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豁免条件

更新时间:2024-04-03 16:1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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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

豁免工作程序(试行)

一、办理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二、办理对象

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附录A中所规定的豁免准则或豁免水平,或满足审管部门根据这些豁免准则所规定的其他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三、审批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豁免申请材料

单位申请豁免时,应当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豁免申请表,见附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放射性同位素出厂活度证明或射线装置使用说明书; 4、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射线装置表面剂量当量率检测报告; 5、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审批程序和期限 (一)受理

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给予受理,不合格的予以退回。 (二)审查

1、按照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批决定。 2、办理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豁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六、受理部门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辐射项目审批受理中心 地址:南京市凤凰西街241号南楼508室 电话号码:025-86576333(兼传) 七、办理结果

项目办理情况将及时在省级环保部门网站上公布。 江苏省环境保护网网址:http://www.jshb.gov.cn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i2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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