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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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法职责

一、执法主体

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执法依据

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号 定方案”名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生效时间 1995.1.1 文号 国家主席令 第28号 国家主席令 第80号 国务院令 第399号 国发[1978]104号 国务院令 第423号 国务院令 第364号 国务院令 第259号 国务院令 第258号 国务院令 第458号 国务院令 第117号 2 2003.9.1 3 2004.4.1 4 国务院 1978.5.24 5 国务院 2004.12.1 6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国务院 2002.12.1 7 国务院 1999.1.22 8 国务院 1999.1.22 9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国务院 2006.3.1 10 国务院 1993.8.1 - 1 -

11 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0.7.1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7号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8号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5号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9号 12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1997.5.28 13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集体合同规定 云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2002.1.1 14 2002.1.1 15 云南省人大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1998.11.27 常委会 第14号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云南省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 1999.1.1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3号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16 17 2007.1.1 18 2004.9.1 19 2000.12.8 20 1999.3.19 21 2004.5.1 22 1994.1.17 23 2001.1.1 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盘龙区人民24 2005.1.20 盘政办通〔2005〕57号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政府办公室 规定 - 2 -

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一)行政处罚(共110项)

1、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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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5、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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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6、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7、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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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iu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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