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xxxxx矿安全一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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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沟二号井煤矿 安全一号文

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西沟二号井煤矿文件

西煤二字【2015】1号 签发:严涛

关于印发

《阜康市西沟煤焦二号煤矿安全一号文》

的决定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2014年我矿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实际生产时间不足4个月,在安全管理、生产环节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所以2015年是我矿要严格实施成本管理、目标管理、精细化管理、加快井下战场调整的关键一年。为切实保障调整、发展过程中的生产安全,现就2015年安全工作决定如下:

一、2015年安全指导思想

以东银能源公司下发的“三违界定”标准和“安全红线四十条”规范为安全管理理念为统领,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工作重点,以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为主线,以安全绩效考核为手段,以强力团队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安全技术培训为基础,以制度管理和安全投入为保障,以打造西沟二号矿井特色安全文化为动力,以巩固、提升“一级”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水平为目标,深化精细化管理和安全自主管理,强化矿井安全主体责任和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第一责任,建设“安全可控、管理精细”的本质安全型矿井,实现安全生产健康发展。

二、2015年安全工作目标

1.杜绝死亡和一级以上非伤亡事故、二类以上机电运输事故,消灭电气失爆; 2.杜绝高瓦斯值瓦斯超限(≥3%)、煤尘超限事故; 3.杜绝煤与瓦斯突出、顶板及水灾、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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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矿井瓦斯抽放达到抽、掘、采平衡,力争完成瓦斯钻孔12万米、瓦斯抽放 400万立方米;

5.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升为国家一级质量标准化水平,巩固瓦斯抽放治理成果,提升矿井安全管理水平。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安全意识教育,促进安全责任落实

1.坚持把职工安全形势教育、提升职工安全意识作为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进行落实。使每个员工牢固树立保安全就是“保自身、保收入、保幸福”的安全理念。认清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力争实现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处处讲安全。强化安全第一责任者、安全责任主体齐抓共管落实责任制抓安全。

2.各级管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自主管理理念。切实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投入的关系,全面推进自主管理,从抓好本单位、本人分管区域安全责任落实做起,做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责任到人、管理到位,真正把安全责任落实到现场、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

3.坚持安全告戒制度。区队副职、班组长、职工严重违章或因事故受到处罚,由所在单位队长告戒谈话;队长因安全原因受到处罚,由矿长告戒谈话;

(二)落实安全管理层次化,强化安全目标管理

实施“战线自治、单位自主、班组自控、个人自律、安全督察”“四自一察” 安全生产管理格局。各管理层必须进一步细化、量化安全目标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层层抓落实、管理无缝隙的安全组织管理体系和考核制度;安全战线完善对各层次安全自主管理制度落实的监督考核办法,将安全工作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上来,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牢固树立“大安全”思想,深化齐抓共管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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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长组织、各战线负责人参加,每月对矿井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质量大检查;

2.总工程师对安全技术、“一通三防”、综合防尘、防治水负直接领导责任; 3.安全副矿长对全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职工培训、井下爆破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负有监督检查责任,根据安全工作情况开展阶段安全活动和专项整治活动;

4.战线副矿长对本战线、本专业安全、质量、职工培训负有全面管理责任;战线副总对本战线安全、质量工作负有技术管理责任;业务科室科长对战线所属单位负有业务保安责任;

5.继续坚持副总以上干部矿值班、带班制度、业务科室、基层干部双跟班制度。

6.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管理中的优势,建立安全群防群治平台,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抓安全的强大合力。

7.强化基层单位安全、质量主体责任。基层队长是本单位安全、质量工作第一责任者;跟班干部是现场安全、质量第一责任者;强化班组建设,落实班组现场安全主体责任,筑牢安全生产前沿阵地。

8.完善职工“导师带徒” 责任制。作业过程中职工违章,一并追究现场班(组)长、跟班干部、带徒师傅、同班组职工的连带责任。

(四)加强安全技术措施管理,从源头消除隐患

1.规范安全技术管理。技术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和实际生产需要,把设计与生产、使用、安全紧密结合,增强设计的前瞻性、安全管理的主动性。

2.严格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各级管理部门必须加大对工程项目、使用设备的安全技术研究,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风险评价,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安全技术措施,以消除危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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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突出重点,严防重大事故。

1.以 “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为重点,巩固瓦斯抽放治理成果。坚持高瓦斯矿井防突管理的标准,按照区域瓦斯治理措施先行,局部措施补充原则,认真做好瓦斯区域治理和“一通三防”系统安全评价,坚决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坚持“可抽必抽、可保必保”原则,实现“抽、掘、采”平衡;合理优化通风系统;落实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严防自燃事故;严格“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杜绝爆破事故发生;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管理,确保系统稳定、灵敏、可靠。

2.扎实推进综合防尘工作。严格《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落实,坚持综合防尘和瓦斯治理“五个一样”管理理念,严格标准、狠抓关键环节,实施综合治理,提升综合防尘效果,不断改善职工作业环境。

3.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原则,全面落实“查、排、疏、截、探、防、堵、躲”综合防治水措施,严防水害事故发生。

4.强化机电、运输安全管理。以主、副井提升、主扇、斜巷轨道运输、胶带运输、乘人设备、斜巷小绞车、电气防爆、安全供电和局扇管理等八个安全关键环节为重点,全面强化机电技术基础管理,确保各类保护齐全、灵敏、可靠,各系统安全运行,杜绝电气失爆;积极开展机电系统安全评价,认真排查、整改系统中存在的隐患、问题和薄弱点,要强化矿井提升、运输管理。

5.强化顶板管理。严格初采初放、过老巷及地质构造带、安装回收、巷道开口与贯通等生产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严防发生顶板事故。

6.定期对井田范围内地理环境、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历史老窑、老空等可能引发事故因素进行排查分析,严防周边的影响引发事故。

7.进一步健全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培训和演练,增强职工队伍处置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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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加强和规范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认识,理清思路,健全机构,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提高职业危害因素防治意识和技能,保障员工安全和健康,推进安全工作由安全型向安全健康型转变。

(六)全面推进精细化管理,保证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各项指标稳步提升 1.强化精细管理,保证工作质量。严格“管理标准体系、档案体系、支撑体系 (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监督考核)”的“四位一体” 精细化管理体系和管理流程,利用档案规范管理,达到每人、每事、每物都有标准、有档案、有制度、有考核。加强台帐分析、利用,整改存在问题,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2.坚持“工程质量与工作质量、投入与规范人的行为、井下达标与地面达标、日常检查与动态管理” 并重原则,强化“不靠投入靠精细化管理”管理理念,统一标准,动态检查,严格考核,消除盲区,实现矿井整体达标。

3.严格质量达标责任管理。各单位是质量达标的主体,战线业务科室对质量达标负业务保安责任,安检部门负监督检查、考核验收责任;

(七)强化安全培训和安全技能培训

1.矿安检科对职工培训负有管理、监督检查责任。必须保证安全教育计划与企业发展要求同步,职工培训与人力开发工作相结合;建立职工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精细化管理档案;注重职教队伍建设,提高培训质量。

2.安全教育必须做到全员性 。基层单位是安全培训的主体,队长是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第一责任者,各业务保安科室对培训工作负有直接责任,有针对性的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素质、现场业务知识培训。

3.坚持“安全培训是投入最少见效最快”安全措施。每个干部、职工要把学习掌握本岗位、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作为提升岗位操作技能的主要手段进行落实,通过岗位描述、手指口述,实现职工业务技术素质不断提升,打造本质安全人。

4.安全科负责完善以强化现场管理为基础、以安全管理规范化为主导、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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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员工整体素质为目的安全文化宣传管理机制,创建具有本矿特色的安全文化。

(八)强化业务安全督查,履行安全监管检查职责

1.强化业务保安。业务科室对战线所属单位必须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服务、自主管理业务保安职能,做到事前抓苗头、事中抓防范、事后抓考核。

2.强化“五个到位”,严格安全监督检查。安全、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坚持专业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把“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整改措施不落实不生产,工程质量不达标不生产,作业场所文明生产不达标不生产”原则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3.强化安全队伍建设。专职安检人员、瓦斯检查员要充分发挥现场监督检查作用;严格通风、救护、放炮和机电特殊工种岗位人员的管理,提高安检队伍和特种作业人员素质及工作质量,确保制度和措施检查落实到位。

(九)加大安全奖惩力度,强化制度落实。

1.将重奖重罚原则与安全、质量目标紧密挂钩;严格执行“三违”人员、事故责任者、离岗培训责任者处罚交现金制度,通过责任追究和安全惩处制度落实,达到安全生产目的。

(十)加强地面安全、质量管理。强化易燃易爆物品、地面防火、交通运输安全管理;

附:各岗位安全奖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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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采煤

1. 放顶煤过程中,后溜或装载机在运行过程中严禁超负荷运转,违者罚款当班班组500元。

2. 严格控制机组、各转载点喷雾水,严格执行“开机开水,停机停水”的原则。违反一次罚当班班组200元。转载点无喷雾或喷雾头无效罚当班班组100元。

3. 工作面无故割顶、割底(割顶厚度100mm以上,割底厚度100mm以上),每架罚当班司机50元。

4. 作业过程中挤坏支架高压管,每处(根)对责任者罚款100元,并照价赔偿。

5. 作业过程中将电缆损坏,每处对责任者罚款500元,并由采煤队按照此电缆全长原价额的2倍进行赔偿。

6. 对于造成电器设备失爆的行为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7. 由于管理、监管不到位造成失爆的对综采队处以1000元的罚款(由综采队队长负责)。

8. 所有进行交接班的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不得找任何借口破坏制度的实施执行。如果交班人员有意隐瞒事实,或者接班人员故意刁难不按验收标准验收,不遵守交接班制度。每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款200元。

9. 严格控制放煤量,禁止拉空架后煤,因拉空架后煤造成瓦斯积聚,罚款当班班组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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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工作面支架要与底板垂直,不得超高,与顶板接触严密,出现空顶、歪架、咬架、挤架、倒架、超高等现象,不及时处理的罚班组500元。

11. 工作面设备出故障而带病运行的,罚班组500元;支架内浮煤、浮矸堆积等,不及时处理的罚班组200元。

12. 对于自动卸载、漏液的液压单体支柱必须及时更换,经检查发现当班出现两处以上液压单体支柱自动卸载不处理或空载给予当班班组每根100元罚款。

13. 工作面铰接梁铰接率必须达到90%以上,不符合要求罚综采队500元。

14. 巷道内出现积水、杂物堆积、浮煤或浮矸堆积、材料乱码乱放罚班组500元。

15. 采煤机要保证完好,运行可靠;各种压力表显示正常、不缺齿、不漏油;达不到要求罚包机人200元。

16. 采煤机停机后,速度控制、机头离合器、电气隔离开关必须打到断开位置,违反规定罚采煤机司机200元。

17. 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采用松动爆破措施处理,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使用割煤机强行截割底板石;对巷道支护的锚杆和钢带没有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使用割煤机强行割锚杆和钢带,违反规定对采煤机司机处以200-500元罚款。

18. 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上下3米内有人工作时,必须切断采煤机电源并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违反规定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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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运送、安装、拆除液压支架及处理倒架、咬架、压架、拆除立柱、坐箱等大型部件时无安全措施,罚工作面负责人500元。 20. 工作面拉移转载机时,要安排专人负责警戒,杜绝运行区域有人通过,未安排专人警戒罚班长200元。

21. 移架时,移架区内除移架工外,禁止有人工作、停留、穿越,违者罚款100元。

22. 移架必须一次移好,严禁随意升降支架,架间空隙必须背严;移架完成后,操作手柄必须打到零位,并关闭截止阀;违反上述规定对移架工处以100元罚款。

23. 每次推溜必须推移一个步距,保持输送机“平直”,不出现陡弯;机头、机尾不能滞后也不能超前,推移机头机尾时必须将机头机尾和过渡槽处的杂物清理干净;不按上述规定操作罚移架工100元。 24. 输送机和转载机螺栓及其它连接件必须齐全、完整、紧固;电动机运转正常,风叶、护罩齐全无损,符合防爆要求;溜槽铺设平、直、稳,不咬链、不跳链,刮板不短缺,溜槽无严重变形;液力耦合器易熔保护塞及易破保护盘齐全无损;铲煤板、挡煤板和电缆架无严重变形;机头、机尾无杂物;注油嘴完好畅通;达不到上述要求根据工作范围及责任认定对输送机司机、转载机司机、班组及设备包机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25. 带式输送机螺栓、销子必须齐全、紧固;电动机运转正常,温升不超过60℃;液力耦合器易熔合金塞保护齐全无损,不漏液,液量符合规定;油嘴完好畅通;输送带及接头无撕裂,卡扣排列均匀、紧固,滚筒及上下托轮齐全且保证正常运转,输送机架子要直,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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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无异音,密封、润滑良好;输送带无跑偏,张紧适当;机头、机尾两侧无块煤、杂物;达不到上述要求根据工作范围及责任认定对输送机司机及设备包机人处以50-200元罚款。

26. 乳化液泵出现泵体震动、电动机声音异常、压力过大或过小、压力表失效、漏油漏液、运行曲轴温度高于75℃、泵体温度高于60℃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机处理;对于视而不见继续运行的处以乳化液泵工200元罚款。

27. 移动变电站和高低压开关必须做到:零部件齐全完整,联接紧固可靠;高低压防爆腔清洁,高低压套管无破损、裂纹及放电痕迹;电气、机械闭锁机构齐全、接地完整、动作灵敏可靠;电气仪表指示准确,仪表玻璃无破损,表面清洁;标志牌标明容量、用途、整定值;设备外壳无严重变形及大面积脱漆现象,设备整洁,周围无淋水及杂物;有完整的电气系统图和检修记录,记录填写清楚;凡低于上述标准的对设备包机人处以100元罚款(每处)。 28. 采煤工作面支架及超前支护的单体支柱未进行编号管理、编号不全、牌号不清、缺梁少柱对于综采队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29. 上下端头支护、两巷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对综采队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30. 采面工作面有冒顶现象,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支护,否则对当班班长罚款300元。没有对采面进行强行放顶,造成南端头瓦斯积聚或南端头充填不严形成一个尾巷(1米长以上),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对综采队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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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好,出现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头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使用11小时;达不到上述要求罚责任人50-100元。

3. 矿灯使用人员严禁拆开、敲打、撞击矿灯;升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换矿灯房;违反规定处以100-500元罚款。

4. 私自把矿灯据为己有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给予原价5-10倍的处罚;因管理不当造成矿灯丢失的原价赔偿。

5. 在每次换班2小时内,充电工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不及时上报或不上报1次罚充电工50元。

6. 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应安装电话;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井下电话线路严禁用大地作回路;达不到或违反上述要求罚责任人100元。

7. 井下通讯设备要做到灵敏可靠、通话清晰,出现故障及时更换、维修,通讯设备无法通话、出现故障不能及时修理罚包机人100元。 8. 信号工必须专职操作,转交他人操作罚信号工和操作者200元。 9. 有特殊工作需要,没用电话通知绞车工原因的、乱发信号的,罚信号工200元。

10. 信号工发信号前,没做到“行人不行车”规定的,罚款200元。 11. 人车司机无特殊情况,严格上下班时间发车,其他时间不经调度室同意,随意发车者,处于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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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绞车工信号不明确操作绞车,罚绞车工200元。

13. 绞车工在发现深度指示器位置发生变化、自动报闸失效、闸间隙不符合规定、防过速不能自动断电等异常时,必须立即上报负责人进行维修,对视而不见、带病运行的处于100元考核。

14. 用人车运送人员时,行驶车速最快不得超过1.9米\\S,违反规定给予绞车工100元罚款。

15. 电铃信号损坏,信号工不及时报告维修时,罚责任者100元。 16. 斜井地轮必须及时清理和更换,出现长期不转或缺少造成钢丝绳损坏严重的每个罚信号工100元。

17. 地面工装材料没有固定牢固靠,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外,罚款100元。

18. 对压住阻车器,不按要求下放防跑车装置的人员处以100元罚款。 19. 井底车场、工作面20m范围内,必须清洁干净,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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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火工品

1. 火工库领取爆破材料,必须听从保管人员的安排,非爆破员严禁进入火工库,违者处以100元罚款;进入火工库人员禁止穿化纤衣服违者处以100元罚款。

2. 雷管箱、放炮钥匙由爆破员亲自携带,严禁转交他人,违者对爆破员处以200元罚款;对不是爆破员携带雷管箱、放炮钥匙的同样给予200元罚款。

3. 领到爆破材料后不按规定路线行走,携带爆破材料进入家属区或在人员密集处逗留或把爆破材料放置建筑物旁、公路旁无专人看守等违规行为,每发现一次处以当事爆破员500元罚款。

4. 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破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爆破材料必须直接运送至使用地点,禁止将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违反上述规定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

5. 携带爆破材料乘坐人车,必须服从人车司机安排,禁止强行登车、占车;对于违反《爆破材料运输管理规定》的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6. 地面、井下炸药雷管必须专职人员分开运送,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7. 雷管、炸药不装箱加锁乱扔乱放者罚款500元。

8. 雷管箱上井、下井必须随身携带,严禁装箕斗上下,否则罚款200元。 9. 井下雷管、炸药混放一起罚放炮员、安全员、班组长各200元。 10. 不按要求抽取雷管做引药,雷管角线不纽结短路,罚放炮员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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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火工品未经相关人员手续私自借出,罚责任者各200元。 12. 不认真填写火工品审批单、火工品消耗清单,在单子上乱写乱画罚款100元。

第十二章 劳动纪律

1. 不听从领导安排,不服从班长管理,对生产造成损失,屡教不改者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500元,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辞退。 2. 无故不上班,每天罚款200元,超过5天的,罚款 1000元,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辞退。

3. 请假必须提前8小时,否则按无故不上班论处,造成损失者按损失的大小进行赔偿。

4. 请假必须按时归矿,不按时归矿又不续假超过5天的按自动离职,罚款1000元,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辞退。

5. 酒后上班被查出停工(停工学习三天培训费每天50元)罚款200元,造成误工的按损失大小进行赔偿。

6. 非同工种人员不得相互顶班,同工种人员相互顶班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的同意,否则罚款100元,非同工种顶班造成工伤事故一切后果自负,并罚当班班长100元。

7. 每周星期三或矿上组织学习时,不参加学习人员罚款100元、迟到10分钟罚款20元,迟到半小时按旷到处理。

8. 扰乱课堂纪律(大声喧哗、手机 响、出出进进者)罚款50元; 9. 班前会迟到者(10分钟内)罚款50元;没有参加班前会者严禁下井、班前会上不遵守纪律、不听从安排、无视领导讲话、罚款50元; 10. 井下随处大便罚款500元;井下睡觉罚款200元,停工学习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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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培训费50元。

11. 地面井下相互发生口角者,每人罚款100元;

12. 在矿服务一年时间内,劳保用品免费使用,不足一年扣劳保用品成本费250元。

13. 特殊工种持证服务不到一年自愿离矿扣办证费用500元及其他费用(工资、差费、食宿费等)。

14. 全矿职工有事,有病必须请假,批准才算准假,否则按旷工对待。 15. 地面岗位工脱岗、串岗或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私活,罚款100元。 16. 各工种不按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事故的依据危害大小给予500-1000元罚款,性质恶劣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辞退。 17. 所有住房、机房,必须卫生清洁干净,否则予以50—100元处罚。 18. 井下或地面,不论什么原因,打架斗殴的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19. 矿区内所有职工应按时调整好作息时间,职工间要相互尊重若有职工下班休息,附近不得有人大声喧哗,打牌,酗酒,否则每人罚款50--200元。

20. 矿区内所有办公场所办公期间,附近不得有人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办公,否则每人罚款100--500元。

21. 矿区内晚12点以后禁止喝酒划拳违反者罚款50—100元。出现打架、吵闹等现象,对主要责任人各处500元罚款。

22. 矿区内禁止打麻将,诈金花等赌博活动,发现一次根据赌资大小罚款1000—2000元,并没收赌具,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辞退,区队以上领导参与者就地免职并处以2000—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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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割断电缆,如有违者按电缆的型号、割断电缆的长度计算出的价格处以10倍的罚款。

17. 井下电气设备失爆,责任片区电工处以200-500元罚款。 18. 井下值班电工对电气设备拆卸维修后,要及时收回拆卸的配件,如发现不及时收回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19. 井下电缆杜绝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电缆悬挂混乱,如有发现处罚该管理片区电工100-500元。

20. 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不得超过3米,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6米;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筒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违反上述规定处罚责任人100元。

21. 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米以上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讯、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采掘工作面不受此限);违反上述规定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22. 井筒和巷道内的通讯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米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米以上的地方;违反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23. 高、低压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米;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毫米;违反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24.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个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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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违反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25.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必须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违反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26. 不同型号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违反规定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27. 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实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实验;违反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28. 井下值班电工每次完成工作后,要对工作地点进行打扫整理,如发现作业完后,未打扫整理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29. 绞车工、高压配电工、风机工、充电工、司炉工等地面各岗位工,在岗时间内如有脱岗、睡岗行为的罚款200元。

30. 局扇必须采取“三专两闭锁”,并能够自动切换,值班电工严禁随意停局扇,如有发现,处罚责任人500元。

31. 对机电设备如有操作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或机电事故的处罚操作人员班组500-1000元。

32. 包机机械设备如有保养不到位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对包机机修人员处罚200-500元。

33. 机修人员对机械设备拆卸维护后,要及时收回拆卸的配件,发现未及时收回的,处罚当班机修人员每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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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各种机电设备转动部位不按时保养;设备应设防护罩而不设;各种安全装置不按时检验;保护整改不合理;作假记录;发现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

35. 井下小型电气设备乱拆、乱扔、乱拿者,处罚当事人100元。 36. 电工和机修工对井下各自检查填写的记录要及时填写完整,未及时填写或填写不完整的,处罚当事人和班长、队长各100元。 37. 设备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者,处罚当事人200-500元。 38. 井下中央变电所、水泵房卫生不及时打扫,处罚当班水泵工100元。

39. 井下电气设备外壳没有做接地或接地安装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现一次处罚片区负责人100元。

40. 井下传感器长期误差较大、严重失修、带病运行,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41. 在监控电脑上打字、听歌、玩游戏、看书者处罚100—500元。 42. 砂轮机、砌割机运转时人员不在场,处罚责任者100元。 43. 电焊机下班不断电,不收电缆,处罚责任者100元。 44. 氧气瓶、乙炔瓶放置距离不符合要求,处罚操作者100元。 45. 下班后不收气瓶、气管,罚责任者100元。

46. 维修井架等高空作业,不采取防护措施、不佩带安全绳,罚操作者200元。

47. 井下自救器未随身携带、私拆矿灯的罚款200元。

48. 风机工没有按照规定认真检查防爆门和主扇,罚责任者100元。 49. 矿灯、自救器丢失或损坏按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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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放充电不足矿灯到井下,被查属实,罚充电工100元。 51. 没有经过主管领导批准私自加工东西的,按材料成本10倍罚款。 52. 无人监护,单独进行高压操作者罚款200元;布置工作的负责人罚款200元。

53. 因检修、维护设备、线路需切断工作面电源时,必须提前一天申请报告,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领导同意、未提前申请擅自切断工作面电源影响安全生产的给予500元罚款。由于机电设备突发事故,必须停电的可先行处理,处理结束后立即向调度室报告。 54. 坚持“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坚持检修挂牌(有人作业、禁止合闸),杜绝其他人员随时停送电,违反上述要求者给予200元罚款。

55. 停电作业人员违反《规程》规定,忘停电、停错电、忘记停有关的电、没验电、没放电等,处于当事人200元罚款。

56. 中央变电所、水泵房的防水(火)门、密闭门、配水闸门齐全灵活,各种保护齐全可靠,安全通道畅通;达不到要求罚责任人200-500元。

57. 主要进风巷道要安装照明,采煤机上有急停刮板输送机的闭锁装置;综采工作面要安装通讯和照明;达不到要求罚责任人200-500元。

58. 井下信号灯及各点照明等必须保证完好,出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罚责任人200元。

59. 井下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全部上架,五小件(电铃、按钮、打点器、三通、四通)必须上板、有标志牌,防暴电气设备和五小件要贴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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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证;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60. 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违反规定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四章 提升、运输

1. 提升钢丝绳、罐道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平衡钢丝绳、防坠器制动绳、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至少每周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薄;违反上述规定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2. 绞车运行期间严禁绞车司机离开工作岗位、擅自调整制动闸;违反此规定罚绞车工200元。

3. 刮板输送机在运行时司机擅离职守罚责任人200元。

4. 刮板机司机在刮板机运行前必须对刮板机进行一次全面(机头部、机尾部、中间部及溜槽上有无行人或杂物堆积等)检查,发现一次未检查罚司机200元。

5. 输送机机司机因工作不仔细、麻痹大意造成误操作的,一次罚款50元;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按比例赔付。

6. 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合格的易熔合金保护塞,并正确安装,使用其他金属代替易熔合金保护塞、安装不正确对检修人处以200元罚款。 7. 胶带运输机巷每隔50米安设一消防栓,配备水龙带(水管)和灭火器,未按规定配备罚责任人100元。

8. 胶带输送机急停连锁必须可靠,主机启动预先报警,不报警、不可靠罚包机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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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且没有及时整改的对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12. 采掘工作面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不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班组,对班长罚款200元。

13.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检员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上述人员不严格执行此规定者处以100元罚款。

14.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1次;每10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斯监测仪器1次;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不严格执行此规定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15. 监测监控设备性能完好,能保证正常工作;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16. 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不按此要求操作者罚责任人200元。

17.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不及时送审罚责任人100元。

18. 瓦斯抽放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等)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和计划施工;擅自改变设计及不按计划施工的,对施工人员处 100-200元罚款;属于班组责任的对班组处以200-500元罚款;属于区队责任的对区队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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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瓦斯抽放钻场(钻孔)有观测记录牌板,各种记录、台账齐全;达不到要求罚责任人100元。

20. 矿井瓦斯排放有矿救护队进行,当班电工、瓦检员参加;排放前认真学习排放制度,当班电工、瓦检员不参加排放前学习罚款100元,且排放推迟;不参加排放 100元;排放时因技术原因造成排放路线瓦斯超限,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采掘工作面局部瓦斯积聚,必须立即处理,对于不及时处理的,对工作面负责人处以300元罚款。 21. 回风井口、瓦斯泵房20米以内禁止抽烟,违者处以200元罚款。 22. 依照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原则,井下各点、头面发生瓦斯超限,头面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同时严格依照《瓦斯超限分级谈话制度》和《瓦斯超限追查制度》的规定:在瓦斯超限浓度不超过3%时,点面负责人必须亲自到安全科接受询问并积极协助安全科负责人调查超限原因及影响范围;然后无条件接受安全科处理;对于安全科的处理决定和制定的防范措施及时向本队所有人员通

报、学习;经查明后按事故调查报告,根据责任大小进行处罚。 23. 在瓦斯超限浓度超过3%时,点面负责人必须亲自向矿长汇报超限原因、影响范围、防范措施并无条件接受矿长处理;对超限原因、影响范围、矿长的处理决定和制定的防范措施及时向本队所有人员通报、学习;经查明属于个人责任罚300元,属于班组责任罚500元;属于区队责任罚区队1000元。

25.加强监控系统的维修,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建立设备仪器台帐,有故障记录、检查记录、传感器标校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监控布置图及监控日月季报表,否则对负责人处于100元的罚款,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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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监控室负责人每天进行采空区气样分析,每周进行氮气气样分析,否则,一次罚款50元。

27.定期检查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管路无破损、无泄漏、无积水;抽放管路必须吊高或垫高,离地面高度不少于0.3m,抽采检测仪表齐全,定期标校,否则对负责人处于100元的罚款,并限期整改。

28.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上隅角)敞口抽放管路末端必须采取防止吸入杂物措施,否则对采煤单位负责人处于200元的罚款,并限期整改。 29.开采容易自然或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以灌浆为主两种以上 综合防灭火措施,没有通过总工程师的同意,随意停止采

空区注氮或灌浆工作,对负责人处于200元的罚款。 30.有突出危险区域内的采掘工作面,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措施施工。未按措施施工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施工单位队长罚款200元。

31.采、掘工作面进尺超过措施超前距和超过效检允许进尺、随意挪动、更改防突牌版的,给予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施工单位队长罚款300元。

31.采、掘工作面每次校检施工单位队长要提前一个班通知防突科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钻具、钻头、钻尾、钻杆等),因不及时通知防突科影响正常生产,对施工单位队长罚款200元。

32. 采、掘工作面每次校检时,因校检员无故晚到、仪器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生产对校检员罚款200元。

33.预测钻孔、超前钻孔及效果检验钻孔要严格按措施要求施工,钻孔不符合要求时,必须重新补打,否则对施工单位队长罚款200元/孔。 34.预测效检结果出来后预测人员要及时汇报施工单位及防突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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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当班施工,否则对预测效检人员罚款50元。

35.打钻完毕开始掘进时,预测效检人员必须在采、掘相应位置用红漆打上明显标志,否则对预测效检人员罚款50元。

36.若出现效果检验指标超标的,效检员和施工单位跟班负责人必须及时向总工程师或分管技术副总汇报,根据补充防突措施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再次进行效果检验,各指标不超后方可施工作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37.每次校检时采、掘队必须积极配合防突人员做好效果检验工作,否则对施工单位队长罚款200元。

38.防突工测定数据后要及时整理数据,并认真填写防突牌板,内容填写必须清晰、整洁,详细反映测定位置、数值、进尺牌距离等。若不按此规定执行的,对防突效捡人员罚款100元。

39.防突钻孔施工完毕,防突效检人员在现场向调度室和防突科汇报当班防突钻孔施工情况,主要内容包括:钻孔个数、钻孔深度、预测指标、超标钻孔及异常现象钻孔的具体情况,同时根据测定结果填写、悬挂进尺牌。 若不及时填写的,罚当班防突效捡人员100元/次。

40.防突效捡工作结束后安全员、班长、跟班队长必须在校检单上签字;若无故不签字影响生产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41. 当预测结果超标或预测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必须责令现场停头,并将测定情况及时汇报矿调度及相关矿领导。否则罚款100元。

第七章 防灭火管理

1.地面永久灌浆站必须做到随用随开,如出现设备使用不正常,影响灌浆超出8小时(特殊情况除外),给与单位500元、单位负责人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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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罚款。井下灌浆系统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做到随用随开。如使用时出现管路不通或漏浆跑浆现象,给与单位500元、单位负责人200元罚款。

2.地面灌浆单位必须按矿安排对异常发火区域灌浆,如不按要求灌注,随意改变灌浆土水比,发现一次给与单位500元、单位负责人200元罚款。

3.不按时完成矿安排的灌浆任务的一次对责任单位500元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井下灌浆管路或挪做它用(如有特殊情况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如故意损坏灌浆管路,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完善。随意挪做它用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4.施工单位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施工地点灌浆管路进行保护。发生一次跑浆事故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处理,并责令整改。 5.制氮机因日常维护、管理不善造成制氮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制氮浓度达不到要求,对机电科罚款500元,对负责人一次罚款300元。不按规定进行注氮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6.制氮机司机因班中不认真负责,出现问题不及时汇报处理,造成制氮机停运,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0元。

7.制氮机房值班司机不进行现场交接班或交接班不清楚,出现问题,一经查出,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8.各个管路保证畅通,出现因管路不通,造成不能正常注氮,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9.负责井下注氮管路系统维护单位向通风科汇报系统运行情况和注氮情况(通防队每天汇报1次),出现假报或不报,发现一次,对汇报人罚款300元,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

10.通防队每班2次向矿调度和通风科汇报制氮机运行状况及制氮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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