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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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

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三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

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

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

府补助。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2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六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

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

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七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

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

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

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

损益。

第九条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

理:

(一)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

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二)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披露

3

第十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三)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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