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讲解7
更新时间:2024-05-19 16:1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16、减、免税项目所得
此栏“调减金额”数据来源于《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14行“减免所得额合计”栏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减征、免征项目的所得额。具体项目详见《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填报。
(1)15行免税所得
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16行-24行为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将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各项目的免税所得额分别填入对应的栏目内。
(2)25行减税所得
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26行-28行为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将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
殖;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各项目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的部分分别填入对应的栏目内。如取得海水养殖收入200万元,在年度所得税申报填表时此行填入100万元。
(3)29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此行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6号)文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额。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应予以关注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上述减免税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
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企业取得的其他不属于优惠项目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就该项目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例:某企业2008年度(该年度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投资港口码头取得的所得为700万元,2011年取得投资港口码头的经营所得为1000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和2011年度所得税年报时如何填报《税收优惠明细表》?
2008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700万元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中“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栏。
2011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500万元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中“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栏。
(4)30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此行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减征、免征的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应予以关注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上述减免税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5)31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此行填报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企业必须掌握技术转让所得强调的是一个纳税年度内所得额,《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仅限于居民企业,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
技部门认定;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例:某企业2008年度转让A技术所得300万元,转让B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转让收入600万元,与技术转让可以划分开的技术咨询服务收入100万元。假设无其它税收优惠。根据以上资料分析该企业2008年度技术转让所得如何填报年报表?
该企业2008年度技术转让所得合计=300+600=900万元
其中500万元是免税的,余下的400万元减半征税,即只就200万元征税,所以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中“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栏填入700万元。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第17行“减、免税项目所得”栏调减金额填入700万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栏填入700万元。
(6)其他
此行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免所得。 1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此栏“调减金额”数据来源于《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金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具体项目详见《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填报。
《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了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具备的条件;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如何结转抵扣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是申报的关键点。从报表内容上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的“纳税调整减少额”里。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税法规定“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实际上就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先不进行调减算出应纳所得额是多少,然后将“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与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相比较,若大于应纳税所得额则按应纳税所得额数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中此行内,同时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8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做调减处理。若小于应纳税所得额则将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全额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栏,同时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8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做调减处理。同时填入《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栏。
例:2008年10月,甲创业投资公司向未上市中型高新技术乙企业投资1000万元,假如2010年甲创业投资公司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不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应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700万元),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如何填报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假如2011年度甲创业投资公司实现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如何填报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1)2010年
甲创业投资公司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70%=700万元
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所以在2010年度只允许扣除200万元,余下的500万元留待以后年度抵扣。
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填表时,将200万元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栏,同时将200万元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8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做调减处理。同时还应将200万元填入《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栏。
(2)2011年
甲创业投资公司上年结转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
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所以在2011年度允许扣除上年结转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
两年共抵扣应纳税所得额700万元。截至2011年创业投资企业应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全部抵扣完毕。假设未抵扣完,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直至扣完为止。
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填表时,将500万元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栏,再将500万元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8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做调减处理。同时还应将500万元填入《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栏。
18、其他
此栏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其他收入类项目金额。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的填报 1、视同销售成本
此行“税收金额”栏填报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费用。 “调减金额”数据来源于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2行“视同销售成本”。
这里需要关注的是视同销售收入是作为纳税调增项目出现的,所以与之相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也应该作为纳税调增项目处理。即增加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增加视同销售成本。
2、工资、薪金支出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由此可见,实际发生并合理是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条件。另外《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又规定了“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
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需要通过本表此行做纳税调增处理。
对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企业,其扣除金额应当是当年实际发生的部分而不是当年按核定的工资总额计提的部分。如果计提部分大于实际发生数,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对于2008年实际发生的工资,如果动用了2007年的工资结余则在08年度年报时可以进行纳税调减,因为2007年这部分工资在所得税年报时已经进行了纳税调增处理,2008年实际发放时,这部分工资在会计上并没有计入成本费用,所以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需要通过本表此行做纳税调增处理。
对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企业,其扣除金额应当是当年实际发生的部分而不是当年按核定的工资总额计提的部分。如果计提部分大于实际发生数,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对于2008年实际发生的工资,如果动用了2007年的工资结余则在08年度年报时可以进行纳税调减,因为2007年这部分工资在所得税年报时已经进行了纳税调增处理,2008年实际发放时,这部分工资在会计上并没有计入成本费用,所以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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