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起涉嫌特大合同诈骗案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报案材料

更新时间:2023-11-30 23:2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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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起涉嫌特大合同诈骗案和非法转

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报案材料

一、报案人:库伦旗库伦镇西皂户嘎查村委会及绝大多数村民,村委会代表人:青春15949440838陶格套老13514757214

法律顾问:王德存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通辽市老年法协会秘书长,13947531754

二、被报案人:库伦三家子林场,法定代表人:包金海,原场长德力格尔扎布。

三、报案机关:通辽市公安局

1刑法224条。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四、越级报案法律依据:○○

安部《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9条:合同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务,数额在5000元至二万元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专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条:○“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而本案涉及到诈骗林地和村民集体土地5000亩以上而且涉及到旗政府负责人,旗国土局,库伦旗党委政府以及旗林业部门等单位负责人,库伦旗公安局很难办理或有利害关系不宜办理。同时三家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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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场长为旗纪委书记原司机。

五、涉嫌犯罪的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21日,我嘎查部分群众到旗政府上访,主要反映原嘎查班子利用职权之便,私自出售集体所有林地、土地,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总共23个重大问题。

旗政府还算很重视,派出由旗林业、国土局等所组成的调查组,于2010年8月27日向旗人民政府写出《关于库伦镇西皂户沁嘎查部分群众反映原嘎查领导出售集体财产,发包林地所收资金等情况的调查处理意见》(附后)可惜这个“调查处理意见”即未交我村委会也未交上访群众,我们直到2012年初才知此事 复印。

“调查处理意见”基本上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很难达到客观公正。诸如本次“处理意见”的第13个问题,即我们这次报案所说“合同诈骗”一案,其中是这样表述的:

“关于2001年当时担任嘎查党支部书记的满达拉,嘎查达铁柱,文书小呼和巴拉利用职务之便,把中心河南约150亩土地,5条林带全部出售,所收款项未公开的问题,对此事进行调查,走访相关知情人三家子林场原场长德力格尔扎布,确认亩数为178亩,5条林带,于2005年春季和三家子林场位于库一中新造林地南侧的178亩幼林进行了互换,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调整林地协议书》为证。处理意见:林带未出售,属正常调换”。

如果是局外人,看了以上一段似乎“很合理”,其实,这一段“结论”恰恰是三家子林场滥用“旗调查组”名义的颠倒黑白,隐瞒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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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为目的的说法,完全符合《刑法》224条“合伙诈骗罪”的客观条件。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7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罪具有如下特征: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数额岂止是“较大,”而是“数额特别巨大”一是体现在数量上,侵占集体林地和土地已达5000余亩,按土地价值每亩地2000元计,已达千万元之巨。仅以其中林地面积467亩计,就算每亩林地仅值一万元计,也已将近500万元。再从侵占年限上看,从2005年至今,已经达8年之久。

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合同内容是否虚假,是否属于“欺骗”?

且看双方所谓“调整林地协议书”内容:“为了便于集中经营管理,通过三家子林场与西皂户沁嘎查双方领导充分协商后,在实际测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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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

西皂户沁嘎查混在三家子林场南梁片林中的5条林带,总面积178亩与三家子林场在库伦一中新造林地南侧的片林178亩对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西皂户沁的5条林带(见附表)采伐成材后林地归三家子林场所有。三家子林场在库伦一中新造林地南侧的178亩幼林归西皂户沁嘎查所有(见附表)。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林场方代表人为原场长额日格木图,西皂户沁嘎查代表人为原村书记满达拉和村主任通拉嘎,二人签字(均有公章)

本合同内容完全虚假。

第一为标的物虚假。合同中所说的“三家子林场在库伦一中新造林地南侧的幼林”经调查实际上本来就是属于西皂户沁嘎查四组所有。等于说西皂户沁嘎查自己用自己的地与自己“对调”,乃是天大的笑话。

第二为标的物的数量百分之百造假。西皂户沁嘎查位于库伦镇南山的“五条林带”是真,但五条林带及各林带中间属空地总面积为5.310亩,怎么可能是“178亩”呢?事实上,三家子林场不仅“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而是在“合同签订之前”就已把上述巨额林地侵占了,包括合同上未写的近5000亩林带空地。是“疏忽大意”吗?边都不沾,鬼都不信,作为国有林场,确定林地面积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既熟悉地形地貌又有先进的测量仪器,只能是“明知”的。“揣着明白装糊涂”。本来,用一个鸡蛋换一枚原子弹,已经是万分便宜的了,可是在本案中,三家子林场太有才了,太聪明了,连一个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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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没出,空手套白狼,套来5.310亩林地土地的金元宝。

而作为西皂户沁嘎查的“村代表”原村书记满达拉和村主任通拉嘎二人,怎么会“糊涂”到如此地步呢?建议公安机关查清,他俩是与三家子林场串通一气,共同作案,还是非法转让大量集体林地土地,抑或是合同渎职了?

第三为“谁的树混在谁的树里面”混水摸鱼,公然造假。西皂户沁嘎查的五条林带是分别在1958年到1962年前后造的,那时三家子林场还没出生呢,直到10多年后它才建立,“调整林地协议书”中怎么会说“西皂户沁嘎查混在三家子林场” 呢?

西皂户沁嘎查放牧员叶喜、吉日嘎拉等人证实,三家子林场“利用老百姓林带中间种荞麦不长的空地零星造点树苗,当时他们承诺,地还是你们村的,树长大后更新再还给你们地”。

根据法律规定:在他人林地上增添附属物的应当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停止侵害。

第四为在五条林带的面积上,基本都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一号林带本来面积为162亩,林场的“合同”上却胡说是23亩,隐瞒七倍。二号林带和三号林带均为108亩左右,合同上却分别为31亩和33亩,四号林带为67亩,合同上却变成27亩,隐瞒40亩。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均构成本罪。

四为主观要件明显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本人意图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单位意图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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