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劳社45号佛山市南海区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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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南劳社【2009】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

第四条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建设行政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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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参与、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企业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的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

第五条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规划建设办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企业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处臵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由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规划建设办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章 合同签订与工资支付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名册。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应包含《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九项条款;劳动者名册应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两份,企业及劳动者各存一份。 逾期不签订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编制工资支付台帐。工资支付台帐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工资账户、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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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者本人签名等内容。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把劳动者工资发放时间、工资发放责任人、经办人的联系电话号码、劳动保障警示牌及劳动保障咨询、举报投诉号码在建筑工地临时办公室门前公示。

第九条 施工班组负责人每月列出本班组劳动者当月应发的工资核算单,经劳动者签名确认后,报送建筑施工企业,由建筑施工企业编制《佛山市南海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表》,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提前到建筑施工企业与劳资负责人办理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可在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劳动者名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支付台帐等材料妥善保管,其中工资支付台帐依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以备有关部门查询、调阅。

第三章 专用账户设立和资金存储

第十一条 建立劳动者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预先设立银行专用账户,由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款中预先拨付一定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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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在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并符合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经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及规划建设办加具意见后可用来提取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一种制度。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存储保证金。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应对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存储保证金作出如下书面承诺,并报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规划建设办备案:

(一)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 (二)由建设单位按本规定要求,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按时足额将资金存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

(三)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时限改正的,由建设单位申请动用工资支付保证金,经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及规划建设办加具意见后由保证金开户银行从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内划拨相应的资金给建设单位用以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划拨之日起30日内补足资金,并将存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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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规划建设办备案。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开设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按工程总造价3%的比例(在南海行政区域内三年内有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所有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总造价5%的比例)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把全部资金存入该账户,保证金实行每个工程项目一个专用账户制度,专用账户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保证金存入银行后,银行应按同期国家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五条 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规划建设办及开户银行对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联合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存储资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建筑施工企业应把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规划建设办备案。

第四章 保证金的提取

第十七条 提取保证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两个月以上或涉及人数30人以上,不及时解决可能引发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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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资金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补足资金的,可依法对工程实行监控,直至其补足保证金专用账户应存储资金为止;

(五)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和造成恶劣影响,或故意制造拖欠劳动者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套取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列为重点监控项目和重点监控企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报。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欠薪逃匿违法行为致使劳动者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海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佛山市南海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名册

2.佛山市南海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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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申请表

4.佛山市南海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核算情况表 5.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

6.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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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佛山市南海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名册

工程项目名称: 班组

序 号 1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资 账户 从事 工种 进场工作时间 时间 退场离开时间 时间 备注 2 3 4 5 6 7 8 9 10 建筑班组负责人签名: 建筑施工企业(盖章): 注: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一项工程填写一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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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佛山市南海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表

(二О 年 月)

工程项目名称: 班组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姓名 身份证 当月实发 已发 未发 工人签确认 号码 工资金额 工资金额 工资金额 名确认 日期 备注 建筑班组负责人签名: 建筑施工企业(盖章):

注: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一项工程填写一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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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公章) 地 址 帐号 电 话 开户账号 申请使用保证金 金额(元) 单位账户开户行 经办人 保证金开户行 工程名称 申请使用保证金 理由和依据 附有关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 部门意见 备 注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须与《佛山市南海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核算情况表》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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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佛山市南海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核算情况表

(二О 年 月至二O 年 月)

工程项目名称: 班组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姓名 身份证 号码 核算工资 期间 应发 工资金额 未发 工资金额 备注 建筑施工企业(盖章) 建设单位(盖章)

注: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一项工程填写一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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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公章) 地 址 帐号 单位账户开户行 经办人 电 话 开户账号 竣工时间 保证金开户行 工程名称 申请销户 理由和依据 附有关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 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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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协议书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建筑施工企业): 丙方(开户银行):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管理,预防和妥善处理拖欠劳动者工资违法行为,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甲、乙、丙三方就甲方于_______的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存储、管理、提取、退款、销户等事项签订如下协议书,并承诺严格遵守,全面履行责任。

一、甲方同意:

(一)在乙方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后按工程总造价3%(5%)的比例一次性存储保证金;

(二)在本建筑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而乙方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时限改正的,提出使用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并在收到银行划拨的资金后向劳动者发放工资。

二、乙方同意:

(一)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开设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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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同意由甲方按照工程总造价3%(5%)的比例从应支付的首期工程款中,一次性预先存入人民币______万元(大写:_____万元)。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乙方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

(二)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不能擅自支取或挪用。 (三)依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和承担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四)本建筑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时限改正的,同意甲方提出使用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经由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及规划建设办加具意见后,向丙方提供《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申请表》,由丙方从保证金专用账户直接划拨相应资金给甲方,用于发放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五)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劳动者被拖欠工资的,按照《佛山市南海区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间和比例要求存入足额资金。

(六)规范招用工管理,防范劳动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煽动劳动者追讨工程款导致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的,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丙方同意:

(一)做好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监管工作,防止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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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个人擅自挪用。

(二)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到位后,应当立即向甲方出具付款凭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给工程所在地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规划建设办出具相应的证明。

(三)未收到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规划建设办审查并加具意见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申请表》或《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的,不得办理专用账户资金的提取、退款、销户等手续。保证金提取手续齐备的,应及时从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划拨相应资金给甲方用以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并送工程所在地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规划建设办备案。

甲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丙方(印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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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hm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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