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理论与唯物史观的创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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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理论与唯物史观的创立

“市民社会”概念是马克思著作中的一个基本范畴。马克思的整个唯物史观理论体系的建立,首先是从批判黑格尔的国家理论、研究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相互关系开始的。梳理“市民社会”概念的渊源与流变,对理解唯物史观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古典市民社会理论1

市民社会(civilsociety,亦译为“公民社会”、“民间社会”),同西方文化传统中的公民权(citizenship)观念密切相关,具有非常特定的历史含义。从词源上看,英文中的civil源于拉丁文中的civis(公民)、civitas(公民权、公民社会)和civilis(公民的)等词,而这几个词又源自希腊文中polites、politeia、politikos和politike等词。因此,“市民社会”(civilsociety)概念最早可被追溯到古希腊。

最早对市民社会概念作出界定的古希腊学者是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了PolitikeKoinonia的概念,PolitikeKoinonia在拉丁文中被译为“SocietasCivilis”,后者在英文中又被译为“civilsociety”,即“市民社会”。“PolitikeKoinonia”在亚里士多德的语境中主要指涉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希腊文中与市民社会概念相关的“公民权”一词的词根polis,也是“城邦”或“国家”之意。因此,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市民社会亦指公民社会。亚里士多德以政治性来界定公民权或市民社会,其实并没有排斥经济权利。相反,在他看来,经济权利亦应成为公民权的组成部分,只不过它处于次要的位置,政治权利(或权力)才是市民社会的支配性力量。此外,亚里士多德界定的市民社会概念还包含“文明社会”或“道德社会”的含义。客观地讲,城邦的出现是古希腊从野蛮走向文明、从部落制度走向国家的标志,也是它们区别于周围野蛮民族的标志。亚里士多德的市民社会概念奠定了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传统的基础,对后世影响深远。

无论是在政治观念上还是在政治制度上,古代罗马人都深受希腊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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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部分参考了李佃来《古典市民社会理念的历史流变及其影响》(《武汉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与黄洋的《追溯市民社会的历史渊源》(《读书》,1997年第5期)两篇文章。

公元前1世纪,古罗马著名哲学家、政治家西塞罗(MarcusTulliusCicero),将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出的“PolitikeKoinonia”一词转译为拉丁文“SocietasCivilis”,并赋予其三层含义:其一,指国家;其二,指拥有自己的法律、并且其中的人们依法行事的政治共同体,即政治社会;其三,指有着自己的都市文化和商业文化的文明社会。civitas(civilis的名词形式)一词在拉丁文中既有“公民权”和“公民群体”之意,又有“国家”之意,与respublic(共和国,国家)相近。因此,西塞罗的市民社会概念之意同样是指公民社会。虽然都强调政治权利之于公民权利的重要性,进而强调国家政权对于市民社会和文明的重要意义,但西塞罗与亚里士多德的市民社会概念之内涵也有区别,首先,就作为公民社会的市民社会而言,西塞罗主张扩大公民范围和公民所应享有的权利。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妇女、奴隶和外族人都不可能成为城邦的公民。而西塞罗则指出,国家的公民同样应该包括平民阶层,而且国家应该考虑全部公民而不是部分公民的利益。其次,西塞罗对政治共同体之存在的理念规范做出了解释。通过宣称与自然法则相一致的理性法则,西塞罗为市民社会确立了一种规范和基础。他断言,植根于自然法则的正义和理性观念构成了有组织的人类生活即市民社会的基础,并且成为它的基本组织原则。依照这种组织原则所组成的市民社会,克服了由特殊利益和个体价值判断所导致的混乱状态。因此,“市民社会是一种自然的组织”,“它的基础将总是由理性所灌注的正义,这种理性被理解为一种普遍的善,所有合法的国家结构都立足于这一原则的基础之上。”

罗马帝国灭亡之后,欧洲逐渐进入中世纪,城市生活走向衰落,代之而起的是封建庄园制度,农民变成了没有自由的庄园农奴,市民社会也随之消失,但与市民社会相关的讨论并未完绝迹。教会理论家和帝国理论家就教会与国家、教权与政权的关系与界限问题展开争论,他们都试图从亚里士多德或西塞罗的市民社会概念中寻找依据,以此为各自的权力作辩护。帝国理论家往往继承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的市民社会思想,坚持认为政治共同体(或国家)乃是一种自给自足的社会,它既能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又能满足人们的伦理需要。因此,国家的权力不需要教会批准,仅以它的道德之力就能足以证明其合法性。据此,他们强调国家有全权对世俗世界加以管制,教会无权进行干涉。而教会理论家虽然也承认国家或政治社会能够引导人们过上幸福生活,但在他们看来,幸福生活不仅包括物

质的丰裕与社会秩序的安宁,更包括精神上与上帝共享天伦之乐,而后一方面只有通过高扬神权才能做到。可见,教会理论家实际上是也是受到了亚里士多德与西塞罗市民社会概念的影响,只不过是把这种概念加以修改了而已。

近代早期市民社会理论

在欧洲中世纪,随着商人阶层的兴起与壮大,交通便利的地方形成集市,进而逐渐发展为城市。11至12世纪,通过赎买、武装斗争等,城市普遍展开了反对封建领主、争取城市自治的运动并且不断取得成功。意大利的热那亚、威尼斯、佛罗伦萨和米兰,法国的康布雷、琅城、亚眠等许多城市,不仅取得了自治,而且控制了城郊的农村,最终发展成独立的城市共和国。德国一些“帝国城市”也拥有完全的自治权。自治城市的市长、法官和市议会由市民选举产生,市议会有指挥军队、发行货币和监督行会等的权力。城是成为公民的的共同体,公民享有人身自由,并有权参与城市的政治生活。这些城市在许多方面呈现出古典市民社会的特点。

受古典市民社会概念影响的近代早期哲学家,有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他们利用政治社会与自然社会的二元对立模式解释市民社会。在他们看来,自然社会实际上是一种前政治社会和前国家社会,人类最初曾处于这种社会之中。这种社会有着自身不可克服的种种弊端,如缺乏安全、和平和人身保障等等。因此,处于自然社会中的人必须通过缔结契约和让渡权利的方式形成政治社会或国家,以此换得国家的保护。这种通过缔结契约而形成的政治社会或国家,实际上就是他们所指涉的市民社会(在洛克那里,亦称公民社会)。于是,市民社会也就成为一种与自然社会或自然状态相对立的文明社会。洛克从自然法理论出发,强调人类自由优于政治权威。人们建立政府只是为了寻求保护,而不是要树立强权或暴政。政府一旦起不到保护人民的作用并且违背了人民的意志,人民就有权推翻它,另外建立新的政府和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市民社会的涵义在契约论思想家这里也没有跃出古典市民社会的理念框架。正如泰勒所说:“洛克仍然是在传统的意义上——亦即‘政治社会’的同义语——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术语的。”当然,中世纪的理论家和近代早期的契约论思想家的相关论述中也包含着一种新的市民社会理念的萌芽,他们的某些讨论和成果构成了现代市民社会概念形成的直

接理论依据和思想来源。特别是对于以洛克为代表的契约论者来说,更是如此。亚当·塞利格曼(AdamSeligman)甚至认为,他们之中的某些思想要素构成了新时代(指现代)市民社会观念的支柱。2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

在西方市民社会理论传统中,黑格尔是旧传统的终结者和新传统的开启者。从古希腊、罗马到中世纪再到近代启蒙思想家,市民社会一脉相承的古典含义是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的同一,黑格尔彻底颠覆了传统市民社会的哲学含义,首次明确区分了国家和市民社会,从而使市民社会得以从政治社会中分离出来,获得独立地位。此外,黑格尔将需求等经济因素引入对市民社会的分析,对以后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法哲学原理》有关“市民社会”一章中,黑格尔认为,绝对精神在伦理阶段表现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是伦理观念发展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市民社会”就是近代产生的那些市民的经济生活、家庭生活、社会生活所组成的独特的社会单位,这个社会单位是同国家分开的,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市民社会由独立的单个人即每一个具体的人组成。每个独立的个体都以自身为目的,竭力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彼此之间既独立又相互联系,为着保护各自的所有权和人身自由而形成一个联合体。一方面,个体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可能达到他的全部,因此,一方面其他人便成为特殊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另一方面特殊的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这种普遍性的形式以他人为中介,以某种外部秩序即黑格尔所说的需要的体系(即人们的物质生活、物质利益的“需要”,它是市民社会众多个体彼此联系的纽带。“需要体系”中的人是通过相互依赖的生产劳动取得财富,来满足其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等各种需要的,而这种需要又是“人”的目的和活动,它和动物有着本质的区别)、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为保障,并由此形成市民社会。其次,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的普遍性是外在的,并由此将市民社会与国家明确区分开来,称市民社会为外部国家。所谓外部,主要是指市民社会作为一种联合体虽然构成了一种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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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叙述参见李佃来《古典市民社会理念的历史流变及其影响》,《武汉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遍性,但这种普遍性还是抽象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市民社会中,独立的个人之间的联合只是利益联合,而不是内在的、自然的,更不是合乎理性的。市民社会中个人意志的无限张扬如果不加以限制和引导,就必然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人的精神的异化。这样一来,通过对家庭的自然关系的否定而获得的自由意志的普遍性,最终将重新受制于必然性。究竟什么样的社会实体能够为伦理精神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高的现实显现形式? 在黑格尔看来,能够使市民社会摆脱外在必然性限制的力量就是国家。国家不是依照自然关系建立的,也不受利益原则的支配,而是社会成员依照理性的指导在法律关系上建立起来的社会联合体;它既不同于家庭中的自然血缘联合,也不同于市民社会中的利益联合,而是建立在自觉自为基础上的理性联合。3第三,国家既然是至善至美的最高阶段,自然是高于市民社会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扬弃

黑格尔对市民社会基本特征的描述概括,不仅终结了传统观念中的“市民社会就是国家”的思想观念,而且为后人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有价值的思想资料。对于黑格尔的这一理论贡献,马克思给予了充分的肯定:“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看作一种矛盾,这是他较深刻的地方。但错误的是:他满足于只从表面上解决这种矛盾,并把这种表面当做事情的本质。” 事实上,正是通过对黑格尔市民社会学说的批判性思考,马克思从理论上完成了对“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向“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唯物主义的颠倒,走上了通往唯物史观的道路。

1843 年3 月至9 月,《莱茵报》被查封之后, 马克思写下《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对黑格尔法哲学理论即国家学说进行批判,认为家庭、市民社会不是黑格尔所认为的国家理念的发展环节,相反,它们的存在和发展有其自身的和独立的本质,因而国家反而是它们活动的产物。但是对于市民社会究竟是怎样构成国家和法的基础,市民社会本身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又是怎样成为历史发展的策源地这些问题,马克思尚未有清楚认识,也没有把市民社会同物质生产直接联系起来考察。1844年,马克思又在《德法年鉴》上发表了《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两篇文章,把市民社会概念同人的解放理论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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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王新生《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评析》,《哲学研究》,2003年第12期。

因而有了更为重要的意义。

随着对市民社会认识的不断深入,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在唯物史观形成过程中又取得了重大的进展。马克思说:“实物是为人的存在,是人的实物存在,同时也就是人为他人的定在,是他对他人的关系,是人对人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把物当作中介,揭示出人与物的关系背后就是人与人的关系,并把这种关系概括在“社会关系”范畴内,这样就接近了社会生产关系的思想。1845 年秋至1846 年5 月, 马克思和恩格斯再次合作, 写下了《德意志意识形态》这一巨著,唯物史观由此得到了完整的阐述和全面的创立,《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一段经典的表述:

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理论的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这种历史观和唯心主义历史观不同,它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形态,由此还可得出下述结论:意识的一切形式和产物不是可以通过精神的批判来消灭的,不是可以通过把它们消融在?自我意识?中或化为?怪影、?幽灵?、?怪想?等等来消灭的,而只有通过实际地推翻这一切唯心主义谬论所由产生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把它们消灭;历史的动力以及宗教、哲学和任何其他理论的动力是革命,而不是批判。这种观点表明:历史不是作为‘源于精神的精神’消融在?自我意识?中而告终的,而是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有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的生产力总和,人对自然以及个人之间历史地形成的关系,都遇到有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尽管一方面这些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为新的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也预先规定新的一代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由此可见,这种观点表明: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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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6-37页。

马克思首先确立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物质实践”这一唯物史观的前提和出发点把市民社会界定为物质交往关系及其社会组织,这比黑格尔所称的“需要的体系”更为全面和深刻地把握了市民社会的基本内涵和本质特征。市民社会不是伦理精神发展的一个环节,而是现实的人的活动的产物。在进一步分析人们的生产活动时,马克思发现了劳动内含着双重关系,一方面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表现为一定的生产力;另一方面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一定的社会关系。在此基础上,马克思通过分析国家、法等上层建筑与所有制的关系,得出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结论。当时经济关系领域仍用传统的“市民社会”来表述,但它已经被理解为社会发展各历史时期的经济制度,是决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物质关系总和。

总之,“市民社会”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含义,黑格尔深刻地指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差别,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中的合理内核,但没有把历史发展归结为绝对精神的自我运动,把市民社会归结为伦理精神的逻辑环节,而是从现实社会关系,特别是物质交往关系角度阐释市民社会,完成了对黑格尔的扬弃,确立了唯物史观。

参考阅读书目:

1. 李佃来《论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两种逻辑》,《哲学研究》,2010 年第

12 期。

2. 王新生《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评析》,《哲学研究》,2003 年第12 期。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jj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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