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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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dormitory building

JGJ 36-2005 J 480-2005 1 总则

1.0.1 为使宿舍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宿舍建筑设计。

1.0.3 宿舍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

3.1.1 宿舍不应建在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

3.1.2 宿舍用地宜选择有日照条件,且采光、通风良好,便于排水的地段。

3.1.3 宿舍选址应防止噪声和各种污染源的影响,并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 3.2 总平面

3.2.1 宿舍宜接近工作和学习地点,并宜靠近公用食堂、商业网点、公共浴室等方便生活的

服务配套设施,其距离不宜超过250m。

3.2.2 宿舍附近应有活动场地、集中绿地、自行车存放处,宿舍区内宜设机动车停车位。 3.2.3 宿舍建筑的房屋间距应满足国家标准有关防火及日照的要求,且应符合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3.2.4 机动车不得在宿舍区内过境穿行。

3.2.5 宿舍区内公共交通空间、步行道系统及宿舍出入口,应按照现行的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3.2.6 宿舍区内应设有明显的标识系统。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宿舍内居室宜集中布置,通廊式宿舍水平交通流线不宜过长。

4.1.2 每栋宿舍应设置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和晾晒空间。宿舍内应设置盥洗室和厕所。公共用房的设置应防止对居室产生干扰。

4.1.3 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4.1.4 宿舍内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图以及明显的安全疏散标志。

4.1.5 每栋宿舍应在首层至少设置1间无障碍居室,或在宿舍区内集中设置无障碍居室。居室中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要求。 4.2 居室

4.2.1 宿舍居室按其使用要求分为四类,各类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2.1的规定。

4.2.2 居室的床位布置尺寸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0.60m。 2 两床床头之间的距离0.10m。

3 两排床或床与墙之间的走道宽度1.20m。

4.2.3 居室应有储藏空间,每人净储藏空间不宜小于0.50m3;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可适当放大。

4.2.4 储藏空间的净深不应小于0.55m。设固定箱子架时,每格净空长度不宜小于0.80m,宽度不宜小于0.60m,高度不宜小于0.45m。书架的尺寸,其净深不应小于0.25m,每格净高不应小于0.35m。

4.2.5 贴临卫生间等潮湿房间的居室、储藏室的墙面应做防潮处理。 4.2.6 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4.2.7 居室不宜布置在半地下室。

4.3 辅助用房

4.3.1 公共厕所应设前室或经盥洗室进入,前室和盥洗室的门不宜与居室门相对。公共厕所及公共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5m(附带卫生间的居室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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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公共厕所、公共盥洗室卫生设备的数量应根据每层居住人数确定,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2的规定。

4.3.3 居室内的附设卫生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m2,设有淋浴设备或2个坐(蹲)便器的附设卫生间,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50m2。附设卫生间内的厕位和淋浴宜设隔断。 4.3.4 夏热冬暖地区和温和地区应在宿舍建筑内设淋浴设施,其他地区可根据条件设分散或集中的淋浴设施,每个浴位服务人数不应超过15人。

4.3.5 宿舍建筑内的管理室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处,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m2。

4.3.6 宿舍建筑内宜在主要出入口处设置会客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m2。

4.3.7 宿舍建筑内的公共活动室(空间)宜每层设置,100人以下,人均使用面积为0.30m2;101人以上,人均使用面积为0.20m2。公共活动室(空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m2。

4.3.8 宿舍建筑内设有公共厨房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公共厨房应有直接采光、通

风的外窗和排油烟设施。 4.3.9 宿舍建筑内宜在每层设置开水设施,可设置单独的开水间,也可在盥洗室内设置电热开水器。

4.3.10 宿舍建筑内宜设公共洗衣房,也可在盥洗室内设洗衣机位。 4.3.11 居室附设卫生间的宿舍建筑宜在每层另设小型公共厕所,其中大便器、小便器及盥洗

龙头等卫生设备均不宜少于2个。 4.3.12 宿舍建筑宜在底层设置集中垃圾收集间。

4.3.13 设有公共厕所、盥洗室的宿舍建筑内宜在每层设置卫生清洁间。 4.3.14 宿舍建筑宜集中设置地下或半地下自行车库。 4.4 层高和净高

4.4.1 居室在采用单层床时,层高不宜低于2.80m;在采用双层床或高架床时,层高不宜低于3.60m。

4.4.2 居室在采用单层床时,净高不应低于2.60m;在采用双层床或高架床时,净高不应低

2

于3.40m。

4.4.3 辅助用房的净高不宜低于2.50m。 4.5 楼梯、电梯和安全出口

4.5.1 宿舍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4.5.2 通廊式宿舍和单元式宿舍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七层至十一层的通廊式宿舍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 2 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宿舍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七层及七层以上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屋顶。但十层以下的宿舍,在每层居室通向楼梯间的出入口处有乙级防火门分隔时,则该楼梯间可不通至屋顶。 3 楼梯间应直接采光、通风。

4.5.3 楼梯门、楼梯及走道总宽度应按每层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且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

4.5.4 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7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4.5.5 小学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楼梯扶手应采用竖向栏杆,且杆件间净宽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20m。

4.5.6 七层及七层以上宿舍或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21m时,应设置电梯。

4.5.7 宿舍安全出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不应小于1.40m。 4.6 门窗和阳台 4.6.1 4.6.2 4.6.3 4.6.4

宿舍门窗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宿舍的外窗窗台不应低于0.90m,当低于0.90m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宿舍居室外窗不宜采用玻璃幕墙。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距本层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m。当低于2m时不应妨碍

交通,并避免视线干扰。

4.6.5 宿舍的底层外窗、阳台,其他各层的窗台下沿距下面屋顶平台、大挑檐、公共走廊等地面低于2m的外窗,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应满足逃生救援的要求。

4.6.6 居室的窗应设吊挂窗帘的设施。卫生间、洗浴室和厕所的窗应有遮挡视线的措施。 4.6.7 居室的门宜有安全防范措施,严寒和寒冷地区居室的门宜具有保温性能。

4.6.8 居室和辅助房间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0.90m,阳台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0.80m,居室内附设卫生间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0.70m,设亮窗的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40m,不设亮窗的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10m。

4.6.9 宿舍宜设阳台,阳台进深不宜小于1.20m。各居室之间或居室与公共部分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室隔板。

4.6.10 顶部阳台应设雨罩,高层和多层宿舍建筑的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4.6.11 低层、多层宿舍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宿舍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4.6.12 中高层、高层宿舍及寒冷、严寒地区宿舍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 5 室内环境

5.1 自然通风和采光

5.1.1 宿舍内的居室、公共盥洗室、公共厕所、公共浴室和公共活动室应直接自然通风和采光,走廊宜有自然通风和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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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采用自然通风的居室,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居室地板面积的1/20。

5.1.3 严寒地区的居室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5.1.4 宿舍的室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4采光系数最低值,其窗地比可按表5.1.4的规定取值。

6 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

6.1.1 宿舍应设给水排水系统。

6.1.2 宿舍给水系统应满足给水配件最低工作压力,当不能达到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

6.1.3 宿舍给水系统最低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超过时应进行竖向分区。水压大于0.35MPa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设施。

6.1.4 宿舍宜设置热水供应,热水宜采用集中制备。条件不许可时,也可采用分散制备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

6.1.5 盥洗室、浴室、厕所及居室内附设卫生间的卫生器具和给水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及低噪声的产品。

6.1.6 盥洗室、浴室、厕所、居室内附设卫生间、公共洗衣房、公共开水间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洗衣机排水应设置专用地漏。 6.1.7 居室内附设卫生间的用水,宜单独计量。

6.1.8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坑用水泵排出。污水集水坑应设置排气管,并应采用密闭型井盖。 6.1.9 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的宿舍,应按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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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3.4.1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基地应选择在无地质灾害或洪水淹没等危险的安全地段;

2 建筑总体布局应结合当地的自然与地理环境特征,不应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3 建筑物周围应具有能获得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的卫生条件;

4 建筑物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确保卫生安全的环境; 5 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进行处理,并应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不应引起公害;

6 建筑整体造型与色彩处理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7 建筑基地应做绿化、美化环境设计,完善室外环境设施。 3.5 建筑无障碍设施

3.5.1 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3.5.2 设置电梯的民用建筑的公共交通部位应设无障碍设施。

3.5.3 残疾人、老年人专用的建筑物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3.5.4 居住区及民用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实施范围和设计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 3.6 停车空间

3.6.1 新建、扩建的居住区应就近设置停车场(库)或将停车库附建在住宅建筑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符合有关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6.2 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根据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建筑物内或在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库)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位。

3.6.3 机动车停车场(库)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进行处理,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其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3.7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3. 7. 1 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筑物应按有关设计规范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

3.7.2 公共建筑中如为多功能用途,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开放并使用同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在垂直方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 4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4.1 建筑基地

4.1.1 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4.1.2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4.1.3 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 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3 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4.1.4 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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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 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2 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3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1.5 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2 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 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20m; 5 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 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4.1.6 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2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3 基地应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出口; 4 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5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6 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宜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4.2 建筑突出物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3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4.2.3 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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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4.2.4 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

4.2.5 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建造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 4.3 建筑高度控制

4.3.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3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 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4.3.2 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 非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人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4.4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4.4.1 建筑设计应符合法定规划控制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的要求。

4.4.2 当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中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筑开放空间,无条件地为公众使用时,该用地的既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给予适当提高,且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5 场地设计

5.1 建筑布局

5.1.1 民用建筑应根据城市规划条件和任务要求,按照建筑与环境关系的原则,对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性的场地设计。 5.1.2 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2 建筑间距应满足建筑用房天然采光(本通则第7章7.1节采光)的要求,并应防止视线干扰;

3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本节第5.1.3条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并应执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的建筑间距规定;

4 对有地震等自然灾害地区,建筑布局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5 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的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防止干扰,并有利于消防、停车和人员集散;

6 建筑布局应根据地域气候特征,防止和抵御寒冷、暑热、疾风、暴雨、积雪和沙尘等灾害侵袭,并应利用自然气流组织好通风,防止不良小气候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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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以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8 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

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5.2 道 路

5.2.1 建筑基地内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应设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其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2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3 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有效视距;

4 基地内设地下停车场时,车辆出入口应设有效显示标志;标志设置高度不应影响人、车通行;

5 基地内车流量较大时应设人行道路。

5.2.2 建筑基地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路不应小于7m;

2 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0m;

3 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 4 车行道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消防车道路应按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

5.2.3 道路与建筑物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设有室外消火栓时,车行道路与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 基地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有关规定; 3 基地内不宜设高架车行道路,当设置高架人行道路与建筑平行时应有保护私密性的视距和防噪声的要求。

5.2.4 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7.50m;

2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人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0m安全距离; 3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0m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5.3 竖 向

5.3.1 建筑基地地面和道路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2%,地面坡度大于8%时宜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2 基地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其坡长不应大于200m,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其坡长不应大于8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5%,其坡长不应大于600m;横坡应为1%~2%;

3 基地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3%,其坡长不应大于5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2%,其坡长不应大于1OOm;横坡应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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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地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应为1%~2%;

5 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人行道。 注:山地和丘陵地区竖向设计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5.3.2 建筑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措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采取雨水回收利用措施;

2 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长度等确定;

3 单侧排水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段,应采取排雨水时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的措施。 5.3.3 建筑物底层出入口处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外地面雨水回流。 5.4 绿 化

5.4. 1 建筑工程项目应包括绿化工程,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包括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等在内的全方位绿化;绿地面积的指标应符合有关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2 绿化的配置和布置方式应根据城市气候、土壤和环境功能等条件确定; 3 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4 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并应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

5 应防止树木根系对地下管线缠绕及对地下建筑防水层的破坏。

5.5 工程管线布置 5.5.1 工程管线宜在地下敷设;在地上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及工程管线在地上设置的设施,必须满足消防车辆通行的要求,不得妨碍普通车辆、行人的正常活动,并应防止对建筑物、景观的影响。

5.5.2 与市政管网衔接的工程管线,其平面位置和竖向标高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5.5.3 工程管线的敷设不应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并应防止工程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荷载等影响而损坏。

5.5.4 工程管线应根据其不同特性和要求综合布置。对安全、卫生、防干扰等有影响的工程管线不应共沟或靠近敷设。利用综合管沟敷设的工程管线若互有干扰的应设置在综合管沟的不同沟(室)内。

5.5.5 地下工程管线的走向宜与道路或建筑主体相平行或垂直。工程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工程管线布置应短捷,减少转弯。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道路应减少交叉。

5.5.6 与道路平行的工程管线不宜设于车行道下,当确有需要时,可将埋深较大、翻修较少的工程管线布置在车行道下。

5.5.7 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工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绿化树种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5.5.8 七度以上地震区、多年冻土区、严寒地区、湿陷性黄土地区及膨胀土地区的室外工程管线,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5.5.9 工程管线的检查井井盖宜有锁闭装置。 6 建筑物设计

6.1 平面布置

6.1.1 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要求,合理布局。

6.1.2 平面布置的柱网、开间、进深等定位轴线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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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统一标准》GBJ 2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6.1.3 根据使用功能,应使大多数房间或重要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的部位。对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间,应防止视线干扰。 6.1.4 平面布置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6.1.5 地震区的建筑,平面布置宜规整,不宜错层。 6 建筑物设计 6.1 平面布置

6.1.1 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要求,合理布局。

6.1.2 平面布置的柱网、开间、进深等定位轴线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 2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6.1.3 根据使用功能,应使大多数房间或重要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的部位。对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间,应防止视线干扰。 6.1.4 平面布置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6.1.5 地震区的建筑,平面布置宜规整,不宜错层。

6.2 层高和室内净高

6.2.1 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综合确定,并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6.2.2 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6.2.3 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3.1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有综合解决其使用功能的措施,合理布置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各类设备用房等功能空间及各类出入口部;地下空间与城市地铁、地下人行道及地下空间之间应综合开发,相互连接,做到导向明确、流线简捷。

6.3.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 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3 建筑物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6.3.3 地下室平面外围护结构应规整,其防水等级及技术要求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室应在一处或若干处地面较低点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道; 2 地下管道、地下管沟、地下坑井、地漏、窗井等处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6.3.4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排烟设施、房间内部装修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4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4.1 设备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的安装检修需要确定; 2 当宾馆、住宅等建筑上部有管线较多的房间,下部为大空间房间或转换为其他功能用房而管线需转换时,宜在上下部之间设置设备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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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备层布置应便于市政管线的接人;在防火、防爆和卫生等方面互有影响的设备用房不应相邻布置;

4 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备层设于地下室又无机械通风装置时,应在地下室外墙设置通风口或通风道,其面积应满足送、排风量的要求;

5 给排水设备的机房应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路或接口;配电房应满足线路的敷设;

6 设备用房布置位置及其围护结构,管道穿过隔墙、防火墙和楼板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4.2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6.4.3 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m。 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6.5.1 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2 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公用厕所男女厕位的比例中,应适当加大女厕位比例;

3 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无直接自然通风和严寒及寒冷地区用房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4 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5 楼地面、墙面或墙裙的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6 7 8 9

楼地面应防滑,楼地面标高宜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 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防止烫人; 公用男女厕所宜分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 公用厕所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

6.5.2 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6.5.2的规定。

6.5.3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宜小于0.55m; 2 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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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4 5 6 7

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m; 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

不应小于1.30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8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 m。 6.6 台阶、坡道和栏杆

6.6.1 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

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2 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6.6.2 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

2 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 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 4 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坡长不宜超过6m,坡度不宜大于1:5;

5 机动车行坡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规定; 6 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6.7 楼 梯

6.7.1 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6.7.2 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3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6.7.4 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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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6.7,6 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6.7.7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6.7.8 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6.7.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10 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6.7.10的规定。

6.7.11 供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及其他专用服务楼梯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6.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8.1 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 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

3 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4台;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

4 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6.8.1的规定,并不得小于1.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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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6 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尘,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7 消防电梯的布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8.2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 出人口畅通区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畅通区有密集人流穿行时,其宽度应加大; 3 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扶手带顶面距自动扶梯前缘、自动人行道踏板面或胶带面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0.90m;扶手带外边至任何障碍物不应小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4 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平行交叉设置时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5 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0m;

6 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额定速度不超过0.50m/s时,倾斜角允许增至35°;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 7 自动扶梯和层间相通的自动人行道单向设置时,应就近布置相匹配的楼梯; 8 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层贯通空间,应符合防火规范所规定的有关防火分区等要求。

6.9 墙身和变形缝

6.9.1 墙身材料应因地制宜,采用新型建筑墙体材料。

6.9.2 外墙应根据地区气候和建筑要求,采取保温、隔热和防潮等措施。 6.9.3 墙身防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体墙应在室外地面以上,位于室内地面垫层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侧面加设防潮层;

2 湿度大的房间的外墙或内墙内侧应设防潮层;

3 室内墙面有防水、防潮、防污、防碰等要求时,应按使用要求设置墙裙。 注:地震区防潮层应满足墙体抗震整体连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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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 建筑物外墙突出物,包括窗台、凸窗、阳台、空调机搁板、雨水管、通风管、装饰线等处宜采取防止攀登入室的措施。

6.9.5 外墙应防止变形裂缝,在洞口、窗户等处采取加固措施。 6.9.6 变形缝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变形缝应按设缝的性质和条件设计,使其在产生位移或变形时不受阻,不被破坏,并不破坏建筑物;

2 变形缝的构造和材料应根据其部位需要分别采取防排水、防火、保温、防老化、防腐蚀、防虫害和防脱落等措施。 6.10 门 窗

6.10.1 门窗产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窗的材料、尺寸、功能和质量等应符合使用要求,并应符合建筑门窗产品标准的规定; 2 门窗的配件应与门窗主体相匹配,并应符合各种材料的技术要求; 3 应推广应用具有节能、密封、隔声、防结露等优良性能的建筑门窗。

注:门窗加工的尺寸,应按门窗洞口设计尺寸扣除墙面装修材料的厚度,按净尺寸加工。 6.10.2 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且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的要求,对不同材料的门窗选择相应的密封材料。

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 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3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4 5 6 7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 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8 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注: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6.10.4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2 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3 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

4 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疏散门,或在门上设疏散门; 5 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6 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 7 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6.11 建筑幕墙

6.11.1 建筑幕墙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幕墙所采用的型材、板材、密封材料、金属附件、零配件等均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幕墙的物理性能:风压变形、雨水渗漏、空气渗透、保温、隔声、耐撞击、平面内变形、防火、防雷、抗震及光学性能等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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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 玻璃幕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 3 4

玻璃幕墙适用于抗震地区和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并应具有抗撞击的性能;

玻璃幕墙分隔应与楼板、梁、内隔墙处连接牢固,并满足防火分隔要求; 玻璃窗扇开启面积应按幕墙材料规格和通风口要求确定,并确保安全。

6.12 楼 地 面

6.12.1 底层地面的基本构造层宜为面层、垫层和地基;楼层地面的基本构造层宜为面层和楼板。当底层地面或楼面的基本构造不能满足使用或构造要求时,可增设结合层、隔离层、填充层、找平层和保温层等其他构造层。

6.12.2 除有特殊使用要求外,楼地面应满足平整、耐磨、不起尘、防滑、防污染、隔声、易于清洁等要求。

6.12.3 厕浴间、厨房等受水或非腐蚀性液体经常浸湿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水、防滑类面层,且应低于相邻楼地面,并设排水坡坡向地漏;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 经常有水流淌的楼地面应低于相邻楼地面或设门槛等挡水设施,且应有排水措施,其楼地面应采用不吸水、易冲洗、防滑的面层材料,并应设置防水隔离层。

6.12.4 筑于地基土上的地面,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潮、防基土冻胀、防不均匀沉陷等措施。 6.12.5 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存放吸味较强的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6.12.6 受较大荷载或有冲击力作用的楼地面,应根据使用性质及场所选用由板、块材料、混凝土等组成的易于修复的刚性构造,或由粒料、灰土等组成的柔性构造。

6.12.7 木板楼地面应根据使用要求,采取防火、防腐、防潮、防蛀、通风等相应措施。 6.12.8 采暖房间的楼地面,可不采取保温措施,但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局部保温措施:

1 架空或悬挑部分楼层地面,直接对室外或临非采暖房间的;

2 严寒地区建筑物周边无采暖管沟时,底层地面在外墙内侧0.50~1.OOm范围内宜采取保温措施,其传热阻不应小于外 墙的传热阻。 6.13 屋面和吊顶

6.13.1 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及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结合工程特点、地区自然条件等,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

6.13.2 屋面排水坡度应根据屋顶结构形式,屋面基层类别,防水构造形式,材料性能及当地气候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表6.1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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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3 屋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包括屋面突出部分及屋顶加层,但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

2 屋面排水宜优先采用外排水;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宜采用内排水;屋面水落管的数量、管径应通过验(计)算确定;

3 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等处应采取与工程特点相适应的防水加强构造措施,并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4 当屋面坡度较大或同一屋面落差较大时,应采取固定加强和防止屋面滑落的措施;平瓦必须铺置牢固;

5 地震设防区或有强风地区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6 设保温层的屋面应通过热工验算,并采取防结露、防蒸汽渗透及施工时防保温层受潮等措施;

7 采用架空隔热层的屋面,架空隔热层的高度应按照屋面的宽度或坡度的大小变化确定,架空层不得堵塞;当屋面宽度大于1Om时,应设置通风屋脊;屋面基层上宜有适当厚度的保温隔热层;

8 采用钢丝网水泥或钢筋混凝土薄壁构件的屋面板应有抗风化、抗腐蚀的防护措施;刚性防水屋面应有抗裂措施;

9 当无楼梯通达屋面时,应设上屋面的检修人孔或低于10m时可设外墙爬梯,并应有安全防护和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

10 闷顶应设通风口和通向闷顶的检修人孔;闷顶内应有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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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4 吊顶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吊顶与主体结构吊挂应有安全构造措施;高大厅堂管线较多的吊顶内,应留有检修空间,并根据需要设置检修走道和便于进入吊顶的人孔,且应符合有关防火及安全要求; 2 当吊顶内管线较多,而空间有限不能进入检修时,可采用便于拆卸的装配式吊顶板或在需要部位设置检修手孔;

3 吊顶内敷设有上下水管时应采取防止产生冷凝水措施; 4 潮湿房间的吊顶,应采用防水材料和防结露、滴水的措施;钢筋混凝土顶板宜采用现浇板。 6.14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6.14.1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6.14.2 管道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井的断面尺寸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空间的要求; 2 管道井宜在每层靠公共走道的一侧设检修门或可拆卸的壁板;

3 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4 管道井壁、检修门及管井开洞部分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14.3 烟道和通风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有利于排烟(气)通畅,防止产生阻滞、涡流、窜烟、漏气和倒灌等现象。

6.14.4 烟道和通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有利烟气扩散,并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确定。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m,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坡屋面伸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小于1.50m时,应高出屋脊0.60m;

2 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1.50~3.OOm时,应高于屋脊,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0m;

3 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趴屋脊大于3m时,其顶部同屋脊的连线同水平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大于10°,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0m。

6.14.5 民用建筑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建筑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建筑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分类、贮存收集空间,并宜有冲洗排污设施。

6.14.6 如设置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管道宜靠外墙布置,管道主体应伸出屋面,伸出屋面部分加设顶盖和网栅,并采取防倒灌措施;

2 垃圾出口应有卫生隔离,底部存纳和出运垃圾的方式应与城市垃圾管理方式相适应; 3 垃圾道内壁应光滑、无突出物;

4 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和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密合;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的垃圾斗应

6.15 室内外装修

6.15.1 室内外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外装修严禁破坏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

2 室内外装修应采用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

3 室内外装修工程应根据不同使用要求,采用防火、防污染、防潮、防水和控制有害气体和射线的装修材料和辅料;

4 保护性建筑的内外装修尚应符合有关保护建筑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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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2 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2 室内如需要重新装修时,不得随意改变原有设施、设备管线系统。 6.15.3 室外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装修必须与主体结构连接牢靠;

2 外墙外保温材料应与主体结构和外墙饰面连接牢固,并应防开裂、防水、防冻、防腐蚀、防风化和防脱落;

3 外墙装修应防止污染环境的强烈反光。 7 室内环境 7.1 采 光

7.1.1 各类建筑应进行采光系数的计算,其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表7.1.1-1的规定。

7.1.2 有效采光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窗采光口离地面高度在O.80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人有效采光面积;

2 侧窗采光口上部有效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物,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3 平天窗采光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侧面采光口面积的2.50倍计算。 7.2 通 风

7.2.1 建筑物室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口或洞口,否则应设自然通风道或机械通风设施。

7.2.2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厨房的炉灶上方应安装排除油烟设备,并设排烟道。

7.2.3 严寒地区居住用房,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 7.2.4 无外窗的浴室和厕所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并设通风道。 7.2.5 厨房、卫生间的门的下方应设进风固定百叶,或留有进风缝隙。 7.2.6 自然通风道的位置应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 7.3 保 温

7.3.1 建筑物宜布置在向阳、无日照遮挡、避风地段。 7.3.2 设置供热的建筑物体形应减少外表面积。

7.3.3 严寒地区的建筑物宜采用围护结构外保温技术,并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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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3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不带可燃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5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距室外地坪不低于1.80m的自然采光窗,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窗;

6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

7 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

8 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9 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10 变配电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11 变配电室、控制室、楼层配电室宜做等电位联结;

12 变配电室重地应设与外界联络的通信接口、宜设出入口控制。

8.3.2 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2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 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的防火门;

4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8.3.3 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柴油发电机房的位置选择及其他要求应符合本通则第8.3.1条的要求;

2 柴油发电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件贮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合并或增减;

3 发电机间应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出口的大小应满足运输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吊装孔;

4 发电机间与控制室或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开向发电机间; 5 柴油发电机组宜靠近一级负荷或变配电至设置;

6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至少应有一侧靠外墙,热风和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排烟管道的设置应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7 柴油发电机房进风口宜设在正对发电机端或发电机端两侧; 8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综合治理措施。 8.3. 4 智能化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智能化系统的机房主要有: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电信机房、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机房、计算机机房、建筑设备监控机房、有线广播及(厅堂)扩声机房等; 2 智能化系统的机房可单独设置,也可合用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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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消防、安防规范;

2)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或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消防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工作区域,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

4)安防监控中心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风险等级应得到主管安防部门的确认;

5)智能化系统的机房宜铺设架空地板、网络地板或地面线槽;宜采用防静电、防尘材料;机房净高不宜小于2.50m;

6)机房室内温度冬天不宜低于18℃,夏天不宜高于27℃;室内湿度冬天宜大于30%,夏天宜小于65%;

7)智能化系统的机房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3 智能化系统的重要机房应远离强磁场所;

4 智能化系统的设备用房应在初步设计中预留位置及线路敷设通道; 5 智能化系统的重要机房应做好自身的物防、技防;

6 智能化系统应根据系统的风险评估采取防雷措施,应做等电位联结。 8.3.5 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层建筑电气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0m; 2 高层建筑智能化系统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60m;多层建筑智能化系统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35m; 3 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内宜预留电源插座,应设应急照明灯,控制开关宜安装在竖井外;

4 智能化系统竖井宜与电气竖井分别设置,其地坪或门槛宜高出本层地坪0.15~0.30m; 5 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检修门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6 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内的环境指标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8.3.6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 2 智能化系统的缆线宜穿金属管或在金属线槽内敷设;

3 暗敷在楼板、墙体、柱内的缆线(有防火要求的缆线除外),其保护管的覆盖层不应小于15mm;

4 楼板的厚度、建筑物的层高应满足强电缆线及智能化系统缆线水平敷设所需的空间,并应与其他专业管线综合。

参考资料三 施工图应达到的设计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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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ix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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