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丙乾与彬县义门镇师家河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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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xxx与xxx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上诉案

【案由】民事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7.03.27

【案件字号】(2017)陕04民终3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党晓辉张宇童赵建辉

【审理法官】党晓辉张宇童赵建辉

【文书类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薛灯塔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薛灯塔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xxx与xxx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上诉案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陕04民终3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委托代理人薛灯塔,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法定代表人师治坤,该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负责人师更礼,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赵元涛,彬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xxx、xxx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7民初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原本就是被上诉人村、组的村民,小时候因父亲去世,母亲再婚后为了解决生活困难,将上诉人的户口迁至录长村并在该村生活。2009年9月12日上诉人将户口迁回了师家河村三组,随后就一直生活和居住在该组的原居所。原判决仅凭录长村村主任安杰的一纸询问笔录就断定上诉人还在原录长村享受有村民待遇,这与客观事实不符。

师家河村委会及其三组辩称,上诉人户籍迁转回来属实,但迁回时村组并不知情,且其并未在该村组生产生活。上诉人不符合本村村民主体资格。要求分配50000元的补偿款,缺乏应有的证据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xxx原系被告彬县义门镇师家河村三组村民,年幼时因父亲不幸去世,随母亲及继父迁至义门镇录长村生活。2011年彬县红岩河水库征收了被告村三组部分土地。2009年9月12日原告将其户籍转回。2015年12月14日该村对其三组红岩河水库移民搬迁土地款分配方案公示如下:“1、分配方案:人口截止日期2015年7 2 / 3

月20日止;2、按现有人平均分配;3、转回来的不管人口多少,只限男性户主一人,女户主不算,每户主分配一万元;4、转回外姓不能参加分配(吃财政不能参加分配);5、出门女子死亡不能参加分配(出嫁女户未转出不能参加分配);6、父母户口不在本组,子女若转回不能参加分配;7、按2015年实际留地人口,每人分配一万元,剩余地款按常住人口平均分配”。2016年1月27日该村土地款分配清单显示:“实际人口:244人,分地人口:205人,总钱数:1682.9765元,已签字:49户共177人、1017万元,未签字:26户共67人、411万,应分钱数1428万元,余额254.9765万元,利息未算。以上人口无误,钱数无疑,方案形成决议,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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