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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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推进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加快推进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企业集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的原则。 (五)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 (六)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三条集团公司党委及党委工作部按照管理权限和公司章程,履行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接受市国资委党委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集团公司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及同职级领导人员。

(二) 集团公司本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

(三) 集团公司管理的二级企业领导人员:党委(直属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作为班子成员管理的工会主席;全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集团公司出资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事业部和全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经理层成员;集团公司出资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中按国有股权比例推荐的经理层成员;集团公司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层成员;集团公司向二级企业委派的财务总监。

(四)按照中层领导人员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职数设置

第五条根据《党章》、《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合理确定二级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职数。

集团公司管理的二级企业党委(直属党总支)委员职数一般不超过9人;设书记1人,可设副书记1-2人。纪委设书记1人。

集团公司管理的二级企业董事会职数一般不超过13人,设董事长1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2人。

集团公司管理的二级企业监事会职数,一般不超过7人。 集团公司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经理层职数,一般不超过8人。

第六条 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原则,集团公司全资、控股企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董事长符合条件的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集团公司参股企业的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和按国有股权比例推荐的经理层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和独资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可以交叉任职。

第三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四好”领导班子的总体要求,选好配强为企业科学发展建功立业,得到职工群众衷心拥护,具有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领导班子。

第八条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应注重领导班子的年龄、知识、专业等结构的合理搭配,形成优势互补的整体合力,年龄要形成梯次配备。

第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主要领导人员要具备战略思维、知人善任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素养,熟悉国家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忠诚企业,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五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政工作相关的经历。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新任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含)以上。 (四)担任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职务,一般应在本级副职或在相当本级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同时担任两个职务的,应具备两个职务的岗位素质要求。

(五)担任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的,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财务、审计、监察、法律等相关业务管理工作的经历。

(六)担任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一般应具有机关部室、事业部、二级单位正职或相当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中层正、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七)担任集团公司机关部门正职,一般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在本级副职或相当本级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八)担任集团公司机关部室、事业部和二级单位副职,一般应具有机关部室、事业部和二级单位下一级正职或相当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九)担任下列职务的,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担任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或副总经济师、二级企业总工程或总经济师职务的,一般还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专业岗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

担任集团公司副总会计师和二级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职务的,一般还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执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等相关岗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

(十)新任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经过集团公司党校及其他认可的培训机构三年内累计两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十一)符合《公司法》、《党章》、《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职要求。 第十一条 提拔担任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等同职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从中层正职领导人员中产生。

第十二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组织选拔领导人员需破格和越级提拔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 面向海外招聘人才,按照国家、市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面向社会或企业内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由招聘单位依据上述要求提出任职资格条件,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破坏经济秩序等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领导人员,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

第四章 选拔任用方式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选拔任用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社会招聘)和人才引进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和人才引进等方式进行。对集团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应当逐步加大市场化选聘力度。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选拔任用领导人员,主要采取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一)对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及同职级领导人员,集团公司本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实行聘任制或者委任制。

(二)对集团公司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以及二级企业党委(直属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按照党章、工会章程、团章和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制。

(三)对集团公司全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对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会成员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制。

(四)对集团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按国有股权比例推荐的)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对集团公司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层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聘任制。

(五)对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总监实行委任制。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二级企业进行党委换届,按照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党委对有关人选进行审批。

第五章 动议与提名酝酿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通过组织选拔方式选拔领导人员,应认真做好动议工作。有关职位出现空缺、需要提拔或交流领导人员时,一般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动议提出选拔任用初步工作方案。

党委换届和公开选拔(社会招聘)、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和人才引进产生人选的,由集团公司党委研究提出工作方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选拔任用和交流企业领导人员的提名主体:集团公司机关中层副职以上领导人员的选用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在听取分管领导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沟通酝酿提出建议人选;二级单位副职领导人员的选用以二级单位党委提名为主,听取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意见,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书面报集团公司党委;二级单位正职领导人员的选用以集团公司提名为主,听取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二级单位党委意见;交流提拔领导人员以集团公司提名为主;领导人员交流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本人实际情况和岗位需求提出建议名单,提交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各类提名主体要按照规定的条件推荐提名人选,严肃提名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努力做到责任明确,惩戒具体,查究到位。

第二十一条 对于集团公司二级企业重组改制或主要领导人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领导人员的;越级提拔企业领导人员的;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人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的,在选拔任用工作启动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党委请示,经批复同意后进行。

第六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二十二条 采取组织选拔方式选拔企业领导人员的一般程序: (一)沟通情况,酝酿提名。

(二)通过民主推荐的方式确定考察对象。 (三)发布考察预告并进行考察。

(四)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方面意见。 (五)综合分析,形成考察材料,提出任用建议。 (六)进行任前公示。

(七)公示期满未发现问题的,提交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后履行相关任职程序。

第二十三条 采取内部竞聘(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企业领导人员的一般程序: (一)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拟定工作方案,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对于一次性内部竞聘(竞争上岗)职位数量较大的,工作方案报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备案。

(二)在集团范围内公布竞争职位和职位说明书。

(三)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报名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

(四)进行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综合测试。 (五)进行民主测评。

(六)根据综合测试成绩及民主测评情况,实行差额考察。 (七)发布考察预告并组织考察。

(八)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方面意见。 (九)综合分析,形成考察材料,提出任用建议。

(十)根据测试和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并对拟任人选进行任前公示。

(十一)公示期满未发现问题的,提交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任职人选,依法履行任职手续。

内部竞聘(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采取公开选拔(社会招聘)方式选拔企业领导人员的一般程序: (一)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拟定工作方案,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报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备案。

(二)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面向社会发布竞争职位、职位说明书。 (三)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报名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海外留学人员需审查其经国家有关机构认证的海外学历学位。

(四)进行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综合测试。进行笔试的,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

(五)根据测试结果确定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六)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了解,采取以下形式: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组织考察或向其单位党组织发函了解情况;通过人才中介机构进行背景调查或者通过其他渠道以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上述两个条件都不具备的,采取由被考察对象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组织(人事)部门如实说明自己工作、学习及任职

考察要求的有关方面情况,并至少提供一名证明人的书面证明材料。其本人承担不如实说明情况的责任。

(七)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方面意见。 (八)综合分析,形成考察材料,提出任用建议。 (九)对考察人选进行任前公示。

(十)公示期满未发现问题的,提交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任职人选,依法履行任职手续。

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人才的需要,可适当放宽公开选拔(社会招聘)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资格条件。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任本级职务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务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第七章 民主推荐

第二十五条 组织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应同时采用,对两种推荐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六条 民主推荐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组织,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相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

(三)统计推荐票,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集团公司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集团公司党委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立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以票取人。推荐结果不够集中的,可进行二次推荐。

第二十七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人员人选或者本人自荐的,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八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人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九条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集团公司机关中层副职以上领导人员的选

用,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部组织该部门全体人员、强相关部门代表、本系统代表进行无内定人选的民主推荐;二级单位拟内部提拔副职以上领导人员,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到该单位组织中层副职以上领导人员、部分职工代表进行无内定人选的民主推荐;交流提拔领导人员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到拟交流提拔人选所在单位组织中层副职以上领导人员、部分职工代表对该同志进行拟提拔任职的民主测评。

第八章 组织考察与征求意见

第三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领导职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情况;既看德才表现,又看工作实绩;既看工作取得的效果,又看工作开展过程中采取的方式、方法;既看显绩,又看潜绩,正确评价考核干部,全面准确识别干部,不断提高考察质量。考察中要注意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对一个职位可确定2人以上为考察对象,进行差额考察。 第三十一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发布考察预告,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以张贴、网上通知等形式发布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请考察对象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撰写和提交工作业绩报告。 (五)考察组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直属党总支)主要领导意见。 (六)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实绩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考察材料,提出任用建议初步方案,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的范围主要包括了解、熟悉考察对象的集团公司有关领导人员、所在单位领导成员和中层负责人、职工代表等,其中职工代表应包括先进模范、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骨干及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工作人员等有代表性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 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三年的考察对象,一般要通过适当方

式到其原工作单位进行延伸考察。

第三十四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四)考察结论。

第三十五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请纪检监察部门出具考察对象廉洁自律书面材料。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党委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七条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三十八条 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拟任人选需调整的,应再次进行提名酝酿。

第三十九条 对集团公司具体负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工作的党委工作部正职领导人员的任免实行任前备案。集团公司党委履行相关程序后、决定任职前向市国资委党委报送任前备案请示(需注明任职理由),并附拟任人选《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一式2份),根据答复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任职后将任职通知报市国资委党委备案。免职由集团公司党委负责,免职后将免职通知报市国资委党委备案。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机构正职,由集团公司党委提出人选、组织考察并研究决定,任命前征求市国资委党委意见。

第九章 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意见。

第四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任免领导人员一般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票决)方式作出决定。到龄免职退休事项、军转干部安置事项和接收上级安排的挂职干部事项仍可沿用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坚持不对未经民主推荐的人选进行表决,不对未经组织考察的人选进行表决,不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未查清楚的人选进行表决,不对在拟任免人选被否决后而临时提出的人选进行表决,确保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全面增强选人用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四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任免领导人员和票决工作由党委书记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常委会成员到会,以超过半数应到会成员同意形成决定。票决一般按照“汇报人选情况、讨论审议、集中票决、现场计票、现场公布得票情况和票决结果”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四条 严肃票决工作纪律。讨论审议干部任免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审议后,回避的党委常委会成员参加投票表决。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提名、讨论、投票等情况,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党委常委会讨论任免干部时,主要领导成员要树立民主作风,认真听取意见,集思广益,服从集体领导。其他成员应开诚布公地发表意见,充分反映自己的真实想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维护集体决定的权威。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企业领导人员范围内所有人员的任免,需要报集团公司备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章 任前公示与任职

第四十六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前公示制度。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工作结束之后,提交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对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接受监督。

(一)公示对象。拟提拔任职人选或其他需要进行公示的人选。

(二)公示内容。主要为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曾任主要职务、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基本情况及近期免冠彩色照片,拟提拔对象近三年的工作业绩,公示的起止时间,受理群众反映问题的机构和联系方式。

(三)公示方式及公示期。拟任人选的公示通告,需在人选所在单位张贴并

通过单位网站进行发布。拟提拔任职人选的工作业绩在其所在单位(部门)张贴。有条件的,还可以通过单位局域网等进行公示。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未满三年的拟任人选公示通告,应当在其现工作单位和上一工作单位同时张贴。公示期从发布公示通告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七天。

(四)公示程序。拟定公示材料,将公示事宜通知有关单位、部门;发布公示通告;受理个人和单位反映的情况及问题;归纳整理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填写干部任前公示来电(信、访)情况登记表,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结合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五)公示及调查结果的处理。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履行相关程序;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或集团公司党委指定专人同拟任职领导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

第四十八条 集团公司按照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职务类别办理相应任免手续:

对拟任党群工作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和共青团章程等选举产生的,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起计算;由集团公司党委任命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常委会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对拟任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等同职级领导人员,集团公司本部行政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一般由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讨论研究,提出建议人选,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依法履行聘任程序,任职时间自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聘任之日起计算。

对拟任集团公司本部党群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一般由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履行聘任程序,任职时间自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计算。

对拟任二级企业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长(监事会主席)职务的领导人员,一般由集团公司党委提出建议人选,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委派,任职时间自董事会决定任职之日起计算。

对拟任集团公司事业部、全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其他相当职务人员和控股、参股企业按国有股权比例推荐的经理层成员,设董事会的,一般由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讨论研究,提出建议人选,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推荐,二级企业董事会履行聘任程序,任职时间从二级企业董

事会决定聘任之日起计算;未设董事会的,一般由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讨论研究,提出建议人选,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履行聘任程序,任职时间自决定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九条 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对企业本部通过公开选拔(社会招聘)、内部竞聘(竞争上岗)、人才引进和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以及组织选拔担任集团公司本部部门领导职务和二级企业经理层领导职务的(不含选任制职务),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五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根据所任职务,按照《党章》、《公司法》、《暂行规定》或任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五十一条 完善集团公司中层领导人员交流制度。中层领导人员的交流应有计划地在集团范围内各企业、各事业部以及集团公司机关各部室之间进行。坚持有利于实现人才资源合理配备的原则,合理、有序地进行企业领导人员的交流。

第五十二条 交流的对象和范围:

(一)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综合素质和领导能力的。 (二)在一个企业、部门或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三)为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及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进行交流: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的。

(二)在任职聘期内的(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交流的,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

(三)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四)经考核、考察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涉嫌违法违纪或经济问题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六)其它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五十四条 中层领导人员交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 (二)征求调出、调入单位意见。 (三)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与交流人员本人谈话,听取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五)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十五条 交流工作可以结合企业领导人员聘任期满、领导班子换届改选、企业机构调整等工作进行。

第五十六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回避制度。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物资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章 退出

第五十七条 健全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免职(解聘)、撤职、退休制度。

第五十八条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身体原因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主动提出辞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收到自愿辞职申请,应在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离职。擅离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引咎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五十九条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降职、免职和撤职制度。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降职、免职(解聘)或者撤职:

(一)不能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决策,不能顾全大局,有令不行,有

禁不止,影响全局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拉帮结伙,搞小圈子,制造矛盾,难以与领导集体其他成员合作共事,或对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不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个人说了算,导致决策失误,对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缺乏事业心、责任感,精神不振,工作敷衍,因主观原因较长时间打不开工作局面,甚至与原来工作相比有明显滑坡的。

(五)聘期内未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

(六)因企业财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严重不实的。

(七)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率超过30%,或连续两年民主测评不称职率均超过20%,经考察确属不胜任现职的。

(八)聘期期满未被续聘(任)的。

(九)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 (十)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对于不胜任现职的企业领导人员,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听取意见,核实情况,弄清问题,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提出降职、免职、撤职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定程序,由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作出降职、免职和撤职决定。

第六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免职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其在下属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也应当一并免除。

第十三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领导人员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领导人员任免。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人员的决定。

(五)不准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领导人员。 (六)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七)不准在领导人员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领导人员任免的情况。

第六十二条 集团公司党委每年专题报告年度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集团公司党委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

第六十三条 集团公司管理的二级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在聘期期满或者聘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的,以及企业改制重组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的具体情况,在任职期内也可进行任中审计。

第六十四条 实行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中层领导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要按照管理权限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中层领导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需要报告有关事项的,应当报告。

第六十五条 实行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纪检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领导人员在思想政治、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提醒帮助或警示谈话;对于经过警示谈话仍无改进,群众反映较大,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人员,在报请集团公司党委同意后给予诫勉,或采取必要的组织调整措施。

第六十七条 实行党务公开、厂务公开制度,扩大党内民主,加强民主管理。健全完善党代表任期制,坚持党内重大事项提交党委全委会审议并征求党代表意见;坚持和完善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制度;发挥党代表、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扩大党内民主和企业民主管理中的监督作用。

第十四章 考核及奖惩

第六十八条 考核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第六十九条 考核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内容:

(一)完成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及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

(二)社会贡献与管理成效方面的情况。

(三)综合素质(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情况。

第七十条 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不同岗位职责的要求,考核内容应有所侧重。对董事会成员的考核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投资回报情况为主要内容;对监事会成员的考核以履行经营活动督察责任为主要内容;对经理层的考核以任期经济责任制、经济责任书中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为主要内容;对党委主要成员的考核以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为主要内容。

第七十一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实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任期考核在任期届满前一个月进行;年度考核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日常考核根据需要随时了解和掌握企业领导人员的精神状态、工作状况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七十二条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机关部室正副职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及奖惩按《集团公司机关管理人员绩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集团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的年度考核及奖惩按照《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集团公司派出财务总监的年度考核及奖惩按照建工集团派出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集团公司事业部、全资、控股企业、事业性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除按《建工集团国有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应按照《建工集团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进行包括业绩考核、民主测评和管理绩效评价“三位一体”的综合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民主测评。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每年年初负责组织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的年度工作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按照建设“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四好”领导班子标准和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要求,了解评价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领导人员素质、能力、履职状况,重点了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情况。

(二)业绩考核。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与民主测评同步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二级单位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业绩考核主要考核二级单位年度当期

效益和盈利能力,包括财务绩效和经营生产规模指标。

(三)管理绩效评价。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二级单位战略管理、风险控制、人力资源、技术创新、安全生产、卫生防疫和保稳定等情况进行考核。

(四)根据需要向被考核单位及被考核人进行反馈。

第七十五条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的业绩考核档案,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章 培训

第七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要以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为目的,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脱产培训与在职培训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内容,重点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培训;领导科学与领导方法的培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现代管理知识、金融、法律等知识的培训;与专业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七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五年内参加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0天。集团公司每年举办1—2期领导人员理论培训班。企业领导人员要按年度写出“述学”报告,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学习档案。

第七十九条 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优秀中、青年人才的培养,把理论培训、实践锻炼与轮岗交流结合起来。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八十条 各单位、各事业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k0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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