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5-15 06:3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以下简称质量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有效防范各类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持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质量监理活动,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 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工程项目,其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 3 —

第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公司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文件审查、工序检查、见证、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等监理手段,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第六条 文件审查是为保证施工质量管理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及措施方案的有效性,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质量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监理活动。

第七条 工序检查是通过检查上道工序质量是否满足要求,从而确认是否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而进行的相关监理活动。

第八条 见证是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第九条 旁站是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全过程质量监督、控制活动。

第十条 巡视是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控制活动。

第十一条 平行检验是为了解施工实体质量状况以及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监理人员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

第三章 质量监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以形成独立的监理能力作为项目监理部资

— — 4

源配置的最低要求,按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质量监理工作的承诺,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配套的合格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信、检测等设施、工具,并备齐与质量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及相关文件。

监理员应熟悉本专业工作(应具备两年及以上本专业施工、设计、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了解工程建设监理基础知识,熟悉监理工作手段和工作要求,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开展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有效控制,并监督施工单位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转,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程规范、设计要求和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四条 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 (一)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监理工作体系,明确每个岗位监理人员的质量监理工作职责。

(二)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理工作制度,主要包括质量监理工作责任制、监理部内部质量管理培训及质量技术交底、监理质量工作例会、以及施工质量控制(含质量文件审查、见证、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制度。

(三)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按《工程建设管理纲要》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制定质量监理工作目标,明确质量控制措施和工作要点,确定文件审查、见证、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手段在本工程的应用范围,明确监理工作程序,明确应达到的工作效果,并报经建设管理

— 5 —

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针对电力建设工程的特点,对监理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监理项目部应根据质量管理培训计划及技术交底制度的要求,根据工程不同阶段和特点,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对从事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项目的监理人员,还须经相关技术培训后,方可承担相应的监理工作。

监理项目部应填写《监理人员上岗培训统计表》(见附表一),并存档。

第四章 质量监理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负责组织监理人员,对施工图进行预检,并形成预检意见;参加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的施工图会检,负责编发会检纪要,并负责有关工作的落实。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下列(不限于)有关技术文件、报告或报表,及时签署审核意见:

(一)审查相关单位资质。核对主要施工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资格。重点审查施工技术能力是否满足工程质量要求,以及方案(措施)的可行性、针对性。

(二)审查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创优实施细则、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 — 6

(三)审查拟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重点核对主要人员资格,审查分包单位的施工能力是否满足工程质量要求。

核查本工程相关的试验室的资质、能力和业绩,确认其出具真实、有效工程试验结果的能力。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审查施工现场使用的计量和测量器具的合格证明及有效期,审查大型机具的进场合格证明。

(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产品质量的证明文件、工序交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中间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等文件、资料。

(六)依据合同约定,审核设计单位报审的有关设计文件,如设计创优实施细则、设计强条实施计划、设计变更等相关文件。

(七)审核有关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的技术鉴定书,审核其在本工程的应用申请报告,签署意见后报建设管理单位审批。

(八)参加有关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的调查,并跟踪处理过程;配合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审核工程移交档案。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规划》的相关规定,采用工序检查、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手段,对施工全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一)工程开工前、工序交接前及隐蔽工程隐蔽前,监理单位应进行检查、确认。

1.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检查与核实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 7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f07.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