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辅导:商业银行

更新时间:2023-05-02 18:45: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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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辅导:商业银行

一、商业银行

1、商业银行,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和资金的金融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组织形式:①有限责任公司;②股份有限公司。

3、商业银行的业务

①资产业务:a.现金资产业务;b.信贷业务;c:投资业务;d.贴现业务。

②负债业务:a.存款业务;b.向中央银行借款;c.发行金融债券;d.同业拆借。

③中间业务:a.结算性中间业务;b.担保性中间业务;c.其他中间业务。

④信用卡业务。

⑤国际业务:a.外币兑换业务;b.国际贸易结算;c.解汇资金业务。

二、商业银行的接管

1、接管的条件。

当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

该银行实行接管。信用危机的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不能应付存款人的提款,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以及同业拒绝拆借资金,为原客户和市场所普遍拒绝其服务。商业银行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即可被视为发生信用危机。

2、接管的程序

①接管由中央银行决定并公告。

②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组织的组成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

③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发生变化。

④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以维持金融行业的稳定。

三、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1、侵犯存款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①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②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③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④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其他损害的。

2、逃脱中央银行监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5倍以下的罚款,可并处5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其停止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1)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2)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买卖、代理买买外汇的;

(3)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或者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的;

(4)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5)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

(6)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

(7)拒绝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监督的;

(8)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9)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的,未遵守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的

(10)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未经批准合并、分立其分支机构的

(11)违反中央银行关于利率的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用其他不正当的手段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

(12)同业拆借超过期限,或者利用拆入资金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3、侵犯商业银行权利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2)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

(3)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

(4)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贪污、挪用、侵占本行资金或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玩忽职守的,泄漏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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