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电监安全〔2011〕108号河南省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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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豫电监安全 2011 108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中国大唐、中电投、国电、华电、华能、华润、三吉利河南分公司,小浪底建管局,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规范全省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

系,增强电力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我办组织制定了《河南省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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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电力应急预案)

管理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电力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依据国家电监会《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电监安全 2009 61号),结合河南省电力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河南省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

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电力企业是指以电力规划设计、生产运行、检

修试验以及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 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

责、条块结合、网厂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 河南电监办负责对河南省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

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

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保障电力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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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各级各类电力应急预案,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覆盖全面、上下衔接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

电力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

处置方案构成。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

产规模和风险种类等特点,组织编制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类、事

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等各类突发事件,以及不同类别的事故或风险,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

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现场的实际情况,针对特

定的场所、设备设施和岗位,组织编制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

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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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电力企业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具体内容应当符合国

家电监会《关于印发<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导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电监安全 2009 22号)附件中《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和《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

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

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全面;

(八)相关应急预案之间以及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在

内容上应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全面分析本单位的危险因素和事故

隐患,客观评估本单位的应急能力和应急资源。分析评估结果应作为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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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编制的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

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周边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体系,适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第十四条 新组建的电力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完成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发布、备案、培训和演练等。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分级评审的原则对所编制的应

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可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技术咨询服务机

构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参加电力企业综合预案、有关专项预案评审的人员

应当包括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专家一般应在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中抽调。参加评审的专

家人数应不少于3人,评审专家与所评审预案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河南电监办负责组建河南省电力应急预案评审专

家库,负责评审专家的业务培训、业绩考核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 5 —

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 2009 73号)的要求,依据《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标准》(附件1、2、3)实施,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结果应形成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评审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

(三)专家组评审意见;

(四)专家组成员名单(签名)。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评审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

求、不符合要求三种。

对于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签

署发布;对于基本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专家组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企业根据评审修改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经评审专家组组长确认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签署发布;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企业应当重新编制,并按程序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有关电力企业应在专家对应急预案评审并修订

完善后,向河南电监办申请备案登记。其他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备案有要求的应同时向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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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需要备案的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应急预案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附件5表1);

(二)应急预案评审会议纪要;

(三)应急预案文本目录;

(四)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第二十四条 河南电监办指导、督促检查电力企业做好应急预

案备案工作。依据《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见附件4)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5表2)。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列入备案范围的电

力企业:

1.省电力公司、各省辖市供电企业;

2.各发电集团驻河南分(子)公司及其所属统调发电企业;

3.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统调发电企业;

4.其他统调发电企业;

5.省级电力建设公司。

第二十六条 河南电监办将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对审查通过

后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存档,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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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

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急预案宣传教育活动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工作,每年

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并进行考核。全体员工按照职务分工和工作岗位应熟练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内容。应急预案培训工作情况,应当记录档案。

应急预案的内容要点和处置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

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九条 河南电监办将应急预案培训列入电力应急管理

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应急管理人员的预案管理培训工作。

第六章 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年度

应急演练计划并报送河南电监办。

报送应急演练计划的电力企业范围参照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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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以不断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管理和应急技能水平。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

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总结演练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应急预案修订意见及下一步工作计划。演练、评估和修订情况应有书面记录。

第三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

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河南电监办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章 应急预案的修订

第三十五条 电力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至少修订

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企业生产规模发生较大变化或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的;

(二)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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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职责已经

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整改要求

的;

(七)电力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要求的。

第三十七条 电力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时向河

南电监办和有关部门报告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程序重新备案。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电力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河南电监办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电力企业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电力应急预案

管理有关工作的,河南电监办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造成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河南电监办。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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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标准——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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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标准——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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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标准——附件要素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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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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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jc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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