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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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经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批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以下简称先进单位)评审工作,对成绩突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区基层中医药工作予以表彰。

第二条 为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评审程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先进单位评审每3年为1个周期。其中,周期内第1年为申报期(设区的市除第3年第4季度外均为申报期),第3年第3、4季度为集中命名期,其他时间均为评审期。

第四条 先进单位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

(一)县(市、区)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基层中医药工作自评达到《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逐级向设区的市、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报。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评估审核认为达到《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报。

(二)设区的市所辖县(市、区)80%以上获得先进单位(包括原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原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荣誉称号后,设区的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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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辖县(市、区)超过13个的,获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比例为70%。

(三)申报材料包括:

1.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报文件;

2.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见附表); 3. 申报地区先进单位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4. 申报地区先进单位建设工作汇报; 5.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评估报告。

第五条 评审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包括资料审核、现场评估、实地考察、社会公示等程序。具体评审方案和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评审结果分为合格、整改后复查、不合格3种。 (一)合格的,在所在地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网站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中国中医药报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集中予以命名,授予“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二)整改后复查的,经至少3个月整改后申请再次评审。合格者,进入公示和命名程序。

(三)不合格的,本评审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评审。

第七条 先进单位(包括原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每满3年复审一次。本办法颁布之前命名的先进单位(包括原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期满后纳入复审。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于每年第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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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对在上一年度到期的先进单位进行复审。复审结果于当年6月底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复审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上报的复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重新确认;不合格的,暂缓确认,并限期6个月进行整改;如再次审核仍不合格,撤销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三)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复审的地区,撤销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第八条 先进单位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巩固建设成果,不断总结经验,发挥示范作用,不断探索在基层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

省级和设区的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先进单位的日常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先进单位进行抽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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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请表(一)

申请单位 联系人 工作单位 申 请区域基本情况 申请依据 联系电话 职务 — 4 —

同级政府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设区的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供县(市、区)申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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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请表(二)

联系电话 职 务 申请单位 联系人 工作单位 申 请区域基本情况 申请依据 — 6 —

同级人民政府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供设区的市申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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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3年版)

一、基层中医药工作组织领导和管理

(一)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本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建立县(市、区)乡(街)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基层中医药工作的协调机制,制定本县(市、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县(市、区)政府成立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领导小组,制定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定期研究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有分管中医药工作的领导,设立中医药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分管领导和专职干部熟悉中医药政策、中医药管理知识和全县(市、区)中医药工作情况。

(四)中医药事业费近3年均占全县(市、区)政府卫生投入10%以上,或近3年均占全县(市、区)政府卫生投入8%以上且年均增长比例高于卫生事业费的增长比例;中医药事业费用于中医药基础条件建设、服务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除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之外,应有用于其他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的经费。

(五)认真贯彻落实基层中医药各项政策。

1.在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中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

(1)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中医科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中医药服务作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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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医疗机构的必备条件。

(2)将中医药服务项目(包括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及中医药适宜技术、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补偿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将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补偿范围。

(3)制定降低中医药报销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与使用的政策。在实行支付方式改革或门诊慢病统筹的地区,制定鼓励城乡居民在基层使用中医药的政策。

2.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中体现中医药特点。

(1)按照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下同)配备中药饮片和中成药。

(2)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

(六)加强运行管理,建立以公益性和中医药特色为核心的中医医院监管制度;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完善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补偿机制。

积极开展对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治疗项目财政补贴试点工作,以补偿机制改革为切入点,推进县级公立中医医院体制机制综合改革。

(七)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的管理,严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严格中药饮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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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药、医疗机构制剂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中医药技术标准规范。

(八)建立县级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工作考核机制,并纳入其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1.在县级中医医院、县级综合医院中医科的绩效考核中将中医门诊占总门诊人次比例、中药处方、中医非药物处方比例作为重要指标。

2.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中,中医药内容分值占比不低于15%。

二、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 (九)县级医院中医药服务条件建设

1.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标准,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要求,信息化建设达到《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要求。

2.县级综合医院设置中医科、中药房,中医临床科室达到《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要求,中药房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要求,中药煎药室符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要求。

(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条件建设 1.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

2.100%的乡镇卫生院按照原卫生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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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成中医临床科室集中设置、多种中医药方法和手段综合使用、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并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4.中医临床诊室应配备针灸、火罐、刮痧板等基本器具,其他中医诊疗设备配备不少于4类。

5.规范设置中药房,配备中药饮片不少于300种;提供煎药服务。

(十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条件建设 1.8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75%以上的村卫生室配备针灸、火罐、刮痧板等基本器具以及TDP神灯等中医诊疗设备。

2.40%以上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中药饮片不少于100种,或者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配送;其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中成药不少于50种。

(十二)建立县级医院和城市大中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业务协作机制

县级中医医院和城市大中型中医医院应设置基层指导科,安排专人负责,采取接受进修、巡回医疗、轮流下派、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建立有效的双向转诊制度。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对口支援关系的县级综合医院和城市大中型综合医院,应将中医药作为技术帮扶的重要内容。

三、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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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类别医师(包括执业注册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执业的大中型医疗机构在职和退休中医人员)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其中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2名、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医师。

(十四)8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75%以上的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乡村医生或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

(十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类别医师接受过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或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占基层全科医生的比例达到20%以上,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占基层中医类别医师比例达到50%以上。

(十六)开展基层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或专业学历教育,培训率达到100%。开展临床类别医师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培训率达到90%以上。

(十七)开展基层老中医药专家师带徒工作。 四、基层中医医疗服务

(十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够运用6种以上中医药技术方法治疗基层常见病、多发病。

(十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中医处方(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医非药物处方)数占处方总数比例不低于30%。其中,中药饮片处方数占处方总数不低于5%,中医非药物处方占处方总数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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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处方(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医非药物疗法)数占处方总数比例不低于30%。

(二十一)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1.在县级中医医院设立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有专门的示教室,配置视频会议会诊系统,并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2.建立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师资队伍,并以师资为主要成员成立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专家指导组,建立长效的业务指导机制。

3.分层分类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推广以《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通告的适宜技术目录为重点的中医药适宜技术。

4.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至少能够开展1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至少开展5项中医药适宜技术。

(二十二)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应用中医药康复手段提供康复治疗。

五、基层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二十三)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按照《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老年人和儿童等人群的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覆盖率要达到国家要求。

(二十四)在孕产妇、高血压及2型糖尿病患者等人群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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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至少选择1项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试点工作,鼓励运用中医药探索开展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二十五)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服务。在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运动锻炼等方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运用中医药理论知识,对城乡居民开展养生保健知识宣教等中医药健康教育,健康教育中医药内容不少于50%。

(二十六)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参与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六、中医药服务满意率和知晓率

(二十七)城乡居民对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5%。

(二十八)城乡居民中医药常识知晓率不低于90%,对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内容知晓率不低于85%,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人员对中医药相关政策知晓率不低于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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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eh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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