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宇卿,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容积率管理课件201609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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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容积率管理

主讲:汤宇卿博士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所长电话:021-65986963手机:13901804882邮箱:tyqtju@163.com2016年09月讲座提纲:

第一部分第二部分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调整要点分析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及疑难解析

第三部分居住区规划设计案例分析

1.总则

第部分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调整要点分析

第一部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解读

2002年,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2016年,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进行了局部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补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设计、道路设计、竖向设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进一步完善道路规划和停车场库配置要求。目录

1总则2 术语、代号3 用地与建筑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5 住宅6公共服务设施7绿地8道路9竖向10管线综合11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总则

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新城区

旧城区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适用范围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1993年版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居住区户数(户)10000-15000小区2000-4000组团300-7001000-30002002年版(修改)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居住区户数(户)10000-16000人口(人)30000-50000小区3000-500010000-15000组团300-10001000-3000人口(人)30000-500007000-150001、总则

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组团—小区—居住区城市构成示意1、总则

居住区规划结构基本形式1、总则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1993年版

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2002年版(新增)

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2016年版(修改并新增)

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修改)

1.0.5.3a 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将其纳入规划;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自然渗透、自然净化;(新增)

1、总则

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0.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代号

2.0.1 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2 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3 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般被小河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区规划结构示例2、术语、代号

2.0.4 居住区用地(R)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2.0.5 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住宅用地构成举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构成举例2、术语、代号

2.0.7 道路用地(R03)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2.0.8 居住区(级)道路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2.0.9 小区(级)路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2.0.10 组团(级)路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2.0.11 宅间小路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某居住区道路系统(四级配置)2、术语、代号

2.0.12 公共绿地(R04)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2.0.13 配建设施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2.0.14 其它用地(E)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2.0.15 公共活动中心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其他用地2、术语、代号

2.0.16 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2.0.17 建筑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2.0.18 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2.0.19 建筑小品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2.0.20 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道路红线示意建筑线示意

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1993、2002年版

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2016年版(新增)

4.0.1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地下空间、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4.0.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4.0.1.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4.0.1.3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位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2016年版(新增)

4.0.1.4 适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合理控制建设用地的不透水面积,留足雨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的生态空间。

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2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4.0.2.1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4.0.2.2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4.0.2.3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4.0.2.4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4.0.2.5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4.0.3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4.0.4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设计,起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5、住宅

5.0.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5.0.1A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1993年版

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2002年版(修改并新增)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新增)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新增)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修改)

5、住宅

表5.0.2-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日照标准日日照时数(h)有效日照时间带(h)日照时间计算起点Ⅰ,Ⅱ,Ⅲ,Ⅶ气侯区大城市大寒日≥2中小城市≥3Ⅳ气侯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冬至日≥19~15Ⅴ,Ⅵ气候区8~16底层窗台面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日照时间计算起点5、住宅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6、公共服务设施

6.0.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6.0.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6、公共服务设施

6.0.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 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993年版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平方米/千人)居住区居住规模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2002年版(修改并新增:新增社区服务一栏)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组团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居住规模表6.0.3组团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用地面积小区用地面积居住区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小区总指标1605~27002065~46801176~21021091~3835363~854502~1070(2165~(2655~(1546~(1491~4585)(704~1345)(882~1590)3620)5450)2682)600~12001000~2400600~12001000~2400100~190(260~360)200~600600~940160~400300~500总指标1668~32932172~5559(2228~4213)(2762~6329)

968~2397

1091~3835362~856488~1058

(1338~

(1491~4585)(703~1356)(868~1578)

2977)

708~2400160~400300~500教育教育600~120078~198(178~398)125~245708~91059~4641000~2400330~1200138~378(298~548)225~645600~94076~668医疗卫生(含医60~80院)(160~280)文体商业服务100~200700~91020~8040~1906~2012~40医疗卫生(含医院)38~9878~2286~2012~4020~30450~57040~60100~60018~24150~37040~60100~400文体商业服务其中社区服务45~75450~57059~29265~105100~60076~32818~24150~37019~3240~60100~40016~28其中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20~30(60~80)25~5016~2222~34----金融邮电(含银行、20~30邮电局)(60~80)25~5016~2222~34----市政公用(含自40~130行车存车处)(460~800)行政管理其它85~150--70~30030~12050~80(500~900)(400~700)(450~700)70~200--40~80--30~100--9~1020~30(350~510)(400~550)20~30--30~40--市政公用(含居民40~150

存车处)(460~820)行政管理及其它

46~96

70~360

(500~960)37~72

30~140(400~720)--

50~140(450~760)--

9~1020~30(350~510)(400~550)----

6、公共服务设施

6.0.3.1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 条中有关项目及具体指标控制;6.0.3.2本规范附录A第A.0.6 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6.0.3.3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6.0.3.4(2002版取消该款)6.0.3.5(2002版取消该款)

6.0.3.6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6.0.3.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份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6.0.3.8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 条的规定。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6、公共服务设施

6.0.4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6.0.4.1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某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示意6、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文化商业服务中心位置的选择6.0.4.2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居住区中心位置举例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g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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