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招投标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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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基建项目招投标管理条例 YN-JJBX-4-001-A/0 制定部门: 基建部 发布日期: 批准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审批 审核 起文 李春香

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基建项目招投标管理条例

目 录

总则………………………………………………………2 招标规模......................................2 招标应具备条件 .............................2 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3 招标程序......................................3 公开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 ..............5 公司内部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7 附则.....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规定了招投标的范围、招标形式、招标程序以及评标定标办法等。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基建工程项目建设。

第三条 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 各类基建工程项目达到以下投资规模必须进入政府招标市场进行招标:

工程施工(含土建、装饰等工程)单项合同价在 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以及其他按照相关规定需要招标的。

第五条 基建项目达到以下规模进行公司内部招标:

(一)工程施工(含土建、装饰、市政、绿化等工程)单项合同价在30万元(含)人民币到50万元人民币范围之内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工程施工(含土建、装饰、绿化等工程)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应进行公开招标而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

第六条 单项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基建部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与三家以上资质、信誉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谈判或询价,做好详细比价谈判记录,由基建部确定承包单位。

第三章 招标应具备条件

第七条 招标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项目立项、土地以及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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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评、安评等前置相关行政许可已批准。

(二)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 要求。

(四)内部招标必须施工图已完成。

第四章 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八条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

第九条 招标方式:内部招标。组织形式:公司内招投标小组。

第五章 招标程序

第十条 公开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招标计划和招标实施细则。 (二)编制招标文件包括:

1、拟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招标文件除了要提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基建项目项目基本情况、图纸和技术条款以外,还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同主要条款或协议书、报价的具体要求和计算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文件编制要求等。

3、拟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的,宜根据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

4、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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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以保证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6、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 2%,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国家及当地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 3 家以上(含)具备承担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3、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单位名单应经项目责任主体审批。 (四)资格审查。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可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如下: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资质、资金、信誉、管理、技术、装备等。

3.最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5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五)发出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和答疑。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进行工程交底和答疑,解答应隐去提问投标人名称,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采用有标底招标时,标底必须保密,标底审定后密封。 第八条 内部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需由公司内部自行招标的基建项目,应由基建部填写《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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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程内部招标申请表》,经总经理室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向三家以上单位发送《招标邀请函》,《招标邀请函》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2、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3、投标报价要求及工期要求。 4、投标时间及评标标准。 5、付款方式。

6、其他特殊要求因素(如安全及质量等)。 7、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8、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建招标项目的资质、信誉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9、在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已竣工工程业绩,项目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10、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六章 公开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一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 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过 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评标活动应按照严肃认真、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客观全面、竞争优选、严格保密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 有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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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 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名单中确定。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评标程序一般包括: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技术评审、商务评审,投标文件澄清、综合评价与比较等。

第十五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十六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十七条 不宜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经评审将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 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 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 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 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 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 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 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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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30 个工作日之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章 内部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由基建部分管副总主持,工程技改项目负责部门、审计部、市场部、党工部参加,并由以上部门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基建部分管副总、项目分管副总、项目负责部门、公司纪委、审计部、市场部、基建部组成。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到投标文件,开标时由公司纪委派人检查并当众予以拆封。

第二十六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评标技术要求

(一)能够满足招标邀请函规定的条件及内容;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由评标人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视为废标。

(三)标书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第二十八条 评标过程

(一)审计部负责经济标评审,基建部负责工程技术标评审,其余人员参与评审,由参与评标的人员填写《招标综合评分表》并署名。

(二)评标委员所填写《招标综合评分表》填入《综合得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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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进行汇总,计算出各投标人平均分值。《综合得分汇总表》由所有评标人阅后签字。

(三)按各投标人得分高低《中标人排序表》,《中标人排序表》由所有评标人阅后签字,确定中标人。

(四)评标结果由基建部存档备查。

(五)中标方应在提供有效标书的投标方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30 个工作日之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一条 控制记录

(一)《招标邀请函》 (二)《招标综合评分表》 (三)《综合得分汇总表》 (四)《中标人排序表》 (五)《投标单位报价单》 (六)《中标通知书》 (七)《投标单位招投标文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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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js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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