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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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

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17]17号 【发布部门】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20 【实施日期】201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7〕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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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办发〔2016〕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政办〔2017〕1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17〕38号)等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

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以及对政府内部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作出决定的公众参与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下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需进行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涉及事项,先行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起草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

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中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备选。 2 / 3

第五条 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实行民意调查制度。

第六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由决策承办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无法联系公众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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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fa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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