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4部分:政务信息资源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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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项目工作组文件

文件编号:EGS N300-4

日期:2005年12月15日

标题:“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4部分:政务信息资源分类”来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工作组

内容摘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4部分:政务信息资源分类”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稿

页数:66

国家标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4部分:政务信息资源分类》(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 任务来源

为落实中办发[2002]17号和中办发[2004]34号文件精神,推进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建设,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委托,由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总体组秘书处组织编写《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系列标准。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4部分:政务信息资源分类》是目录体系标准的第4部分。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北京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大唐电信科技产业集团、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负责起草。

二、 目的和意义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是电子政务的基础性工作,是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加工、存储、保护和使用的必要工具。本标准规定了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原则和方法,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提供分类方案,为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提供了依据。本标准与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核心元数据、标识符编码规则相结合,可以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识别、导航和定位,以支持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的交换与共享。本标准以国内发展电子政务的需求为导向,以支持政务信息资源的交换与共享为目的,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和共享的基础。

三、 编制原则和依据

1 科学性。分类的设置应遵循政务信息本体的内涵和知识体系的客观实际,选择政务信息相对稳定的本质属性或特征作为分类的基础和依据,使分类中大类的设置能覆盖电子政务各领域及相关知识范畴,能正确反映类目间的概念逻辑关系,并可保持相对稳定。政务信息资源分类既要体现政务信息资源特点,又要考虑用户的现实需求。

2 系统性。在每一个分类中,大类以及类目层级排列应符合事物本身的逻辑序列。每一个类目在这个体系中占有一个唯一的位置,既反映出它们之间的区别,又反映出彼此之间的合理的联系。

在一个分类中,一个政务主题概念对应着一个类目,并且该类目只能隶属于一个上位类。类目的划分一般应采用同一标准,并且划分是连续的、逐渐深入的,避免跳跃式的展开。

某一类目划分后的子类中,同位类所覆盖范围的集合应与上位类相等,并且同位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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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所覆盖的范围是相互排斥的。

3 可扩展性。同一层次类目的设置,应留有足够的发展余地,以便在增加新的类目时,不打乱原来建立的分类。

4 兼容性。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现有分类进一步深化,形成详表。详表与本表之间应协调一致。本表的后续版本应兼容以前的版本。

5 实用性。在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可扩展性原则的基础上,应根据具体情况使类目的设置实用和可操作。

6 均衡性。本部分中的四种分类的类目表统一精细到第三层,电子政务实施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在大类、二级类、三级类中,必要时采用合并列类方式,适当控制类目层级和数量,使分类表中类目的展开比较均衡。

7 规律性。本部分中,在类目的划分与隶属、同位类的排列、类目和注释的措词、分类标记的配置、类目内容范围的划分等方面,力求规范、统一,便于用户的掌握和使用。

8本标准在参考国内外政务信息资源分类相关资源的基础上,分析并依据国内政务信息资源的特点,并结合汉语的特点,形成了“针对政务信息资源,先确定主体框架,具体详细类目根据领域专家的意见和使用需求再进一步深入研究,补充调整”的技术路线。

9本标准采用混和分类法,既吸收面分类法具有较大的弹性、适应性强、便于机器处理信息、易于添加和修改的优点,又吸收线分类法容量较大、层次性好、使用方便的优点。顶层通过主题分类、行业分类、服务分类和资源形态分类四种分类来刻画政务信息资源的整体框架。四种分类内部采用线分类法。

10本标准提供的附录中,四种分类的类目表均分至第三级,实施时可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类目表中的分类代码只针对类目,计算机运用该分类代码可以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类目识别、对比和处理。

11本标准尽量采用正在实行的国家标准,并且兼顾正在实行的事实标准和规范,以利于本标准的推广使用。

四、 工作过程

任务下达后,起草组及时组织开展该标准的制定工作。2004年12月,核心元数据起草组举行了第一次会议,就工作组成员、组织形式、工作机制,项目具体研究内容、研究范围,项目工作计划、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分工及其它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

从2004年底启动该标准的制定以来,课题组先后召开了20余次标准讨论会,其

中大型封闭修改4次。在多次听取国家电子政务总体专家组以及标准化领域专家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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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修订意见和建议后,经起草组认真的研究和讨论,对这些意见进行了合理化处理,最终在2005年9月初形成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五、 主要内容说明

1、确定政务信息资源的四种分类

电子政务包括了政府对政府、政府对企业、政府对公众三种典型的政务活动。在这三种政务活动中,政务部门为履行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责而采集、加工、使用政务信息资源,政务信息资源都具有确定的主题含义,以某种形态存在,并且可以为用户提供某种类型的服务。围绕着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存在着多种角色:政务信息资源的提供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各种角色通过不同分类,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组织、查找和管理。通过对政务信息资源多个角度特征的刻画,形成了多种分类,为政务信息资源的组织、查找和管理提供多种途径。本标准确定了从政务信息资源的主题内涵、产生行业部门、提供的服务和资源的物理形态等四个角度进行刻画,形成了以主题分类为核心,以服务分类、行业分类和资源形态分类为辅助的分类方案。四种分类体现了政务信息资源的产生、处理、使用、维护和管理过程中的不同视角,能够较好地满足对政务信息资源组织、查找和管理的需求,而且易于理解和接受。

2、主题分类、行业分类、服务分类和资源形态分类之间关系

资源形态分类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的外表特征进行划分,独立于其内容。主题分类、行业分类和服务分类属于内容特征的分类,主题分类揭示了政务信息资源内容主题的不同,是其基础性分类。行业分类体现了政务部门行业的特点,服务分类则描述了政务信息资源面向用户提供功能服务的划分,行业分类和服务分类是对主题分类的辅助性分类。

3、本标准与其它分类标准规范之间的关系

本标准是国家级顶层标准,用于指导同级和上下级部门间及面向社会公共服务的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工作,也可以作为部门内政务信息资源分类工作的参考。如果部门内的政务信息资源分类未采用本标准,当与部门外政务信息资源进行互联互通互操作时,需要根据本标准重新分类。在应用本标准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本标准的类目表进行细化,从而形成本行业、本单位的分类标准和规范。

4、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编制说明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附录中包含了主题分类、行业分类、服务分类、资源形态分类的类目表。主题分类参照了《综合电子政务主题词表范畴表》,在该范畴表的基础上,通过细化至第三级形成了主题分类类目表。行业分类主要根据政务信息资源所涉及的行业领域范畴,遵循GB/T 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根据顶层设计的原则而制定。服务分类是以构建面向用户的电子政务服务为重点,参照美国联邦电子政务体系架构(Federal Enterprise Architecture)中的业务模型,运用业务分解和分类描述方法,来确定政府不同职能的边界和范围,界定、定义各类工作(业务),以形成统一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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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总体要求的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体系。

5、本标准的使用说明

本标准的使用者包括:实施人员(政务信息资源编目人员、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人员)和政务信息资源用户(政府、企业、公众)。对政务信息资源标引时,实施人员可以根据本标准,通过人工或者计算机辅助的方式将其聚类,并且必须进行主题分类和资源形态分类标引,行业分类或(和)服务分类可以选择性标引。主题分类是政务信息资源的基本检索途径。通过主题分类、行业分类和服务分类之间的映射关系可以为用户提供多种检索途径。

6、分类体系配套的支持工具说明

本标准的实施和继续完善需要一套相关工具的支持:这些工具包括,分类体系的发布、管理、维护工具,建立四种分类之间映射关系的概念网络建模工具、政务信息资源的计算机辅助分类/标引工具等。这些支持工具是保证本标准准确应用、高效简便、的重要条件,应积极展开相应的研究与开发。

六、 与《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标准其它部分之间的关系

本标准第1部分总体框架和第6部分管理要求明确了本部分在目录体系中的位置和功能。本部分是第3部分核心元数据中定义分类相关字段的基础。本部分中的代码用为类目的唯一标识,对信息资源的唯一标识遵循第5部分资源标识编码规则。

标准起草组

200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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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5.240.60

L67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f9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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