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戴文忠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范文word版(7页)

更新时间:2023-12-04 06:5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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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戴文忠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范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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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文忠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

效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X)一中行初字第68、78号

原告(第三人)戴文忠,男,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广场中路1号。

委托代理人李一民,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伟斌(第三人),男,汉族,1966年1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广场中路68号。

委托代理人耿慕白,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赵红梅,女,汉族,1973年7月22日出生,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集体户章村煤矿。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迟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程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戴文忠、何伟斌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X年11月17日作出的第559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5593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分别于201X年1月6日、201X年1月9日受理此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知双方分别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X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三人)戴文忠的委托代理人李一民,原告(第三人)何伟斌及其委托代理人耿慕白、赵红梅,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迟姗、程强到庭参加了诉讼。两案现已审理终结,基于上述两案的审理结果均涉及第5593号决定,本院决定两案合并判决。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593号决定系就戴文忠针对何伟斌享有的专利号为99210833.0、名称为“数控剥线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

对比文件2是专利文献,公开日为1992年9月17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1999年5月6日,因此对比文件2相对于本专利来说构成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双方有争议的部分,根据委托翻译的结果,应译为“马达”。 关于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具有如下技术特征: 一种数控剥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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