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2-02 19:1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桂建质字【2001】第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建管字【2000】第56号),特对我市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如下: 一、工程竣工验收分为三个阶段:

1、工程竣工预验收阶段:由施工单位组织公司有关人员,对项目经理部申报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的验收。施工单位必须制订有效措施,在施工中提高管理和操作水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施工单位首先要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对存在的问题,应发出整改通知,及时整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后,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移交监理单位组织竣工初验收。

2、工程竣工初验收阶段: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监理部人员,对施工单位申报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的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初验。对存在的问题,应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告》,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3、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在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完成工程项目进行的验收(简称五方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设单位必须取得桂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对该工程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和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所有文件资料由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并送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2)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由建设单位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对参建各方文件资料及实体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监督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抽查实体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的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规范。如验收中存在质量问题,经整改,确认合格后,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工程存在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责任方整改,建设单位应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并提出解决方案,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5)凡未按上述程序及要求进行的所谓“五方验收”不能作为工程交付使用的依据。

二、《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上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为按规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确认工程质

量合格的日期。如验收中存在质量问题,按竣工验收组和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书的内容整改完毕后,经复查符合要求之日为准。 三、本规定从发文之日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jvw.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