂修的器材,按其运用器材总数的5%备用;机车信号主机备用量为运用总数的30%。
3.现场应急备用设备、器材每站每种型号备用量应不少于1个;道岔转换设备应急备用量,现场车间每种型号备用1台,修配车间每种型号应至少备用1台。
4.特殊道岔转换设备、电源屏、车辆减速器等大型信号设备,电务段应至少备用l套。 5.其他未明确的、运用数量较少的设备、器材,其应急和备用数量由铁路局(公司)规定。 6.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等工程在发生新增设备及器材时,应按本条规定配备设备和器材。
第71条 对应急设备、器材的管理,应建立应急设备、器材管理制度和台账,明确备用型号及数量、存放地点及位置等,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72条 各种机械、动力、起重、消防设备和压力容器等特殊设备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第73条 新购设备、器材须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接收入账。工程所用主要设备和器材,须经电务段外观检查或测试,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74条 电务段应根据设备、器材在维修中的技术、工艺规定要求,配齐维修工作所必需的仪器仪表和工具设备,并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配备的仪器仪表和工具设备,其性能、精度等应与设备技术、工艺要求相匹配,并在作业中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
2.应建立仪器仪表、工具设备保管制度。
3.对于纳入计量管理的仪器、仪表,应按规定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工作,检定、校准应有详细的记录。
第75条 部、局配备的电务检测车,电务段配备的检修作业车、应急抢修车、器材取送车,以及各种检修机具和仪器仪表等,均应精心维护,保持良好的运用状态。 第76条 信号设备、器材实行使用寿命管理,超过使用寿命期限的设备、器材不得继续上道使用。信号设备、器材的使用寿命期限按产品标准执行。
第77条 加强对报废信号器材的管理,防止废弃器材流入铁路信号市场。报废继电器由铁道部指定的单位统一回收、集中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处理。 第78条 信号固定资产的启用、调拨、移设、封存、报废由铁路局(公司)负责,调拨的固定资产应保持完整,有关附属设备、备件及技术资料应一并调拨,不得拆用。 第79条 高价互换配件的管理、报废、更新和补充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 成 本 管 理
第80条 成本管理是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成本投入是进行铁路信号设备维护,确保信号设备处于良好运用状态的必要条件。
第81条 电务段应按照《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和铁路局(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成本明细核算。
第82条 信号设备维护成本应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大修按件名实行预算管理;中修、维修按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进行管理。
第83条 各铁路局(公司〉应根据线路繁忙程度等因素制定不同的、合理的信号设备直接维修费率,以确保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使用。信号设备维修成本不应包括信号及相关附属设备用电费用。
第84条 铁路局(公司)应按规定的周期合理安排信号设备中修费用,以保证信号设备能够按周期进行中修。信号设备中修费以年度中修工作量为依据计算。
第85条 铁路局(公司)是维修成本管理的主体,电务处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应制定维修、中修主要工作项目及人所修项目的材料消耗定额,并参与成本费用的预测、控制、分析、审批和考核工作。
第86条 电务段应建立以成本预算管理为核心的经济核算体系和段、车间、工区经济责任考核机制,发挥主要职能科室的作用,加强成本核算,搞好成本管理。车间、工区应设兼职核算员。
第87条 电务段应定期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检查成本费用情况,分析超支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88条 电务段应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努力降低能源、材料消耗,实现成本管理目标。
第三章 安 全 第-节 通 则
第89条 电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以领导负责、逐级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90条 安全是电务部门专业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各级领导必须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保证行车、设备和人身安全。
第91条 电务处应定期向铁路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电务系统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电务段应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92条 电务段应健全段、车间、工区三级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和作业过程监控、联控、互控机制,强化现场作业控制,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增强安全自控能力。
第93条 违章作业是造成电务重大、大事故及险性事故的主要原因。必须提高电务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加强维修、施工、故障处理等关键环节的控制,落实安全卡控措施,杜绝违章作业。
第94条 电务调度是电务安全生产的关键岗位,在安全生产中起着重要的指挥和协调作用。必须加强电务调度队伍建设,配齐配强调度人员及硬件装备。电务调度实行三班轮流值班制度,实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和设备运用状态,做到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有效地指挥设备故障处理和应急抢险。
第95条 电务系统各级干部必须定期登乘机车进行安全检查,参加天窗维修和电务施工,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第96条 电务部门各单位应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97条 新职工及转岗、复工、改职人员必须经过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98条 新设备开通使用前,电务段应配合设计、施工部门和产品供应商,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
第二节 基本安全制度和作业纪律
第99条 电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三不动”、“三不离”“三不放过”和“三级施工安全措施”四项基本安全制度。 1.三不动:
(1〉未登记联系好不动;(2)对设备性能、状态不清楚不动:(3)正在使用中的设备(指已办理好进路或闭塞的设备)不动。 2.三不离:
(1)工作完了,不彻底试验良好不离;(2)影响正常使用的设备缺点未修好前不离;(3)发现设备有异状时,未查清原因不离。 3.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2)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3)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三级施工安全措施:
电务段、车间、工区三级组织的施工均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施工前的准备措施,施工中的单项作业措施、安全卡控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后的检查试验措施,以及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措施等。 第100条 电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纪律 1.严禁甩开联锁条件,借用电源动作设备;
2.严禁采用封连线或其他手段封连各种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3.严禁在轨道电路上拉临时线沟通电路造成死区间,或盲目用提高轨道电路送电端电压的方法处理故障;
4.严禁色灯信号机灯光灭灯时,用其他光源代替; 5.严禁甩开联锁条件,人为沟通道岔假表示; 6.严禁未登记要点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
7.严禁代替行车人员按压按钮、转换道岔、检查进路、办理闭塞和开放信号。 第三节 联系要点和登(销)记
第101条 联系、要点、登记按下列规定执行:
1.凡在天窗内无法完成的拆卸、安装、移设、更换、测试等工作,需中断设备使用时,应填写信号施工要点申请计划表(电信安表2〉,申请列入铁路局(公司)月度施工计划进行实施。施工前应在《行车设备施Z登记簿》上登记,接到批准施工的调度命令,并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方可作业。
经批准列入铁路局(公司)月度施工计划的区间作业,须取得登记站值班员请求调度员同意的通知后,方可作业。
2.利用天窗对信号设备进行集中检修时,作业前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方可作业。
3.信号设备发生故障时,应首先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用设备,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方可进行处理。
4.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隐患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及电务段调度,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用设备。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方准进行处理。 第102条 联系、要点、登(销)记有关要求:
1.检修作业时由检修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非集中联锁车站由检修人员在运转室办理,并与扳道员取得联系);施工作业时由施工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办理;故障处理时,由故障处理人员负责办理。无人、中继站由铁路局(公司)制定具体办法。 2.进行施工或检修作业前,必须核对作业时间、作业内容和影响范围等;处理设备故障或隐患时,要点前,必须确认设备停用影响范围,登记内容为停用设备名称、停用时间、影响范围等。
3.检修作业或故障处理完毕,应会同使用人员检查试验,其结果应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履行销记手续;施工作业完毕,应会同使用人员检查试验,其结果应记入《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履行销记手续。
4.登(销)记的内容一经车站值班员签认,任何人不得任意涂改。 5.联系应使用标准用语,语义应简明、确切,做到相互复诵。 6.联系、登(销)记办法及标准用语,由铁路局(公司)制定。 第四节 事故及故障处理
第103条 为降低事故损失,压缩故障延时,电务部门必须制定应急预案,以保证准确、迅速地处理信号事故和故障,尽快恢复设备正常使用,减少对铁路运输生产的影响。 第104条 应急预案按险情等级和影响程度分为A、B、C三类。铁路局(公司)负责制定A类应急预案,电务段负责制定B、C类应急预案。B类应急预案应报电务处审查备案。A类应急预案由电务处负责启动,B类应急预案由电务段负责启动,C类应急预案由车间负责启动。A、B、C类范围划分,由铁路局(公司)确定。
第105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指挥机构与职责z人员分工与协调;应急预案的启动与实施;事故及故障处理程序;不同设备类型及防洪防火抢修方案;重要系统及设备有关厂家技术支持方案F应急设备及器材(器具)的备用;技术图纸图表的配备;管界示意图和公路里程图;交通工具、照明设备及通信手段和联络方式;应急抢险队伍的组成与演练;应急处理过程中的预防与卡控措施;后勤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106条 不同设备类型抢修方案应按下列设备分类制定。
1.计算机类设备,包括联锁、TDCS(列车调度指挥系统)、CTC(调度集中)、CTCS(列车运行控制系统)等;2电气集中室内设备;
3.道岔转换设备;4.轨道电路设备;5.信号机设备;6.区间闭塞设备;7.驼峰设备;8.电缆线路;9.电源设备。
第107条 计算机联锁、CTC、TDCS、CTCS、驼峰自动化等重要系统及设备有关厂家也应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明确负责人员、联系方式,及时提供技术支持。 第108条 电务段应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配齐应急抢修器材和装备,并加强管理,确保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第109条 电务处、电务段应加强对应急抢险队伍的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抢险模拟演练,保证一旦发生事故或故障,能够做到正确指挥、准确处理,尽快排除险情和故障。 第110条 电务处、电务段应建立应急抢险检查制度,结合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111条 当发生信号事故或故障时,应按险情等级和影响程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故障处理人员应严格按故障处理程序处理,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尽快恢复使用。 第112条 当发生与信号设备有关联的机车车辆冲突、脱轨事故时,信号维修人员应会同车站值班员记录设备状态,派人监视,保护事故现场,不得擅自动用设备,并立即报告电务段调度。
第113条 对影响行车的设备故障,信号维修人员应将确认的故障现象以及故障原因、处理情况登记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作为原始记录备查。 第五节 事故及故障管理
第114条 信号故障分为信号事故和信号障碍。信号事故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管理和考核。
第115条 信号障碍分为信号责任障碍和信号非责任障碍。
1.信号责任障碍是指信号设备维修不良、违章作业所造成的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障碍。 2.信号非责任障碍是指无法检查、发现的电务器材材质不良及外界影响所造成的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障碍。
第116条 信号障碍及一般事故按责任、非责任分别进行统计。 第117条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信号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属外界影响:
1.供电、电气化、通信影响;2.列车车载物体刮、砸及人为偷盗、拆卸、毁坏设备;3.道岔尖轨卡物、外界施工妨碍等;
4.水害等自然灾害;5.其他不可抗拒、不可预见的和设备不能承受的外部原因。 第118条 信号设备、器材在质量保证期内因产品质量发生事故,由供应商(生产厂家)承担安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119条 发生信号故障的报告制度:
1.信号设备发生故障时,信号工区应立即向车间和电务段调度报告。2.电务段调度应及时向铁路局(公司)电务调度报告。
3.铁路干线发生影响客车的信号设备故障,自故障发生时间起2小时内,电务处调度应将故障概况、影响范围、处理情况等及时向铁道部电务调度汇报。故障超过2小时未恢复的,应将当前处理情况及时上报。4.当发生影响较大的故障及险性以上事故时,应立即逐级上报。
第120条 信号故障管理制度:
1.发生信号故障后,信号工区应及时填写“信号事故、障碍登记簿”(电信安表1)。 2.发生一般行车事故,电务段应及时填写“信号一般行车事故统计分析表”(电信统表4),连同事故分析报告一并报电务处。
3.发生险性及重大、大事故,须及时将事故详细情况逐级上报至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 4.电务处、电务段每月应填写“信号障碍统计表”(电信统表5)、“信号障碍原因分析表”(电信统表6-1)、“信号设备雷害统计表”(电信统表6-2),并附总结;电务段每月25日前报电务处,电务处每月末报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
5.电务处每月应对管内信号故障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通报各电务段。
6.每年年末,各级均应统计分析全年信号设备故障情况,填写电信统表4、电信统表5、电信统表6-1和电信统表6-2,并附安全总结,逐级上报;电务处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 第六节 技术作业安全要求
第121条 检修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经常保持完好,发现不良的,应及时更换。检修人员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工长每月检查1次;电务段每年3月前组织车间检查试验(包括绝缘工具)1次。
第122条 铁路局(公司)每年对风压、液压设备及相关部件组织1次检查,发现不良的,应及时处理,问题未解决的,禁止使用。
第123条 工区应备有急救药箱,所有工作人员应掌握预防作业伤害、触电和外伤处理知识。
第124条 禁止扒乘机车或列车;禁止从行驶中的机车或列车跳上、跳下。 第125条 在站内、区间作业时:
1.上道进行施工、检修作业及设备检查时,应实行双人作业,按规定穿着防护服(饰),并应设安全防护员,实行专人防护。
2.防护员应与室内值班人员保持联络,随时预报列车运行情况。防护员应佩戴标志,携带规定的防护用具。防护员不准兼做其他工作。
3.电务值班人员应随时与车站值班员联系,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并及时通知现场信号作业人员,现场作业人员接到电务值班人员通知后,应立即停止作业,下道躲避。 4.在站内作业时要时时注意朦望列车运行,根据站场线路布置,建立作业安全岛。有条件的车站应安装列车接近自动音响或语音报警装置。
5.在区间行走时应走路肩;在道床上行走或工作时,应不断前后隙望;在复线区间,应逆列车运行方向行走,并不断前后睐望,禁止在邻线和两线中间躲避列车。
6.横越线路时,须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的制度。禁止从车辆下部或车钩处通过。在停留列车、车辆前部或尾部通过时,应与其保持5m以上距离。
7.禁止在机车行驶中检修机车外部的电务设备,机车入库或在车站停车检修机车外部的电务设备时,应挂红色信号旗或红灯防护,并在操纵手柄上悬挂红色“禁止操纵牌”。
8.禁止在钢轨、枕木上和车辆下部休息。
9.雷雨或暴风时,禁止在信号机上作业;打雷时,禁止修理避雷器、地线。 10.冬季室外作业时,所戴防寒帽应有耳孔。 11.检修电动(电空、电液)转辙机时,应打开遮断器。
12.挖坑、沟时,应了解地下设备情况,土质松软处所应有防护和加固措施,以防拥塌。坑、沟一般不应过夜,不得己时,须采取防护措施。 13.扛抬笨重物品时,每人负重一般不得超过50Kg。 第126条 在高柱信号机上作业时:
1.离开梯子或站在梯子架外侧工作,须使用安全带。
2.禁止上、下同时作业;不得将工具、材料放在信号机上;不准上下抛递工具、材料。 3.列车通过时,禁止在该股道两侧信号机上停留。 4.不准人扛、手提笨重物品攀登信号机。
第127条 在桥梁上、隧道内检修信号设备时,应设专人防护。严禁工具、材料侵入限界。 第128条 对带有220V及其以上电压的信号设备进行作业时,一般应切断电源或双人作业。需停电进行检修作业时,应指派专人负责断电,并在电源开关处悬挂警示牌。恢复供电时,应确认全体工作人员作业完毕,脱离带电部件后,方可合闸,摘除警示牌。 对高于36V电压的信号设备进行带电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使用带绝缘的工具,穿绝缘胶鞋(室内应站在绝缘板上)F 2.不得同时接触导电和接地部分;
3.未脱离导电部分时,不得与站在地面的人员接触或相互传递工具、材料。 第129条 检修整流、变流及磁饱和等电源设备时:
1.电压高于220 V的设备应关闭电源,并通过人工放电,释放电容器电能后,方可开始工作;
2.不准将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开路,以免产生高电压击穿设备和危及人身安全。
第154条 专业车间质量验收员基本职责:
1.负责人所修设备、器材质量检查、测试和验收工作。2.根据检修、修配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对出所的设备、器材逐台进行验收。
3.配合车间工程师,定期进行质量分析,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4.负责人所修设备、器材检测记录的保管工作。 第四节 天 窗 修
第155条 天窗是指铁路列车运行图中不铺划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
第156条 凡影响营业线行车的维修作业均应纳入天窗,不准利用列车间隔进行。天窗内无法完成的维修作业,必须纳入铁路局(公司)月度施工计划。
第157条 当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隐患时,不受天窗限制,立即按规定办理要点手续,克服设备隐患。
第158条 信号设备天窗维修作业项目:
1.室外设备:道岔转换设备、轨道电路、信号机、电缆、变压器箱、接线盒及道口等信号设备的检修、整治、测试;2.室内设备:电源屏、组合架、控制台及电子盒等信号设备的检修、整治及电源接地、电缆全程等影响设备使用的测试;3.可在维修天窗内完成的零小设备、器材的更换;4.零星更换道岔转换设备;5.年度信号联锁关系检查试验;6.CTC、TDCS等设备检修、整治、测试;7.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 第159条 天窗时间及次数按铁道部规定执行。
第160条 电务段应根据天窗作业特点,按照改革维修劳动组织,改进作业方法和维修手段,提高天窗利用效率的原则,制定天窗修实施细则,加强对天窗修的组织和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天窗修任务。
第161条 电务处、电务段和车间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天窗管理工作。按时提报天窗修计划,协调解决天窗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天窗兑现率、利用率的总结、统计、分析工作。电务段应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天窗修统计表(电信统表12)报电务处,电务处每月5日前报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
第162条 电务处主管工程师每月不少于1次、电务段主管工程师每月不少于3次参加天窗维修作业,了解和掌握天窗修情况,不断改进天窗修工作。 第五节 入所修
第163条 人所修是指对设备、器材进行的人所检修。人所修工作由信号检修车间、电子设备车间负责。
第164条 各专业车间必须严格按照部颁标准及质量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经人所修的设备、器材的电气特性和机械强度必须达到《铁路信号维护规则(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165条 入所修的设备、器材检修和修配完成后,必须逐台验收,合格后方可出所。质量验收实行检修人员自验、工长抽验、质量验收员全验制度。车间主任和工程师(技术员)每月应进行抽样检查。
第166条 人所修的设备、器材应实行定置管理和寿命管理。凡周期轮修、故障修的设备、器材均应按站、区间逐台建立眼踪台账(电信维表9),台账应准确记载具体安装位置、检修时间和次数等。机车信号等车载设备跟踪台账由各铁路局(公司)制定。 第167条 信号设备、器材人所修更换周期及检修工时定额由铁路局(公司)参照本规则附件6制定。
第168条 人所修的设备、器材质量在规定的周期内由相关专业车间负责。 第六节 管 理 制 度
第169条 维修工作计划应根据\信号设备维修工作内容及周期表\、\信号设备器材人所修更换周期及检修工时定额表\规定的内容和周期及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编制。 第170条 维修计划项目及周期变更,属于电务段掌握的,须经电务段批准;属于铁路局(公司)掌握的,须经铁路局(公司)批准。
第171条 现场车间应制定车间专业管理人员参加天窗修作业计划,保证每月均有车间专业管理人员参加各工区天窗修作业,监督检查工区检修工作质量,指导工区做好天窗修工作。
第172条 工区应实行岗位责任制。信号工对分管的设备质量与安全负责,并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标准化程序,杜绝违章作业。
第173条 为保证车载信号设备跨局、跨段良好运用,相关局应做好协调工作,相关段应签订维修协议,维修协议应报局备案。
第174条 电务段应建立班组核算制。工区、车间应按月掌握任务、安全、质量、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时总结上报。
第175条 工区应认真做好基础管理工作,做到资料齐全、填记及时、记载准确、保管完好,并应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其责。
第176条 工区应定期徒步(原有:或登乘)检查地面信号显示状态,及时调整显示距离不合格的信号机。
第177条 车间、工区应备有下列业务管理资料:
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铁路信号维护规则(业务管理)》3.《铁路信号维护规则(技术标准〉》4.《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5.《铁路行车组织规则》6.《信号设备图册》7.管内各种道岔〈(安装装置及外锁闭装置图册》(车间)8.电缆径路图
9.信号设备建筑接近限界资料(保存1年)10.信号显示距离资料(保存1年)(原为2年)11.设备质量鉴定资料(保存1年)(原为2年)
12.电气特性测试资料(保存2年)13.信号设备检修标准化作业程序及设备使用说明14.信号材料消耗定额15.信号事故、故障原始记录资料(保存2年)16.上级颁发的规章制度、命令、标准及其他技术资料 第五章 中 修 第一节 通 则
第178条 信号中修是铁路信号维护工作的重要修程,应坚持“整修、补强、恢复、改善”的原则。通过中修,使信号设备电气性能和机械强度符合规定标准,能够安全可靠地使用到下一轮中修或大修。
第179条 信号中修应针对设备薄弱环节,积极采用“五防”(防松、防锈、防断、防卡、防雷)和“三新一化”(新技术、新器材、新工艺及冗余化)等措施,提高信号设备的可靠性。
第180条 信号中修应统筹安排,与部、局重点整修项目相结合,与基建、大修、更改工程相结合,与更换淘汰设备和器材相结合,与创建信号标准站相结合,并根据设备实际状况,确定具体的中修项目和内容。 第181条 电务处、电务段应有专人主管信号中修工作。 第182条 中修工作范围:
1.更换到期的轮修设备和器材,更换淘汰的设备;2.更换性能不良的信号电缆及各种引入线;3.更换或整修强度不足的道岔转换设备、安装装置、外锁装置及各种杆件;4.修理、补强或更换信号机及其部件;5.整修轨道电路;6.整修控制台、组合架、电源屏、分线盘、人工解锁盘以及更换部分配件;7.更换腐蚀、不良的箱盒及损伤的基础,整理、更换箱盒内部配线;8.电缆径路整治;9.更换整治强度不足的车辆减速器制动钳、制动轨、连接杆、销轴等部件及风(油)管路;10.在“五防”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采用防盗、防尘、防寒、防蚁、防鼠等措施;
11.设备、器材名牌标识,信号设备油饰及书写代号;
12.整治其他不符合标准的信号设备,积极推广“三新一化”项目。
第183条 信号中修项目及要求由铁路局(公司)参照本规则附件3制定。
第184条 信号中修应实行预算承包责任制。信号中修预算承包责任制由铁路局(公司)制定。
第185条 铁路局(公司)应制定“信号中修工时定额”、“信号中修材料消耗定额”,作为编制信号中修预算的依据。
第186条 信号中修应推广和采用先进的机具和检测手段,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提高中修作业机械化水平和预制水平,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和生活设施。
第187条 铁路局(公司)每年应对中修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成绩突出的电务段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节 岗位职责
第188条 电务处信号中修工程师基本职责: 1.负责全局(公司)信号中修管理工作;
2.按部、局有关中修工作规定,拟定中修作业标准、工艺标准和中修预算承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提出年度中修工作重点,审核电务段信号中修工作计划和中修预(决)算。指导电务段中修工作;
3.检查中修采用新技术、新器材、新工艺和冗余技术落实情况,促进中修水平的提高;
4.抽查中修施工,掌握中修进度,监督中修质量,组织解决重点技术问题,提出中修工作整改意见;
5.组织中修检查、交流、评比工作,提出下年度中修重点工作建议。 第189条 电务段信号中修工程师基本职责: 1.负责全段中修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中修的规定和要求,拟定中修预算承包责任制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中修管理资料及台账,对中修车间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3.编制检修作业程序、工艺规程,并组织贯彻执行;
4. 组织中修调查,编制信号中修周期计划表和年度中修工作计划表;
5.参加中修施工,掌握中修进度,抽查中修质量,分析质量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6.组织中修质量验收、等级评定;做好资料汇总工作,提出下年度中修重点工作计划,上报铁路局(公司)。
第190条 中修车间主任基本职责: 1.负责车间全面工作;
2.参加中修调查,提报施工计划,组织完成中修任务;
3.严格执行中修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中修施工安全措施,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及时总结经验,保证安全生产; 4.认真执行中修预算承包责任制;
5.组织和参加中修施工,检查施工质量,及时组织处理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搞好联劳协作;
6.组织中修自验,参加段组织的验收交接工作。
7.组织职工技术业务学习,开展岗位练兵,不断提高职工技术水平和生产技能; 8.关心职工生活,及时解决和反映职工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第191条 中修车间工程师基本职责: 1.负责车间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编制中修工作计划;
3.负责中修调查,确定中修工作量,编制中修预算;
4.参加中修施工,协助车间主任定期分析中修施工质量,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5.监督检查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标准执行情况;
6.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和技术革新工作,组织技术业务学习,交流施工经验,开展技术革新和攻关活动;
7.参加中修自验和验收交接工作; 8.负责竣工资料整理。 第三节 管理制度
第192条 信号设备中修应按周期进行,中修周期规定如下:
1.车站、区间、道口、驼峰设备的中修周期为5年; 2.机车信号设备的中修周期与机车厂修同步; 3.驼峰动力设备中修周期由铁路局(公司)制定; 第193条 信号中修预算承包内容:
1.包任务:根据年度中修工作计划和重点整治项目,确定年度中修任务,按实际任务进行承包;
2.包质量:按照技术标准和工艺标准施工,设备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3.包安全:实现电务段制定的安全目标;
4.包工期:按中修工作计划要求的时间完成中修任务; 5.包费用:中修费用不超过预算费用。 第194条 中修费用规定:
1.信号中修费用是指中修所需的材料费和其它费用;
2.铁路局(公司)在下达年度财务计划时,中修费用应单列下达,并应考虑材料涨价等因素;
3.电务段应按铁路局(公司)批准的中修工作量和费用,保证财力、物力投入,不得随意挤占中修费用。
第195条 中修计划管理按本规则第二章第四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196条 中修预算编制要求:
1.中修预算应按站(场)、区间分别编制并汇总,包括编制说明、预算汇总表、单项工程预算表(电信中表6—1、2、3),并编制说明;
2.按“信号中修工作量调查表”(附件4)和“中修工时定额”、“中修材料消耗定额”标准编制;
3.材料费标准按铁路局(公司)及生产厂家现行目录价格执行,询估价格应在预算中注明;
4.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聘用部分劳力,辅助工费可比照工程预算标准编制; 5.为提高中修质量,中修预算中应列支2%的质量管理费,质量管理费由电务处掌握。
第197条 中修预算由电务段信号技术科审核,段长签认后,一式三份报铁路局(公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197条 中修质量评定规定:
1.通过中修的信号设备,电气特性和机械强度必须达到《铁路信号维护规则》(技术标准)的规定;
2.设备质量评定项目包括:信号机、道岔转换设备、轨道电路、机械室、控制台、电缆线路、闭塞、道口、机车信号以及驼峰减速器、液压、风压、测速及测长等设备; 3.设备质量评定方法按本规则第50条规定执行,其中未列项目、设备的评定标准由铁路局(公司)制定;
4.中修车站(场)、区间质量验收评语分为:优质、合格;
(1)优质:合格率达到100%;道岔转换设备、轨道电路、信号机良好率不低于80%,其它设备良好率不低于70%; (2)合格:合格率达到100%;
5.中修优质车站(区间)数量不得少于当年中修车站(区间)总数的80%。 第199条 隐蔽工程应在中修车站(区间)所在信号工区配合下进行,并办理质量签认手续,其质量在验交后半年内由中修车间负责。
第200条 中修施工期间的设备质量、安全责任及交接办法由铁路局(公司)制定。 第201条 中修施工应严格执行有关技术纪律。
1、 严格执行铁道部关于营业线施工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本规则关于施工安全的有关规定。
2、 凡变更设备现状应按有关规定上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202条 中修后的车站(区间)应及时修改各种图纸、标识和建筑接近限界,做到正确、清晰、完整,与实际相符。
第203条 中修车间应建立以车站(场)、区间为单位的中修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包括:调查记录、中修预算、施工方案、安全措施、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等,并保管至下一轮中修。
第204条 铁路局(公司)、电务段应及时掌握中修进度和中修质量,解决存在问题。
第205条 信号中修验收规定:
1.中修实行三级验收制。中修车间对中修设备质量进行全面自验;电务段组织中修车间和相关车间进行全面验收交接;铁路局(公司)对电务段中修工作进行检查抽验; 2.中修工作完成后,经中修车间自验,确认具备全面验收条件时,向电务段提出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中修验收报告表、工时与工作量对照表、材料消耗表、财务分析统计表、隐蔽工程施工记录、施工图纸和设备、器材回收清单等;
3.电务段组织对中修车间自验合格的中修车站(场)、区间进行全面验收,并填写中修验收报告表(电信中表7)上报路局申请验收;
4.铁路局(公司)抽验数量应不少于当年中修车站(场)、区间数量的1/5; 5.中修车间应对验收中发现的不合格设备和问题及时组织返工、整改;
第206条 中修车站验交后,由中修车间提供中修竣工资料一式三份,现场工区、中修车间、段信号技术科各一份。中修竣工资料应包括:联锁试验检查表、电气特性测试记录、新增或变更部分的图纸、验收资料以及铁路局(公司)确定的其它资料。 第207条 中修储备用料、工具、仪表应满足中修需要。中修车间应设置专用库房,专用库房管理应符合铁路物资管理的规定。 第208条 中修车间应有以下规章制度和技术资料:
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铁路信号维护规则》(业务管理)3.《铁路信号维护规则》(技术标准)4.《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5.《行车组织规则》6.《铁路信号设计规范》7.《铁路信号施工规范》8.设备安装图纸、图册9.铁路局(公司)颁布的设备工艺标准、作业标准等10.上级颁发的规章制度、命令、标准及其它技术资料 第六章 大 修 第一节 通 则
第209条 为恢复、改善和提高信号设备质量,保证既有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应对铁路信号设备进行大修。信号设备大修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高系统的使用能力;二是提高设备的使用能力。
第210条 信号设备大修时,应按照《铁路主要技术政策》的要求和提速、扩能、安全(原为运输生产需要)等需求,可进行技术改造。
第211条 铁路信号设备大修应按周期性进行,不得超期使用。
第212条 信号设备大修应以不断提高设备可靠性和安全性等技术指标为目标,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器材、新工艺和冗余技术。
第213条 信号设备大修工作由铁路局(公司)管理。电务处应于每年年底向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报告年度大修计划及完成情况(电信统表8)。
第214条 大修规划与年度大修计划是实施设备大修的主要依据。铁路局(公司)在编制信号设备长远大修规划与年度大修计划时,应按运输需要、设备耗损规律和实际质量状况,全面考虑,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如与邻局发生关联,应相互协调,尽量同步进行大修。
第215条 大修工程设计,应按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进行,必须符合铁道部有关规定。特殊情况须履行审批程序。
第216条 大修工程质量评定办法由铁路局(公司)参照《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制定(原为有关规定)。
第217条 大修工程竣工后,应认真按标准组织验交,不符合标准的不能通过验收。 第二节 周期、条件和范围
第218条 信号系统设备大修周期规定: 1.一般信号设备大修周期为15年。
2.计算机联锁、TDCS、CTC、CTCS、机车信号、微机监测、驼峰自动化等电子系统设备为10年。
3.车辆减速器属于驼峰自动化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大修周期应根据解编作业量大小确定,间隔制动位为5-8年;目的制动位为8-10年。
4.显示器、打印机、绘图仪等终端设备,是计算机联锁、TDCS、CTC、CTCS、机车信号、微机监测、驼峰自动化等电子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大修周期应满足系统使用整体性能的要求。
第219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可提前进行大修:
1.系统、设备在使用中磨耗、老化已不能保证行车安全和正常使用时; 2.不能满足运输提速、扩能和安全保证需求时;
3.属于淘汰设备、器材或维修配件没有供应来源,不能保证使用时。
第220条 信号设备大修应根据系统、设备现状,分别采取整体大修方式和局部大修方式进行。
第221条 信号大修工作范围:
1.更换不合格或属于淘汰的设备、器材;2.更换不标准的信号机和改善信号显示距离3.调整及分割轨道电路区段;4.统一设备制式和联锁电路类型;5.改善信号电源设备;6.改善机械室电磁兼容环境和恢复提高防雷水平;7.提速、扩能、电气化改造引起的电路、器材和设备变动;8.调整自动闭塞间隔时分,提高通过能力;9.改善、增强设备防盗、防破坏能力;10.改善信号机械室空调、消防及环境监测设备;11.修复不良空压机、风管路等驼峰专用设备;12.维修作业机具、作业车和测试设备。 第三节 管理制度
第222条 信号设备大修实行专业负责,归口管理。铁路局(公司)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信号设备大修管理办法,明确大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规范大修管理。 第223条 信号设备需要大修时(单项设备大修除外),由电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编制计划任务书,并报铁路局(公司)审批。计划任务书是确定大修工程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其主要内容为:工程件名、大修理由、大修范围、投资估算和经济指标等。 第224条 大修计划任务书批准后,应按规定确定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并签订设计、施工合同。大修工程应由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单项设备大修由电务段组织实施。 第225条 施工单位每月应向电务处报告工程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电信统表8)。 第四节 施工与验交
第226条 必须认真执行铁道部关于营业线施工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本规则关于施工安全的规定,凡影响设备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必须安排在天窗内进行。 第227条 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计划、安全协议书所包含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及施工安全协议未经审查的严禁施工。
第228条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施工,还要针对大修工程的特点和对象、施工中易发的设备妨害和易发事故,运用“两图一表”(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和安全关键卡控表)完善 施工方案和安全卡控措施,确保行车、设备和人身安全。 第229条 大修开工前,电务处应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技术交底。
第230条 大修施工要成立相应的施工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落实施工领导小组的职责,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和施工秩序,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部门、专业之间遇到的问题。 第231条 大修施工中严禁擅自变动运用中的设备。如需变动,设计或施工单位提出施工过渡方案、安全措施,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遇有设备配线、编号变动时,必须在过渡工程施工图、开通施工图上作出明确标识,防止发生施工错误。
第232条 大修工程必须通过严格的开通试验和联锁试验后方可开通使用。开通后在24小时内交设备管理单位接管维修。
第233条 应建立信号设备大修监理制度,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进行施工,监理费用应列入大修预算。
第234条 施工单位应认真执行施工质量包保责任制,建立施工检查制度,做好自检、自验工作,及时解决施工质量问题。
第235条 电务处应组织电务段和有关部门定期对工程质量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236条 电务段要加强对大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
第237条 大修工程质量要逐步健全质量保证期、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
第238条 施工单位在进行隐蔽工程施工前,应通知电务段派员配合,掌握和监督隐蔽工程质量,填写隐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并履行签认手续,作为工程验交资料。 第239条 大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确认工程已按设计工作量完成,质量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并提供完整的竣工文件,经施工单位自验、电务段初验合格后,提出请验报告,请求验收。
第240条 大修工程验收和交接,应在电务处组织下进行。
第241条 与信号大修工程件名相关的线路、水电、房建、消防及通信工程应全部完成,一次验交。
第242条 大修竣工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数量详表;2.符合实际的竣工图(份数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3.工程检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4.信号联锁试验检查表及联锁试验报告;5.主要设备电气性能测试记录;6.设备和器材认定、认证证书复印件以及合格证及技术资料;7.信号设备建筑接近限界资料;8.竣工验收交接报告。
第七章 测 试 第一节 通 则
第243条 测试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测试,掌握和分析设备运用状态,指导维护工作,预防设备故障,保证设备正常运用。
第244条 铁道部、铁路局(公司)、电务段的电务试验室,承担相应的测试、试验和管理任务。
第245条 信号设备测试项目和周期由铁路局(公司)参照本规则附件7制定。 第246条 测试分为I级测试、Ⅱ级测试和动态检测。I、Ⅱ级测试及动态检测项目及周期按铁路局(公司)制定的“信号设备测试项目及周期表”执行。
第247条 I级测试由信号工区负责;Ⅱ级测试由电务试验车间负责;动态检测由铁路局(公司)电务试验室负责。
第248条 由微机监测设备完成的测试项目,不再进行人工测试。未纳入微机监测的或微机监测设备故障时,进行人工测试。
第249条 基建、更改、大修、中修验交时及设备检修时应按规定项目进行人工测试,有关测试记录纳入验收资料。
第250条 铁道部、铁路局(公司)应配备电务检测车,检测车构造速度应适应动态测试要求。电务检测车自动检测系统应符合部颁技术条件。
第251条 电务试验室(车间)应配备满足测试工作需要的仪器仪表及交通工具。仪器仪表应符合规定精度,按规定定期送检,保证量值准确。
第252条 电务试验车间应根据“信号设备测试项目及周期期表”(附件7)的规定以及重点工作,编制年(月)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253条 测试工作必须严肃认真,测试数据应真实准确,数据分析要认真细致。测试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二节 工作职责
第254条 铁道部电务试验室职责:
1.负责全路电务设备测试管理工作,指导和检查铁路局(公司)电务试验室工作; 2.提出年度全路电务设备测试重点工作项目和要求,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负责全路电务设备动态检测管理工作,运用电务检测车定期检查主要干线电务设备运用质量;
4.组织制定和改进电务设备测试项目及测试方法;
6.参加新技术、新设备以及部科研项目的试验、测试及协调配合工作; 7.参与信号设备疑难故障的调查处理,研究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第255条 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电务试验室职责:
1.负责全局(公司)电务设备测试管理工作,指导和检查段电务试验室工作。 2.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重点工作,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年度全局(公司〉电务设备测试重点工作项目和要求,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负责电务设备动态检测工作,运用电务检测车定期检查、考核管内电务设备运用质量。
4.指导和检查电务段I、H级测试工作,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5.负责全局(公司〉信号微机监测管理工作,掌握系统运行和使用情况,分析监测数据和报警信息,了解信号设备运用质量,提出维修工作指导意见,指导电务段做好微机监测数据分析工作。
6.参与新技术、新设备以及科研、革新项目试验、测试等工作。
7.参加信号设备疑难故障的分析,参与解决联锁电路中存在的主要技术问题。 8.负责电务检测车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第256条 电务段电务试验室职责:
1.负责全段电务设备测试管理工作,指导和检查I级测试工作。
2.根据信号设备测试项目及周期表的规定和上级要求,编制年(月)度工作计划,完成H级测试任务。
3.负责微机监测数据分析管理工作,掌握系统运行和使用情况,分析监测数据和报警信息,提出维修工作建议,指导车间、工区微机监测数据分析工作。 4.负责全段防雷工作。
5.统计汇总全段测试资料并组织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6.参加信号设备疑难故障的查找和分析,解决设备存在的技术问题。 7.完成基建、更新改造、大修、中修工程验交时的设备测试任务。
第三节 微机监测
第257条 信号微机监测系统是监测信号设备运用状态的必要设备,是实现状态修的重要手段。应充分利用微机监测系统实时监测、超限报警、存储再现、过程监督、远程监视等功能,发挥微机监测在信号设备日常维修及故障处理中的重要作用,指导维修工作,加强信号设备结合部管理,发现信号设备隐患,预防设备故
第258条 信号微机监视j系统随着信号、监测技术的发展要逐步完善其功能,实现对信号运用设备监测的同时,还要逐步实现对信号设备运用环境进行监测。信号微机监测系统实现铁路局〈公司)、电务段、车间、工区联网,逐步实现与铁道部联网。 第259条 铁路局(公司)应制定信号微机监测系统运用维护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分析制度,规范运用管理,管好、用好信号微机监测系统。微机监测信息分析内容及周期由铁路局(公司)参照本规则附件8制定。
第260条 电务段应加强对监测数据和报警信息的分析,及时掌握设备特性变化趋势,有针对性地进行维修和处理,预防设备故障。 第261条 微机监测数据和报警信息处理的规定: 1.电务段应实行段、车间、工区三级分析制度; 2.对报警信息,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3.跟踪、监督报警信息和故障处理结果;
4.段电务试验室应根据技术标准和特性变化规律,合理设定报警上、下限。 第262条 微机监测设备开通使用前,段电务试验室应对模拟量、开关量及测试精度进行校核,完成报警上、下限设置,并建立原始档案。
第264条 微机监测系统测试精度校核工作由段电务试验室负责,校核周期为1年。 第264条 机监测统计分析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四节 管理制度
第265条电务试验室(车间)工作人员,应熟悉管内设备结构、性能、原理、技术标准、测试方法及相应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测试方法和规定。
第266条 铁道部、铁路局(公司)电务试验室应定期运用电务试验车对信号、无线设备进行动态检测,通报检测结果。检测周期为: 1.铁道部z繁忙干线每半年1次,其他干线抽测。
2.铁路局(公司〉z管内干线每季1次,其他线路由铁路局(公司)规定。 第267条 特性分析制度:
1.信号工区每月对I级测试数据进行一次分析,分析结果报车间。 2.现场车间每季对管内I级测试进行一次分析,分析结果报段电务试验室。 3.段电务试验室每半年组织对全段I、E级测试进行一次分析,分析结果报段信号技术科。
4.电务段主管副段长(总工程师)每年10月组织召开特性测试分析会议,全面分析信号设备特性测试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解决办法。
5.电务处主管副处长(总工程师)每年12月组织召开特性测试分析会议,重点分析各段信号设备特性测试工作及局动态检测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268条 特性测试报告制度:
1.电务段于每年11月底前向局电务处提报年度信号设备特性测试分析报告。 2.电务处于每年12月底前向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提报年度信号设备特性测试分析报告。
第八章 施 工 第一节 通 则
第269条 确保电务营业线施工安全,必须对施工进行规范管理,加强对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270条 务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安全有关规定,强化对影响行车、设备、人身安全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严禁施工在天窗点外进行涉及既有设备安全的施工和试验工作。
第271条 务施工应科学制定施工方案,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做到分工明确、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272条 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防护制度和监督体系,加强对施工的监督检查,预防和纠正影响行车安全和设备安全的各类问题。
第273条 加强对电务施工的考核,建立安全奖惩制度,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不遵守制度,发生影响行车安全和设备安全的应给予处罚。
第274条 务部门作为信号设备管理部门,对其他施工单位在营业线上进行的涉及信号设备安全的施工,应加强监督与配合,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第二节 管理制度
第275条 铁路局(公司)、电务段的电务施工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应包括:组织领导、质量控制、安全卡控、配合与监督、验收交接、检查考核等内容。
第276条 电务处、电务段应有专人负责施工管理。施工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计划、安全措施和安全协议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对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277条 凡停用信号设备的施工均应纳入天窗。临时应急施工或变更施工计划,应按程序审批。
第278条 电务处、电务段每月应对施工安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279条 电务部门各级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对施工安全和质量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及安全隐患,应及时发出《施工安全质量整改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施工安全质量整改通知书》由铁路局(公司)统一制定。
第280条 电务段进行影响行车安全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对有可能影响其他部门设备安全的,应联系有关单位,共同进行整治。
第281条 设备开通后,应认真组织设备拆旧工作。施工单位应对拆除设备做出明确标识,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拆除。 第三节 组织与实施
第282条 电务施工等级按规模、对运输影响和难易程度分为I、II 、III级。 I级施工:列入铁路局(公司〉月度施工计划,对运输影响大、联锁关系变更较大的施工。 II级施工:列入铁路局(公司)月度施工计划,对运输影响较大的一般施工及更换单项主要设备和器材的施工。
III级施工:I级、II级以外的各类施工。
I、II 、III级施工具体作业项目由铁路局(公司)确定。 第283条 施工组织有关规定:
I级施工:由电务段组织实施,段长或副段长参加,电务处负责人或主管工程师有重点地参加。
II级施工:由车间组织实施,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参加,电务段副段长或工程师有重点地参加。
III级施工:由工区组织实施,车间主任、副主任或工程师有重点地参加。 第284条 电务段应按施工等级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职责: 1.组织编制施工计划,提报施工申请;
2.组织制定施工方案、施工组织措施、施工安全措施; 3.组织召开施工前准备会、施工总结会; 4.按批准的施工计划组织施工,并对施工全面负责;
5.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指挥、控制、检查和监督,及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6.提出考核奖惩意见。
第285条 电务段应严格按批准的计划组织施工,加强对施工全过程的控制。施工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落实安全措施,严禁超范围施工,杜绝违章作业,确保施工质量;设备开通前要进行彻底的联锁试验,确保联锁关系正确。
第四节 监督与配合
第286条 其他施工单位在营业线上进行涉及信号设备的施工,按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及铁路局(公司)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287条 电务段应加强对其他施工单位施工的监督和配合,制定防护措施,加强施工全过程监督。
第288条 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与电务段签定。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及施工安全协议未经审查的严禁施工。
施工安全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2.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3.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4.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5.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责任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6.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行车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7.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289条 电务段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标定防护范围,加强监管力度。
第290条 电务处应严格审查施工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过渡方案。凡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得通过审查。
第291条 电务处应加强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
第292条 电务段应对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派员进行施工监督。重点对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协议履行情况、施工过渡方案执行情况以及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293条 电务处应组织对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颁发培训合格证。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294条 电务段应根据设计文件、《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认真进行验收,并提前做好人员培训等接管准备工作。 第九章 联 锁 第一节 通 则
第295条 联锁是指通过技术方法,使信号、道岔和进路必须按照一定程序并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动作或建立起来的相互关系。确保联锁关系正确是信号设备(车站、区间、驼峰、机车信号、道口信号设备以及行车指挥系统、列车控制系统等)设计、制造、施工、维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信号设备机械强度和电气特性是保证联锁关系正确的基本条件。联锁错误或失效将直接危及行车安全。
第296条 信号联锁是信号技术管理的重要内容,贯穿于信号大修、中修、维修及基建、更新改造工作的全过程之中。各级电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联锁管理工作,全体信号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联锁纪律,杜绝违章封连电气接点等破坏联锁关系的行为。 第297条 信号联锁设备必须符合\故障一安全\原则,必须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信号设计规范》以及铁路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298条 信号联锁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日常联锁管理、工程验交联锁管理、联锁关系(电路)变更以及科研项目试验的联锁管理等。
第299条 信号联锁管理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公司)、电务段分级管理。铁路局电务处设联锁管理工程师,电务段设联锁主任〈工程师〉,车间设联锁工程师,负责信号设备的联锁管理工作,实行岗位负责制。
第300条 信号联锁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须经联锁试验资格培训,并取得联锁试验资格证,持证上岗。逐级组织信号联锁试验人员培训,车间联锁工程师及联锁试验人员由电务段负责培训;电务段联锁主任(工程师)由铁路局电务处负责培训。铁路局电务处联锁管理工程师由铁道部负责培训。铁路局(公司)应每两年对电务段联锁主任(工程师)进行一次培训。
第301条 电务段应建立联锁档案,联锁档案应包括联锁电路图、显示关系图(包括机车信号显示关系)、联锁进路表、联锁试验记录、联锁修改申请及批复等有关技术资料,以及侵限绝缘、带动道岔、防护道岔、新技术设备等在维护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特殊要求等资料。大修、中修、维修、基建、更新改造工作,凡涉及到联锁关系,联锁档案应及时进行修订。联锁档案包括年度联锁试验记录和日常联锁试验记录。 第二节 岗位职责
第302条 电务处联锁管理工程师职责: 1.负责铁路局(公司)信号联锁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铁道部联锁管理有关规定,指导和检查电务段联锁管理工作;
3.负责拟定铁路局(公司)联锁管理办法,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及时解决联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4.有重点地参加基建、更新改造、大修工程联锁试验方案审查和联锁关系检查试验; 5.了解和掌握铁路局(公司)信号联锁设备运用状态;
6.参加涉及联锁关系的信号事故及故障分析,解决联锁中存在的问题; 7.按规定权限审核信号联锁关系及电路图的变更; 8.负责科研项目试验有关联锁内容的审查;
9.统计分析铁路局(公司)联锁试验报表,提出联锁试验总结。 第303 条电务段联锁主任(工程师)职责:
1.负责电务段信号联锁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铁道部、铁路局〈公司)联锁管理有关规定,指导检查车间联锁管理工作。 3.负责拟定电务段联锁管理实施细则,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组织年度信号联锁关系检查试验工作。审核车间联锁试验检查表,有重点地参加年度联锁关系检查试验,参加联锁试验的车站数量由铁路局(公司)确定。
5.负责组织并参加基建、更新改造、大修工程以及电务段组织施工的联锁关系检查试验。
6.了解和掌握管内信号联锁设备运用状态,处理信号联锁电路疑难故障,及时反映和解决联锁中存在的问题。
7.参加涉及信号联锁关系的事故及故障分析。
8.负责组织信号设备电路图、配线图核对工作,并及时修订,做到图实相符。 9.及时向上级报告联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联锁电路修改方案,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10.完成上级下达的联锁电路修改任务。
11.统计分析全段联锁试验报表,提出联锁试验总结。 第304条 车间联锁工程师职责: 1.负责车间信号联锁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上级联锁管理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管内年度联锁关系检查试验工作。
4.负责车间组织的施工联锁关系检查试验。参加车间管内基建、更新改造、大修、中修工程联锁关系检查试验工作。
5.了解和掌握管内信号联锁设备运用状态,参加信号联锁电路疑难故障处理,及时反映联锁中存在的问题。
6.完成上级下达的联锁电路修改任务。 7.负责管内信号设备电路图、配线图核对工作。 第305条 信号工长及信号工职责:
1.负责日常维修工作中的联锁试验。
2.参加年度联锁关系检查试验和各类工程施工联锁试验。 3.经常访问使用人员,发现问题及时登记并上报。 第三节 联锁纪律
第306条在信号设备上进行试验或采用革新项目,变更联锁图表、电路图、信号显示方式及器材规格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改变主要器材规格、变更信号显示方式、改变部颁标准设计,须经铁道部批准。 2.变更信号设备联锁关系、修改电路图及联锁软件,由铁路局(公司)批准。 3.计算机联锁软件功能超出制式检测范围时,应重新进行联锁软件检测。 4.变更接点组(不改变联锁条件)、配线图由电务段批准。 5.电路修改后,电务段应及时修改图纸并存档。
第307条 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的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须经铁路局(公司)批准。 第308条 各种监测、报警电路等必须与联锁电路安全隔离,不得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未经铁道部批准,不得随意借用联锁条件。
第309条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不准进行信号电路和联锁软件修改。 第310条防止联锁失效应重点注意: 1.防止联锁试验不彻底,造成的联锁失效。
2.防止尚未纳入联锁的设备与既有联锁设备连接,造成的道岔错误转动、信号错误开放。
3.防止道岔配线错误,造成道岔错误表示。 4.防止挤切销非正常折断,造成道岔机械锁闭失效。 5.防止信号电缆绝缘不良,造成接地、混线。 6.防止室内外设备状态(位置)表示不一致。 7.防止电源对地漏电流超标。
第311条 发现联锁电路和联锁软件存在问题,电务段应及时向电务处报告,由电务处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和设备供应商,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铁道部报告。
第312条 应加强对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的安全管理,坚持定期测试、登记制度,向车务部门明示,制定严格的卡控措施,纳入站细,规范管理。
第313条 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接发列车。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新接入或移设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机。
第314条 既有设备改造时,相关图纸必须及时修改,确保图纸正确,图实相符。 第315条 对信号电路图进行修改时,应在修改处加盖图纸修改专用章,专用章应有\修改文号、修改人、修改日期\等内容。 第四节 联锁试验
第316条 联锁关系检查试验分为施工联锁关系检查试验、年度联锁关系检查试验和日常维修联锁关系检查试验(简称联锁试验〉。
I级施工联锁试验由电务段负责;年度联锁试验、II级施工联锁试验由车间负责;电务段重点参加联锁关系复杂的年度联锁试验;日常维修联锁试验及II级施工联锁试验由工区或车间负责。
第317条 铁路局(公司)应在《信号联锁管理办法》中明确试验分工、试验程序、试验方法、试验标准用语及注意事项等。
第318条 联锁试验应按《信号联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明确试验负责人,并严格执行专人指挥、专人操作、专人监督的试验制度。
第319条 电务段负责的联锁试验,试验方案由段联锁主任(工程师)制订,经主管副段长审批后实施;车间负责的联锁试验,试验方案由车间联锁工程师制定,经段联锁主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320条 联锁试验必须在天窗内进行。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的联锁试验,必须在垂直天窗内进行。
第321条 联锁试验时应填写试验记录。试验结束后,有关人员应在试验记录上签字。 第322条 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无权处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危及安全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323条 施工联锁试验有关规定:
1.设备开通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对联锁电路进行导通试验,达到设备与图纸相符,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交电务段复查试验。
2.电务段在施工单位完成联锁试验的基础上,应首先对配线进行全面核对,做到图实相符,并进行全面的模拟联锁试验;与设备连接后,应进行完整的联锁核对试验。驼峰联锁试验还应包括模拟溜放和实车溜放试验。
3.严禁以施工单位的联锁试验代替电务段的联锁试验。
4.施工验交联锁试验由电务段联锁主任(工程师)负责,按电信维表6-2、6-3、6-4、6-5规定的项目逐一进行彻底的试验,并认真填写\年度信号联锁关系试验检查表\电信维表6-6)。
第324条 年度联锁试验有关规定:
1.车间应按制定的联锁方案和电信维表6-6所列项目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填入\年度信号联锁关系试验检查表\并汇总上报。
2.中修站(区间)联锁试验应结合年度联锁试验一并进行,由所属车间负责,中修车间配合。
第325条日常维修联锁试验有关规定:
故障处理、设备损坏修复、设备冗余补强、新技术设备器材上道使用、单项设备整治更换后,所涉及联锁电路的应进行联锁试验,试验应有详细记录。 第五节 计算机联锁
第326条 计算机联锁设备供应商对联锁软件的安全性终身负责,保证软件联锁关系的正确性。
第327条 计算机联锁在现场模拟联锁试验之前,电务段应进行全面的联锁仿真试验,并认真做好试验记录。
第328条 联锁软件修改由供应商负责。运用中的计算机联锁软件、硬件需要修改时,按照谁提出谁申请的原则,由提出方申请,由供应商拟定修改方案,说明修改原因、修改内容、影响范围、联锁试验要求等,经电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329条 软件修改后应进行全站仿真试验,并对修改所涉及的部分进行联锁试验,认真做好试验记录,试验结果须经供应商和电务段双方签认。
第330条 计算机联锁设备试验应进行同步故障倒机及人工切换试验。
第331条 供应商和铁路局应同时对开通后的计算机联锁软件进行多种形式的备份。
第十章 信息设备 第一节 通 则
第332条 铁路电务信息系统是集计算机技术、现代控制.技术与数据传输技术于一体的综合控制和管理系统,是铁路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综合化的恃. 点。
第333条铁路电务信息设备主要包括TDCS、CTC、CTCS、CSMIS(电务管理信息系统〉、信号微机监测系统等。
第334条直接涉及行车安全的TDCS、CTC等系统,必须自成体系,单独成网,独立运行,严禁与其他系统直接联网。
第335条 电务维护单位应与设备供应商、电信运营商签订设备维修协议,明确维修责任和分工。
第336条以下四种情况须报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审批。
1.铁路局(公司)中心主要设备型号、局对部、相邻局间通道变更。 2.扩大TDCS标准用户范围。 3.超出TDCS标准范围扩展功能。 4.其他系统使用TDCS信息。
第337条 TDCS、CTC应实行系统冗余,局部故障不得影响整个系统。 第338条 信息设备实行大修和维修两级修程。
第339条 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应配备满足信息设备维护需要的、具有高、中、初级技术职称的维护人员,负责软、硬件维护和值班工作。
第340条 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相应的计算机、网络、通信和信号等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系统应用软件和服务器、工作站、路由器、交换机等硬件,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
第341条 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实时掌握系统运行情况,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第342条 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应配备满足检修需要的工具、仪器仪表和交通工具。
第343条 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应具备以下技术资料:
1.设备安装及使用说明书、设备技术标准; 2.硬件及软件技术手册、使用手册和维护手册; 3.设备原理图、设备布置图、系统结构图及网络构成图; 4.电气集中结合电路图、分机采集信息配线表和通道网络图; 5.系统软件流程图及各软件模块流程图,软件清单; 6.系统维护工具软件(包括修改数据的方法说明); 7.管内各站、区间信号平面图; 8.故障处理流程图,原始记录资料等。 第二节 工作职责
第344条铁道部电务试验室信息设备维护职责:
1.负责铁道部调度指挥中心系统设备的维护和全路TDCS网的正常运行,指导和协调铁路局(公司〉TDCS、CTC等信息设备维护工作。
2.负责铁道部微机监测、电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心机房设备维护和网络管理工作,指导铁路局(公司)微机监测、电务管理信息系统维护管理工作。
3.负责铁道部调度指挥中心系统测试、调试、数据信息核对及故障处理。 4.组织协调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处理系统故障。 5.负责故障设备、器材检修及入厂修管理工作。
6.负责审核铁路局(公司)调度指挥中心主要设备型号变更、局对部及相邻局间通道变更、扩大TDCS标准用户和信息交换范围申请,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7.负责铁道部调度指挥中心系统设备鉴定,提出设备质量提高计划。 第345条 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TDCS/CTC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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