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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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管理的通知

(川建房发[2007]115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局(处)、开发办: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7号令),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定三级、暂定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时间达到一年以上并具备相应开发业绩的,方能申请核定相应资质。已申办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连续两年无开发业绩的,原资质证书注销,企业需据规定重新申办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注册资本尚未完全到账的企业,其实收资本(含货币、实物)不得低于所申报资质等级要求的注册资本金额。

三、强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行政许可时效的管理,上半年进行专项清理,对逾期未换发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将注销资质。凡2005年底前未参加换证的,原证书自动注销,需继续开发的企业,应按现行规定重新申办资质;2005年已换证,证书过期3个月以内的,需作出书面原因报告后予以换证;过期超过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按照《房地

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相应处罚后予以换证。过期超过6个月以上的原证书注销。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资质升级时,其房地产开发业绩以近三年累计完成投资额折算开发面积的。结合实际情况,我省各市、州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折算标准调整为:设区城市:成都3000元/m2,其它城市:1500元/m2;市郊县:成都1500元/m2,其它城市:1000元/m2。

五、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开发市场监管,对所属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可作为换证晋级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监督管理,健全网上项目手册的申报。各开发企业应当配备具有资格的信用管理师管理信用档案和项目手册申报。自2007年7月1日起,凡新申报、定级、升级以及换发证书的开发企业均应提供信用管理师资格证明材料。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gj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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