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简答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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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答: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定不同;三是一国的域内效力和另一国的域外效力的冲突;四是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简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 答:(1)物之所在地法主要适用于以下问题: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物权性质的确定;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物权的保护方法。(2)但对运送中的或处于公海、公空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外国法人的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所属国解散时的财产、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国家财产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改用发送地法或目的地法,或所有人属人法,或登记注册地法、旗国法等。

简述我国法院可采用的查明外国法内容的途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外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有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在外国法不能查明时,改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是以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用为高速对象的一个独立部门。一般地说,凡有以下哪些情况,均构成涉外民事关系。 答: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105、简述连结点的法律意义。1.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列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它在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2.其意义表现在两方面,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冲突规范中把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的地域法律之间存在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了哪些原则? 答:《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订立于1883年,是保护工业产权方面的最基本的一个全球性的多边国际条约,其主要内容是确定了以下四项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优先原则;(3)强制许可原则;(4)专利(商标)独立原则(或称保护独立原则)。 简述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是有目的、有意识地要规避该法律;(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通过有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此规避行为而达到其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简述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查明外国法的途径。 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简述法定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答:适用于解决:(1)继承的开始时间及原因;(2)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3)继承开始的效力;(4)被继承人遗嘱处分财产的权利。 简述最惠国待遇的特点。答:(1)最惠国待遇是根据某一项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约定范围的优惠待遇;(2)当授予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优惠待遇时,受惠国即可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3)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对另一国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实际上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等所受的待遇表现出来的;(4)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或事项作出规定。

简述我国在国有化问题上的立场根据我国的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为保证和发展与有关国家间的平等互利的投资关系,我国一般情况下不会对处资企业或个人进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可见我国对国有化问题并非完全否认,但也作了相应限制。答:一是特殊情况下有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应依照法定程序;三是要作相应的补偿。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1)国际商事促裁不同于法院审判,它的管辖权不是由法律规定,而只是经法律承认,根据当事人的促裁协议产生的。(2)国际商事仲裁也不同于国家的行政仲裁。虽然两者解决的争议有时具有相同性质,但它们的适用、争议的提交、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及裁决的招待等各方面都有所有同。(3)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争端仲裁也不同。前者是国际私法性质的仲裁,后者是国际公法性质的仲裁。 简述胡伯三原则。

答:(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要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但在其境外则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和临时的,均可视为领土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的境内保持其效力 ,只要这样做不至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和臣民的权利或利益。 我国法律制度中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国际私法规则是什么? 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一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都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但未规定任何选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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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标准;(2)当事人双方国籍贯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这是我国确定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补充原则;(3)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特殊原则。但这一规定有不尽合理之处。 简述对于外国仲裁裁决,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况。 1)被诉人证明仲裁协议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者根据作出裁决国家的法律,该项协议是无效的;2)被诉人未得到适当通知,丧失了出庭申辩的权利;3)裁决超越了仲裁协议规定之事项;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规定不符;5)裁决对当事人沿未发生效力;6)根据承认和招待地国的法律,该项急诊不能用仲裁方式解决。

简述法律的时际冲突产生的情况法律的时际冲突是指有关民事关系涉及内国或外国新旧、前后民法规定的不同所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其产生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答:(1)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发生了改变;(2)冲突规则虽未变化,但边结点发生了改变;(3)冲突规则和连结点都未有变化,蛤是依该连结点指引用为准据法的某个国家的法律发生了改变。 简述代理权关系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答: (1)代理人的权限;2)代理人得请示报酬的数额;(3)本人或代理直气壮人得终止代理关系的条件;(4)代理关系是否因本人死亡或受禁治产宣告而消灭;(5)狭义无权代理人应负的责任,等等。 简述戴西的既得权理论。 (1)英国法院只能对可作出有效判决的事和自愿服从其管辖的人行使管辖权;(2)凡依外国法已有效取得的权利,一般均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和执行;(3)但此种承认和招待如与英国成文法规定、公共政策、道德原则或国家主权相抵触,可不予承认和执行;(4)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已有效取得及其性质,应依产生此种权利的法律;(5)当事人已协议选择的法律具有决定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我国法律规定的域外送达方式有哪些? 答:(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对我国公民进行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国民待遇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1)原则上要求互惠,但并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规定为条件,因而多用对等原则加以制约;(2)外国人享有与内国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就一般原则而言的,并非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有时还在条约中作出具体的规定和限制。 简述法人属人法适用的几个方面。

(1)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法人的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4)法人的解散;(5)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对前法人俩务的继承问题等。

简述国家豁免及其放弃国家豁免,即根据习惯国际法,国家及其财产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享有免权。其内容包括以下哪三个方面。 答:其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司法管辖豁免。指未经外国国家的同意,任何国家的法院都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千或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2)诉讼程序豁免。指未经处国国家的同意,不得为诉讼上强制措施。(3)强制执行豁免。指未经外国国家的明示同意,法院不得依其判决对外国国家的财产强制执行。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而放弃:(1)通过条约、契约中的有关第十,明示放弃;(2)争议发生或诉讼开始后,明示或默示放弃。 简述公共秩序的立法方式。 1)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这种方式是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反内国公共秩序,否则拒绝适用。(2)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这种方式只指出某些内国法具有绝对强行性,或者必须直接适用,从而排除了有关外国法在内国适用的可能。(3)合并限制的规定方式。这种方式是在同一法典中兼用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 简述自然人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答:首先表现在当事人是否具有外国国籍是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根据之一;其次,国籍是指引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一个重要边疆因素;最后,国籍又是国家对于在外国的侨民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时,作为原告而回到祖国来进行诉讼时行使管辖权的一种根据。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所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货物的进出口交易所达成的协议。 答:它主要有如下特点:第一,它的主体是营业所位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在这里,判断合同国际性的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所位于不同的国家,而不是双方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这是因为,只要营业所位于不同国家即使是相同国家的经济实体之间发生贸易关系,也是货物的进出口交易,并由此引起一系列相关的国际私法问题。第二,它的标的是进出口 的货物。由于货物的进出口,才引起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和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等有关问题。第三,它是双务合同和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并且一旦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而不以交付的物为条件。 简述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

答:(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2)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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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地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用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行为地法又可分为几种? 答: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地方的法律。它来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法谚。行为地法又可以分为:(1)合同缔结地法,通常用于解决合同方式、合同内容的有效性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2)合同履行地法,通常用于解决合同履行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3)侵权行为地法,通常用于解决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问题;(4)婚姻缔结地法,通常用于解决婚姻关系方面蝗法律冲突,特别是婚姻形式要件方面的法律冲突;(5)立遗嘱地法,通常用于解决遗嘱方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联合国国际货手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哪些销售? 答:(1)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的购买是供这种使用的;(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简述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1)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2)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也就是说,即使各国冲突规范表面上相同,但由于对冲突规范中的要领的理解不一致,也会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律。(3)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4)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不同的国家有时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个国爱所使用的法律概念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法律概念。 最惠国待的例外事项有哪些?

答:第一,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第二,边境地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第三,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如欧洲的比、荷、卢集团各成员国之间便有一些特权和优惠,即在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之列;第四,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如欧盟成员国之间互相享有特权和优惠。 简述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几种主要观点? 答: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长时期来认为知识产权只应适用各项知识产权授予国的法律,现在已有很大改变,大致有以下几种主张:1.原始国法律说(即原始取得国法律法);2.被请求保护国法律说;3.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地法说;4.综合适用法律法说(即主张通过综合分析,区别不同的知识产权以及分别权利的取得或存在和效力,权利的使用和侵犯等不同方面,各个确定其适用的法律)。此外,如通过合同进行知识产权使用的转让,则应依协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来解决其应适用的法律。 我国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有何规定? 答: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有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主要有以下3点:1.我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法律。

什么叫冲突规范?它在结构上与性质上有什么特点?答: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或法律适用规范,是指定各种民事涉外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在结构上,它与一般法律规范应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不同,它只包括“范围”和“准据法”(或“应适用的法律”)两个部分,如“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便是一条冲突规范,其“范围”为“不动产物权”,其“准据法”即“物之所在地法”。 由此可见,冲突规范在性质上是一种间接规范,即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而是依它的指定。援用那个应适用的法律(准据法)来裁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我国对外国法的查明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答:依我国的有关规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途径)查明应适用的外国法: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有司法互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在代理中,对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应怎样确定其准据法? 答:由于代理一般是根据本人的委托而发生的,因而常认为本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故应依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即“意思自治原则”)来确定这种关系应适用的法律。而在他们未选择法律时,或主张适用代理关系成立地法,或主张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或主张适用代理人营业(或住所)地法。

何谓反致?它包括哪几种情况?在哪些情况下会发生反致?答: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民事涉外关系,甲国根据其中冲突规则指引某乙国法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根据乙的冲突规则却应适用甲国法作准据法,于是甲国根据本国实体法判决案件的一种制度。 反致制度一般认为还包括了转致和间接反致两种情况。 反致之所以得而发生,一是不同国家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二是所涉国家对其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外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即一方国家认为自己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外国法包括了外国的冲突规范在,而他方国家却不采取这种观点;三是必须有致送关系存在。

什么是法律规避?其构成要件有哪些?答:1.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2.其构成要件有:(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2)从规避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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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而达到其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般有哪几种主张?我国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是怎样规定的? 答:对于什么行为构成侵权,以及行为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在准据法的选择上,过去深受两种观念的影响:或受“场所支配行为”观念或“既得权”观念的影响,从而主张“行为地法说”,即传统上的“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受侵权行为类似犯罪行为,故应根据刑法的属地性原则而主张适用“法院地法学”;另一种是“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说”。但本世纪50年代以来,产生了一种“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反对用某一、二个固定的连结点来定其法律适用,从而把密切联系原则引入了侵权法领域。我国的规定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双方当事人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也可以适用当事人的(共同)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其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何谓法定继承上的“同一制”与“区别制”?各自的主要优缺点何在?答:前者亦称“单一制”,乃在法定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与不动产,也不问其在国内国外,概由死者的属人法(即其本国法或住所地法)支配。后者又称“区别制”,乃在法定继承中,虽不区别其遗产在国内或国外,但要区分动产或不动产,对前者适用死者的属人法,对后者则依其财产所在地法。如我国继承法就规定在涉外法定继承中,动产适用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而不动产却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前者的最大优点在于不至让死者的遗产分别受几个国家法律的支配从而产生各种相互矛盾的结论。但其最大缺陷则在于死者属人法对位于别国的不动产继承作出的判决有可能得不到不动产所在地国的承认与执行。 为此,在采用同一制和单一制国家之间,往往通过接收反致制度来求得协调与方便。

简述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主要内容?答:我国民诉法第268条规定,承认与执行外国法律的判决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该国与我国在这一领域有条约或互惠关系;2.判决必已在请求国生效;3.其承认和执行不违背我国公共秩序。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作出承认其效力的裁定;如需执行,则发布执行令,依我国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如认为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不予承认和执行。 什么是最惠国待遇?它有哪些例外? 答:1.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2.例外事项有:(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什么是准据法?准据法表述公式有哪些?答:1.经冲突规范指定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国家或特定法域的法律。2.其表述公式有:(1)属人法;(2)行为地法;(3)物之所在地法;(4)法院地法;(5)旗国法;(6)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7)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什么是最密切联系原则?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答:1.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法律选择的指导原则。是指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2.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中的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在合同法律适用上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纠纷时,首先应适用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或选择无效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3.最密切联系在其他非合同领域中的应用:(1)对扶养关系,我国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2)在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时,我国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为其本国法。(3)我国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4)我国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准据法具有哪几种法律特征?答:1)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2)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题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答:(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司法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每一主权国家均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2)管辖权的确定是内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3)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4)正确确定管辖权,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答: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的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都是在法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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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婚令。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2)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是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须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现代国家均以立法的形式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对旁系血亲间的婚姻关系,各国法律也加以限制。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现代国家多实行一夫一妻制,要求婚姻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印度等国家除外。在婚姻实质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国家禁止从事某类公务的人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试述《巴黎公约》规定基本原则。答:㈠国民待遇原则。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巴黎公约》第2条规定中。公约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1.对于成员国的国民。在专利权的保护方面,每个成员国的国民,无论他们是否在一成员国内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只要他们遵守对该国国民所适用的条件和手续,该国就应依法给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公民所享受的待遇。2.对于非成员国的国民。即使对于非成员国的国民,只要他在任何一成员国内有法律认可的住所或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所,就应给予他相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国民”既指自然人,也包括法人。㈡优先权原则。《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对专利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和发明人证书的申请给予优先权。优先权是指,申请人从首次向成员国之一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这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内容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而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在优先权期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内容提出申请或已予以实施、使用,申请人仍因享有优先权而获得专利权、商标专有权。㈢强制许可原则。《巴黎公约》第5条规定了强制许可原则,该原则适用于专利权、外观设计、商标和标记。公约规定每一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颁发强制许可证,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例如专利权人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但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批准专利之日起满3年后(取其中期限较长者)未实施而又无正当理由时才能采取。在上述规定期限届满时,如果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将该发明实施或未充分实施,则任何人都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发给强制许可证,允许申请人实施。在颁发强制许可证后满2年,如果专利权人仍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该项专利权,可被撤销。公约第5条还规定,如果某一成员国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必须加以使用,只有经过一定合理期限而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时,才能撤销其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使用的商标,与其在成员国之一所注册的商标的形式只有细节不同,而并未改变其主要特征的,不导致注册无效,也不应减少对该商标所给予的保护。㈣独立性原则。《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即各缔约国独立地根据本国法律规定或授予、或拒绝、或撤销、或终止某项发明专利权,不受该项专利权在其他成员国决定的影响。《巴黎公约》同时也确立了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的独立原则。公约第6条规定,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本国法决定。对成员国国民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属不同。(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答: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或合同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是:(1)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时的法律救济措施。合同得到全部履行,仲裁条款无须履行,合同未履行,则需履行仲裁条款,二者彼此独立。(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形式要件和合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合同准据法的规定,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法律或仲裁规则对仲裁条款形式、内容的规定。判断二者有效性的法律根据不同。(3)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合同中的任何其他条款均可与仲裁条款分开,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条款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

答:公共秩序保留是世界各国普遍承认与采用的国际私法制度,其作用在于排除或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以维护法院地国的根本利益。公共秩序保留是一个富于弹性的条款,何为公共秩序,由各国根据其不同时期的政策和利益来解释,在什么场合下适用,由法院根据本国利益和具体案情来决定。公共秩序保留不能滥用,而应慎重适用,否则,会影响涉外民事关系的稳定,会危害甚至否定国际私法。 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其内容主要有: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关于侵权行为地法律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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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各国承认并采用的一项国际私法制度,这一制度的作用在于排除或者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以维护法院地国家的利益。这项制度我国在立法上已予以肯定,在实践中已经采用,这有利于对我国国家、法人、公民利益的保护。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弹性很强的一种法律制度,没有特定的、具体的内涵和外延。何为公共秩序,各国往往根据本国不同时期的法律、政策、利益来解释,什么条件下适用公共秩序保留,一般由法院根据本国利益和具体案情来决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应慎重适用,不可滥用,否则,会影响到涉外民事关系和稳定,甚至会否定国际私法。 国民待遇制度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1)当今的国民待遇,原则是一种互惠的待遇,但并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虽然就一般原则而言,依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应当与内国人外于相同的民事权利地位,但这绝不能理解成外国人在内国与内国人享有完全相同的民事权利。3)当今的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作出限制。

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都有关系,所以,侵权行为之债要同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国有化法令具有域外效力的理由是什么?

答:1)国有化既然是一国的主权行为,其法令当然不权对其境内的企业有效,而且对被国有化了

试述传统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答:各传统国际私法解决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论和实践:1)侵权行为地法说。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冲突法中最早确立的一个原则。这一学说在过去几乎为各国普遍采用。尽管各国普遍赞同侵权行为地在何处,则有较大分歧。各国的立法与实践,大体上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主张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二是主张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三是主张凡与侵权事实发生有关的地方,包括行为发生地或损害发生地均可作为侵权行为地,可允许受害人自由选择任一地方侵权行为地。2)法院地法说。持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魏希特尔和萨维尼,前者认为侵权行为类似于犯罪一样,依据刑事法律的属地原则只能适用法院地法,而不能适用外国的法律。萨维尼从另一角度论证了侵权行为应适用法院地法。其理由是侵权行为责任与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建立在一国公共秩序基础上的强行法,具有绝对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效力,而侵权法属于强行法,因此,法院只能适用法院地法。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侵权行为之债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是指一项行为必须依法院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都构成侵权行为,才能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著名的国际私法学者沃尔夫就主张: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地和法院地的的在外国的财产同样有效。2)国际私法中的一项普遍适用的冲突规范是外国法人的财产清理以及清理后的归属问题等依法人国籍国的法律处理。

否定国有化法令域外效力的理由有哪些?答:1)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化是没收私人财产,削弱和消灭私有制,建立和发展公有制,是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相对立的,因而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来否认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2)以法院地法识别为由,把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化时,对私人占有财产的无偿没收的法令识别为带有刑法惩罚性质的法令,从而以刑法无域外效力为由不予适用。3)以事实国有化论来否定社会主义国有化的域外效力。4)以“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拒绝外国国有化法令的适用。5)以外国国家没有被承认为由,拒绝承认未建交国家国有化法令的效力。

论当代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硬性地适用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规则常常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因此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规则越来越受到学者的批评。当代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侵权行为自体法。侵权行为自体法是英国学者莫里斯于1951年根据“合同自体法”的概念提出的。侵权行为自体法指出,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去确定侵权行为准据法。侵权行为自体法这一新理论的运用,把单一的冲突规范形式发展成了多重的冲突规范形式,使传统封闭的规范演变成为开放型的规范,适应了当今采用多元化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并且在立法上得到了相应的肯定。侵权行为自体化法虽然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但是就其本身而言,存在着一个难以克服的缺陷,即可选择法律的不确定性。2)有限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为法国学者杜摩兰于16世纪提出,他主张契约关系应当适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个法律。现在一些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将这一原则引入了侵权领域。尽管赋予当事人的只是有限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也只能是法院地法,但无论对于国际私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这都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突破,给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领域注入了新的活力。3)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原则。所谓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是指,如果侵权行为当事人中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具有共同国籍、或者他们的住所地、居所地位于同一个国家,侵权行为应适用当事人的共同本国法、共同住所地法或共同居所地法。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但我们应注意对这一原则的运用绝不能僵化。除上述三项原则外,在当代侵权领域法律适用的发展还包括有区分不同种类、性质分别确定准据法,及采用结果选择方法和选择性连结因素指引侵权准据法。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有哪几种制度?答:1)国民待遇制度。2)最惠国待遇制度。3)优惠待遇制度。4)不歧视待遇制度。

最惠国待遇的各种不同法律有哪几种类型?答:1)按受惠边数分,最惠国待遇可分为互惠(双边受惠)和非互惠(单边受惠)两种。2)按受惠的条件分,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不适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情形有哪些?答: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相互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法人的国籍有哪几种?答:1)法人成立地说,或称登记地或设立地说。2)法人住所地说。3)法人设立国籍说,或称资本控制说。4)准据法说。5)复合标准说。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有哪些区别?答:1)法人的权利能力和其行为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不同于单个自然人意思的团体意思为前提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机关来实现的。综上,可以看出,法人的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同其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和法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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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适用是完全一致的。

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主要采取哪些方法来确定? 答:1)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2)适用法律行为实质要件准据法。3)选择适用法律行为实质要件准据法和行为地法。4)采用多种连接因素来选择确定法律行为方式的准据法。 代理权关系准据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1)代理人的权限。2)代理人得请求报酬的数额。3)本人或代理人得终止代理关系的条件。4)代理关系是否因本人死亡或受禁治产宣告而消灭。5)狭义无权代理人应负的责任,等等。 涉外物权的概念及特征有哪些? 答:涉外物权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1)物权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事者国家。2)物权客体的物位于国外。3)引直物权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1)物权的主体和客体。物权的主体有国家、法人和自然人。物权的客体是物,即财产,而不是某种行为。2)物权的种类和内容。3)物权的取得、移转、变更和消灭的条件。4)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5)物权的保护方法。 物权的概念用其种类有哪些? 答:1)物权的概念。2)涉外物权的概念及特征。3)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了“动产三分”说,他把它分成哪三类?

答:1)是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2)是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3)是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者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行李。19世纪末20世纪初,涉外民事关系日益复杂,动产的比重愈来愈占主导地位,出现动产所在地与动产所有人住所不一致。萨维尼的“动产三分”说,将动产分为三类,按其能否确定所在地,提出了灵活的法律适用标准,由单纯的动产物权适用属人法过渡到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其学说在理论上为物权不分动产与不动产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奠定了基础。在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几乎都采用了动产与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1)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2)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3)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和条件。4)物之所在地法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5)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6)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有哪些?

答:1)关于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2)关于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3)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问题。4)外国法人财产清算的法律适用问题。5)无主土地上的物的问题。6)外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的问题。 在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中,运送中物品的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知用哪几种冲突规则? 答:1)适用送达地法。2)适用发运地法。3)适用所有人的属人法。4)适用转让契约的准据法。 在哪些情况下,仍需考虑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答:1)当运送中的物品长期滞留于某地。2)当代表运送中的物品的所有权凭证依交易所所在地法成交而发生物权转移时,则其效力依交易所所在地法。

国有化的概念及涉及的问题有哪些? 答:国有化是一个主权的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国际私法中的国有代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1)一个国家能否按照其国有化的法令,将外国人在其境内占有的某些财产收归国有;2)一个国家能否按照国有化的法令将本国人在外国所有或属于本国被推翻的前政府所有而处于外国的财产收归国有。 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化,具有哪几特点?

答:1、国有化的对象主要是些技术落后、获利不多的企业,或是遭到战争破坏、经济危机冲击而资本家无力恢复的企业,或是与军事工业直接有关的企业。2)资本主义国家国有化通常是有偿的,而且是高价收买。3)被国有化的企业大多数仍继续由原来的资本家管理或参加管理。

发生在空中的侵权行为,有哪三种情形? 答:1)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2)因航空器碰撞或航空器与其他物件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3)因航空器事故致旅客死伤或物品毁损的侵权行为。

国有化的补偿问题归纳起来大致有哪几个观点和做法? 答:1)不予补偿。2)要求给予“充分、有效、即时”的补偿,资本主义国家所坚持的主张。3)给予“适当的、合理的”补偿,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主张。“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哪些普遍性的特征?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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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它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2)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其方法十分灵活。3)它给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各国的国内立法对专利权的保护不尽相同,其分歧主要体现在以下哪几个方面? 答:1)授予专利的范围不同。2)取得专利的实质要件不同。世界上多数国家法律规定授予专利的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原则不同。国际上采取两种处理原则:申请在先原则和发明的先原则。1)申请在先原则。2)发明的先原则。4)外国人在内国申请和取得专利权的待遇的不同。5)专利审查制度不同。6)专利和保护期限不同。7)专利代理不同。 知识产权具有哪些特点? 答:1)专有性。2)时间性。3)地域性。

商标权的法律冲突基本内容存在差异与冲突,主要体现在哪些问题? 答:1)商标权的取得。2)商标审查。3)外国人在内国申请和取得商标注册的待遇。4)商标的保护期限与续展。 关于商标的取得国际上有哪些不同的原则?

答:1)使用在先原则。2)注册在先原则。3)混合原则。 著作权的法律冲突差异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1)著作权取得方式不同。2)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不同。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哪些? 答:1)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这些基本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2、优先权原则。3、强制许可原则。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时起满4年,或者臬批准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未实施专利时才能采取此措施。4独立性原则。2)专利合作条约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4)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定的基本原则是:1、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最低限度保护原则。4、独立保护原则。5)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版权公约》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下,世界版权公约的主要原则有: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2、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6)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协议。 专利合作条约的优点是什么?

答:一是简化了成员国之间的申请专利的手续,使原来的分别申请变成为一次性的统一申请;二是减轻了成员国专利局的工作量,统一的国际检索、初审报告可供各成员国利用;三是采用国际检索和国际初审,可以提高专利审查的质量,特别是有的发展中国家缺乏检索和审查能力;四是延长了申请人可以享受的优先期。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产生背景是什么? 答:1)世界知识产权各种公约或条约的成员国参差不齐,使其法律的约束力缺乏普遍性。3)有些发达国家认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条约有的保护标准比较低,规则和条约义务不够严格,有的条约只能起到合作与协调作用。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条约都缺乏强制成员国信守条约规则的机制,它也没有执行各条约的权力。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国民待遇原则。2)最惠国待遇原则。3)权利用尽原则。 25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是什么?]

答:1)通过各国间的合作,并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配合,促进在全世界保护知识产权。2)保证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职权是什么?

答:1)在促进派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鼓励缔结新的国际条约,协调各国的立法,给予发展中国家以法律、技术援助,搜集并传播情报,以及办理国际注册或成员国间的其他行政合作事宜。2)在知识产权同盟的行政合作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各同盟的行政工作集中于日内瓦国际局。3)在对发展中国家援助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就技术转让,起草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建立专利和专利文献机构、培养专业工作人员等事项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哪几个机构?

答:1)大会。2)成员国会议。3)协调委员会。4)国际局。 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必须具备哪几个条件? 答:一是该国与我国有条约关系;二是该国与我国有互惠原则。 合同之债的特征有哪些? 答:1)具有涉外因素。2)确定合同涉外因素的标志是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营业地。3)这种合同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而涉及外国法律的适用。

解决和避免合同法律冲突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答:一种是制定冲突规范;另一种是制定统一实体法规范,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常用的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主要有哪些? 答:1)合同缔结地。2)合同履行地。3)当事人国籍或住所。4)物之所在地。5)法院地或仲裁地。 法院在进行法律选择时应当考虑的七个因素是哪些?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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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州际与国际体制的需要。2)法院地的相关政策。3)其他利害关系州的相关政策以及在决定特定问题时这些州的有关利益。4)对正当期望的保护。5)特定领域法律所依据的基本政策。6)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6)将予适用的法律易于确定和适用。 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征履行”说是什么? 答:“特征性履行”说是大陆法系国家用来判定最密切联系地的一种理论和方法。它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它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相结合,使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具有了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特征性履行在立法和实践中需要解决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标准,即依据什么标准如何判定哪一方的履行为特征性履行。二是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方之后,又要在地理或空间上寻找一个连接点,以最终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总之,“特征履行”是一种分析、确定最密切联系地的方法,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标志,它的灵活性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即使那些适用“用特征履行”规则的合同,在某些特殊的场合,如果情况证明它与其他法律有更密切的联系,则可以不适用“特征履行”方的住所地法而适用有更密切联系的法律。第二,对于法律未作“特征履行”规定的合同,应依最密切联系原则为指导,采用分析各连接因素的方法确定其重心所在,从而找到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劳务合同具有哪些特点? 答:1)国际劳务合同是一种雇佣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关系是一种雇用和被雇用的关系。2)国际劳务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人员作出的劳动或提供的服务,完成一定的行为,而不是劳务人员本身,也不是劳动成果或工作成果,即合同的标的是自然人的劳动或服务,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3)国际劳务合同是单纯地、直接地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4)国际劳务合同的成立是通过招募方式成交的,以这种方式成立的合同,其受雇方可以是单个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特征履行”立法方式有哪几类? 答:1)首先规定合同法律适用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然后依据“特征履行”理论规定若干主要合同的固定冲突规则,并确认为这些规则就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化。2)明确在立法中将特征性履行方的惯常居所地或管理中心所在地的法律,规定其为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3)按照合同的不同性质,直接规定按照特征性履行确定各合同的法律适用。 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法律的原则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任何胁迫、诈欺的存在都使选择归于无效。2)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外国法、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在空间连接点上没有限制。3)当事人人选择法律必明示作出,这是因为我国法律只承认明示意思自治法、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在空间连接点上没有限制。4)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订立法律适用条款,作出法律适用的选择。5)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某些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的,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些合同不能由当事人选择法律。6)当事人所行径的法律必须是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7)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法律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确立了哪些原则? 答:1)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法律的原则。2)最密切联系原则。3)某些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的原则。4)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原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比较有何特点? 答:1)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2)合同标的物需跨国界的运输。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大多数是隔地订立的,即通过要约、承诺订立。4)当事人可以选择支配他们合同关系的法律。 公约第2条规定不适用于哪些货物买卖关系?

答:1)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的合同。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4)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5)船舶或飞机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义务是提供劳力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哪几种情况下适用? 答:1)关于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根据公约第1条(1)款(A)项的规定,适用公约的国家是缔约国。2)关地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公约允许非缔约国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这种选择应该明示。3)如果非缔约国当事人未作法律或公约的选择,公约还可在下面情况下适用。公约第1条(1)款(B)项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结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公约》没有涉及的哪几个法律问题如何确定准据法? 答:1)、《公约》不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脑其条款的有效性问题。2)、《公约》不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两个问题。3)、《公约》不调整卖方对所售货物所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 我国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保留是什么? 答: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2)我国对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规定提出了保留。 公约确定的冲突法原则是什么? 1)适用合同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2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设有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3适用买方订立合同时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4)适用与合同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5)拍卖适用拍卖举行地国家的法律。6)商品交易所其他交易所的货物买卖,适用交易所所在国家的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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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公约又规定在哪些情况下,买方营业地法将取代卖方营业地法作为合同准据法? 答:1)各当事人在买方营业地国家进行谈判并在该国订立合同。2)合同明确规定卖方必须在买方营业地国家履行交货义务。3)合同依主要由买方决定的条件订立和应买方发出的投标邀请而订立。 有哪几个是提单的法律职能? 答: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2)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付承运货物的收据。3)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特点? 答: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在开航前与开航时提供适航的船舶并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下所承运的货物。2)承运人的免责事项。3)承运人的责任期限。4)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货运单的法律有哪些作用? 答:1)是国际铁路运输合同的证明。2)是承运人(铁路)承运货物的凭证。3)是铁路在到站抽收货人收取运杂费用和点交货物的依据。 信用证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1)开证银行在开出信用证后承担第一付款的责任,即首先仲裁条款的责任。2)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合同,开证银行责任独立。3)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业务,而非货物的买卖。 《统一惯例》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1)《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2)信用证的含义和性质。3)对信用证的要求。4)信用证的形式和通知。5)银行的义务和责任。6)单据。7)信用证的转让。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1)合同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3)合营业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欠缴、转让的规定。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方法。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用其来源。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8)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9)财务、会计、审计的处进原则。10)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11)合营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12)违反合同的责任。13)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14)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1)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2)合作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3)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4)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的转让。5)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6)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名额的分配,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方法。7)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8)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的安排。9)合作企业外汇收支的安排。10)合作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11)合作各方其他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12)财务、会计、审计的处进原则。13)合作各方之间争议的处理。14)合作企业合同的修改程序。 国际许可证协议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1)序文。2)定义条款。3)合同项目。4)价格和支付。5)技术资料的交付与验收。6)担保与保证。7)保密条款。8)不可抗力条款。9)争议的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

在中国城外发生的侵权行为之债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是什么? 答: 指一项行为必须依法院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都构成侵权行为,才能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对于海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我国《海商法》就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1)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2)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4)凡在我国内海、领海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一切海域内发生的损害 海洋环境及资源、破坏生态平衡的侵权行为都要按该法处理。在我国领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物,造成我国管辖的海域损害的,也应按照该法律处理。 各国婚姻法对结婚的必备条件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答:1)男女双方自愿。2)男女两性结合。3)符合法定婚龄。 对于发生在空中的三种行为如何处理? 答:1)对于第一类侵权行为,多数国家主张适用航空器登记国法。2)对于第二类侵权行为,一般是主张适用被碰撞或受害方的航空器登记地法。3)至于第三类侵权行为,目前主要适用上述国际公约的规定,也可适用航空器登记地法或法院地法。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发生在飞行器内部的侵权行为,适用飞行器登记地国法。飞行事故致使旅客伤亡、财物毁损的损害赔偿,适用飞行器登记地法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飞行事故对地面造成人员伤亡和财物毁损的损害赔偿,适用事故发生地法。飞行器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失一方的飞行器登记地法;双方均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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